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192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目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速查表
1 颅脑损伤
11 头皮、帽状腱膜
111 缺损、撕脱
112 创口、瘢痕、血肿、擦伤、挫伤
12 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
13 颅底骨折
14 脑挫伤、出血、血肿、积液
15 脑水肿,脑疝
16 脑外伤后遗留病症
17 中枢性肢体瘫痪
18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9 智能减退、精神障碍
110 脊髓损伤致排便、排尿异常
2 面部耳廓损伤
21 面部
211 创口、瘢痕、擦挫伤
212 条块状瘢痕
213 瘢痕、色素改变
214 容貌毁损
22 眼部结构
221 眼睑缺失、缺损
222 眼睑外翻
223 上睑下垂、闭合不全
224 眼球萎缩、挫伤
225 眶壁
226 鼻泪管、内眦韧带、泪器
23 鼻
231 离断、缺损
232 鼻部骨折、出血
24 耳廓离断、缺损、畸形
25 面神经损伤致面瘫影响眼睑、口角
26 颌骨、颧骨
27 张口困难
28 唇
29 口腔
291 牙齿、牙槽突
292 舌、口腔粘膜
293 腮腺、颌下腺、舌下腺
3 听器听力前庭损伤
31 听器
311 外耳道
312 鼓膜
313 听骨、鼓室
32 听力
321 双耳听力
322 一耳听力
33 听力、前庭功能障碍
4 视力视器损伤
41 眼球
411 破裂、萎缩/缺失、球内结构损伤
412 青光眼、角膜翳、晶体病、低眼压、睑球粘连
42 视力
421 盲 目
422 视力损害
423 斜视、复视
43 视野
5 颈部损伤
51 擦、挫、划伤,创口或瘢痕
52 颈前瘢痕
53 颈总、颈内、颈外、椎动脉
54 颈部组织器官
541 甲状腺、甲状旁腺、舌骨
542 咽、喉、气管
543 咽、食管
55 发声、构音
56 窒息、膈神经
6 胸部损伤
61 女性乳房
62 胸壁
63 胸骨、锁骨、肩胛骨及关节脱位
64 肋骨、肋软骨
65 胸腔积血、积气
66 纵隔、大血管
67 气管、支气管、食管
68 肺
69 心脏
610 脓胸(肿)、乳糜胸、气管食管瘘、窒息
611 膈肌
7 腹部损伤
71 腹壁
72 腹腔脏器
721 胃、肠、胆囊、胆道
722 肝、脾、胰、肾破裂手术
723 肝
724 脾
725 胰
73 肠瘘、尿瘘、尿外渗、腹膜炎与休克
74 积血、血肿
75 大血管
76 肾
761 血肿、血尿
762 肾性高血压、肾积水、动脉瘤、动静脉瘘
763 肾功能不全
8 盆部及会阴损伤
81 骨盆、髋臼
82 膀胱、输尿管、尿道
83 排尿障碍
84 男性生殖系
841 睾丸、附睾、输精管
842 睾丸、阴茎
843 龟头
844 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
845 阴囊、阴茎、会阴
85 女性生殖系
851 子宫、卵巢
852 阴道、外阴、会阴
853 早产、死胎、早剥、流产
86 直肠、肛管、肛门
9 脊柱四肢损伤
91 脊椎骨折、脱位、间盘突出
92 肢体皮肤、关节、骨骼
921 肢体皮肤创口、瘢痕
922 肢体离断、缺失
923 关节功能丧失
924 四肢长骨、髌骨
925 股骨、胫腓骨骨折缩短、成角或旋转畸形
926 股骨颈、股骨头、或髋关节脱位、假体置换
927 膝关节
928 关节半月板、韧带、脱位、肌腱
929 骺板、骨骺
93 骨挫伤
94 肢体神经损伤
95 肢体血管破裂
10 手损伤
101 手离断、缺失、功能丧失
102 拇 指
103 余四指
104 指骨、腕骨、掌骨
105 手部皮肤、肌腱、关节、指甲
前 言
刑事或治安案件中人体损伤案件的处理,需对伤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场所及保险涉赔的人体损伤需评定伤残等级。
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是鉴定和评定的标准。
上述各标准的原文,或采用局部解剖定位的等级排列方式(损伤程度标准、道路评残标准、保险评残标准),或未参考解剖定位,直接以等级为序排列条款(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这种以等级为序的标准条款排列方式,把同一个器官的损伤,依其损伤和愈后功能影响的差异,划分确定出数个不同等级的条款,列在不同等级的章节中。因此,对伤者进行鉴定或评定时,鉴定人不得不查阅各等级章节中与同一器官相关的条款,形成事实上的重复查阅。
而按照法医学思维模式,把标准中的条款,分别按照以解剖学定位为主,损伤及病理变化(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为辅的方式进行排列,就会使标准条款与病历实现无缝对接,使鉴定时间成本大大降低。例如:以肝脏为例,设立“肝”为标题(解剖定位),然后把器质性改变和功能性改变的条款,集中排列。
基于这一思考,作者把标准中以等级为序的条款排列方式,改变为按人体解剖学的系统、器官、生理功能名称为主,以器质性或功能性改变名称为辅的方式分类,设置提纲并将条款重新编排成册。
由于思考不周或编排不当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同时也诚挚希望各界读者朋友对本书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作者Email:tieyingli2004@dlcn)。作者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凡例
