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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361450丛书名: 北京大学人文学科文库·北大外国哲学研究丛书
探正义之源,解罗尔斯之谜,何怀宏教授带你读懂正义论的真谛!
作为何怀宏教授的学术力作,《罗尔斯正义论研究》全面系统地剖析了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何怀宏教授自20世纪80年代翻译《正义论》以来,持续关注并推进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罗尔斯正义论研究》是其多年学术研究成果的结晶。
《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系统梳理了正义理论的演进史,探讨了罗尔斯正义论产生的影响,作者从追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渊源,剖析其与古代契约正义思想及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紧密联系入手,逐步揭示出正义理论的现代性问题,并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原则、应用和证明方法进行了条分缕析的梳理,充分展示出了罗尔斯正义论的面貌,同时也为读者勾勒出了一幅清晰的西方正义理论的发展路线图。同时,作者立足中国学者视角,从多文明、长时段的维度对正义理论展开了深刻批评。
目 录
引? 言 一种现代正义论…………………………………………………… 1
第一章 契约正义思想的历史渊源… …………………………………… 8
一、“契约”概念的蕴含… ……………………………………………… 9
二、古希腊的契约伦理思想… ………………………………………… 18
三、古罗马:契约法与自然法… ……………………………………… 26
四、统治契约论… ……………………………………………………… 36
第二章 正义原则的逻辑与根据… ……………………………………… 47
一、霍布斯:保存生命… ……………………………………………… 48
二、洛克:维护自由… ………………………………………………… 55
三、卢梭:渴望平等… ………………………………………………… 64
四、正义原则的逻辑… ………………………………………………… 74
五、正义原则的根据… ………………………………………………… 84
第三章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形成… …………………………………… 103
一、罗尔斯的生活与著述… ………………………………………… 103
二、《正义论》一书的主要思想和篇章结构… ……………………… 110
三、《正义论》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 ……………………………… 123
第四章 正义原则的优先性……………………………………………… 131
一、一些概念的说明… ……………………………………………… 131
二、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 ……………………………… 136
三、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 145
第五章 平等的基本自由………………………………………………… 155
一、基本自由的体系… ……………………………………………… 155
二、基本自由的优先性… …………………………………………… 160
三、自由的一个应用:公民不服从… ……………………………… 169
第六章 公平机会与差别原则… ……………………………………… 177
一、公平的机会平等… ……………………………………………… 178
二、利益差别的限制条件… ………………………………………… 184
三、两个正义原则的基本倾向… …………………………………… 189
第七章 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 ……………………………………… 193
一、原初状态的设计… ……………………………………………… 194
二、正义原则的择出… ……………………………………………… 203
三、契约论作为一种证明方法… …………………………………… 210
四、“反思的平衡”… ………………………………………………… 220
第八章 批评与发展……………………………………………………… 231
一、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 ………………………………………… 231
二、一些来自其他方面的批评… …………………………………… 256
三、一种综合的考虑… ……………………………………………… 265
四、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 268
五、从国内正义到国际正义… ……………………………………… 277
第九章 信仰与初衷……………………………………………………… 282
一、对“自然主义”的批判所奠定的反目的论立场… …………… 284
二、对共同体的强调与批判“自我中心主义”… ………………… 290
三、对上帝的信仰与人间正义… …………………………………… 299
第十章 结 语… ………………………………………………………… 308
一、生命原则与法律正义… ………………………………………… 308
二、探索中国的正义理论… ………………………………………… 322
附录一 罗尔斯的思想遗产……………………………………………… 334
附录二 一个译名的斟酌………………………………………………… 341
罗尔斯生平著述年表……………………………………………………… 353
引言 一种现代正义论
别人自然也可以提出其他的正义理论。而罗尔斯构建的正义论有一种鲜明的时代和社会特征,它不仅是一种正义论,而且是一种现代的正义理论,观其主旨、影响和趋势,它还是在现代西方社会占主流的一种正义理论。
我想区分两种思想,一种是“作为概念的思想”,亦即在思想者那里已经形成了概念、理论乃至理论体系的思想。比如哲学家就是处理概念的,而且是最为普遍和抽象的概念,哲学也是一种概念的艺术。这种概念的思 想体系往往是由知识分子为之。另一种是“作为观念的思想”,此种存在于所有人中。这些观念自然也是概念,并且会不断受新的思想概念影响,但是,究竟哪些思想概念会变成社会上流行一致的普遍观念,或者说,哪些思想概念会对社会产生影响,以及产生多大的影响,能不能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则要受到从人性到时势的种种因素的推动和限制。有志改造世界的思想家大概都希望自己的理论成为人们心中的普遍观念。反过来,社会上开始流行或正在萌芽的观念也常常会被思想家纳入他们自己的思考,变成比较固定的概念或理论体系。罗尔斯注意到了这两种不同的思想,所以,他提出了“反省的平衡”的论证方法,试图在他的正义理论和社会流行的正义观念之间进行一种不断的相互修正和平衡。
