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34617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内涵 解读精炼到位
实务应用 对标热点难点 精准答疑解惑
案例指引 拣选经典案例 权威准确实用
多重速查 实务案例术语 检索方便快捷
双色印刷 重难点更清晰 阅读体验更佳
电子增值服务 【法融】数据库支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招标投标法解读与应用》为其中一个分册。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本书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禁止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十二条【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第三十条【投标文件对拟分包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二条【串通投标的禁止】
第三十三条【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与骗取中标的禁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开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评标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评标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第四十条【评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
第四十二条【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第四十六条【订立书面合同和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招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禁止转包和有条件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责任】
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秘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骗取中标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违规谈判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中标无效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异议或投诉】
第六十六条【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六十七条【适用除外】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9年3月2日)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2013年2月4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重点法律术语速查表
实务应用速查表
01.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当如何适用?
02. 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的区别有哪些?
03.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如何处罚?
04.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05. 依法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增加哪些招标内容?
06. 公开招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07.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何处罚?
08.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09. 招标人可否分阶段进行招标?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1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2. 两次招标投标人均少于3个,能否不再招标?
13. 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有哪些常见问题?
14. 招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指定分包单位,否则将标授给他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5. 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6. 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7. 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8.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如何处罚?
19.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仪式,是否影响其投标?
20.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21.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22. 第一中标候选人一定是中标人吗?
23. 国际招标与国内招标的中标条件有何差异?
24. 《政府采购法》中的“废标”与《招标投标法》中的“否决所有投标”有何异同?
2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如何处罚?
26. 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否有效?
27. 联合体中标后,银行履约保函应如何支付?
28. 除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案例指引速查表
01. 《招标投标法》是否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02. 强制招标项目未招标,所签订的合同效力为何?
03. 项目资金未落实即招标,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04. 招标投标活动能否设置诚信保证金?
05. 招标人在开标前修改开标时间,并于次日修改招标文件,是否有违诚信原则?
06.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合格的,应当如何处理?
07. 评审时是否应严格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08. 被胁迫参与串通投标的,应当如何处理?
09.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中标效力为何?
10. 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不合法,会产生何种后果?
11. 行政监督部门能否代替评标、定标?
12. 合同成立是以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标志,还是以签订书面合同为标志?
13. 中标合同约定的供货范围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谁为依据履行合同?
14. 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15. 是重新招标还是重新确定中标人,由谁选择?
16. 因评标委员会违法评标导致中标无效,能否在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再行选取中标供应商?
17. 超过投诉期限的投诉是否有效?
全新升级第五版
出版说明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律图书,历经四版,以其专业、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自第四版后,相关法律规定已发生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新的法律问题,第五版立足“实用”,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为宗旨,切实提升内容实用性;致力“易懂”,使本丛书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律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汇编收录。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独家打造七重法律价值:
1.出版专业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条文解读精炼到位
重难点法条以【条文解读】形式进行阐释,解读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3.实务应用精准答疑
根据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实务应用】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对标热点难点,精准答疑解惑。
4.案例指引权威实用
专设【案例指引】板块,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各地区法院公布的经典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终审案例等,以案说法,生动地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同时,原文收录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更准确、更有力。
5.关联参见检索便捷
除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相关重要条文,帮助读者全方位理解相关规定内容。
6.附录内容实用丰富
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重要法律术语速查表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
7.超值赠送增值服务
扫描图书后勒口二维码,免费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融】数据库。读者可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栏目和“案例解析”栏目中的“最高法指导案例”和“最高检指导案例”的内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读者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条文解读
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时,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招标采购条件,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招标方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众多投标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从交易过程来看,招标投标必然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最基本的环节。没有招标就不会有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投标;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不会得到响应,也就没有后续的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及履行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解读
《招标投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参加中国境外的投标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招标所在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另外,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所区别地进行了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实务应用
01.《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应当如何适用?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均主要规范公共采购,也均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可以说,我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适用该法。《政府采购法》第2条第1、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招标投标制度,其内容不完全一致,也有“二法打架、冲突”之说,但实际上内容“同根同源”,细究起来并无本质区别。《招标投标法》是通篇规定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法律,对于招标投标程序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相反,《政府采购法》是专门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招标投标制度在该法中篇幅并不大,招标方式(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也仅仅是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其对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像《招标投标法》那么完善具体。因此,对于该法没有特殊、专门规定的内容,还是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来处理。
案例指引
01.《招标投标法》是否适用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参见《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济南瑞某餐饮有限公司等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鲁01民终2030号,载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1月3日。)
2015年5月28日,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招标公司发布公告对房屋进行招标出租,瑞某公司参与了项目投标。2015年6月15日,瑞某公司接到招标公司电话通知,中标人为爱某公司,瑞某公司认为招标公司整个招标过程多处违法违规,构成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其中标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依法确定为无效行为,由此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涉案纠纷是否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法院认为,关于此焦点,《招标投标法》第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于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为必须招标项目的,当然属于接受《招标投标法》调整的项目,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如果当事人主动选择采用招标投标形式的项目,亦应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案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相关规定,森林公园管理处的西综合楼对外租赁经营项目并非必须采用招标投标形式。森林公园管理处委托招标公司将西综合楼对外招租的过程中,招标公司在相关文件上虽使用了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一些术语,但结合案件事实,从范围、主体、程序等方面综合考量,整个招租过程实际系参照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投标形式进行的。故本案纠纷属于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受《招标投标法》调整。对于招标公司、森林公园管理处关于涉案西综合楼对外租赁经营项目采用的是竞争性谈判形式,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串通招投标的规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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