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15236
权威:由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前*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征宇律师领衔的国内*金融诉讼团队精心打造;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女士,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泰斗江平先生作序推荐。
全面:大资管法律纠纷热点问题一网打尽,三十余件典型案例精心梳理,法理分析深入透彻。
全新:密切关注立法、司法、监管动向趋势,汇聚*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
实用:目前”大资管”领域的开拓性研究成果,适合于金融从业人员、法官、律师及研究者参考阅读。
2015年以来,以金融机构为交易主体的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开始爆发,并呈愈演愈烈之势。资管业务纠纷牵扯资金量巨大,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多变。另外,基础关系内核、管理人义务性质、损失确定标准等方面存在巨大争议,也导致了资管业务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尚不统一。因此,资管业务纠纷成为金融业界和法律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金融纠纷热点系列丛书的*部作品–《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孕育而生,这也是国内面向资管业务纠纷的*本专著。本书从资管业务实务出发,深度剖析法院管辖、通道类业务、资产收益权、增信措施、阴阳合同、明股实债和萝卜章等热点问题。在进行实务剖析的同时,本书还注重理论分析和风险防范指引,附有经典案例解读,并辅以重点法律法规,是相关从业人员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
《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法律纠纷解析》为金融从业人员和法律职业人士量身打造,旨在为资管业务配备防患于未然、降低金融创新法律风险的”坚固铠甲”,同时又提供主动出击、掌握法律纠纷解决要领的”进攻利剑”,从而攻守兼备,所向披靡!
章 资管行业概述与监管制度
节 资产管理行业概述
第二节 资产管理的业务模式与类型
第三节 问题、风险和监管体制
小结:兼论资管行业的未来前景
第二章 资管纠纷的法律程序性问题
第三章 资管纠纷的热点实体问题
节 通道业务管理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资产收益权
第三节 资管业务中的增信措施
第四节 通谋虚伪表示与”阴阳合同”
第五节 “明股实债”问题
第四章 表见代理、”萝卜章”与”民刑交叉”
节 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节”萝卜章”带来的法律问题
第三节 民刑交叉问题
第五章 总结与建议
附录一:典型案例
附录二:法律、司法解释及监管规定摘编
观察现代社会历次爆发的金融危机后,我们会发现金融纠纷的态势总是与宏观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在经济高速增长或持续发展阶段,社会信用体系明显膨胀,金融杠杆率提高,投资者和银行家积极乐观,金融领域一片生机勃勃之景象。但随着泡沫累积、风险叠加及经济下行周期的到来,原本和谐融洽且精心构造的金融运行机制遭受巨大压力,潜在的违约风险成为血淋淋的现实,金融机构、投资者乃至金融消费者打作一团,对簿公堂。客观地讲,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正处于法律纠纷”量价齐升”的态势,从前几年以”钢贸危机”为代表的融资性贸易,到屡见不鲜的债券违约纠纷,再到扑朔迷离的票据融资大案,直至当下流行的资管通道类业务,你刚唱罢我登场,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金融纠纷多由金融交易行为所引发,简单如自然人到ATM上存取款,复杂到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交易协议,莫不如是。虽然交易行为内核仍属契约关系,但随着金融专业体系的膨胀、创新迭代加速以及风险管理工具的广泛应用,金融纠纷越来越具有高度的专业化色彩,其所呈现的交易结构和法律关系日趋玄妙复杂。以结构化的信托计划产品为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被区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用于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为防范违约风险,又引入第三人采取回购承诺或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此交易一旦产生纠纷,信托委托人、信托受托人、资产收益权出让人、资金监管人、中介人、担保人/增信义务人均涉其中,信托、委托、权利转让、借贷、保管、居间、担保等关系错综交织,解决起来颇为棘手。
金融纠纷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对司法审判机关和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专业知识成为妥善解决金融纠纷争议问题的基本前提和技能,法院解决金融纠纷疑难案件、填补法律漏洞甚至创设法律规则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对金融纠纷进行考察和研究,有助于金融监管机构发现短板,防止规避、套利行为,对风险高发领域或监管制度漏洞进行精准弥补;另外,金融纠纷还可能对立法机关起到”倒逼改革”的作用,立法机关可以及时将金融纠纷、金融交易中形成的”共识性”规则提升为法律规范,减少立法的滞后性,从而为司法机构确立正当的裁判依据。因此,关注、追踪、剖析乃至妥善解决金融纠纷的热点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务意义。
”金融纠纷热点丛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孕育而生。该丛书以金融知识和行业监管为背景,以金融交易的民商法律制度为基础,以诉讼、仲裁实务案例为抓手,以资料新颖、总结全面为主要特色,对我国金融纠纷中的资产管理、金融租赁、保理业务、信用证、票据融资、民刑交叉案件等热点问题进行总结、梳理,介绍金融原理、行业概况和监管制度,详细阐述解析司法裁判主要观点和法理依据,并在必要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及相应的规范性建议,对法官、金融从业者、律师、研究者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该丛书的作者大多曾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与我有师承关系。其中,作者杨征宇曾在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在金融审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理论水平。其他作者目前也都是国内长期从事金融纠纷解决的资深律师或金融法律专家,在此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各位作者编著的内容根植于实务,又不限于实务;既深刻分析、总结了金融纠纷热点问题的现状和趋势,又提出了非常宝贵的争议解决思路和策略。我相信,本丛书的出版,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路,开阔大家的视野,将对我国金融纠纷争议解决、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乃至整个金融法治体系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017年10月
序言
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产品属性是证券。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行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一个监管部门监管,还允许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自己管的机构的资管产品制定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管套利是无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
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产管理市场就要从三个方面做工作,要统一认识、完善法律、制定标准。
,统一认识是修法立法的前提条件。对业务属性认识不统一、对基础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引导了市场刚性兑付理念,对产品性质进行了混淆,我们应该对此统一认识、新老划断、正本清源。
第二,要完善法律制度。资产管理市场的混乱来自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奠定监管和行为规范的基础。具体来看,首先,今后修改《信托法》时,应给信托经营以单章,并且应在法律中明确财产登记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将集合投资计划扩大为证券,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按照发行和交易的公开与非公开,制定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交易规则;再次,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为《投资基金法》,这样有利于适应市场多层次融资需求,公募的投资范围由法律规定,非公开募集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应该在统一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和产品性质认识的基础上,吸收银行理财产品合理的内核,对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适当扩大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适当提高投资人的门槛;另外,可以考虑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订或者制定统一的《银行业法》,从银行机构组织法的角度完善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制度将从事资管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予以合理安排配置,以解决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
第三,制定标准,规范财富管理业务。各类金融机构或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除应持有相关的牌照外,还应配备有相当水平资质的从业人员。针对个人理财,现在国内有人社部的个人理财规划师,以及引进了国际标准和做了中国金融本土化改造的金融规划师。针对公司理财,由中国教育基金会牵头制定、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了公司金融顾问的标准。个人理财规划师和公司金融顾问的标准化均对服务过程、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作出了规范。如果我们能够在牌照管理上、在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上有所进步,我们的财富管理市场才能够更加规范,发展得更加健康。
本书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各种法律纠纷为考察对象,对实务中的法院管辖、通道类业务、资产收益权、增信措施、”阴阳合同”、”明股实债”和”萝卜章”等热点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另外,本书在分析法律实务问题的基础上,十分关注金融监管政策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深刻认识到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往往在于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的不统一,主张以”信义义务”作为资产管理人的基本准则,并提出了修改《信托法》《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建议。这些观点我基本赞同,也希望得到读者对这些问题的重视。同时,我也期待该系列丛书中其他后续著作的出版,希望其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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