现在我想将罗尔斯的现代正义理论与古典的、传统社会的正义理论和实际观念做一些比较,后者的一个合适对象是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尤其是 因为其著述中还反映了一些常识的正义观。柏拉图的正义理论或者说正义 的最高理想、正义的理念主要是在《理想国》中提出来的,而该书也注意 到了社会流行的、常识中的正义观念。在《理想国》的前两卷里,柏拉图列举了下面三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正义观点。
第一种是玻勒马霍斯表述的正义观,是常识性的,也是法律的正义观点,那就是“有话实说,有债照还”“欠债还钱”“对敌恨对友善”。这首先是一种消极性的、交换性的正义,尤其是生意人的正义,是诚信的要求,即正义是诚信守约。其次还含有对友善、对敌恶,忠于自己的城邦,这还可修正为一般性的规则:对好人善、对坏人恶,或以善报善、以恶报恶。这已经有“给各人所应得的”之义。这是对正义的一种正面的表述,也是最具有普遍性的规范,即不仅在雅典和其他希腊城邦,在任何社会大概都有一种底线伦理的意义。维护这种正义观及其相应法律,应该说是对弱者和普通人更有利的。
第二种是色拉叙马霍斯阐述的“强权即‘正义’”的正义观,这里的“正义”是打引号的,是强者口中的“正义”(强有力的统治者甚至也能将其特殊利益在法律上予以体现)。而揭破这一所谓“正义”的真相的观 点反而可以成为一种被统治者的批判的武器,它指出统治者所说的“正义”后面常常隐藏着他们的特殊利益。这一揭示有其积极意义,但它后面也可能隐藏着一种正义和道德的虚无主义,即它也可能走向否认一切“正义” 的语词,否认有任何真实的正义存在。所以,它可以说是对正义之反面的、负面的表述,在社会上也会广泛流行,可以同时为强者和弱者所用。它可以增强我们的现实感,使我们认清现实的同时也要谨防虚无主义。
第三种正义观则是格劳孔阐述的平衡强者和弱者的契约正义观。格劳孔试图从正义的起源和本质来定义正义: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干坏事不受罚,即很强、近乎超人)和最坏(遭遇罪行没法报复、近乎弱者)的折中和妥协,于是订立法律和契约来约束所有人(强者和弱者的平衡)。这一正义观已经开始有些超越普通人的常识,并具有一种试图看清正义本质的理论思考的特征。但它同时也还是一个具有现实感、基于人性论的定义,包括承认人有自利乃至自私的一面: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正义和不正义的人如果有了隐身指环,大概会做同样不正 义的事情。“隐身人”的寓言甚至预设了后来的“哲学王”的理想难以成功。这个正义观也可以说是前面两个定义的一个综合,即经由正、反达到了一个“合”。但它的“法治”观念可以说更多地为弱者和普通人辩护,也意味着要约束强者。它还是一种契约正义理论的萌芽,罗尔斯正是把自己看作契约正义理论的一个传人,虽然在他那里,契约正义的内容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上述三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由不同的人提出来颇耐人寻味。第一种正义观是由一个倾向民主法制的外邦商人提出来的,第二种正义观则是由外邦来的一个智者,即政治教师提出来的,第三种正义观则是由一个雅典公民提出来的。第一种是公开流行的常识,第二种统治者会秘而不宣, 第三种则已经是一种理论化的常识。在《理想国》的前两卷苏格拉底虽然对三种正义观都进行了质疑(特别是前两种,又尤其是对第二种),但也并不是完全否定对方,而是提醒对方他们的正义观点是需要反省的。他真正的观点则要等到别人都说完了才说。
在讨论了这些正义观之后,《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详细阐述了一种理想的正义观,那就是著名的哲学家为王,同时三个等级各自做好自己的事、各安其分、各尽所能的正义观。他尤其致力于高层以至最高层,详细说明了在护卫者阶层实行共产制,如何培养和训练他们,哲学家如何从中产生等。但是,按照一些学者的解释:仔细察看柏拉图的阐述,由最智慧者实行统治的理想几乎不可能真正实现,甚至柏拉图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它只是作为一种理想的概念,更为实际可行的较好政体倒可能是一种法律统治的政体。
当然,即便否定哲学家为王,某种“王圣”而非“圣王”的观念(即 “因王而圣”而非“因圣而王”的观念),以及等级次序的观念还是会现实地在传统社会中保留。另外,我还以为,前面提出的三种正义观并非就被否定了,尤其是第一种常识正义观,它甚至可以说几乎包含在所有常态政体之中,即便能够实现哲学家或最热爱智慧的人为王,他也会维护这种基本的伦理和正义观,即保障交易的正义和忠于自己的共同体。即便作为护卫者的少数人实行共产制度,拥有私产的大多数人还是要交易的。国家肯定也要反对和惩罚诸如欺诈、撕毁合同的行为。它自身也要警惕以强权为正义的腐败,也要平衡强者和弱者、富人和穷人、少数和多数的利益。借用黑格尔的术语,这也可以说是一个“正反合”的过程,一个扬弃的过程。当然,对这三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并不是等量齐观、同等看待,对第一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似乎并不认为它是不对的,而是不够,所以,他后面就提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而对第二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显然认为它是不对的,它实际上是一种僭主的正义观;而对第三种常识正义观,柏拉图显然也意识到统治者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某种同意和认可才能长久地实行统治,以及社会必须各得其所才能和谐,所以他重在说服。
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既有一种古典性,又有一种现代性。所谓 “古典性”,是指他提出一种等级加王制的正义图景,公民将被分为三个等级:大多数生产和经商的人、数护卫者阶层和最高的几位或一位“哲学王”,但这三个等级不是世袭的,而是选拔产生的。所谓“现代性”,是指他的理论并不像其他传统社会的等级王制理论那样,是在几乎没有民主制对照的情况下阐述的,而是在反省雅典的一种发达的民主制度之严重弊病的情况下提出和展开论证的,而民主恰恰也是现代社会流行的政体。所以,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在今天也还有其“现实”意义。一个理论如果能够同时 兼顾“古典性”和“现代性”,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理论还具有一种“普遍性”。
