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0179641
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失败、纠纷、诉讼等,备注受科研机构关注。作者通过对研究型大学、企业、技术中介机构等创新主体在生态演化中的互动机制进行逐步解构,厘清各类不确定性因素对科技成果转化诉讼形成的作用机制。通过提升诉讼风险识别与防控能力,既能够为研究型大学社会功能属性的提升开辟出一条新途径,也有助于打破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与科技人才培养之间的壁垒。
造成我国研究型大学发生成果转化诉讼的风险因素包括技术风险、合同风险、行为风险和中介风险。研究型大学、企业、技术中介机构和政府等相关部门也未能形成良好的联动机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作者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的培育经验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参与成果转化的各方可以尝试通过风险识别、多维纠纷解决和服务型中介建构等手段有效规避诉讼风险。作者提出,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的防控应当从转变博弈思维、筛选创新伙伴、培养多类型人才和强化风险教育等方面着手,有序构建起符合我国研究型大学创新生态环境发展的要素融合促进机制,多方携手共同促进科技成果治理能力提升。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基本概念
第一节 研究中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风险管理理论
第三节 创新生态学理论
第四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
小结
第三章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挑战
第一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的要素构成
第二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的范式演进
第四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特征与挑战
第四章 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识别
第一节 风险识别方案
第二节 识别过程
第三节 识别结果
第四节 风险因素模型及其案例解析
第五章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的形成机制
第一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中诉讼风险的成因访谈
第二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机制分析
小结
第六章 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中诉讼风险防控经验
第一节 发达国家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表征
第二节 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系统的培育
第三节 国外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中诉讼风险防控经验
第七章 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诉讼风险防控路径的改进建议
第一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生态培育的可行性案例分析
第二节 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防控的路径优化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1研究型大学参与转化相关人员的访谈提纲
附录2企业参与转化相关人员的访谈提纲
附录3技术中介机构、成果转化研究专家的访谈提纲
附录4第五章 受访者详细信息资料表
后记
第一章 绪论
大学通过知识创新使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变化。“十三五”期间,为了应对来自国内外各方面的挑战,通过推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计划等五类科技计划,我国国家创新系统基本上形成了内部创新要素兼备的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为大学、企业等创新部门提供了持续的资源保障。作为高等教育领域输出知识成果和知识人才的重要渠道,研究型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近些年逐渐成为各个领域和部门共同关注的热门议题。
但是,在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背后,大学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品线的过程依然存在着重重挑战,一些未知因素以及相关人员认知上存在盲区,导致转化失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阻碍了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高质量循环互促。
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本章将首先阐述选题的背景,明确研究的核心问题,并梳理国内外关于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的相关研究成果。本章通过对已有研究的综合评述,明确后续研究的具体思路,并选用与之相适应的研究方法。上述安排为研究提供了聚焦现实资料、深入问题核心和研究渠道的机会,从而为研究继承和方法创新创造了可能性。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1.研究缘起
(1)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能力及其成果转化质量好坏关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成败
