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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93135
套装包含以下图书:
9787519787998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
9787519793135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8版)
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编辑推荐:
含《刑法修正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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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8版)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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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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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内容简介:
一、内容全面增新扩充
·• 本书含《刑法修正案(十二)》内容,增补了第十六版出版以来至今发布的司法解释
••首次全面收录包括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在内的案例内容,扩容20多万字。
••• 精准细化梳理、层次分明展现:「刑法修订」「相关法规」「立法解释」「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指导案例」「 公报案例」「 典型案例」「量刑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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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关照读者频繁翻阅使用的需求,本版全新升级软精装版本,精巧美观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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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8版)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在体例上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角的编辑体例, 自2005年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欢迎与好评,每年再版修订至今已畅销了17个版本,成为口碑享誉市场的畅销法律工具书。本次第18版新版修订及时更新了2023年9月至今的司法解释并增添了相关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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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部分目录:
第一编 总则(第1~101条)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1~12条)5
第二章 犯罪(第13~31条)14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13~21条)14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43
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25~29条)44
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30~31条)47
第三章 刑罚(第32~60条)54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32~37条)54
第二节 管制(第38~41条)60
第三节 拘役(第42~44条)68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45~47条)69
第五节 死刑(第48~51条)71
第六节 罚金(第52~53条)77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54~58条)81
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59~60条)84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61~89条)86
第一节 量刑(第61~64条)90
第二节 累犯(第65~66条)104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67~68条)106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69~71条)117
第五节 缓刑(第72~77条)122
第六节 减刑(第78~80条)128
第七节 假释(第81~86条)144
第八节 时效(第87~89条)153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90~101条)157
第二编 分则(第102~451条)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113条)164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164
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164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165
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65
第106条 与境外勾结的从重处罚165
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65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165
第109条 叛逃罪166
第110条 间谍罪166
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66
第112条 资敌罪168
第113条 本章之罪死刑、没收财产的适用168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条之一)169
第114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69
第115条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71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173
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173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75
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78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79
第120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183
第120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84
第120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185
第120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186
第120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187
第120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187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188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188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189
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89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92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204
第127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5
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206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208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08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210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11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212
第133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215
第133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223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223
第134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232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35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236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236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38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39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240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241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140~231条)243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40~150条)244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44
第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251
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257
第142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260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61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66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274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276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277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280
第149条 本节法条的适用280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280
第二节 走私罪(第151~157条)281
第151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85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295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97
第154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04
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情形305
第156条 走私罪的共犯306
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306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条之一)306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308
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09
第160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310
第161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11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314
第162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314
第162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315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15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21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23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324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324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325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327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328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条)330
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330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34
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335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336
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337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338
第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338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40
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355
第177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58
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61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362
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363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374
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376
第183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处理385
第184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385
第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处理385
第185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386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387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389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390
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93
第190条 逃汇罪393
第191条 洗钱罪395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第192~200条)403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404
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411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412
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413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414
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418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418
第199条 419
第20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20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第201~212条)420
第201条 逃税罪420
第202条 抗税罪424
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425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425
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427
第205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431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1
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3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33
第209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434
第210条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处理437
第210条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438
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38
第212条 涉税犯罪优先追缴税款、出口退税款43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220条)439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442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47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48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450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451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459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460
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466
第220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46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21~231条)467
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467
第222条 虚假广告罪467
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469
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470
第224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74
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477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510
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511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512
第229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514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518
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519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2~262条之二)520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520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529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529
第234条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36
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536
第236条 强奸罪536
第236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542
