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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04321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保险专业学生学习保险法知识使用。作者对于保险法的发展趋势、基本原则等进行了简要概述,而对各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变动、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介绍,同时,对保险业从业人员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说明,适于保险专业学生使用。本书写作体例上的一大特点是行文当中穿插“保险实例”、“案例分析”、“实务知识”等小栏目,列举了在保险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并给出了案件分析的关键问题,便于读者理解,也便于读者选择性地阅读。
目 录
编 保险法基础理论
章 保险制度概述 3
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3
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6
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 9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15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20
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 20
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与立法体例 23
第三节 保险法的发展历史 25
第四节 调整保险法的诸项原则 29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39
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9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44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48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 52
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52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 56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 58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68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效力变动 77
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77 2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85
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 91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93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94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98
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98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 106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理赔 109
第七章 再保险合同 115
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115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适用关系 118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基本内容 120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上)
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125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5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126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及处理 130
第四节 代位求偿制度 134
第五节 重复保险 137
第九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42
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 142
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 148
第三节 农业保险合同 153
第四节 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60
第五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63
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 169
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69
第二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赔偿限额 172
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174
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179
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183
第十一章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193
节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概述 193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 196
第三节 保证保险合同 198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200
节 海上保险的特性和地位 200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204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和海上保险单 206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208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211
第六节 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 217
第四编 保险合同分论(下)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223
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23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224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225
第十四章 人寿保险合同 231
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性 231
第二节 寿险合同的分类 232
第三节 寿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 234
第十五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38
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238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240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承保范围 241
第四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244
第五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245
第五编 保险业法
第十六章 保险经营组织 253
节 保险经营组织概述 253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 257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 259 4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262
第十七章 保险中介制度 267
节 保险中介制度的概述 267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 270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 275
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 280
第十八章 保险经营规则 285
节 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则 285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规则 287
第三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拟订和管理规则 290
第四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规则 291
第五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则 293
第十九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304
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性质、目标和方式 304
第二节 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305
第三节 对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06
第四节 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 309
第五节 保险法律责任 309
参考文献 315
章 保险制度概述 3
节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3
第二节 保险制度与相近制度的区别 6
第三节 保险制度的本质和社会功能 9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15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20
节 保险法的概念、地位和调整对象 20
第二节 保险法的内容体系与立法体例 23
第三节 保险法的发展历史 25
第四节 调整保险法的诸项原则 29
第二编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章 保险合同概述 39
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9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44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 48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法律构成 52
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52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和保险标的 56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解释规则 58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68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效力变动 77
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77 2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85
第三节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失效)和恢复(复效) 91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93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94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履行 98
