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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新修订)编辑推荐: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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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修正版)
刑事法律解释汇总
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
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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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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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新修订)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及其解释为中心,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二)》修订,通过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刑事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法基本法律制度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尤其是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认定上的特别规定,并收录决定、立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了解我国刑事实体法的基本规范,遵守国家法律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第3版)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新修订。本书通过提炼主旨、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整部民法典进行解读,对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格权编这七编的1260个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观点鲜明准确;语言通俗精练。第三版重点吸纳2022年5月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与民法典条文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书中呈现典型意义,读者可扫描二维码获取案例全文。通过本书,可以使普通大众了解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内容简介:
本书以2021年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为脉络和主线,以《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通过条文注释、关联法规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内容逐条进行讲解,全面且详细地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体系框架、主要内容等。本书根据全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订,内容更加全面,并收录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文件,以供读者准确掌握。这是一本主要面向普通大众与实务人士,供其查阅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内容,遵守司法秩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用型法规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全新修订)部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注释本(第3版)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四编 人 格 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 姻 家 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 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 权 责 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 则
附录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和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九条 【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 【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 【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 【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 【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失败】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或反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撤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宣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受理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审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 【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六条 【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宣告失踪】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宣告死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管辖与申请】
第一百九十九条 【医学鉴定】
第二百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管辖与申请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 【撤销判决】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与执行】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 【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第二百三十条 【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停止支付】
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 【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九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六十条 【指定交付】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三条 【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执行中止】
第二百六十八条 【执行终结】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七十二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七十三条 【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 【书面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诉或者反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百八十一条 【涉外管辖优先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 【送达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 【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协助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 【协助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 【文字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协助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三百条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百零一条 【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第三百零二条 【中止诉讼】
第三百零三条 【复议】
第三百零四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法律适用】
第三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相 关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2022.4.1修正)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2019.12.2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2020.12.29修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6.26)
附录二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附录三 增 补 法 规
(通过二维码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2020.12.29修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24)(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6)(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及种类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九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六十条 严格排除原则
第六十一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
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与撤销
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一百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与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主体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 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笔录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和批准手续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隐匿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 证据转化
第九节 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百六十一条 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二条 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八条 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符合特殊条件的撤销案件、不起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七条 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 评议、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认罪认罚案件采纳检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
第二百零二条 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二百零三条 判决书
第二百零四条 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 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 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询问被告意见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审理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程序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转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八条 抗诉的提起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对裁定的第二审
第二百四十一条 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 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五十四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执行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六十三条 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六十九条 社区矫正
第二百七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 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七十五条 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 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七十八条 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条 社会调查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八十一条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其他规定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 和解情形
第二百八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条件和管辖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第二百九十三条 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判决书的送达和上诉、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重新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三百零一条 终止审理情形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三百零三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条 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三百零六条 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法律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6)
一、管辖
二、辩护与代理
三、证据
四、强制措施
五、立案
六、侦查
七、提起公诉
八、审判
九、执行
十、涉案财产的处理
十一、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26)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十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
第三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四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五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六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涉案财物处理
第十九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 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 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开庭准备
第三节 审判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 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12.30)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八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审查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九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辨认
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节 通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
期限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八节 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
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刑事立案监督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七节 死刑复核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第七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
第九节 事故检察
第十五章 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章 附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7.20修正)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羁押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三节 撤案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八节 鉴定
第九节 辨认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
没收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
医疗程序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则
附录二
图表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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