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543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545
第239条 绑架罪547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548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554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557
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557
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557
第244条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558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559
第246条 侮辱罪 诽谤罪559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568
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569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569
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570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570
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570
第253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570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70
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580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581
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581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581
第258条 重婚罪581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581
第260条 虐待罪582
第260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85
第261条 遗弃罪585
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586
第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586
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586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263~276条之一)588
第263条 抢劫罪588
第264条 盗窃罪598
第265条 盗窃罪607
第266条 诈骗罪608
第267条 抢夺罪625
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628
第269条 抢劫罪628
第270条 侵占罪630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630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634
第273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638
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639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643
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643
第276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644
第六章 ….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8版)部分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第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
第7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 两审终审制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 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 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6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7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8条 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19条 职能管辖
第20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5条 地域管辖
第26条 优先、移送管辖
第27条 指定管辖
第28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29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30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1条 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2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33条 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第34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委托辩护的形式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35条 法律援助辩护
第36条 值班律师制度
第37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38条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9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40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第41条 辩护人申请调查取证权
第42条 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原则
第43条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第44条 辩护人的义务
第45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6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47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48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权利
第49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与控告权
第五章 证 据
第50条 证据及其种类
第51条 举证责任
第52条 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53条 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54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第55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56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57条 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核实与处理
第58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第59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60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
第61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第62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3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64条 证人、鉴定人与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第65条 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及待遇
第六章 …
刑法一本通(第十七版):
第十七版前言
随着2023年末《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通过,本书作为刑法工具书,也及时进行了相应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确定刑法典最新全文,增补了本书第十六版以来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案例。考虑到高质量的刑事案例是推动中国刑法学发展的重要动力,故本书还收录了一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与公报案例,导致本书又增加了21万多字的篇幅。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两高多年来一直努力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若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算起,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有10多年的历史。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由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当然,如果着眼于实质,从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第一批公报案例算起,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就有近40年的历史。如何整理、编纂案例指导制度下的繁多案例,已经成为一个紧迫且重要的课题。
本书向来收录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检索到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合议庭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既然指导性案例具有名副其实的指导机能,法规工具书就必须加以收录,以确保司法人员正确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从本版开始,本书收录典型案例。在指导性案例之外,两高还频繁发布刑事、民事等各类典型案例,有时还联合发布典型案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类案检索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如果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无须再检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和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在类案检索时,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可以作为裁判的参考”,“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具有指导和调节作用……针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并纳入统一法律适用平台数据库。可见,以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故刑法工具书有必要予以收录。两高发布刑事典型案例的目的多样,或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或是为了教育民众进行犯罪预防,或是为了宣告国家政策,或是为了进行政绩宣传,或是为了统一行为的刑法定性或者明确刑法条文的具体适用。显然,只有最后一种典型案例,才有收录价值。本次修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汇编(2009—2021)》(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基本收全了200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裁判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因修订时间紧迫,本书仅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发布的典型案例,这方面有待今后加以完善。
从本版开始,本书收录公报案例。在2010年之前,案例指导制度主要表现为两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发布案例。两高的公报案例多为疑难案件,争议突出、结论明确,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起诉、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目前,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仍在不断以“裁判文书选登”“案例”的形式发布公报案例。如何看待公报案例的地位,是亟需回答的问题。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指出:“针对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从中总结归纳形成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指导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近两年来,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典型案例120多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5号建议的答复》指出:“公报案例等典型案例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尚不能直接作为审判工作的参照进行适用,但是其对于审判经验的总结和积累,还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示范作用。”从这些司法文件的规定可见,公报案例同样具有重要的裁判参考价值,在地位上甚至还高于典型案例,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并不登载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在2017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登载典型案例)。因此,刑法工具书同样有必要收录公报案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因此,本书暂不收录这些将被清理的公报案例,仅收录2011年以来与修订后的刑法相符、具有裁判参考价值的公报案例。还需指出的是,自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已不再发布案例,故本书未收录检察院公报案例。
本书暂不收录其他各种刑事案例。在我国,还有很多较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例,主要包括:(1)创办于1999年的《刑事审判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截至2023年9月已出版136辑,共发布1542个刑事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参与编写或者审编,至少能够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部分法官的意见,因而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可以预见,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提高。(2)创办于1992年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是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之一,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最早、延续时间最长、出版册数最多的案例研究书籍。截至2023年11月,《人民法院案例选》已出版186辑,收录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例。因《人民法院案例选》未对案例进行分类编号,导致一时难以统计刑事案例的具体数量。但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法院案例选》的刑事案例数量远超《刑事审判参考》,因为早在2017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刑事卷》中,就收录有1275个刑事案例。(3)出版于2012年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精选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选送的优秀案例,深入挖掘案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法,编辑而成的精品案例丛书。从2014年开始,刑事案例分册出版至今,2023年度刑事案例分册包含221个刑事案例。(4)出版于1991年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时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遴选全国各地法院选送年度审结案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后改为经济审判)、行政审判案例卷四个部分。遗憾的是,该丛书因故没有继续出版,最后一本出版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有94件刑事案例。
很多读者多次建议,本书起码应当归纳《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裁判要旨并加以收录。目前,确实有一些刑法工具书归纳整理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本书同样承认,这些刑事案例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与理论研究价值,但是,这些案例既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又不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遴选程序也未必严格,因而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其权威性不能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报案例相提并论。事实上,这些案例仅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为指导审判工作以及为研究、教学需要而选编的。此外,《刑事审判参考》所收录的部分刑事案例还存在前后矛盾、彼此冲突的情况。为保证内容的权威性,本书暂不收录这些刑事案例。
《刑法一本通》如同一座错综复杂的老房子,不断翻新、装修已经20多年,编者对此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深怕出错。感谢各位读者对本书的支持与关爱。一些铁杆读者已经陪伴本书多年,并以各种方式就本书的修订、再版提出不少宝贵建议。这些都使编者深感安慰。在此,再次对各位读者表示衷心感谢。此外,本书编辑张心萌女士二十年如一日对本书倾注心力,对此同样表示感谢。
李立众
2024年2月1日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18版):
编 者 说 明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自2005年8月出版以来,因编辑方法实用、新颖,查询方法简单、快捷等特点,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广泛认可与好评,因而得以每年修订再版,至今已出版了17个版本。本次修订时,增加了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机关制发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同时删去了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并校正了若干错漏之处。
本次修订在体例上仍然采用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注脚的编辑体系,以保持其如下优势: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律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律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辑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法律出版社前任编辑曾健先生、邹隐女士和现任编辑张心萌女士等同仁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而卓有成效的劳动,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给予厚爱和支持,特别有不少读者来信就本书的修订提出了非常好的建议,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书是对2024年9月1日以前我国所有有效刑事诉讼法解释以法律文本为线索的一次总梳理,伴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实现法典适用动态性的要求。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不吝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发电邮至[email protected],或者发微信至liuzhiweijs(微信号),以便我们今后修订本书时予以完善。为了弥补纸本书籍难以及时反映刑事诉讼法立法、司法解释最新情况的缺憾,编者特开设“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为xsssfgfzzl),第一时间向读者推送新发布的刑事诉讼法规范,敬请大家关注该公众号。
刘志伟
2024年9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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