1本手册参考期刊论文格式要求,设置各级目录编码及标题,组成排列条款的框架。其框架结构设置,是以站立的人体为轴心,以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定位方式排列。同时,以解剖学名称、生理学名称、器质性及功能性病变名称为先后,按顺序排列而成。然后将每项条款,按此顺序排列。
2在每项具体条款前,附加带方括号的等级词条,如[重伤一级]、[工伤一级]、[道标一级]、[保险一级]。
3等级词条后接的编码,是条款在原文中所属各级标题的编码。编码后的文字内容,是标准条款的原文。
示例:“[重伤二级]512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中,[重伤二级]为作者所设框架的等级词条,“512
g)”意为原标准中“512”号编码下的“g)”条,条款内容为“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4条文下的注释,除源自标准原文中准则与附录部分对应性强的解释外,其余部分来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还有其他书刊及规范等(具体书目信息请见“参考文献”部分)。注释部分段末有脚注标的,脚注序号对应“参考文献”中具体书目的序号。
5为方便工伤评定人员阅读和使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速查表》的各级标题,除以解剖学框架为基础,对不易用解剖分类方式命名的各级标题,参考和引用了该标准文本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中按门类分类的伤残类别标题(表C中左纵列“伤残类别”标题)。
6《〈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速查表》中,一、二级编码与标题,为本文保留的标准原文中的标题与编码;三级标题为作者归纳添加。
7手册后附四个标准的原文及大关节功能测量方法,供读者查阅手册时对照使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速查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速查表
1颅脑损伤
11 头皮、帽状腱膜
111 缺损、撕脱
[重伤二级]512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注释头皮结构由皮肤、皮下组织、帽状腱膜、帽状腱膜下层、骨膜组成。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帽状腱膜以外头皮全层缺损,须手术治疗或头皮永久性缺损。[1][轻伤一级]513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轻伤二级]514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注释头皮撕脱伤指头皮自帽状腱膜下撕脱,面积指损伤当时头皮撕脱游离的面积。[1]
112 创口、瘢痕、血肿、擦伤、挫伤
[轻伤一级]513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轻伤二级]514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轻微伤]515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注释头皮创口深达皮下组织,一般需要手术缝合,包括锐器创、钝器创、火器创等,本标准中瘢痕是指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后所遗留。[1][轻伤二级]514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轻微伤]515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注释头皮挫伤、擦伤、头皮下或帽状腱膜下血肿,指肉眼可以看到或影像学证实。[1]
12 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
[重伤二级]512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注释本标准中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是指外开放性颅脑损伤,即头皮创、颅盖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与外界相通;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硬脑膜破裂需手术治疗,不包括损伤造成单纯气颅未出现脑受压症状体征的。[1][重伤二级]512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注释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是指损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头痛、头晕、呕吐等,脑受压、颅压增高体征是指瞳孔变化、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颈项强直、失语、肢体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四肢肌张力改变等,必须行手术治疗的。[1]颅骨骨折的手术适应征:(1)骨折片陷入颅腔的深度在10cm以上;(2)大面积的骨折片陷入颅腔,因骨性压迫或并发出血等引起颅内压增高者;(3)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统体征或癫痫者,位于大静脉窦部的凹陷骨折如引起神经系统体征或颅内压增高者,也应手术整复或摘除陷入之骨折。若缺损过大,则应留待日后择期修补。[2][轻伤一级]513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轻伤二级]514 d)颅骨骨折。