自21世纪以来,科技成果转化已成为新时代背景下构建与完善国家科技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成为深入推进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如何有效地激励大学与产业通过协同创新推动成果落地,并借此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高产业生产力和改善大众生活水平,已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在应对全球化挑战中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通过吸取世界各国发展史的教训, 我国谋求通过汇集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科研创新实力,以期以“后发者”姿态实现“弯道超车”。近年来,作为当今全球科技创新的后起之秀,我国持续加大对研究型大学知识生产的关注与投入。“十三五”期间,我国在生物基因、高分子材料、超级计算机等研究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研究型大学的贡献功不可没。研究显示,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规模逐年扩大,高等学府源源不断的创新输出对促进国民经济向更高质量发展的贡献愈发明显。2018年,我国3200所大学和科学研究院所签订各类成果转化合作项目超11 000项,合同金额达177.3亿元,同比增长52.2%。值得一提的是,有32家研究型大学展现了高质量转化实力,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合作形式吸引资金超1亿元。众多国内一流研究型大学的名字频频出现在历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榜单之中。
在创新能力提升、经济效益凸显的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却暴露出了管理思维滞后和投入安排不合理的不利情形。虽然我国的科技经费投入总量逐年上涨,但用于支持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扩散的经费在同比缩减。2019年,科技部在支持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服务性支出仅7.2亿元,只占到461亿元科技总支出的1.56%。与此同时,大学用于支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经费与在研发方面的巨额投入不成比例。2019年,教 育 部对大学投入的总经费超过了13 464亿元,但当年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发的全部支出(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究服务和其他部分)仅为44.6亿元。可以说,有关部门尚未意识到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对转化效率和收益提升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问题已经从“是否舍得投入”转向了“如何将钱花在刀刃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十四五”时期以及更长时期的发展对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一是加快科技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都需要强大科技支撑。二是加快科技创新是实现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推出更多涉及民生的科技创新成果。三是加快科技创新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推动国内大循环,必须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水平,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科技创新是关键。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也需要科技实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四是加快科技创新是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从最初提出‘四个现代化’到现在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科学技术现代化从来都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国家战略角度来应对全球化竞争问题,需要特别重视支持和保障工作对创新的推动作用。回看各国历史资料,特别是高等教育史和科技史不难得出结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绝非仅仅来自实验室内部,而是一项综合考虑研究、转化、生产等各个环节的系统性复杂工程。这就要求教育、科技、金融各部门必须认清当下国家科教发展的新形势,在转化资源供给与转化服务支撑方面对研究型大学和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2)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及其化解之道是大学“第三使命”能力建设的一种视角创新
百余年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作为研究型大学的三大核心职能已逐步被各国高教界公认。这三项职能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通过社会服务这一公共职能,“象牙塔”向边界之外的“大社会”传播知识并输出人才;同时,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为大学经费注入了新的活力,反哺了研究型大学教学与科研工作。在国家战略层面,重视、引导和提升研究型大学的社会服务能力,已成为政策改革和治理水平提升的关键举措;在此大背景下,当代研究型大学在各个职能方面追求一流和卓越,这已成为其生存与发展的重中之重。研究型大学在成为“知识产业孵化器”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能够应对外部社会风险冲击的现代大学科研体系,以及构建具备组织协调、及时决策、适度激励、资源调配和制度创新能力的大学创新管理机制,是推动研究型大学实现其社会价值与历史使命的应然路径。
在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及其化解方法的过程中,研究型大学随之扩大了自身的社会服务职能。高等教育领域大量文献显示,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治理失效已经成为近半个世纪以来各国政府和产业各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话题;通过探索风险的防控路径来提升研究型大学的知识扩散能力,进而提高产业部门的知识吸收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已逐渐成为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协力参与的一个共同使命。
