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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96327丛书名: 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
权威性:权威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方针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第七条 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条 监督部门沟通配合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情形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协作
第二十条 卫生、农业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布
第三十二条 食品安全标准的跟踪评价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三新”产品许可
第三十八条 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条件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第四十三条 食品规模化生产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生产企业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自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要求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对集中用餐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要求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六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
第六十八条 散装食品标注的要求
第六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 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要求
第七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销售要求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要求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
第七十六条 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制度
第七十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
第八十二条 材料的真实性和保密等要求
第八十三条 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人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第八十七条 抽检
第八十八条 复检
第八十九条 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
第九十二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等的程序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的义务
第九十五条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的应对措施
第九十六条 境外食品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生产企业的备案与注册
第九十七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第九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信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评估和审查职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百零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三条 应急处置、报告、通报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报告
第一百零五条 防止、减轻社会危害的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责任调查
第一百零七条 事故责任调查原则、主要任务
第一百零八条 调查部门的权力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快速检测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奖举报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进行责任约谈
第一百一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 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一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进出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拒绝、阻挠、干涉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虚假宣传和违法推荐食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府不作为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有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法实施执法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特殊食品的安全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管体制的调整
第一百五十四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1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9.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节录)(2021.4.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3.12.29修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1.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6.15)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10.22修订)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12.26修正)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4.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4.12)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9.29修正)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10.23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1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2.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18修正)
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读者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我社开创性地推出了“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至今已十余年。本丛书历经多次修订完善,现已出版近百个品种,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已经成为广大读者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之必选图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出版机构权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等荣誉称号,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2.编写人员专业。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编写,确保图书内容始终紧跟法治进程,反映最新立法动态,体现条文本义内涵。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给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待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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