节 保险合同履行概述 98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索赔 106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理赔 109
第七章 再保险合同 115
节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115
第二节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适用关系 118
第三节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基本内容 120
第三编 保险合同分论(上)
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125
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25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126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及处理 130
第四节 代位求偿制度 134
第五节 重复保险 137
第九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42
节 财产损害保险合同 142
第二节 工程保险合同 148
第三节 农业保险合同 153
第四节 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60
第五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163
第十章 责任保险合同 169
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和特征 169
第二节 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赔偿限额 172
第三节 交通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174
第四节 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179
第五节 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183
第十一章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193
节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概述 193
第二节 信用保险合同 196
第三节 保证保险合同 198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200
节 海上保险的特性和地位 200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204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和海上保险单 206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208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211
第六节 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 217
第四编 保险合同分论(下)
第十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223
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23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224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225
第十四章 人寿保险合同 231
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性 231
第二节 寿险合同的分类 232
第三节 寿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 234
第十五章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38
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性 238
第二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240
第三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和承保范围 241
第四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244
第五节 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245
第五编 保险业法
第十六章 保险经营组织 253
节 保险经营组织概述 253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设立 257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和破产 259 4
第四节 保险公司的整顿和接管 262
第十七章 保险中介制度 267
节 保险中介制度的概述 267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 270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 275
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 280
第十八章 保险经营规则 285
节 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则 285
第二节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规则 287
第三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拟订和管理规则 290
第四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管理规则 291
第五节 保险资金的运用规则 293
第十九章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304
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性质、目标和方式 304
第二节 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305
第三节 对保险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306
第四节 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 309
第五节 保险法律责任 309
参考文献 315
在线试读
二、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保险是各国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综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也就越高。究其原因,在于保险与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成员的关系极为密切。
保险的存在是因危险的存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危险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应当说,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与大自然斗争的过程。在各种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始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其中,既有诸多的自然灾害,也有人为原因导致的各种意外事故。这些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是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日益进步,人类利用科学技术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斗争的能力亦不断提高,可以降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防止或减少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却不可能避免其发生。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例如,汽车的利用在改变代步工具和运输手段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危险。又如,核能的利用结果,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核事故的并存。总之,企业生产风险、经营销售风险、家庭生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社会和自然环境风险等,不一而足,危险已经涉足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
相应地,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
(1)预防措施。着眼于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危险的发生及产生的损害后果。但此类措施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危险防范能力。
(2)抢救措施。它将已有的物资储备用于弥补危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害后果,以维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但其抢救效果取决于物资储备的规模。
(3)经济补偿措施。此类措施是前两类措施的结合,其内容是基于对危险发生规律的认识,建立相应的科学的储备基金,在危险发生后将其用于必要的经济补偿。可见,经济补偿措施的突出特点是既防患于未然,又有效补偿于危险发生之后,避免了一味依赖被动、盲目的物资储备的弊端。保险正是此类经济补偿措施的具体表现,即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实例]
实例一:公民甲25岁那一年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约定其生存到65岁时开始按月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签约后,公民甲按年缴纳了保险费,一直到其过了65岁生日。嗣后,公民甲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能够每个月领取到5 000元保险金,用来填补其因退休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可以维持其家庭生活的稳定。
实例二:A布艺装饰公司以其厂房、机器设备和布艺装饰产品以及原材料等为保险标的,向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损害保险,保险金额1 000万元,并缴纳了约定的保险费。保险责任期间内,A布艺装饰公司所在地区突降暴雨,城区发生内涝,导致积水淹没了厂区,致使部分布艺装饰产成品、原材料和机器受损,经B财产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损失金额为680万元。A布艺装饰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后,B财产保险公司及时理赔,迅速向A布艺装饰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使其很快重新购置了相应的机器和原材料,恢复了正常的生产。通过上述两个实例,大家可以直观地加深理解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害的保险利益。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这种保障价值都是相同的。
(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性达到一定程度时,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体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来看,市场经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具备了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对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绝大多数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形式的,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惯以及本国政治制度、社会经济水平、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具体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形成不同的模式,出现了以日本为代表的社团式市场经济,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自由企业式市场经济和以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 ①
不论是哪种市场经济的模式,都具有如下特点:
