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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870728
专题一:论股东表决权“穿越”行使之法制化空间
一、提出问题
(一)控股公司股东控制权的弱化
(二)控股公司治理层权力的配属
二、问题解决路径简描分析
(一)我国公司法制之考察:存在以章程进行补救的空间
(二)公司法理论之考察:存在探求新的法制解决路径的必要
三、域外公司法理论研究
(一)表决权穿越行使规则产生的背景
(二)表决权穿越行使的妥当性分析:艾森伯格的观点
(三)表决权穿越行使的妥当性分析:德国公司法学者的观点
四、域外公司法实践探索
(一)概述
(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
(三)德国相关司法判例
五、表决权穿越行使规则之应用:我国立法论上的建构原则
(一)我国“立法”关于表决权穿越行使规则的探索
(二)表决权穿越行使规则的适用条件
(三)立法技术上必须正视的两大问题
六、表决权穿越行使规则之应用:公司章程设计要领
专题二:股东账簿查阅权“穿越”行使法律制度之研究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在股东知情权谱系中的位置及功能
(一)股东账簿查阅权在股东知情权谱系中的位置
(二)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制度功能
二、我国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一)概述
(二)账簿查阅权的主体
(三)账簿查阅权的客体
(四)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要件
三、股东账簿查阅权“穿越”行使规则:日本公司法制
(一)《日本会社法》中的会计账簿查阅权
(二)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制度宗旨
(三)会计账簿查阅权行使要件
(四)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查阅权
四、股东账簿查阅权“穿越”行使规则:美国公司法制
(一)制定法无规定的情形
(二)制定法有规定的情形
五、我国构建股东账簿查阅权“穿越”行使规则的理论和技术基础
(一)理论层面
(二)技术层面
专题三:股东身份“穿越”特例法制之研究
——创设完全控股关系的股份转换法律制度
一、提出问题:组建企业集团的传统法律机制之功能缺陷
二、股份转换制度概述
(一)股份转换制度的源流
(二)股份转换制度的法律概念
(三)股份转换制度的法律特征
(四)股份转换制度的法律性质
三、日本公司法上股份转换制度的构造技术
(一)缔结股份交换合同
(二)事前公示
(三)股份交换合同的认可
(四)股份交换的程序
(五)债权人保护程序
(六)股份交换效力
(七)事后公示
(八)股份交换无效诉讼
(九)股份移转制度不同于股份交换制度的内容
(十)股份转换制度技术构造小结
四、股份交换与类似制度之比较
(一)股份交换与三角合并之比较
(二)股份交换与要约收购、协议收购之比较
(三)股份交换与换股并购之比较
(四)股份交换与强制收购之比较
五、我国引进股份交换制度的障碍及其克服
(一)改变公司社团法人的定性
(二)承认组织法上的交易行为
(三)承认股份可以作为公司资本
(四)承认并购对价的多元化
(五)完善股份转换中所需股份来源机制
(六)完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
(七)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八)小结
附录:我国并购市场中若干类似股份转换制度的实践案例
专题四: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规则研究
——以美国法中的“深石规则”为中心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渊源
(一)泰勒诉标准电气公司案(1939年)
(二)皮伯诉立顿案(1939年)
(三)康斯托克诉机构投资者案(1948年)
(四)本杰明诉戴梦得案(1977年)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法典化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特征分析
(一)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二)有条件居次,非居次
(三)区别于法人格否认制度
四、衡平居次规则构造要件分析
(一)适用对象
(二)行为要件
(三)结果要件
(四)主观要件
(五)举证责任
五、衡平居次规则配套机制
(一)抵销权限制
(二)别除权或优先权限制
(三)取回权限制
六、结论:我国立法的借鉴
(一)完善《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完善《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三)其他问题
专题五:规制控制股东的规则与理念
——实质司法审查抑或是公司内部程序规制
一、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的类型分析
二、规制控制股东的基本制度及其原理
(一)规制控制股东的主要制度概述
(二)规制控制股东的模式分析及其理论基础
三、规制控制股东的司法实践:美国经验
(一)规制控制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获得私人利益之规则及其理念
(二)规制控制股东出售公司控制权获得控制溢价之规则及其理念
(三)规制控股股东通过挤出少数股东获得私人利益之规则及其理念
(四)小结:平衡论和区分论
四、规制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策略逻辑
五、结论:规制控制股东的理念
后记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相当比例的案例鲜有裁决理由直接正面阐释正当目的的,相反,多采取替代性方法也即以证明责任是否完成,来替代对股东是否具有正当目的的法律推理。这种做法契合了不少国家的做法,例如,下文介绍表明,《日本会社法》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查阅账簿目的不正当负有举证责任;美国早期判例认为股东应负举证责任,之后又采取股东目的正当性推定,后转向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目的之不正当性。
但是,“正当目的”的实体认定基准究竟无法回避,尚需公司立法、司法解释提供更明确的裁判规则。的方法还是将“正当目的”具体化,既从正面列举股东可以行使账簿查阅权的情形,也从反面规定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理由。有理论研究总结认为,在“关联交易、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费用成本过高、报表出错、会计账目弄虚作假、严重亏损、管理层非正常离职、核销资产、纳税调整、关联借款、转移支付、违反会计制度或准则等情形下”,“或者会使部分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无论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都有理由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应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便尽早解决问题和防止损失的扩大”。
2.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股东负举证责任,股东在没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具有正当性的情况下,查阅权就不能得以行使。这样固然有利于防止权利滥用,但显然对股东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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