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1219
侵权责任法学专家程啸教授逐条、深度系统、精细解读
- 深厚理论功底深度解读
结合侵权法基本理论,深入阐释条文
- 独立学术态度客观探讨
立足学术探讨,客观评述法律
- 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统一
回应实践难题,指引解决方向
本书作者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结合侵权法的基本理论,从条文要旨、理解与适用、疑点与难点和相关规定四个方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进行了逐条、深度的解析。本书是广大律师、法官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了解该司法解释,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必*参考用书。
【条文要旨】精准提炼条旨,快速定位内容
【理解与适用】阐释法条涵义,指明适用要点
【疑点与难点】聚焦前沿问题,指引解决思路
【相关规定】列举相关规定,拓展适用规范
目录
Contents
第一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财产损失赔偿】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之性质
三、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侵权赔偿责任人与请求权人
◆ 疑点与难点
一、监护权是否属于身份权
二、不属于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几种情形
三、父母一方擅自非法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行为也构成侵害监护权
◆ 相关规定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严重精神损害的界定与判断标准
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 疑点与难点
一、我国法律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
二、刑事案件中侵害监护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 相关规定
第三条【被监护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与侵害监护关系的损害赔偿的关系】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期间死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疑点与难点
一、被监护人脱离监护期间死亡的人身损害
二、被监护人死亡时监护人奔丧费用的赔偿问题
三、民政部门能否就被监护人的死亡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相关规定
第四条【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诉讼主体】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三、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时的诉讼主体
◆ 疑点与难点
一、委托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关系
二、监护人与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受托人之间的协议的效力
◆ 相关规定
第五条【监护人责任中赔偿费用的支付】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过错能力的问题
三、监护人责任中赔偿费用支付顺序的性质
四、为被监护人保留必需的费用
◆ 疑点与难点
一、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用于支付赔偿费用的具体问题
二、被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绝对权请求权与赔礼道歉的侵权
责任
◆ 相关规定
第六条【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成年而被诉时已成年的责任承担】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被监护人被诉时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承担
三、被监护人在侵权诉讼时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主体
◆ 疑点与难点
一、被监护人在侵权诉讼时精神疾病治愈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 相关规定
第七条【未成年子女侵权时父母的责任形态】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父母就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 疑点与难点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可否约定监护人责任的承担份额
◆ 相关规定
第八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权的责任承担】
◆ 条文要旨
◆ 理解与适用
一、本条的规范意旨
二、离异夫妻就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三、离异夫妻内部的责任份额的确定与追偿权
◆ 疑点与难点
夫妻离婚协议中对于监护人责任份额的约定
◆ 相关规定
… …
自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施行后,不少人都担心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可能就《民法典》颁布过多的司法解释,甚至怀疑将来极可能出现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的总条文数超过《民法典》的总条文数(1260条)的情形。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多数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应当充分立足审判实践,坚持问题导向,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点难点,同时遵循必要的原则,不一味求大求全,追求体系。只有《民法典》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适用上的争议,或者有些问题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才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2024年9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第七编“侵权责任”作出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问题,如侵害监护关系的侵权赔偿责任、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高空抛物致害中的责任承担方式等。
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方面,重视对《民法典》的体系化理解,不是孤立地去解释某个条文,而是在体系中思考不同侵权责任与相关制度规则的适用关系,从而将各种可能并存的侵权责任形态的关系都考虑得比较清楚。这一点比较鲜明地体现在对侵害监护关系侵权责任与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的侵权责任关系的规定(第1条至第3条);对于教唆帮助侵权、监护人责任、委托监护中受托人责任之间并存适用关系的规定(第10条、第12条和第13条);对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中具体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这三者的适用关系的规定(第24条、第25条);等等。
另一方面,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的密切结合,注重将实体法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加以贯彻落实。例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多处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包括第1189条规定委托监护中受托人有过错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93条规定的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这些条文中的“相应的责任”是什么意思?其与监护人责任、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以及承揽人的责任之间究竟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抑或其他责任承担方式?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0条、第16条和第18条将之明确为部分的连带责任,即监护人、承揽人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而受托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定作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承揽人或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抑或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都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它们之间在相互重叠的部分内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总额不能超过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的范围。再如,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和第1201条分别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和教育机构有过错的,要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法上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上都被理解为“相应的责任”。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4条和第24条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建筑物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此一来,就真正从程序上保障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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