柏拉图的理论比较聚焦于谁来统治而非怎样统治的问题,这也和现代政治理论不同。传统社会更多考虑“由谁统治”,而现代社会更多考虑“如何统治”。而今天无论是“民主”的统治,还是“民意”的统治,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多数人的意愿为旨归,在主导价值观上基本都接受以经济为中心,满足人们对美好的物质生活的愿望。这从近代以来“平等”的呼声大倡就发生了,价值平等将多数人的价值追求推到了首位。我们再从反映了古人正义观念的古代法律的角度看看传统正义和现代 正义的差别。从古希腊城邦到古罗马帝国,直至中世纪的王国法律,虽然实施的范围有宽狭,但反映在其中的传统正义的中心观念都是“各得其所应得”。这里要注意两个观念,一个核心的概念是“应得”(desert):犯罪者应得或应受与其犯罪行为相应的惩罚,付酬或付劳者应当得到其所应当得到的收益或名分地位。还要注意其中的一个观念是“各”,它不是要对全社会进行统一的利益分配,而是要让其社会的成员各自得到他们的收益或惩罚。这“各”可以指群体,但归根结底还是落实到个人。
“各得其所应得”反映出传统的正义是一种“报的正义”,是“报仇” 和“报酬”,但在“报仇”的方面,在建立政治秩序之后,不能是自行复 仇,而只能是交由国家代为“报仇”;而在“报酬”方面,则主要是由个人或国家之下的次级群体自行交易,但是,国家还要尽量维护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平台。这样,前者就是一种司法正义,后者就是一种交易正义。国家不参与直接分配。政府当然要通过收税等手段来维护司法正义和交易平台的成本,还要负担抵抗外敌和国内救灾的费用,但它一般不负责人们交易之后全社会的二次或三次的再分配。
到现代社会,“应得”在主流正义理论中则渐渐失去了自己的道德含义,而“平等”则似乎被赋予了近乎“先天”的道德含义。在罗尔斯的 “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中,“公平”(fairness)实际意味 着“平等”,而不是“fair play”的“fair”含义。对这整个“公平的正义” 的理论,就是本书要着力讨论和仔细分析的。
当代西方评论罗尔斯正义论的文献数量颇为可观,却少见从历史文化角度对之进行的批评,其间的原因似不难发现:首先是因为作者声明他的理论是一种对假设的理想社会的正义原则的理性设计,非历史的概括亦非对现实的直接指导,因而从历史角度批评就有混淆不同领域的危险;其次因为作者和评论者都处在同一个文明类型之中,对某些已经历史地形成的重要理论前提就会视为定论而浑然不觉。
我在翻译完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一编之后,也曾有意深入分析其阐述的某些具体问题,尤其是证明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引人入胜,预许着虽不一定丰厚但却十分可靠的收获,而且,作为在另一个文明形态中成长起来的学术工作者,还特别有必要进行这种训练,但是,在读了一些包括像博弈论一类的论著之后,我却不得不中道而返,这自然与我的专业领域和自认的学术使命有关,但同时还产生的一种强烈感情就是:害怕自己陷入过分细微的枝节之论而忽视了更为根本的问题,所以,虽然我并不想贬低那种细致分析的意义,但它可能是我暂时无力承担也无权享受的奢侈。
所以,我想在别的评论者不会生疑的问题上质疑,在别的评论者认为一目了然的问题上开始,留意于他们不经意的东西,我想不离主航道,而暂不去探寻主航道两旁无数风景幽深的支流,而且我想尽量沿主流上溯,探寻它的源头,察看它与其他河流的汇合处,这也是不离大道的一个保证, 也就是说,首先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进入,努力去发现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 渊源,揭示它与西方历史上相关社会政治思想和观念的联系。
而且,作为一个中国学者,我们的目标肯定不只是解释。显然,我们有自己不同的历史形成的观念体系。而对每一个时代欲有所为的人们来说,也还有一个考虑如何使他们认为是正当、合理的观念进入自己所属文明的历史,从而成为这种历史的能动因素的问题。因此,即使是一本完全评论其他文明的著作,在那露出的冰山的峰顶之下,也还有一个埋在冰水里的巨大的峰体——那就是真正使他耿耿于怀的,他自己所属的文明。试图看清文明的差异、借鉴他人的经验而有所为,有什么比历史的审视更恰当的路径呢?历史的路最长,也最短。历史主义常被看作与理性主义相冲突,真理一沾上历史的边,就似有相对之嫌。这种看法最终会把真理逼入仅为形式科学(数学和逻辑)的狭仄范围,而我认为历史中仍有某种普遍的东西在,理性的任务就是去发现这种东西。
罗尔斯正义论的历史内涵虽不彰显,其理性主义和道义特征却很鲜明。他努力把思辨的概括和细致的分析结合起来,使他的正义理论成为一种完整、前后一致、互相证明的体系。因此,我想我的任务是首先使隐晦的东西变得明显,揭示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历史上的契约伦理思想的联系。我将描述最初实际上是分离的契约和伦理是如何向两端发展的,它们后来才达成一种结合,并顺便要澄清一个由望文生义引起的误解:似乎凡使用了“契约”概念的思想就是后来社会契约论的源头。然后,我要分析契约伦理思想的两种主要形态:统治契约论和社会契约论。我还尝试在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代表那里概括出一种正义原则的逻辑,在康德哲学中探寻现代正义原则的根据。
然后,我想直接进入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分析,联系当代西方其他主要的正义理论观点,来考察罗尔斯理论中道德优先、正义优先的特征,揭示其两个正义原则中蕴含着的内在冲突,以及他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方法的特点和局限,并展示他的思想理论在《正义论》之后遇到的主要批评和自身发展,最后则提出我的一个结语式批评和对在中国建设一种正义理论的初步想法。
总之,本书对罗尔斯的研究既打算做一种历史的、文化的追寻,又做一种理论的、逻辑的探讨,当然,后者更为重要,且始终围绕着他的基本著作《正义论》进行。笔者期望,通过这种历史和逻辑的展示,我们将不仅能准确地理解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蕴含和倾向,也能深入地把握他的 正义理论所继承的一种近代遗产和实质精神,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思想学术成果。
第三章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形成