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腾飞的道路上,欧美发达国家曾一度领先。20世纪下半叶,随着冷战危机解除,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提前意识到转化能力不足所引发的“肠梗阻”危机,率先对研究型大学的专利及产品的高风险性和高回报性开展开拓性研究。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标志着西方发达国家在科技成果的权属保障、转化时效、风险防控等多方面全面启动了改革进程,该法案也体现了发达国家在后工业社会阶段,转变原有的粗放式、大规模的产业化思路,转而走向“高精尖”技术驱动经济发展的道路。该项法案被《经济学家》杂志评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它开创了美国高新技术与风险资本之间、科研与产业之间融合发展的新局面。《拜杜法案》为美国研究型大学丰富的发明储备提供了转化的新通路,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板。
就我国的研究型大学而言,承认我国创新环境下转化风险的客观存在,深入研究转化风险的内涵和本质,并制定与之相应的防范策略,不仅是顺应一流研究型大学发展方向的可行举措,也是拓宽研究型大学社会服务职能研究的新视角。积极开展国际比较与学习,已成为提升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效能的重要途径。
(3)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诉讼风险问题突出,解决该问题是提升转化效能的重要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研究型大学的科技资源配置方式逐步转向市场经济,这为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新增长点的同时,也在全球化经济环境下引入诸多不确定性因素。1998年左右,我国研究型大学每年获得科技成果约30 000项,其中仅有20%左右的成果成功实现了转化和投产。更为遗憾的是,能达到产业化规模的更是不到5%。虽然经过20多年发展经验的积累,我国研究型大学的转化体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大学的专利授权数量在大量经费的注入下实现了稳步增长。但近些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研究型大学科研成果能够最终实现成功转化并投产的项目仍然仅占总成果的10%左右,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动辄七八成转化率相比仍然有着较大的差距。
想要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有关部门必须在政策和法律方面提供精准支持。在“十四五”期间,我国政府深入实施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将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和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等一系列举措,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得到迅速发展,转化流程中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权属与利益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过程中,我国的各类科技部门法也逐渐产生组合效应,形成了一套有着国情特色的法律政策体系。
虽然相关法案已经颁布并实施,且有关部门在制订和实施科技政策时积极对外学习借鉴,但目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以下三个方面仍面临风险和挑战。
首先,虽然科技成果管理逐步走向专利化道路,但大量待转化优秀成果仍尚待发掘。
在数量方面,图1-1展示了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和专利产出,从近十年统计数据来看,投入与产出均呈现上升趋势,包括财政科学技术拨款、科学基金、教育等部门事业费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在内的实际支出在2017年已达804亿元;与此对应的企业支出也达360亿元。十多年间,研究型大学向大型国有企业、小型国有企业和其他部门提供专利授权的总量增长近20倍。根据《2017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虽然全国各类型高校全年专利授权数量已达到229 458项,但其中通过合同合作形式成功进入转化流程的数量仅4 803件。从近年来投入与产出趋势来看,政府、企业等多渠道的资源注入以及政策环境构建确实有力推动了大学专利授权数量的增长。通过专利化策略,研究型大学的科研成果实现了资产形式和运作方式的转变,使得科技人员能够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保护他们的专利权,这无疑是对知识这一无形资产及其相关利益者的强有力保护。但从整体来看,大量的研究型大学专利成果依然处于“休眠”状态,它们潜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尚未被挖掘。总体而言,专利布局已成为我国研究型大学在未来阶段实现成果价值保护和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的战略转变方向。
附注1:根据 教 育 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出版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06—2018)。
图1-1 2005—2017年中国大学科技成果投入与专利授权数量
在质量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困境凸显了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科技成果从大学内部的知识成果转化为外部市场的成熟产品,这一过程需要政策法规、专业服务、转化评估等多方面的协同支持。然而,近年频现的研究型大学与企业间的转化纠纷,以及技术中介机构破产停运等事例表明,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依然存在产业化不畅的问题。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呈现了数量增长快、质量不断提升、创富效应显现和诉讼风险加剧等特点。一方面,2018年全国1243所大学签订的科技成果合同金额已达75.8亿元(同比增长45.9%),合同项目数达到8 072项(增长10.2%);另一方面,从国内高校当前的产出来看,成功实现转化的项目占比依然处于较低水平,而因转化失败而引发的高校涉诉纠纷却屡见报端。正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需要通过产品落地、生产技术提高来实际推动产业技术升级与产业增值的长期过程,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财富创造的“量”,更要关注能否通过“真转化”来满足科技创新在“质”的方面的增长需求。
