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288221
编辑推荐
《荆棘丛:关于法律与法学院的经典演讲》:美国法学院学生人手一本。它是关于法律是什么,在法学院如何学习的著作。
从1930年开始,近90年的时间,在美国法学院都是学生必读的图书。
卢埃林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总起草人。
从1930年开始,近90年的时间,在美国法学院都是学生必读的图书。
卢埃林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也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总起草人。
内容简介
卢埃林是20世纪伟大的法学家之一,《荆棘丛》是他的代表作,也是每一位法学院学生和律师都不可绕过的重要读物。《荆棘丛》是研究法的本质和法律教育的经典著作之一,书中卢埃林向学生介绍了何为法律,如何阅读案件,如何作课前准备,在真实世界中法律如何促成正义。尽管法律每年都在变更,但人们之间的纠纷与卢埃林写下《荆棘丛》的年代变化并不大,无论是私人纠纷还是法律冲突都依循卢埃林描述的模式展开着。在超过九十年的时间里,一直有一本书是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们必读的,它告诉学生在未来职业中他们会遇到什么。这本书就是《荆棘丛》。几十年过去了,《荆棘丛》仍然是受欢迎的介绍法律和法学的著作之一。
目 录
荆棘丛 目录
前言(1951年版)001
序言(1930年版)003
致谢(1951年版)005
致谢(1930年版)011
**部分 荆棘丛
**讲法律是什么
第二讲判例制度:隐于判例之后
第三讲判例制度:如何对待案例
第四讲判例制度:先例
第五讲船、鞋子与封蜡
第六讲法学院提供了什么
第二部分 另一片荆棘丛
第七讲法律与文明
第八讲不止稻粱谋
第九讲第二年
第十讲日出之前
随之而来
后记(1951年版)
送你一片弗吉尼亚的阳光(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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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来到法学院,是想学习法律的。在你们当中,大多数人认为学完法律将来会成为律师。有一些人在想律师是做什么的,以及什么人会在法庭之上审判案件。特别是,你们可能会想到,要是基于某些原因不巧被捕的话,你们应该向谁求助?于是,围绕着法庭的所作所为、律师在法庭内外的所作所为、法庭或律师与法律的关系、法学院与所有这些人事的关系问题,我想,在座各位一定充满了疑惑,尽管这些疑惑是令人愉悦的。
接下来,我想依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并在本书中重点回答这几个问题:第一,你们正打算学习的法律是什么?第二,你们开始学习法律的方法是什么,你们打算在法学院做什么,以及你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学习?第三,法学院能给你们提供什么样的机会,在这里,你们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什么?最后,当你们离开法学院、投身实践时,在这里学习法律的经历,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你们将要从事的工作以及你们将要过的生活?
那么,法律事务是关于什么的呢?它涉及我们社会中随处可见的纠纷:实际发生的和潜在的纠纷;有待解决的和应当预防的纠纷;诉诸法律的纠纷,构成法律事务的纠纷。但显而易见,那些强烈要求得到关注的是实际发生的纠纷,而此类纠纷必定会最早吸引我们的注意。
实际发生的纠纷要求有人对其有所作为。首先,对于纠纷当事人以及受到纠纷当事人搅扰的其他人而言,由此可以实现社会安宁。其次,由此可以使纠纷真正终止,也就是,纠纷可以得到解决,至少大体上得到解决。对此解决,当事人可以接受,旁观者也觉得说得过去。这种对于纠纷的所作所为,这种对于纠纷的理性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职责所在之人,无论是法官、治安官、法官助理、监狱官,还是律师,都属于法律官员。这些法律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
我想,不会有多少人赞同我如此看待法律。较为常见的看法是,将法律视为一套行为规则,大多数思想家会说法律是外部行为规则且区别于道德规则,因后者旨在从内里塑造善良、可爱、聪慧的少女。这些思想家中的多数人或许会说法律是由外部的约束强制推行的规则,不仅区别于道德规则,还区别于某些习惯,例如系上领带。许多思想家还会补充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则,区别于家父的命令或大学的规章,或者在佐治亚州要求人们加入民主党的强制。大多数思想家会向路人宣讲这样的规则,并且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我认为,对于多数思想家来说,规则就是法律的核心。
……
接下来,我想依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并在本书中重点回答这几个问题:第一,你们正打算学习的法律是什么?第二,你们开始学习法律的方法是什么,你们打算在法学院做什么,以及你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学习?第三,法学院能给你们提供什么样的机会,在这里,你们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什么?最后,当你们离开法学院、投身实践时,在这里学习法律的经历,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你们将要从事的工作以及你们将要过的生活?
那么,法律事务是关于什么的呢?它涉及我们社会中随处可见的纠纷:实际发生的和潜在的纠纷;有待解决的和应当预防的纠纷;诉诸法律的纠纷,构成法律事务的纠纷。但显而易见,那些强烈要求得到关注的是实际发生的纠纷,而此类纠纷必定会最早吸引我们的注意。
实际发生的纠纷要求有人对其有所作为。首先,对于纠纷当事人以及受到纠纷当事人搅扰的其他人而言,由此可以实现社会安宁。其次,由此可以使纠纷真正终止,也就是,纠纷可以得到解决,至少大体上得到解决。对此解决,当事人可以接受,旁观者也觉得说得过去。这种对于纠纷的所作所为,这种对于纠纷的理性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事务。法律事务职责所在之人,无论是法官、治安官、法官助理、监狱官,还是律师,都属于法律官员。这些法律官员在处理纠纷时的所作所为,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
我想,不会有多少人赞同我如此看待法律。较为常见的看法是,将法律视为一套行为规则,大多数思想家会说法律是外部行为规则且区别于道德规则,因后者旨在从内里塑造善良、可爱、聪慧的少女。这些思想家中的多数人或许会说法律是由外部的约束强制推行的规则,不仅区别于道德规则,还区别于某些习惯,例如系上领带。许多思想家还会补充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则,区别于家父的命令或大学的规章,或者在佐治亚州要求人们加入民主党的强制。大多数思想家会向路人宣讲这样的规则,并且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我认为,对于多数思想家来说,规则就是法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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