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4642丛书名: 别让不懂法害了你
不懂法律误大事,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隐患!轻松好读有内容,让你彻底告别不懂法!
懂法造就幸福生活,法律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
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去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人们真正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犯错或犯罪。大家读后,一定会有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实用性。本书对于每一个知识点,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本书尽量避开了专业的法律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在大家读过本书后,不会再有书中当事人因不懂法错失维权机会的悔意,不会因为不懂法而在投资创业的道路上曲折反复。
以为一个人不能成立公司,而硬拉好友加入,事后起纠纷大伤感情
一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后,为成立第二个一人公司做了大量准备,却被告知一人只能开一家一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就想开业,事后补办手续耽误赚钱机会
不知不能以劳务作出资,做了很多准备后去登记反遭拒
以新买的汽车出资的,其他出钱的股东一致压低汽车的评估价格,车主以为有道理“坦然接受”
营业执照下发后半年没开业,被吊销,白忙活一场
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违约后百般推诿,对方当事人一头雾水不知找谁承担责任而放弃维权
公司未成立,不知产生的债务如何分担,股东之间结下仇怨
发起人因成立公司造成他人财产损害,而后以公司未成立为由拒绝赔偿,受损失者不懂法吃了哑巴亏
以房产出资,房屋降价时,该出资人听了其他股东的建议,傻傻地补足了出资
因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被告股东不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准备证据而败诉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设立
花高价为个人独资企业起名,却因名称中含“公司”二字而注册遭拒
不知成立合伙企业必须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口头协议成泡影
以欺骗的方式得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得不偿失
公务员不知自己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精心准备一场成泡影
不知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盲目注册铸就曲折路
合伙企业以实物等方式出资的,不知登记时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而拖延注册耽误商机
已知合伙企业能用劳务作为出资,但不知有限合伙人除外,遭遇注册尴尬
申请个体工商户,只考虑到便利登记他人为申请人,却不知不合法而注定曲折反复
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登记机关泄露了商业秘密,申请登记人不知可依法索赔而自认倒霉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执意抽回自己的出资,不容分说起纠纷
股东不知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无奈自身利益受损
股东不知在入股企业就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而稀里糊涂入了股
不知股权转让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随便将股份转给亲戚后陷入官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知自己还能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白白让自己的好主意流产
以为通过虚假合同转移出资的,就能逃避“抽逃出资”的嫌疑,结果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不知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也是违法行为,好面子帮忙终尝苦果
不知股东的权利还可以继承,本来可以成为股东的儿子被其他股东无情挤出
股东认为自己有一票否决权,信誓旦旦结果未能如愿
被人冒用姓名成为股东,不知如何维权默默承受
因抽逃全部出资而被解除股东资格后,竟起诉到法院要求做回股东,尴尬遭拒
因权益受损,股东自行撤回出资,谁知竟成了“抽逃出资”
公司迟迟不发红利,股东不知如何维权一等再等
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不知此时还有优先购买权而失去机会
第四章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利义务
原以为董事会的表决权在于出资,提议时,部分董事因自己的出资少而“甘拜下风”
公司因“重要董事”没有出席,就否认了决议的效力,其他董事不懂法只好认同
首席执行官撤销公司安全部门,董事不知其越权而心甘情愿
人事部负责人制定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部分董事虽有不满但不知依法维权
以专利出资的股东想竞争总经理,听其他股东说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无资格竞争此岗位,甘心放弃
总经理不懂法,以为自己是领导就可以随便拿公司的钱炒股,结果后害了自己
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不同意决议的董事不知可对此免于责任,也身陷其中
第五章企业财税管理
企业停办后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以为能不了了之,却遭遇罚款
以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就可以不纳税了,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公司认为会计违法谎报、瞒报会计凭证是其个人的事情,没想到公司也会受处罚
公司财务人员设置“明账”“暗账”来应付不同人群,遭受罚款之余诚信尽失
不懂法自恃强壮暴力抗税,落了个“抗税罪”
不懂法又碍于情面将税务登记证借给他人使用,结果遭罚
因不会进行纳税申报而久拖不报,招致罚款
以为伪造会计账簿是小事,结果遭受重罚
纳税人不知阻挠税务人员录像也是违法,结果遭受处罚
第六章公司的合法经营
一种产品,两种价格,不正当竞争换来市场萎缩
以给对方经理一些回扣的方式达成合同,事情败露遭惩罚
公司不知不能任用无会计资格的人做会计,结果遭罚
公司为了应付客户开具,既砸了生意又遭受重罚
公司不知“来路不正的客户信息”不能用而用之,后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惩罚
百货公司以商品打折为由不开发票,理直气壮之余遭遇被举报的尴尬
第七章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经营
出现变更事由后,不办理变更登记,遭受罚款
没有营业执照却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营业,操之过急换来法律处罚
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使用,没怎么赚钱却遭了处罚
个人独资企业不知对外不能使用与登记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名称,遭受处罚后后悔不已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人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虽讲义气但不懂法,只能自食苦果
债权人以为个人独资企业没了,原投资人不需要承担企业债务,而放弃索债机会
个人独资企业老板不知其企业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而尴尬仲裁
第八章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
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知有优先购买权而放弃大好机会
合伙人不知债务为无限连带责任,与债权人产生分歧并大打出手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遭遇诚信危机
合伙人擅自将合伙财产质押,又因质押权人善意取得不能要回,其他合伙人不知怎么办只能认倒霉
已经委托了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又擅自委托他人执行合伙事务,害了企业害了自己