罗尔斯的《正义论》已成为20世纪的学术经典,这不仅是由于它所触及的领域广泛而深入,探讨的问题真实、迫切而重要,还因为作者穷数十年学术工作之力,又赖其卓越的哲学天赋和分析证明能力,而终于提供了一个全面而又细密、独具特色的正义理论体系。下面我们就先来介绍罗尔斯的生平、著述以及《正义论》的篇章结构和其主要思想的形成过程,以便读者初识其门径和背景,为下一步的分析介绍打下基础。
……
二、《正义论》一书的主要思想和篇章结构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累积近二十年的思考之努力而成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发展乃至英美近年来道德和政治哲学发展之大成,把罗尔斯多年来殚精竭虑力图完善的一种正义观念和证明程序,进一步发 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和自然法传统, 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在此之前,西 方曾有过对“规范性的道德哲学是否还有意义”“政治哲学是否已经死去” 的疑问和讨论,而罗尔斯的巨作表明:诉诸规范和价值的道德与政治哲学 仍然可以保有强大的活力。
《正义论》的成书既是一种体系化的努力,又试图对各种已提出的反 对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正自身,这就自然使它在理论逻辑上更加完善。所 以,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 要的理论著作”,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 等有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书之一,许多大学还开设了专门讲解 这本书的课程。人们在报刊上发表了许多评论文章,出版了一些专门的评 论文集和辅助性读物,并召开了讨论这本书的各种规模的学术讨论会。这 种影响还波及美国以外,《正义论》被译成二十多种文字,在其他国家, 尤其是西方国家激起了热烈的反响。
《正义论》一书产生如此广泛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罗尔斯 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他是作为一个哲学家从道德的角 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然而由于这一对象和主题的性质,他在学科上就必然要涉及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经济 学、社会学等许多领域,而且,他所研究的问题又关系到对每个人来说都 是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因此,他的讨论就不仅为伦理学,而且为其他一 些学术领域的学者所注目,甚至为一般公众所关心。
其次,罗尔斯酝酿和写作《正义论》时期的美国,正处于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等;到 20 世纪 60 年代,在涉外的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 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 生运动,环保运动已初显端倪,与豪富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 目的问题。当时的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 差别原则和代际正义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 建议或希望。
按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 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 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人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待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 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 正义理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 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 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虚拟性和强烈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但所发并非一定通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辨的程度越高,倒越能表现时代的总体面貌。因此,他 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 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
最后一个原因涉及罗尔斯理论的一些特点。20 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齿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 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 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这种现象在哲学的其他一些领域内也同 样存在。而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则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哲学、伦理学潮流的一个重要转折:由形式的问题转到实质性问题;由怀疑和否定转到试图重新肯定;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这个转变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 19 世纪及之前的古典非怀疑论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复归,是对康德、密尔等所代表的哲学传统的复归。