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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206055丛书名: 四川省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教材
《中公版·2024四川省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教材:卫生公共基础》由中公教育医疗卫生系统考试研究院依照考试大纲精心编著,考点详尽,每个知识点均按照大纲要求进行呈现,依据考试真题细化讲解内容,以图表、图片等多种形式呈现;经典例题与知识点对应,命题难度和风格紧密结合真题,有助于同步学习和同步检测;关键词句画线,对重难点知识、常考知识进行波浪线标注,帮助考生熟悉考点,加强记忆;加入Tips模块,对一些考点进行总结、点拨、拓展,使考点间紧密联系,更利于理解。
《中公版·2024四川省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备考教材:卫生公共基础》包含相关基本知识、医学基本知识、中医学基本知识三大部分,涵盖了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可有效帮助考生扩充知识储备,构筑完善的知识体系。
目录
第一部分相关基本知识/1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知识/2
考点一基本概念/2
考点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
第二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5
考点一基本概念/5
考点二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和分类/6
考点三疫情报告时间和方式/7
考点四疫情控制/8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相关知识/10
考点一基本概念/10
考点二医疗机构的管理/11
第四章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相关知识/15
考点一基本概念/15
考点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管理/15
考点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18
第五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知识/20
考点一基本概念/20
考点二突发事件的分级/20
考点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20
考点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22
第六章血液管理相关知识/25
考点一基本概念/25
考点二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对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25
第七章母婴保健相关知识/26
考点一产前诊断的概念/26
考点二婚前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26
考点三孕产期保健服务的主要内容/27
第八章医疗事故处理相关知识/28
考点一医疗事故的概念/28
考点二医疗事故的分级/28
考点三医疗事故的处置、鉴定和赔偿/28
第九章中医药相关知识/35
考点一中医医疗机构的概念/35
考点二中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35
第十章基本药物制度相关知识/37
考点一基本药物的概念/37
考点二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范围的药品/37
第十一章侵权责任相关知识/38
考点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尽的义务/38
考点二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规定/38
考点三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规定/39
第十二章思想道德修养相关知识/40
考点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40
考点二社会公德/41
考点三职业道德/41
第二部分医学基本知识/43
第一章人体解剖学知识/44
考点一概述/44
考点二运动系统/46
考点三内脏系统/67
考点四脉管系统/90
考点五感觉器/104
考点六神经系统/110
考点七内分泌系统/122
第二章组织学知识/124
考点一细胞的基本结构和功能/124
考点二上皮组织/127
考点三结缔组织/128
考点四血液/130
考点五软骨和骨/132
考点六肌组织/134
考点七神经组织/134
考点八循环系统/135
考点九皮肤/138
考点十免疫系统/138
考点十一内分泌系统/141
考点十二消化管/142
考点十三呼吸系统/143
考点十四泌尿系统/145
考点十五生殖系统/146
第三章生理学知识/148
考点一生理学概述/148
考点二细胞的基本功能/151
考点三血液的功能/156
考点四血液循环/160
考点五呼吸/164
考点六消化和吸收/170
考点七能量代谢与体温/176
考点八肾的尿生成功能/178
考点九感觉器官的功能/180
考点十神经系统的功能/184
考点十一内分泌/189
第四章生物化学知识/193
考点一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193
考点二核酸的结构与功能/197
考点三酶/202
考点四糖代谢/204
考点五脂类代谢/211
第五章病理生理学知识/217
考点一疾病概述/217
考点二水和电解质代谢紊乱/221
考点三酸碱平衡和酸碱平衡紊乱/224
考点四缺氧/229
考点五发热/231
考点六应激/233
考点七休克/236
第六章医学微生物学知识/238
考点一细菌学/238
考点二病毒学/246
考点三真菌学/247
第七章人体寄生虫学知识/250
考点一寄生虫的分类、宿主、生活史和致病作用/250
考点二寄生虫病的流行与防治/252
第八章医学免疫学/255
考点一免疫细胞/255
考点二免疫球蛋白/257
考点三补体系统/259
考点四细胞因子/260
第九章药理学知识/262
考点一药物效应动力学/262
考点二药物代谢动力学/265
考点三影响药物效应的因素/270
第十章病理学知识/272
考点一细胞和组织的适应与损伤/272
考点二损伤的修复/280
考点三局部血液循环障碍/282
考点四炎症/287
考点五肿瘤/290
第十一章医学心理学知识/295
考点一概述/295
考点二心理评估/297
考点三心理应激与心身疾病/298
考点四健康行为/300
考点五患者心理/306
考点六医患关系/308
第十二章医学伦理学知识/311
考点一医学道德/311
考点二医学伦理学/312
第十三章循证医学知识/315
考点一概述/315
考点二循证医学实践的基本条件、步骤和方法/317
考点三循证医学证据的分类、分级和推荐/321
考点四循证医学证据的来源与检索/322
第三部分中医学基本知识/325
第一章中医基础理论知识/326
考点一中医学的哲学基础/326
考点二精气血津液神/329
考点三藏象/334
考点四经络/339
考点五病因/342
考点六病机/348
考点七防治原则/352
第二章中医诊断学知识/355
考点一问诊/355
考点二望诊/371
考点三舌诊/389
考点四闻诊/396
考点五脉诊/402
考点六按诊/409
考点七八纲辨证/412
考点八病性辨证/416
考点九脏腑辨证/421
考点十其他辨证/426
第三章方药学知识/430
考点一药性理论/430
考点二中药的配伍和使用/432
考点三方剂与治法/435
考点四方剂的组成变化与剂型服法/436
第一部分
相关基本知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知识
考点一基本概念
一、国体
(一)国体的内容
宪法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三)爱国统一战线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二、政体
政体是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公民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考点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续表)
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
人身自由 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退休人员的
生活保障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物质帮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文化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的规定如下: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二章
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考点一基本概念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
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疫点、疫区
疫点,是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四、菌种、毒种
菌种、毒种,是指可能引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五、医院感染
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六、医源性感染
医源性感染,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七、消毒
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考点二法定传染病的种类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1)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辨析]2008年5月,《卫生部关于将手足口病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通知》将手足口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
2013年1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部分法定传染病病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将人感染H7N9禽流感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将甲型H1N1流感从乙类调整为丙类,并纳入现有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解除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2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猴痘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考点三疫情报告时间和方式
一、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疫情的报告,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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