诚然,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尊重技术演进与市场化进程的规律,但过于稀少的成果转化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与西方依然存在不小差距,因此,有必要在大学科研过程中加大对有经济潜力成果的发掘,重视影响转化成效的风险,从人力、财力和政策上等多个角度对科研成果转化加以精准扶持。
其次,虽然大学知识产权相关权属逐渐明晰,但利益相关者权益保障安排依然存在“真空地带”。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型大学面临着科研人员转化能力弱、转化热情不足等问题,导致大量科研成果最终成为“沉睡专利”。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美国政府主动采取改革措施,通过《拜杜法案》赋予大学科研人员享有对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实施转化和利用的权利。与此同时,该法案保留了政府的“介入权”,以确保发现问题时有关部门能及时干预并重新安排转化。这创造了研究型大学科技专利商业化运作的新模式。《拜杜法案》及系列相关政策帮助科研人员拓宽了科研经费的渠道,增加了个人所得,实现了高深知识的实用和活用。近年来,其他发达国家也在摸索中推进着本国科技创新体系的改革。例如,日本学习借鉴了欧美的经验,推行发明人奖励制度,激发了大学教职员工和在校生参与发明转化的热情;英国则延续“雇主优先”传统原则,同时赋予院系和发明人专利活用和自主救济等重要权利保障。
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研究型大学科研转化的权益保障体系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一些研究型大学的科研人员由于成果转化权属迟迟无法确定,无奈之下宁可放弃利益与名誉,也不愿“铤而走险”,导致极具前景的成果因为专利权失效、转化权不明等体制机制上的“小”问题而错失转化的“黄金”机会;相反地,少数学者却背地里违规转化,从而被扣上了“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在科技市场走向深化发展的过程中,与时代脱节的旧制度体系必将不断引发新的问题。随着社会对大学产权改革呼声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权属、发明人收益和奖励激励措施等制度因素势必成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将导致大量科技成果被闲置并逐渐失效,这不仅打击了科研人员参与转化的热情,还对中下游产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研究型大学独立或联合开发的新技术,在向产业转化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推动力并且面临重重障碍。尽管社会资本大量注入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政策也不乏对学校和企业的鼓励支持,但实际的转化效果还是难以达到预期。转化效率低下,导致投入与产出比例失衡,使研究型大学资产面临高风险,并造成核心科研人员倦怠,加剧了大学的人力资源困境。可以预见,如果科技成果无法商品化的局面持续下去,研究型大学自身的发展将陷入恶性循环。
最后,科技成果转化诉讼等冲突性风险及其挑战正在变得日益复杂。
相比于转化率低、转化难等问题,令管理者更为头疼的是大学因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而暴露在诉讼风险的环境之中。近些年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数量持续增长,因转化失败而引发的各类高校诉讼案件也在增多(如图1-2所示)。研究型大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无法回避转化实践,而一些实践中的困境则暴露出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现实风险。在探索形成多种转化模式与路径的同时,我国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转化资金募集难、企业和大学对成果预期效益认知不足、大学的应诉与风险防控能力薄弱,以及转化配套的法规政策与实践相脱节等问题不断显露出来。这些问题在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给大学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埋下了纠纷乃至诉讼的隐患,成为阻碍创新成果落地的“绊脚石”。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降低诉讼风险,在保障大学科研成果的公共品属性的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将直接关系到大学知识向外转化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附注2:根据国内审理并结案的公开案件统计并制作,日期截止于2020年9月1日。
图1-2 2003—2020年国内研究型大学涉及技术合同类诉讼案件已结案数量统计
为了应对以上问题,我国政府、企业和研究型大学近些年来越发重视对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风险问题的应对,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已初见成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 教 育 部、财政部等中央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学校、科研机构通力协作,围绕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战略提出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其中:
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流程,2008至2015年,科技部先后分6个批次评选出455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为了激发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力,一些研究型大学通过在内部设立成果转化岗,在职称评审中增加转化类考核指标,以及优化离岗创业与校外兼职的审核流程,把激励在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主动参与转化工作做实做细。一些研究型大学组织成立了能够分析并申请专利的服务团队,通过聘请专业团队开展精细化辅助辅导工作,切实拓展了在校科研工作者的全球化、全领域视野,提高了他们的专利保护与转移水平。