罗尔斯明确地谈道:道德理论是一种描述我们道德能力的企图,正义论即为描述我们正义感的一种企图, 与描述我们的语法感需要一种语法理论相类似,描述我们的正义感也需要 涉及原则和理论结构,所以,不能高估定义与意义分析,它们在道德理论 中并不占有中心地位,而是要随基本理论的兴衰而兴衰,而且,实质性地 解释道德观念,反倒有益于意义分析。他说他“希望强调研究实质性道德 观念的中心地位”。但是,罗尔斯又吸收了分析哲学的某些成果,例如, 他在构造其正义论体系时努力避免独断的倾向,谨慎小心地进行逻辑、语 言方面的推敲,仔细琢磨证明的方式,确立自己的有限目标,对一些重大 的根本问题存而不论,以明智审慎来代替道德结论等。罗尔斯正义论的上 述特点引起了学术界乃至一般公众的广泛兴趣。实际上,这种在哲学领域 中转向实质性问题的趋势美国迄今仍在继续,并有加强之势。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 一种试图达到全面和综合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伸缩余地和 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都能从他的著作中各取所需地 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材料或抨击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 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 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 既可以说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和展示社会的理想状 态,而为自由主义左派提供了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 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强调个人自由权利的优先性,而也有自 由主义右翼(美国的保守主义)可以首肯之处。毋庸讳言,他试图为他所 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 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 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 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 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当然,使罗尔斯的正义论产生巨大影响 的最重要原因,还是他所提出的基本观点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深度,是这一 理论体系的博大和精致,这正是我们下面所要介绍的。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它主要用来评价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 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 要价值,罗尔斯则更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 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 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 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 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标并非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 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罗尔斯 的契约论是完全与社会历史分开的。他认为,订立契约的“原则状态” (original position)纯粹是一假设的状态,一种思辨的设计,对它可以有各 种旨在引出不同结论的不同解释;我们可以合理地设置原初状态的条件, 使一个人任何时候都能进入这种假设状态,模拟各方进行合理的推理而作 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 行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这时,各方运用博弈理论中的“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是恰当的,即选择那种其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是最好结果的选择对象。这样,这一规则马 上就排除了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因为功利主义在产生最大利益总额(或 平均数)的前提下容许对一部分人的平等自由的严重侵犯。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lexical order)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 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 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 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 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 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 活。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 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 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个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 一个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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