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51379
“实用版系列”独具以下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用版)》就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并链接关联法条。同时,还收录了保险法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学习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
[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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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核心法规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20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
电子版增值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6月21日)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2018年2月1日)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2022年1月16日)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2年1月10日)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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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而且这种危险程度的增加的情形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则视为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用途所致;二是保险标的自身发生意外引起物理、化学反应;三是保险标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不管由哪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在知悉后,都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范围可以由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通知义务。
典型案例指引
郑某诉某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
案件适用要点:被保险人将约定用途为“非营业个人”的被保险车辆出租给他人,并允许承租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转租,系以获取租金收益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改变了保险标的的用途,且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属于《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条文参见
《保险法解释(四)》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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