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222204331
◇*站爆火的法律大V,罗翔教授普法力作,超过800万人追着学, ◇有趣有用的刑法课,无需基础、任何专业同学均可学习,千万人点*,获得感满满 ◇刑法与普通人息息相关,守护你的生命、身体和财产 ◇1天*粉百万,创造*站*粉记录,2020年现象级出圈学者。
《圆圈正义》:
文章一部分来自作者精选的已发表的短文,另一部分为本书首发。目录经过重新编排,目录全文请见共享目录 圆圈正义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17 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22 圆圈正义 …… 何谓榜样 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 20 何谓榜样 28 今天是艰难的,但也是精彩的 35 下跪 42 ……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50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52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63 …… 权力为大 各自珍重 州官可以炫权,百姓何以为炫? 67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111 ……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72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76 …… 生命的尊严 生命的尊严:故意杀人三题 121 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129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在虚无中寻找意义 142 今天,你刷存在感了吗? 25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139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致法学新人的三封信(一):关于读书 1 致法学新人的三封信(二):与人和睦相处 6 致法学新人的三封信(三):与德相随 11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44 不破楼兰终不还——写于司考放榜日 46 元宵节法治随想 60 谢谢那些和我一起开读书会的年轻人 165 我们一生都走在回家的路上 163
《圆圈正义》:
做一个勇敢的法律人
在自恋中攀登仇恨的高峰
圆圈正义与安提戈涅
从“刀把子”到“双刃剑”――刑法使命的变化
天生犯罪人――一个未解之谜
法治的妥协
燕园旧训 薪火相传――在伟大观念中追寻真正的自由
《枪支批复》的情理法
一朝犯罪是否终身受制――争议中的美国性犯罪登记公告制度
何谓榜样
纪念一只越狱未遂的鹦鹉
何谓榜样
下跪
狂人罗大拿的故事
伟大的梦想依然在心中――纪念马丁?路德?金辞世五十周年
师生之道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不要轻易向他人抡起道德的杀威棒
道德谴责的打开方式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大刀砍向同胞的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当何罪?
身负权力 各自珍重
规范执法,让雷洋案不再继续
刑法规制网络水军应慎重
思想、言论和惩罚的边界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
路边的野草你不能采?
舆论真能绑架司法吗?
辱母杀人,该当何罪?
侠客心 法治路
莫某纵火与死刑适用
法律人的理智和多数人的情感
性侵犯罪与不同意
莫让虐待儿童的单位犯罪条款虚置
生命的尊严
无论多么伟大 终有一天谢幕
人类的观念会崩溃吗?――在虚无中寻找意义
今天,你刷存在感了吗?
爱要常觉亏欠 客要一味款待
看客杀人,该当何罪?
春雪若盐 触地即化
生命的尊严:未知死,焉知生?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致法学新人的封信:关于读书
致法学新人的第二封信:与人和睦相处
致法学新人的第三封信:与德相随
心怀永恒 活在当下
不破楼兰终不还――写于司考放榜日
我们一生都走在回家的路上
今天是艰难的,但也是精彩的
为了告别的聚会――致本书的读者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则是对刑罚的约束。从表面上看,“刑”字从刀,拿人开刀,把开刀的依据合法化就叫刑法,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惩罚犯罪,真的需要刑法吗? 有一位女士网上发帖,说有两个同村的村民,在她小学7岁的时候就强暴她,现在她才敢出来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两个男子在公安机关也承认有过强奸行为,但这个案件已经过了21年,公安机关会处理此案吗? 如果没有刑法,该案能够打击吗?当然可以,法官拍案而起,下令把这 种人渣拖出去,*决。但有了刑法,该案却无法处理,因为现行刑法规定追 诉时效长是20年,只有可能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才可以报人民检 察院核准追诉。而本案并不属于可以核准追诉的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它的追诉时效是15年。 可见,如果只想惩罚犯罪的话,根本没必要制定刑法,刑法往往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另外一个更经典的案件是1998年深圳的邓某驹案。邓某驹年轻有为,30多岁就当上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不到3年贪污公款2.3亿,包养了5个情妇。凭借我们朴素的情感,对邓某驹应该判处什么刑? 你可能想到了死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邓某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按照刑法规定,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的刑是15年有期徒刑,终邓某驹也确实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 你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某驹,还是保护了邓某驹? 刑法,不仅惩罚罪犯,也保护罪犯 刑法的机能不是一元的,而是二元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 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 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对 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 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有美化国家权力 的作用外,反而束缚了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 而是国家。也就是说, 尽管刑 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权力导致 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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