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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阅读百案,如经百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作者:郭丁铭,肖芳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9月 

ISBN: 9787509387306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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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实务 SKU:5d84aee85f9849104541c9a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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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7306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阅读百案,如经百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案例正是实践经验的重要体现。

 

内容简介

  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法律框架而言,主要是《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但是,单纯的法条解读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效的方式应当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案例的分析来理解和把握法律,提炼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析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总结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共性,为具体纠纷的处理提供指导。

  基于上述思路,本书作者仔细查阅了近几年来各地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在新颖性和普遍性兼顾的前提下,选取了近100个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提炼,试图在总结某类案件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对该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既注重现有法律依据的分析,也注重法理推演,力求实践性和理论性相得益彰。研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析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郭丁铭,1976年生,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著名破产法学专家王欣新教授。现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昆明理工大学法律顾问。

  主要研究破产法、公司法和经济法理论。先后在《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若干;合作出版编著作品4部。主持、参与国家、省部级、厅级课题5项。

  肖芳,女,1982年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现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合著《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婚姻家庭卷)》《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物权卷)》,参与撰写《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民事诉讼制度专题实证研究》《诉讼费用制度专题实证研究》,先后在《法律适用》《检察日报》《商事审判指导与参与》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一等奖,第五届“中国法治论坛”优秀论文奖,人民法院“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二等奖,中国法学会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三等奖。

前  言

  不身经百战,怎能百战不殆?不能亲身经历百战,还可以通过研究百案来模拟身经百战。本书试图通过解剖100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让您迅速“身经百战”,成为精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专家。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支柱行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显示,到2008年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和个体建筑户491万个,正式从业人员4101万人。如果加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务工的非正式从业人员,整个建筑行业总的从业人员在9000万左右。到2015年年底建筑业从业人数5003.4万人,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64.6%。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80911万家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总额338001.42亿元,实现利润6508亿元。

  尽管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概括而言,我国建筑行业存在如下问题:,建筑行业管理不完善。一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二是建筑业企业自身内部管理混乱,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丛生。第二,建设工程承包混乱。为了获得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低于成本中标、串标、围标、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第三,建设工程款拖欠严重。建筑行业效益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政策和规模密切相关。因此,受国家总体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影响,加之建筑市场总体供需不平衡,发包人故意或被动拖欠工程款,加之一些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环环拖欠,严重损害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利益。第四,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不容忽视。建筑行业是一个微利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承包人偷工减料、利用伪劣材料,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患。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一般都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交人民法院审理。以浙江省为例,2005年受理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2,682件;2006年受理2,757件;2007年受理2,866件;2008年受理3,738件;2009年受理4,070件;2010年受理2,927件;2011年受理2,523件。

  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众多,大大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量,也给律师群体提供了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因此,研习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分析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有重要意义。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的法律框架而言,主要是《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由于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上述法律框架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因此,有地方高院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在上述法律框架的指导下,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门出台了适用于本省的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发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5月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7月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发布)。

  但是,单纯的法条解读并不能很好地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效的方式应当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案例的分析来理解和把握法律,提炼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分析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总结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和共性,为具体纠纷的处理提供指导。基于上述思路,本书作者仔细查阅了近几年来各地各级法院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去芜取精,避免雷同,在新颖性和普遍性兼顾的前提下,选取了100个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提炼,试图在总结某类案件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对该领域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既注重现有法律依据的分析,也注重法理推演,力求实践性和理论性相得益彰。

  后,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中国建设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

在线试读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工程款未结算,承包人不知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故诉讼时效没有起算。

  基本案情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桂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河市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1993年10月12日和1994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原为广西河池地区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建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罗城支行)分别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由河池建筑公司承建农行罗城支行1栋至4栋住宅楼。两份合同均约定合同结算方式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河池建筑公司应当编制出工程决算交农行罗城支行复查,农行罗城支行须在20天内复查完毕并交县建设银行核准。如决算经核准后20天内农行罗城支行不付清工程款,则按每天拖欠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

