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71805
本书以决议行为在民法和商法中的运用为研究视角,关注决议行为在民法和商法上的特别所在,由点到面探寻团体治理规律,着力研究民商法学视野中决议行为的一般与特别、具体与抽象、法理与规则、解释与完善,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农民集体决议、业主大会决议和公司决议等基层治理中的生动实践。
本书体例清晰、视角新颖、研究深入,共分为上下两编,运用综合研究方法,从团体法及其理论出发,探讨不同团体法现象的运行,进而完善民商法中的决议行为法律规则。本书层次分明、逻辑严密、内容丰富,涵盖了决议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基本适用情形,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论证深度。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团体法思维
第一节 民事主体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伦理学人格主义及其反思
第二节 团体法思维及市场经济实用主义观念对伦理学人格主义的反思
第三节 民商法中的团体法理论
第四节 《民法典》中团体法思维的体现之一:丰富法人团体的类型
第五节 《民法典》中团体法思维的体现之二:细化团体私法自治的工具
第六节 民主价值观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具体化
第七节 小结
第二章 民法中的决议行为:从农民集体决议、业主管理规约到公司决议
第一节 民法中的决议行为概述———从社员权到决议行为
第二节 民法决议行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扩充
第三节 民法决议行为的类型化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编 分 论
第三章 《民法典》总则编中决议行为法律制度的力量与弱点
第一节 决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新类型
第二节 决议行为成立与效力制度的特殊性
第三节 《民法典》总则编决议行为法律制度的弱点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第一节 从农民集体所有权到农民集体成员权
第二节 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辨析
第三节 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法律效力瑕疵类型
第四节 小结
第五章 《民法典》中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法教义学体系
第一节 业主大会决议行为主体和决议事项
第二节 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成立
第三节 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民法典》中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分
第一节 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成立制度上的异同
第二节 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在效力评价上的异同
第三节 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与外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的区分原则
第四节 小结
第七章 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制度的解释与完善
第一节 应该区分公司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可撤销、未生效
第二节 应该区分公司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效力之瑕疵
第三节 程序瑕疵与公司决议行为可撤销制度的解释完善
第四节 内容瑕疵与公司决议行为无效制度的解释完善
第五节 公司决议行为与公司合同行为的区分
第六节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治理的完善
第七节 小结
第八章 公司决议行为无效事由实证研究
第一节 对《公司法》第 22 条第 1 款的目的性限缩解释
第二节 侵害股东自益权的公司决议无效
第三节 侵害公司权益的公司决议无效
第四节 违法对股东作出“社团罚”的公司决议无效
第五节 违反董事会与股东会职权划分的公司决议无效
第六节 小结
第七节 延伸:公司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关联互动
第九章 结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附 录
从公法与私法互动视角来看,民主价值观在民法和商法的决议行为中得到 贯彻体现。原《民法总则》将决议行为增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新类型,是重要的立法创举,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贡献了“中国元素”,《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
决议行为是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或者章程等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为形成团体意思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可知,决议行为包括议事和表决两个阶段,根据《民法典》第85条、第94条第2款和《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等可知,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是决议行为程序的重要方面。决议行为的召集程序一般包括会议召集人,召集通知发送时间、方式、对象、拟议事项等;决议行为的表决方式一般包括参与表决主体、参与表决人数、表决权行使、会议记录及签署、多数决机制等。常见的决议行为类型包括农民集体决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决议、合伙企业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决议、公司决议、捐助法人决议、企业破产法上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决议行为具有团体性、程序性和内外部法律关系区分性等特点。
