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82436
本书分上、中、下三册:上册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中册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下册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除对案件的基本内容进行引述和归纳外,本书还就每一案例进行了分析,并发表了“环中观察”意见。上册以仲裁协议准据法为标准,分为“适用中国法”和“适用外国法”两个部分。就适用中国法的规则,本书选取的案例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是否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时的效力认定、仲裁事项是否具有可仲裁性、限制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一方请求确认是否存在仲裁协议的案件,以及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案件等。中册分为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两部分,均紧密围绕法定撤裁事由进行归类和论述。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为例,选取的案例涵盖了仲裁员利益冲突、仲裁庭组庭程序及送达程序、庭审程序、仲裁主体和代理人、仲裁庭释明权、超期仲裁、举证质证等多个角度。下册分为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案例均紧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归纳和论述,第三部分的案例则紧密围绕《纽约公约》规定的事项进行归纳和论述。
1.约定可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条款,是否包含了仲裁的意思表示(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5月27日发布)
2.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仲裁,但同时笼统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条款效力如何(2016年山东省案例,2016年6月22日发布)
3.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存在冲突时的处理规则(2020年北京市案例,2020年2月23日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或裁或诉条款中的诉讼管辖约定有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6年5月23日发布)
5.在审理涉及仲裁协议的案件时,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2016年甘肃省案例,2016年6月13日发布)
6.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守约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守约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认定其效力(2016年甘肃省案例,2017年2月17日发布)
7.“对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016年黑龙江省案例,2016年6月29日发布)
8.约定仲裁没有达成和解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仲裁条款部分无效(2019年广东省案例,2019年7月4日发布)
9.约定“仲裁不能解决的可提起诉讼”的仲裁条款有效(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8月23日发布)
10.融资融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定(2015年上海市案例,2016年4月13日发布)
11.作为格式条款的仲裁条款,并未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8月1日发布)
12.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2016年浙江省案例,2016年8月5日发布)
13.约定不妨碍任何一方在适当的法律辖区寻求禁止令救济的仲裁条款,其效力如何认定(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5月9日发布)
14.受胁迫签署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仲裁条款无效(2015年江苏省案例,2017年10月17日发布)
15.以“北京市”还是“北京市朝阳区”来确定仲裁机构(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7月27日发布)
16.“北京分会”条款,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还是约定仲裁机构不存在(2015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11月22日发布)
17.劳务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2018年北京市案例,2018年7月31日发布)
18.申请人主张“北京市仲裁委”“北京市人仲裁委”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被法院驳回(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8月8日发布)
19.约定“北京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014年浙江省案例,2017年10月27日发布)
20.约定“中国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有效吗(2017年浙江省案例,2019年9月5日发布)
21.仲裁条款约定争议由买方法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买方地址发生变更的,如何确定仲裁机构(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6月8日发布)
22.“合同签订地”的认定对仲裁条款效力的影响(2019年江苏省案例,2019年9月20日发布)
23.如何认定“协议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条款的效力(2019年辽宁省案例,2019年12月8日发布)
24.合同签订地不明,仲裁协议无效(2017年北京市案例,2017年4月5日发布)
25.仲裁条款约定争议提交“原告方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否有效(2017年浙江省案例,2017年10月20日发布)
26.当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条款效力如何(2018年湖北省案例,2018年10月10日发布)
27.约定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地不明确,仲裁条款无效(2018年江苏省案例,2019年5月29日发布)
28.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仲裁机构的地位(2017年重庆市案例,2017年11月14日发布)
29.仲裁条款中只约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法院如何认定其效力(26年北京市案例,2015年12月14日发布)
30.实际施工人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2017年福建省案例,2018年1月12日发布)
31.确认仲裁条款对非签署方具有约束力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理范围(2020年北京市案例,2020年7月3日发布)
32.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约束委托人(2015年广东省案例,2016年2月24日发布)
33.公司项目部所签仲裁协议,对其所在公司是否有效(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案例,2018年4月17日发布)
34.披露委托代理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约束委托人(2019年湖南省案例,2019年10月24日发布)
35.原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还款协议引发的纠纷(26年最高人民法院复函,2015年12月28日发布)
36.合伙份额代持协议中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合伙企业(2018年上海市案例,2018年3月9日发布)
37.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受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2015年广东省案例,2018年3月6日发布)
38.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否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2017年上海市案例,2017年4月28日发布)
39.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项下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2017年北京市案例,2017年7月21日发布)
40.行政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7月18日发布)
41.征收补偿协议项下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2016年福建省案例,2017年10月13日发布)