1.市场经济将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心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等价交换、竞争等原则都是通行的市场法则。因为,市场经济存在的首要条件就是承认市场主体的独立利益,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市场主体只有按照公平、等价有偿等市场法则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才能实现各自利益化。但是,追求利益化的目的与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个体能力差异的矛盾,促使其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实施市场行为。可见,市场经济的实践创造了上述市场法则,反之,市场经济又在各项市场法则的调节作用中不断进步和发展。
2.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的成分
现在各国市场经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很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仅仅依靠市场法则的自发调节,难以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有效使用,还需要国家对市场活动加以干预和调节。尽管在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之下,国家干预和调节的程度不同,但是,国家根据宏观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手段,贯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良性循环,实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则是普遍性的。
3.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广泛存在的商品作为市场活动的客体,因其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每类具体的商品,都会形成特定范围内的供需主体群。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市场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市场运行的共同法则,还需要适用相应主体群之间从事商品运作的特殊规则和方法,因此,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市场形态。那么,从市场经济的整体角度来讲,围绕着各类商品,表现为一系列相对独立的市场形态,诸如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运输市场、保险市场等。这些彼此相对独立存在的市场形态相互之间基于内在的必然联系,统一构成市场经济整体,这意味着市场经济是诸多市场形态统一构成的市场体系。通过市场经济的统一协调,实现对各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任何一个单独的市场形态都无力完成这一协调功能。
(一)保险是各国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综观世界各国,市场经济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其保险业的发达程度也就越高。究其原因,在于保险与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成员的关系极为密切。
保险的存在是因危险的存在。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危险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人们不可预见却又可能遭受的损害或意外事件。应当说,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地与大自然斗争的过程。在各种社会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始终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险,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其中,既有诸多的自然灾害,也有人为原因导致的各种意外事故。这些危险的存在和发生是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当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日益进步,人类利用科学技术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斗争的能力亦不断提高,可以降低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防止或减少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却不可能避免其发生。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例如,汽车的利用在改变代步工具和运输手段的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危险。又如,核能的利用结果,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与核事故的并存。总之,企业生产风险、经营销售风险、家庭生活风险、法律责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社会和自然环境风险等,不一而足,危险已经涉足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
相应地,各个国家均在国民经济总体中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危险管理体系,专门从事危险研究和管理,从中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控制和处置危险的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
(1)预防措施。着眼于认识危险发生的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危险的发生及产生的损害后果。但此类措施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危险防范能力。
(2)抢救措施。它将已有的物资储备用于弥补危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害后果,以维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但其抢救效果取决于物资储备的规模。
(3)经济补偿措施。此类措施是前两类措施的结合,其内容是基于对危险发生规律的认识,建立相应的科学的储备基金,在危险发生后将其用于必要的经济补偿。可见,经济补偿措施的突出特点是既防患于未然,又有效补偿于危险发生之后,避免了一味依赖被动、盲目的物资储备的弊端。保险正是此类经济补偿措施的具体表现,即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实例]
实例一:公民甲25岁那一年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约定其生存到65岁时开始按月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签约后,公民甲按年缴纳了保险费,一直到其过了65岁生日。嗣后,公民甲依据人身保险合同,能够每个月领取到5 000元保险金,用来填补其因退休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可以维持其家庭生活的稳定。
实例二:A布艺装饰公司以其厂房、机器设备和布艺装饰产品以及原材料等为保险标的,向B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损害保险,保险金额1 000万元,并缴纳了约定的保险费。保险责任期间内,A布艺装饰公司所在地区突降暴雨,城区发生内涝,导致积水淹没了厂区,致使部分布艺装饰产成品、原材料和机器受损,经B财产保险公估公司评估损失金额为680万元。A布艺装饰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后,B财产保险公司及时理赔,迅速向A布艺装饰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使其很快重新购置了相应的机器和原材料,恢复了正常的生产。通过上述两个实例,大家可以直观地加深理解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害的保险利益。无论是人身保险还是财产保险,这种保障价值都是相同的。
(二)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性达到一定程度时,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市场竞争方式,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体制。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轨迹来看,市场经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具备了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产生的,它对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进作用。可以说,当今世界各国,绝大多数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基本经济形式的,尽管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历史文化传统、民族习惯以及本国政治制度、社会经济水平、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具体适用情况存在差异,形成不同的模式,出现了以日本为代表的社团式市场经济,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自由企业式市场经济和以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 ①
不论是哪种市场经济的模式,都具有如下特点:
1.市场经济将以市场法则调节市场行为作为核心内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等价交换、竞争等原则都是通行的市场法则。因为,市场经济存在的首要条件就是承认市场主体的独立利益,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市场主体只有按照公平、等价有偿等市场法则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才能实现各自利益化。但是,追求利益化的目的与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的个体能力差异的矛盾,促使其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实施市场行为。可见,市场经济的实践创造了上述市场法则,反之,市场经济又在各项市场法则的调节作用中不断进步和发展。
2.任何市场经济模式都包含着国家调节的成分
现在各国市场经济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很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仅仅依靠市场法则的自发调节,难以充分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有效使用,还需要国家对市场活动加以干预和调节。尽管在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之下,国家干预和调节的程度不同,但是,国家根据宏观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范,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调控手段,贯彻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良性循环,实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则是普遍性的。
3.现代各国市场经济的构成都表现为健全、复杂的市场结构体系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形式。广泛存在的商品作为市场活动的客体,因其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每类具体的商品,都会形成特定范围内的供需主体群。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市场活动时,不仅要遵守市场运行的共同法则,还需要适用相应主体群之间从事商品运作的特殊规则和方法,因此,形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市场形态。那么,从市场经济的整体角度来讲,围绕着各类商品,表现为一系列相对独立的市场形态,诸如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运输市场、保险市场等。这些彼此相对独立存在的市场形态相互之间基于内在的必然联系,统一构成市场经济整体,这意味着市场经济是诸多市场形态统一构成的市场体系。通过市场经济的统一协调,实现对各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任何一个单独的市场形态都无力完成这一协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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