13 颅底骨折
[重伤二级]512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注释颅底骨折多数无须特殊治疗,重点在于处理合并出现的脑损伤和其他并发损伤。持续四周以上或伴颅内积气经久不消时,应及时进行脑脊液漏修补,封闭漏口,对碎骨片压迫视神经或面神经的,应尽早去除骨片。[2][重伤二级]512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一级]513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注释颅底骨折可以造成脑脊液漏,包括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脑脊液皮肤漏。颅底骨折(颅中窝骨折)造成面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周围性面瘫。颅底骨折造成听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听觉功能障碍、听力减退等,遗留的面、听神经功能障碍比照相应条款。[1]
14 脑挫伤、出血、血肿、积液
[重伤二级]512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512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注释头部遭受暴力作用造成脑挫裂伤或软脑膜血管破裂,血液直接流入蛛网膜下腔,出现神经症状和体征,有些症状体征与脑受压相同。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出现典型的脑膜刺激征等。[1][重伤二级]512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注释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颅内出血,既包括外伤所致的硬膜外出血、硬膜下出血和脑内出血,也包括外伤导致的急性颅内出血、亚急性颅内出血和慢性颅内出血等。无论何种类型的颅内出血,只要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即符合本条规定。[1]
多田氏公式血肿容积计算公式为:v=kabcπ/6,式中:v=血肿容积,单位为毫升(mL),a=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层面的血肿长径,单位为厘米(cm),b=头颅CT轴位扫描显示血肿层面的血肿宽径,单位为厘米(cm),c=扫描层厚,单位为厘米(cm),k=可见血肿的层数。[4][轻伤一级]513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注释慢性颅内血肿:一般是指损伤后三周以上出现症状的颅内血肿,是由于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多发于额、顶、颞半球凸面,积血量可达100-300ml,血肿液多为棕褐色,也可有少量新鲜出血,或陈旧性血块。临床表现以颅内压增高为主,头痛较为明显,部分有痴呆、淡漠和智力迟钝等精神症状,少数可有偏瘫、失语和癫痫等。慢性硬膜下血肿多见于中老年,主要由于其脑血管硬化使血管弹性减弱,当头部受到较轻外力或头部受到剧烈晃动时,即可造成颅内小血管破裂,由于出血量少,损伤当时无明显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不易被发现。随着出血量的增多,症状、体征逐渐加重。[1]
外伤性硬膜下积液,指硬膜下腔在外伤后形成大量的液体,又名外伤性硬膜下水瘤。因颅脑损伤时,脑组织在颅腔内剧烈移动,致使蛛网膜被撕破,脑脊液经裂孔流至硬膜下与蛛网膜之间的间隙聚集而成。由于蛛网膜裂孔似一个单向活瓣,脑脊液可以随着病人的挣扎、屏气、咳嗽等用力动作不断流出,脑脊液进入硬膜下腔而不能回流,逐渐形成张力性液体潴留,位于额、顶、颞表面,引起脑组织受压的表现。急性期者液体多呈血性,亚急性者呈黄色液体,慢性者多为草黄色或无色透明液体。一般硬膜下积液的蛋白含量较正常脑脊液高,但低于血肿液体。急性硬膜下积液的表现与急性、亚急性硬膜下血肿相似,但原发性脑损伤一般较轻,主要表现为颅内压升高与脑受压的局限性体征。病情的进展比硬膜下血肿缓慢。慢性硬脑膜下积液与慢性硬膜下血肿的症状相似,前期过程隐匿,往往不被注意,直到出现颅内压增高症状、精神障碍及脑受压征象才来就诊。硬膜下积液量一般为50-60ml,多者可达150ml。凡头部有明确外伤史,原始损伤较轻,伤后出现外伤性硬膜下积液,经治疗或未经治疗,均鉴定为轻伤一级。[1][轻伤二级]514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轻伤二级]514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微伤]515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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