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给出下一阶段的具体目标,其中特别明确“十四五”期间要“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要充分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将具体措施写入政府工作计划,能够体现国家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改革的决心。加快知识链、产业链和创新链耦合,能够提升研究型大学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转化的各环节的效率,使创新引领发展这一理念落到实处,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根基。
科技成果的“真转化”与“快转化”已成为各个子系统迫切需要通力协作的共同目标。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治理工作中,有关部门正逐步将风险意识纳入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失灵问题的治理体系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战略规划之中。
2.研究的理论意义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量,不仅是当前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也是我国研究型大学在迈向“双一流”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在实践层面,我国研究型大学的成果转化工作相较于欧美等国起步较晚。在研究层面,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推动相关问题的政策研讨,各学科在此研究领域的发展相对发达国家而言较滞后。当然,我们不能忽略特定历史环境,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整体科研投入水平相对不足、国际科研合作交流不多、特殊时期科研秩序不正常对创新转化的影响。邓小平在一九八五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提出,若要解决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应当从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这两个中央层面的体制改革着手。这也为后续研究与实践的开展奠定了发展主基调。
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国内学者对成果转化相关问题的研究日益重视,共性问题引起了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的广泛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客体特征、转化模式、成果形态等内容差异显著,导致在不同学术视角下的解读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本研究旨在透过风险—诉讼机制这一研究视角,尝试丰富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问题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
(1)为研究型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提供更丰富的理论视角
从成果转化诉讼的角度开展产学研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学者和科研管理人员提供更为灵活的考察思路和视角。博士生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会开拓多种视角去分析和研究问题,这就要求对既要吸收和采纳已有研究,同时敢于怀疑和批判,以批判性的研究视角对待以往的研究结论。具体来说,过去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集中在总结成功个案的转化经验,或者分析失败典型个案在转化管理或转化制度方面的不足,而对于有较大样本规模的、面向减少转化诉讼风险的实证研究则相对较少。本研究旨在丰富和深化研究型大学科技成果管理的基本理论,使研究型大学的科研管理能够兼容并包地吸收成功和失败案例的经验和教训,并加强对各类型案例的经验提炼。此外,本研究还致力于丰富当前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在实证层面的案例化研究,通过探索产学合作的风险防控路径,开拓研究型大学科技管理研究的新路径。
(2)从理论源头破解科技创新的“宽容悖论”
科技创新事业中,失败是常态。化解不确定性因素的第一步就是理性承认并敢于面对不确定性,而非消极地放任不确定性对创新的潜在影响。正如钱学森所言:“正确的结果,是从大量错误中得出来的;没有大量错误做台阶,就登不上最后正确结果的高峰。”实践表明,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工作是一种面向未知领域探索的实践活动,这一过程所遭遇的不确定性使得科研工作成为一个“冒险”职业,其工作成果充满变数。
然而,研究型大学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同时,不得不面临一种“两难困境”:宽容失败则必然引发利益相关方指责,而不宽容失败则会陷入治理失败后更为尴尬的舆论境地。如何从容、客观地面对风险话题,探索研究型大学对科研失败的宽容底线,是研究者和管理者通过借助科技伦理与组织文化多样性等多方面探讨来推动科研管理创新的一条新路径。尊重科技创新的科学规律,释放更广阔的创新空间,激发系统内外的创新活力,要求创新参与者一方面应学会宽容失败,允许和鼓励各种“试错”行为;另一方面,应明确宽容的底线,尝试建立责任机制来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因此,如何将风险研究和风险意识普及并引入对成果转化问题的研究中,从而指导科研工作,是推动研究型大学化解风险的重要一步。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通过在理论上探索研究型大学如何有条件地宽容失败,能够约束研发人员和转化管理人员的行为,并为优化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提供可能,进而通过化解科技创新研究的“宽容悖论”,使得研究型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和实践工作不再畏惧“风险”。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