  工程竣工后,河池建筑公司先后编制工程决算交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但农行罗城支行复查后未依约将决算资料送交罗城县建设银行核准,而是根据上级行的要求把决算资料报请其上级行审查核准。经农行罗城支行上级行咨询服务部和职工技协审查复核后,于1995年6月12日和1996年2月12日、6月18日、6月20日、7月31日分别编制了5份《建筑工程预(结)算书》和2份《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该7份结算书核定,四栋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为569136平方米,工程造价共计41083977元。该7份结算书已分别送达河池建筑公司、农行罗城支行双方,但双方均没有在结算书上签章认可。之后,河池建筑公司、农行罗城支行双方以及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分别进行了验收,其中甲栋(一号住宅楼)和乙栋(二号住宅楼)的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丙栋(三号住宅楼)和丁栋(四号住宅楼)的工程质量被评定为合格。

  1998年12月13日,河池建筑公司向农行罗城支行书写一份《关于拨付工程维修费及工程尾款的函》,要求农行罗城支行从1998年12月14日起支付维修费和工程余款,农行罗城支行没有回应。

  2008年3月,河池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行罗城支行支付尚欠工程款4484967元;农行罗城支行支付违约金
40万元(以工程款40万元为基数,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至2008年3月1日,共计4076天,按日5‰计算,即400000元×5‰×4076天=815200元,只请求其中40万元,其他放弃);诉讼费由农行罗城支行承担。

  农行罗城支行辩称:河池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农行罗城支行已按工程进度拨给河池建筑公司工程款386万元。从2005年1月后,未见河池建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付款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河池建筑公司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其一,河池建筑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了工程决算并交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但农行罗城支行没有自行复查,而是将河池建筑公司编制的工程决算交由上级部门复查,当其上级行复查后所编制的7份结算书交给河池建筑公司、农行罗城支行,双方均没有对该7份结算书进行确认,故该结算结论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应视为工程未作终结算。由于工程未结算,河池建筑公司无法知道其应得的工程款数额,亦无法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其二,依照合同约定,农行罗城支行对河池建筑公司编制的工程决算复查后应交给罗城县建设银行核准,决算核准后应在20天内付清工程款,但农行罗城支行未依约将复查决算交给罗城县建设银行。因此,河池建筑公司无法确定后的付款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也就尚未开始计算。其三,河池建筑公司主张其从1998年8月9日至2007年4月10日多次向农行罗城支行催款及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并提供了10份《报告》证明。对此,农行罗城支行否认收到过该10份《报告》,只承认于2005年1月收到河池建筑公司另一份报告,但河池建筑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对农行罗城支行主张于2005年1月收到一份报告河池建筑公司亦不认可,农行罗城支行同样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和中断的事由。在农行罗城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河池建筑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农行罗城支行拒绝支付工程款,河池建筑公司依据双方签订合同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开始起算。综上,农行罗城支行主张本案诉讼时效超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一、农行罗城支行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工程款2341727元;二、农行罗城支行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违约金18848463元;三、驳回河池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农行罗城支行提起上诉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7份结算书没有经过双方签字认可,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为由,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完全脱离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工程款纠纷案例,但重要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是否超过问题,因为本案跨越时间从1993年到2008年,长达15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要确定诉讼时效期间,首先要明确何谓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合同纠纷而言,诉讼时效起算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另一种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就本案而言,发包人农行罗城支行与承包人河池建筑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河池建筑公司应当编制出工程决算交农行罗城支行复查,农行罗城支行须在20天内复查完毕并交县建设银行核准。如决算经核准后20天内农行罗城支行不付清工程款,则按每天拖欠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河池建筑公司。根据该约定,发包人农行罗城支行的付款时间为决算核准后的20天内,该期间届满之次日即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但是,本案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承包人编制的工程决算交县建设银行核准,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付款时间无法确定,故诉讼时效期间也无法起算。由于发包人违约在先,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农行罗城支行没有依约在20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罗城建行核准、没有明示其主张按河池农行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并且没有取得河池建筑公司同意等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没有达成一致,故本案的具体付款时间无法确定,承包人也就无法确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虽然河池建筑公司宣称其向农行罗城支行及有关部门送达了主张权利的《报告》,但河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报告》具有主张权利的内容及送达对方的证据,而且农行罗城支行对该主张予以否认,因此,不能认定河池建筑公司在起诉之前向农行罗城支行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没有起算时间,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凡是发包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应当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利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起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承包人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事由的,要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发包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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