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76681
内容简介
《检察案例研究》一书不是单纯的案例编写,而是重视引证、善于说理的案例研究。该书中的每一个案例,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对涉及的核心问题运用理论分析的方法阐明己见,进行多角度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力求做到评析意见依据充分、说理到位、论证严密、观点准确,从审查方法、法律适用、办案思维和逻辑推理等方面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参考。《检察案例研究》案例所涉学术观点对于检察工作、法学研究以及教学工作,乃至普法宣传工作,都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
目 录
序言
刑事诉讼法篇
柳某某故意杀人案
——赔偿巨款能否减轻罪大恶极死刑犯的量刑
陆某贪污罪、挪用公款案
——立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零口供下如何界定案件事实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重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能否对其适用缓刑
曹某某盗窃案
——曹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王某某强制医疗案
——如何把握强制医疗案件证据、适用标准
韩某某强奸案
——不宜关押能否成为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祁某某虐待案
——虐待案件导致后果严重应属公诉案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多次上访、缠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
赵某某、姚某某运输毒品案
——赵某某、姚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合同诈骗案
——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是否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白某盗窃案
——如何正确理解“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王某等五人盗窃案
——劳务派遣合同制看井工人伙同他人“监守自盗”的行为定性
董某某妨害公务案
——什么程度的暴力可达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
李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撤销缓刑裁定书能否作为网上追逃依据
……
刑法篇
证据篇
后记
刑事诉讼法篇
柳某某故意杀人案
——赔偿巨款能否减轻罪大恶极死刑犯的量刑
陆某贪污罪、挪用公款案
——立案但未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下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零口供下如何界定案件事实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重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能否对其适用缓刑
曹某某盗窃案
——曹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王某某强制医疗案
——如何把握强制医疗案件证据、适用标准
韩某某强奸案
——不宜关押能否成为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祁某某虐待案
——虐待案件导致后果严重应属公诉案
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多次上访、缠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
赵某某、姚某某运输毒品案
——赵某某、姚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合同诈骗案
——异地寄押及押解在途时间是否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
白某盗窃案
——如何正确理解“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王某等五人盗窃案
——劳务派遣合同制看井工人伙同他人“监守自盗”的行为定性
董某某妨害公务案
——什么程度的暴力可达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
李某社区矫正监督案
——撤销缓刑裁定书能否作为网上追逃依据
……
刑法篇
证据篇
后记
在线试读
一、审查强制医疗案件证据体系的侧重方向应区别于普通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强制医疗类案件突出了“暴力行为”“危害”“继续危害可能性”这三个关键词,故这类案件的证据也应紧紧围绕以上三点进行证明,这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方向及侧重点。笔者认为,种意见未将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审查侧重点与一般刑事案件相区别,仍然拘泥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体系,未能正确理解强制医疗的意义,故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关于强制医疗案件审查证据应侧重暴力行为本身,笔者在此主要阐述以下关于审查强制医疗案件证据的做法及意见:
(一)首先应排除其他人员作案的可能性,避免真正犯罪嫌
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强制医疗类案件被申请人通常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通常伴有幻听、妄想、无自知力、无判断力,容易受他人蛊惑与利用,故强制医疗类案件在证据标准上首先应排除其他人员作案或者引诱、利用被申请人作案的可能性,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精神病人逃避法律制裁。在本案中,由于缺少目击证人作证,且被申请人精神紊乱,认知、逻辑、表达能力均受到很大影响,故被申请人案发前后表现及现场勘验情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案中,证人证实被申请人案发前后均出现暴力打骂行为,现场勘验笔录中案发地门窗完好,无第三人进入案发现场的痕迹,案发现场尸体摆放及处理情况及其他物证痕迹与被申请人描述相符,结合鉴定意见从而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二)证据审查应紧紧围绕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是否与犯罪
程度相当,行为具体定性、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
素并非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参考指标
强制医疗程序意义在于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让精神病人重新回归社会,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惩治犯罪的意义,故而强制医疗程序证据应紧紧抓住暴力行为本身。而区别于一般类刑事案件的证明体系,即证据着重证实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相当性,已经造成或者极有可能危害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并不将行为本身如何定性、行为后果的有无及轻重、因果关系如何等其他因素认定为主要参考因素,即不能以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来衡量强制医疗必要性。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某反复利用锐器划割死者身体这一行为,已经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至于其划割的是“活体”还是“尸体”,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介入因素等并不是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考量因素。
(三)证据审查应突显被申请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关乎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其认定主观性较强,实践中也容易引发争议,除去对于本次案发行为本身的审查,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证据审查。个方面:应着重审查被申请人以往病例及精神病鉴定意见。
……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这一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强制医疗类案件突出了“暴力行为”“危害”“继续危害可能性”这三个关键词,故这类案件的证据也应紧紧围绕以上三点进行证明,这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方向及侧重点。笔者认为,种意见未将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审查侧重点与一般刑事案件相区别,仍然拘泥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体系,未能正确理解强制医疗的意义,故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关于强制医疗案件审查证据应侧重暴力行为本身,笔者在此主要阐述以下关于审查强制医疗案件证据的做法及意见:
(一)首先应排除其他人员作案的可能性,避免真正犯罪嫌
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强制医疗类案件被申请人通常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通常伴有幻听、妄想、无自知力、无判断力,容易受他人蛊惑与利用,故强制医疗类案件在证据标准上首先应排除其他人员作案或者引诱、利用被申请人作案的可能性,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精神病人逃避法律制裁。在本案中,由于缺少目击证人作证,且被申请人精神紊乱,认知、逻辑、表达能力均受到很大影响,故被申请人案发前后表现及现场勘验情况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案中,证人证实被申请人案发前后均出现暴力打骂行为,现场勘验笔录中案发地门窗完好,无第三人进入案发现场的痕迹,案发现场尸体摆放及处理情况及其他物证痕迹与被申请人描述相符,结合鉴定意见从而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二)证据审查应紧紧围绕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是否与犯罪
程度相当,行为具体定性、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
素并非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参考指标
强制医疗程序意义在于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精神病人侵害,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让精神病人重新回归社会,区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惩治犯罪的意义,故而强制医疗程序证据应紧紧抓住暴力行为本身。而区别于一般类刑事案件的证明体系,即证据着重证实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犯罪行为具有相当性,已经造成或者极有可能危害到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而并不将行为本身如何定性、行为后果的有无及轻重、因果关系如何等其他因素认定为主要参考因素,即不能以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来衡量强制医疗必要性。本案中,被申请人王某某反复利用锐器划割死者身体这一行为,已经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至于其划割的是“活体”还是“尸体”,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介入因素等并不是强制医疗程序的核心考量因素。
(三)证据审查应突显被申请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关乎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其认定主观性较强,实践中也容易引发争议,除去对于本次案发行为本身的审查,还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证据审查。个方面:应着重审查被申请人以往病例及精神病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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