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03225
内容简介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完善了课程的内容体系。《商法新编》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的组成部分,在课程体系上需要与其他教材,尤其是《经济法》教材进行衔接与统一。基于这一考虑,在课程内容体系上作了如下修改:(1)将《商法新编》的课程内容体系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丰富总论部分内容,调整分论部分内容。(2)总论部分增加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商事纠纷的解决三章内容,完善《商法新编》总论部分的内容体系。(3)分论部分删除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法两章的内容,同时增加企业法的内容,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基本法律制度。2.调整了教材的编写体例。主要是调整两个模块:(1)删除教材中的“知识链接”。这部分内容针对性不强,信息量也有限,删除后,必要的知识点可以由授课老师补充或者学生课后查阅资料。(2)在保留“案例研讨”的基础上,增加“课后训练”模块,以强化知识的应用,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3.更新了教材的知识内容。三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作了修改,国务院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同时,人民法院也就《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为了体现这些*的立法动态,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同时对部分章节的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目 录
上编总论
章商法概述
节商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二节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体例
第四节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商事主体
节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类型
第三节商业名称
第四节商事登记
第三章商事行为
节商事行为概述
第二节一般商事行为
第三节特殊商事行为
第四章商事纠纷的解决
节商事纠纷的特征及解决机制
第二节商事纠纷的仲裁
第三节商事纠纷的诉讼
下编分论
第五章公司法
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
第六节公司并购和重组
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八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企业法
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七章证券法
节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五节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七节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第九节证券监管制度
第十节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八章信托法
节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信托法律制度
第三节公益信托
第四节信托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期货法
节期货与期货法概述
第二节期货交易所
第三节期货公司
第四节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节期货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节违反期货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法
节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保险业法
第十一章票据法
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
第五节支票
第十二章破产法
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章商法概述
节商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二节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体例
第四节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五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二章商事主体
节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商事主体的类型
第三节商业名称
第四节商事登记
第三章商事行为
节商事行为概述
第二节一般商事行为
第三节特殊商事行为
第四章商事纠纷的解决
节商事纠纷的特征及解决机制
第二节商事纠纷的仲裁
第三节商事纠纷的诉讼
下编分论
第五章公司法
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
第六节公司并购和重组
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八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企业法
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七章证券法
节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证券上市与交易
第五节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七节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与证券业协会
第九节证券监管制度
第十节证券法律责任制度
第八章信托法
节信托与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信托法律制度
第三节公益信托
第四节信托业法律制度
第九章期货法
节期货与期货法概述
第二节期货交易所
第三节期货公司
第四节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节期货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节违反期货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保险法
节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保险业法
第十一章票据法
节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
第五节支票
第十二章破产法
节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破产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参考文献
在线试读
【内容提要】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及其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在厘定商法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商法的体系作了勾画,并进一步对商法的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商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的梳理,对商法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后在肯定商法的独立地位的基础上,对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分析和说明。
【重点提示】
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2.商法的基本原则
3.商法的立法体例
4.商法的地位
节商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又称为商事法,指的是调整商事主体及其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因此,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商事主体法调整和规范商事组织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的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及其名称,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主体的登记和账簿等规定,如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以及期货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中关于商事组织的规定等。商事行为法调整和规范商事行为关系,主要是规定商事交易本身的规则和制度,其内容涉及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等。关于商法的概念,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这是从商法的表现形式角度进行的理解。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法律。这主要是大陆法系中采用民商分立体例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等。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为基础,既包括单行商事法规,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附属商事法规。前者如《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单行法,后者如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形式商法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无论是民商分立体例还是民商合一体例,都存在着实质商法。
(二)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
这是从商法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角度进行的理解。商事私法主要是调整私人间的横向交易性质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而商事公法则是指调整国家与私人间的纵向管理性质的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私法体现的是交易性商事关系,而商事公法体现的多为管制性商事关系。一般的商事立法中既包括商事私法内容,也包括商事公法内容,如证券法中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规则的规定,也包括证券监管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既包括对保险合同的规范,也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法中包含有公法性质的规范,而且随着商法的发展,公法性质的内容呈增加的趋势,但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商法主要是商事私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及其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在厘定商法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商法的体系作了勾画,并进一步对商法的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商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脉络的梳理,对商法的立法体例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后在肯定商法的独立地位的基础上,对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分析和说明。
【重点提示】
1.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2.商法的基本原则
3.商法的立法体例
4.商法的地位
节商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又称为商事法,指的是调整商事主体及其在从事商事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而言,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因此,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商事主体法调整和规范商事组织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的基础条件和手段的规定,基本内容包括商事主体及其名称,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主体的登记和账簿等规定,如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以及期货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法律中关于商事组织的规定等。商事行为法调整和规范商事行为关系,主要是规定商事交易本身的规则和制度,其内容涉及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等。关于商法的概念,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
这是从商法的表现形式角度进行的理解。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法律。这主要是大陆法系中采用民商分立体例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等。据统计,迄今为止,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以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为基础,既包括单行商事法规,也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附属商事法规。前者如《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单行法,后者如民法、行政法和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形式商法不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也无论是民商分立体例还是民商合一体例,都存在着实质商法。
(二)商事私法和商事公法
这是从商法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角度进行的理解。商事私法主要是调整私人间的横向交易性质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而商事公法则是指调整国家与私人间的纵向管理性质的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私法体现的是交易性商事关系,而商事公法体现的多为管制性商事关系。一般的商事立法中既包括商事私法内容,也包括商事公法内容,如证券法中既包括证券发行、交易规则的规定,也包括证券监管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既包括对保险合同的规范,也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管。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法中包含有公法性质的规范,而且随着商法的发展,公法性质的内容呈增加的趋势,但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商法主要是商事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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