42.侵权争议是否属于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范围(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8年3月24日发布)
43.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可否受理侵权之诉(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5年6月3日发布)
44.约定裁决一个月内完成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014年广东省案例,2016年9月14日发布)
45.《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协议书》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2016年重庆市案例,2018年4月24日发布)
46.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盖章,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015年安徽省案例,2017年9月1日发布)
47.法院以仲裁协议独立性为由驳回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2018年北京市案例,2018年12月26日发布)
48.能否向法院申请确认“未达成仲裁协议”(2018年湖北省案例,2018年7月24日发布)
49.外资所单方盖章的尽职调查服务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如何认定(2015年北京市案例,2016年1月6日发布)
50.当事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未达成仲裁协议(2018年广东省案例,2018年2月28日发布)
51.当事人可否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2018年北京市案例,2018年12月12日发布)
52.主协议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及于补充协议,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2019年北京市案例,2019年3月27日发布)
53.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应用场景解析——采用瑞典法来认定仲裁协议效力(2014年福建省案例,2015年6月29日发布)
54.当事人缺席载明仲裁条款的诉讼案件,并不意味着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2014年广东省案例,2016年4月6日发布)
55.中国法院以美国法为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有效(2016年广东省案例,2016年8月24日发布)
56.中国法院适用瑞士法律认定临时仲裁条款有效(2016年北京市案例,2017年1月20日发布)
57.含有“IF ANY”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9年上海市案例,2016年8月26日发布)
前 言
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争议解决方法。基于历史原因,国际仲裁深受普通法系的影响,无论是理念,还是实际操作,均与我们所了解的国内仲裁存有很大的差异。中国当事人和律师对国际仲裁的一些程序和操作并不熟悉,而外国当事人和律师对中国的仲裁理念和实务操作也会“水土不服”。这些差异给当事人和律师带来了很大挑战,对仲裁制度也产生了疑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沈四宝先生说过:“中国仲裁要与国际接轨,国际仲裁要有中国元素。”因此,向中国当事人和律师介绍国际仲裁的理论和实务经验,向外国当事人和律师介绍中国仲裁的理念和实际操作,有益于仲裁在中国的开展,以及相关争议的防范与解决。
2015年春天,微信蓬勃发展,自媒体方兴未艾。为达上述目的,环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环中所)注册的“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公众号应运而生。在环中所会议室里,大家一致同意要“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一点一点开始搜集、整理、梳理和研究国内外仲裁的理论和实践,写就的微信文章对外分享,为宣传、推广仲裁理念和制度,促进中国仲裁法的修改、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持续不懈地努力”。现在看来,我们所做的事情至少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目的。第一,研究问题并撰写微信文章本身就是学习和提高的过程,这对团队所有人都有督促作用;第二,集腋成裘,聚沙成塔。不间断地撰写和发表文章有助于形成相关领域的知识体系,对之后处理案件大有裨益。第三,将文章对外分享,与业界展开学术和实务交流,达到宣传和推广仲裁制度的目的。第四,作为律师,我们应当肩负推进法治建设的使命,不仅要在个案中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应积极回馈社会,为整个仲裁法治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对相关知识进行积累和传播,有助于实现这一点。我记得在公众号开通伊始,经常有人问我们,把这些研究成果毫无保留地分享出来,难道不担心其他人学会了,成为你的竞争对手吗?
2015年4月27日,“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公众号发表了第一篇文章《干货: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裁判规则梳理(上)》。该文章发表后,在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讨论。截至2023年10月,“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公众号已经发表了600多篇专业文章,内容涵盖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境内外商事仲裁实践前沿问题研究。这方面的代表文章有《内地仲裁裁决能否同时在内地和香港地区执行》《是时候重新审视〈IBA利益冲突指引〉了》《仲裁司法审查中“公共政策”的内涵与适用》《国际仲裁:再议国际仲裁中神圣的听审权》《新〈仲裁法〉:初探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之形而上》等。
第二,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分析。这方面我们收集了大量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承认(或认可)和执行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析。
第三,其他法域的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相关的代表文章有《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仲裁庭以间接禁反言为由未审理争议不构成撤裁理由》《中国香港法院判决:是否满足仲裁前置程序属于可受理性问题》等。
第四,投资仲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这方面代表性的文章有《中国老一代BIT项下“征收补偿额仲裁条款”的新解读》《新〈ICSID仲裁规则〉下的投资仲裁——透明度》《投资仲裁:东道国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提出的“早期驳回”申请获仲裁庭支持》等。
第五,国际贸易、私募投资等领域争议解决案例精析及前沿研究。例如,《外贸实务|谨防国际贸易中的冒名诈骗》《疫情之下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如何在仲裁案件中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环中案件:目标公司无可分配利润时投资方的业绩补偿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等。
第六,国际法中的热点问题研究。例如,2020年11月9日发表的《脱欧之于英国国际公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2022年1月14日发表的《制裁·合规|制裁v.反制裁——美国制裁法概览》系列文章。
通过多年的持续学习和输出,环中所基本建立了一个在商事仲裁和投资仲裁领域的知识管理体系。公众号开通八年后,正值环中所建所三十年,我们将“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公众号中发表的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汇集编撰成本书。这既是对我们近年来研究成果的总结,也是对多年陪伴我们的读者朋友的回馈。期待本书能够成为业界同仁、仲裁学习者和爱好者实用、好用的工具书。后续我们还会将其他专题的微信文章编撰成册,供大家参考!如对读者能有所帮助,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本书收集的案例涉及面广,且由团队多人完成,因此难免存有错误和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最后,我要感谢帮助这本书成书的每一位同仁、同事、朋友!感谢陪伴我们这么多年的读者朋友。你们的支持和关注,是我们不断坚持写作和分享的动力;感谢多年来一直关注我们的业界同仁;你们的每一次转发、评价、建议,对我们都是莫大的鼓励和支持。
感谢曾经或正在为公众号供稿的团队伙伴,正是你们的努力,才有“环中商事仲裁”微信公众号的硕果累累。特别感谢以下律师:刘美邦、刘净、邢媛、李海涛、谢小松、赵雪、张甜、甘瑞芳、刘银、胡慧中、陈晓峰、刘晶晶、何蓓、方圆、马崧月、肖茜、耿朋朋、陶欣舳。这些律师都是曾经或正在环中所工作的同事。
感谢为本书出版作出贡献的律师邢媛、潘文静、甘瑞芳、耿朋朋、陶欣舳、何蓓、肖茜、马崧月等。正是你们认真细致的沟通、整理、审校工作,才促成了本书的成功出版。
王雪华
二〇二三年十月金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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