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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3222
全面梳理与公安民警执法办案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
本书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450余件;设置常规目录和拼音索引,双重检索,查找便捷;设置存目,避免重复、方便查阅;精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逐条加注条旨,言简意赅;依托我社权*出版物,提供超值免费专业法规增值服务;此外,还选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将以电子版形式赠送。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1-)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1-)
(201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
(2016年1月21日)
△文件名称前加△,表示2016年12月以后新公布的法律文件,加☆表示2016年12月以后修订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
(2017年9月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
(2014年6月29日)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
(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1-)
(2016年6月16日)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1-)
(2015年11月23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1-)
(2017年2月16日)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
(2005年12月29日)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1-)
(2005年12月29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
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
(2006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
(2003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1-)
(2005年9月17日)
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1-)
(2004年8月21日)
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
(2012年10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
(1995年7月15日)
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
使用警械的批复(2-)
(2002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
(1996年1月16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
(2006年11月13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
(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
(2015年10月19日)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2-)
(2016年11月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
(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
(2015年7月22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的通知(2-)
(2012年8月18日)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
(2000年8月1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2-)
(2015年1月16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2-)
(2007年5月17日)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
(2003年4月30日)
警车管理规定(2-)
(2006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2-)
(2003年2月17日)
公务用枪配备办法(2-)
(2002年8月28日)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2-)
(2002年3月11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2-)
(1996年8月15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
(2011年8月31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
(2001年1月2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2-)
(2010年4月21日)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
(2012年8月18日)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
(2016年1月14日)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2-)
(2016年3月17日)
刑事案件办理
(一)刑事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的决定(3-)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
决定(3-)
(1999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
条款的解释(3-)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款的解释(3-)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条的解释(3-)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3-)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
定的解释(3-)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3-)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
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3-)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的解释(3-)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3-)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3-)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
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3-)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
条的解释(3-)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3-)
(2014年4月24日)1总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海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案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
(2007年9月17日)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3-)
(2007年3月1日)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3-)
(2011年4月28日)
司法部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做好禁止令执行工作的通知(3-)
(2011年5月23日)
公安部关于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问题的批复(3-)
(2001年1月31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
施办法》的通知(3-)
(2012年1月1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
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3-)
(2016年8月30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
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3-)
(2016年7月26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
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3-)
(2012年5月10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
(1998年4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3-)
(2010年12月2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
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3-)
(2007年3月9日)
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问题的批复(3-)
(2002年4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定义】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不得利用行政强制谋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统一性】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听取社会意见、说明必要性及影响】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制度】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
节一 般 规 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情况紧急时的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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