决议行为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团体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决议行为是团体依法开展自我约束、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团体自治的重要方式。决议行为借鉴并实践了政治哲学上民主的多数决机制和正当程序规则等核心要义,以保障表决权人在决策作出过程中有机会充分知情参与。决议行为是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商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具体化。原《民法总则》相关条款及《民法典》第85条、第94条第2款、第134条第2款等均对决议行为作出规定。结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19、24条等有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事项的规定,可以印证原《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法人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双重属性,其决议事项既包括公共管理事务,也包括集体财产管理事务。 决议行为展现了民法和商法中的程序正义观。程序正义促进团体生活有序。在团体法视角下,团体生活中意思自治的核心工具是决议行为,判断团体私法自治实现程度也就转化为判断团体决议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合乎程序正义。民法应当给程序以应有的地位,程序正义观在《民法典》中应贯穿始终。
民主价值观的核心要义是决策主体的有效参与、表决方式的多数决机制和决策过程的正当程序规则。法治可以保障民主的实现,民主也可以反作用于法治的实现。经法律正当程序规则保障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否则民主有可能成为“多数人的暴政”。良法和善治构成法治最低限度的两个条件,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必要条件,而法律要制定得良好则离不开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平等是民主的前提,如果团体中每个人对团体事务的发言权、决策权不平等,由此形成的民主就可能成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 民主也是对自由价值观的有效保障,民主表决程序中对多数决的记名投票与无记名投票等不同表决方式的选择,会影响表决权人意思表达自由的实现。民主多数决机制也是团体自治的有效技术工具。
民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弥漫着浓厚的合同法中心主义思维。 《民法典》总则编和原《民法总则》存在比较突出的“非总则性”特点,其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主要以合同行为和财产法律行为为典型原型进行一般性规则的提炼, 对于合同行为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如单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决议行为、身份法律行为,均存在关照和回应的不足。决议行为理论的核心争议是决议行为和合同行为的区分。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具有程序性和团体性的突出特点,对决议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行为效力瑕疵制度;团体内部决议行为不当然影响外部合同行为的效力,反之亦然。决议行为是团体自治的工具,经由民主决策实现团体自治。决议行为是民主价值观在民法和商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决议行为借鉴并实践了政治哲学上民主的多数决机制和正当程序规则,前者是决议行为成立要件团体性的体现,后者是决议行为成立要件程序性的体现。决议行为弥补了团体法理论在团体内部治理规律研究上的短板。结合决议行为的法律特点,团体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至少包括团体自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内外部法律关系区分原则等。
只有认识到《民法典》中决议行为法律制度的弱点,我们才能知道它真正的价值。只要我们在充分了解《民法典》中决议行为法律制度的力量与弱点的基础上迎接它的挑战,对《民法典》中决议行为法律制度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上贡献的决议行为这一鲜明的“中国元素”就能更加熠熠生辉。
本书通过总结决议行为的类型和体系,着力研究民商法学视野中决议行为的一般与特别、抽象与具体、法理与规则、解释与完善,总结民主价值观在民商法中的具体化,提炼团体法思维的新元素。完善和细化民法和商法中的决议行为法律规则,是团体法思维的应有之义。决议行为关乎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关乎小区治理、乡村治理、公司治理、社会组织民主管理,关乎民商事活动中决议与合同的关联互动。本书提出业主自治基础上多方共治的小区善治思路,提出“一体两翼”的乡村治理体系。公司决议效力和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尤其是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划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两大核心问题,在对其进行类型化和体系化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横向总结不同类型决议行为的异同,纵向反思决议行为一般规则乃至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在不同类型决议行为中的变通调适。
从特别再到一般,民商法学视野中的决议行为是团体法理论的一个缩影。协商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民心政治、正当程序不仅在公法政治生活中有普遍指导作用,在其他团体治理中也可得到借鉴应用。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的《民法典》从五个维度落实民主价值观:民主价值观丰富了《民法典》的内在价值体系;《民法典》对民主价值观作了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民法典》开创了决议行为立法新体例;《民法典》将决议行为类型化以保障具体现实的民主实践;《民法典》决议行为法律制度实现了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综上, 我们从决议行为中可以总结、检验、反思、完善团结民主理论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解释力、回应力、涵括力和指导力。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