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52212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实用版法规,权威出版,畅销八年
HR热荐配套购买品种 ↓↓↓↓↓↓点击购买 ↓↓↓↓↓↓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实用版系列”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 【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1
[病残津贴]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l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异地就医]
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负担]
[境外就医]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和社会保险水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保险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财政保障】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第九条 【工会的职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第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构成】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退休年龄]
[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1
[病残津贴]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l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其筹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 【退休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制度】
[异地就医]
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人负担]
[境外就医]
……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在线试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覆盖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理解与适用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这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的建立在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劳动者不一样,有的没有用人单位,有的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劳动,有劳动收入,可以将他们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意,有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典型案例指引
广东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与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2号)
案件适用要点: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应属其法定义务,不按时缴交,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还会影响社会保险的统筹问题。应当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缴其应缴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
第十条 覆盖范围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理解与适用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这类人员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劳动关系等方面与传统的建立在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劳动者不一样,有的没有用人单位,有的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固定的劳动关系,但是他们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劳动,有劳动收入,可以将他们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注意,有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典型案例指引
广东省某进出口集团公司与何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2号)
案件适用要点: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应属其法定义务,不按时缴交,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还会影响社会保险的统筹问题。应当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缴其应缴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现行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