合伙人擅自定了经理,其他合伙人虽有不满但不知依法此举无效而默默承受
新入伙的人不知也需要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加入后因债务问题与其他合伙人起争执
富二代小伙以为作为“合伙人之一”的父亲死亡后,其当然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果美梦成空
个体工商户不知也可以申请贷款,遭遇资金危机后难筹钱,无奈倒闭
不知不办理个体工商变更登记也会被处罚,白白浪费一笔钱
个体工商户不知办理税务登记属于法定义务,硬是拖着不办,结果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企业破产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知破产中不能新任其他企业高管,任性任职尝苦果
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报酬不满,不知如何维权空有不满
企业不知对企业破产申请提出反对意见也有“期限”,超期限提出异议遭法院拒绝
破产企业员工不知有权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清单,而放弃维权
对于将要破产企业开出的票据,付款人不知可以申报债权而放弃大好机会
债权人不服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知还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无奈接受
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加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创业已经不再是梦想。很多人都已经加入了“自己当老板”的大军,创办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大家都根据自己不同的经济实力,不同的前景预算,选择着不同的经营模式。但是,无论经营公司还是非公司性质的企业,总关乎法律。也就是说,在这个法制社会的年代中,如果不懂法就去投资创业,多半会吃亏,会使自己处于权利受损而不自知的状态,甚至还会给自己投资创业的道路带来坎坷。
营业执照下发后半年没开业,被吊销,白忙一场;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知有优先购买权而放弃大好机会;因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被告股东不知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未准备证据而败诉;公司为了应付客户开具,既砸了生意又遭受重罚;公司不知“来路不正的客户信息”不能用而用之,后得到的只能是法律的惩罚……这一切的一切,皆因当事人不懂法而受到了相应的损失或伤害。
为了适应如今飞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生活,我们必须做知法、懂法的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避免受到因不懂法而带来的伤害,才能做到以法维权。在此,为了让大家懂法、知法,不再受不懂法伤害之痛苦,我们特意编写了本书。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本书具备以下特色:
,实用性。本书将阐述法律规定中与人们现实思维相悖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帮助人们去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人们真正地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犯错或犯罪。大家读后,一定会有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感觉,可以说具有相当的实用性。
第二,生动性。对于每一个知识点,我们都设计了生动形象的生活案例情景,引人入胜,让您在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感同身受当事人的故事。您会因当事人不懂法而受伤害感到惋惜,从而能让自己从中获取一定的经验教训。
第三,通俗性。我们在设计语言时,会尽量避开法律专业术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突出通俗性。相信读者一定能看得懂。
希望大家读过本书后,不会再有书中当事人因不懂法错失维权机会的悔意,不会因为不懂法而在投资创业的道路上曲折反复!
不懂法,真的会受伤害!谨记!
案例背景
王某毕业后开了个小店,经过辛苦的劳动积攒了一些资金。一次同学聚会中,王某再次见到久违的老同学,他们一个个都已经是公司的“老总”了,聊天中王某听说现在国家的经济政策好,生意比较好做,拥有雄心壮志的他决定用自己的积蓄开公司。王某问及他的老同学如何成立公司,大伙都给他支招,告诉他公司不是一个人就能成立的。王某回去后思绪良久,不能自己开公司的话,有几个好朋友帮忙也是不错的,于是王某借着当晚喝酒的劲头,打电话硬拉他大学时的好朋友朱某、杨某和他一起注册公司。之后,在王某的积极运作下,公司成立了。
公司成立初始还算比较顺利,三人劲头十足,一心为公司发展,很是团结。但好景不长,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分歧,公司成立之初,王某与朱某、杨某的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了保留,但是事情的转折发生在一次会议上。这次会议讨论公司的用人政策,王某的意见是主要以毕业生等年轻人为主,年轻人有活力有干劲,而朱某、杨某则认为应当以成熟一些的中年人为主,年轻人办事不牢靠。几番争论下来,王某火气上来了,当初是自己邀请他们共同创立公司,而公司成立到现在,多少次自己的意见都被反对,朱某、杨某则表现出一副公司主人的样子,于是怒不可遏的王某甩门而去。此后,王某对公司心灰意冷,不再积极参与管理,杨某和朱某也心存不满,多次制定针对王某的方案,公司一天天走向了下坡路。好朋友变成了敌人,辛苦积攒的积蓄也即将因在公司的投资而耗尽,实在是人财两空。
律师分析
王某的惨痛经历其实可以在根源上避免,那就是王某一个人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王某被告知注册公司必须两人以上的情况应当是2006年允许一人有限公司注册之前,而2006年以后就可以注册一人有限公司了,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金10万元,高于两人或两人以上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到了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一人有限公司少10万元注册资金的限制也取消了。
为什么2006年之前不允许一人有限公司的成立呢?因为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以股东出资为限度,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只能就公司的资产要求偿还债务,而不能向公司股东要求偿还,如果一个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话,有可能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恶意欠款并转移公司财产到私人财产,以中饱私囊,终受害的是广大的公司员工和债权人。为了防止这种公司法人资格的滥用,我国之前要求公司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以互相牵制。
但是现实效果并不理想,这种规定并没有从根源上防止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行为的发生,而《公司法》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才真正防止了这种情况。该制度大致意思就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于股东。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不能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自己的权利获取公司财产,那么在破产的时候,法院就有权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类似于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可以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保证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基于此,放开一人有限公司有了法律保障。
王某当时完全可以成立一人有限公司,就可以避免与朋友朱某、杨某之间的纠纷,也可以按自己的思路发展公司,获得收益。除了一人有限公司外,王某还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之前开店的性质一样。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就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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