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软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8659671丛书名: 东鉴丛书
1、从法学视角研究中国古代史的海外汉学经典之作,全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传统和社会的运作规则,多次再版,绕不过的经典。
2、尖锐地指出: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法律以刑法为重点,不重视保护个人利益与契约行为。
3、*早以现代法学视角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经典著作,甫一出版就获得学术界高度关注,在读者、学者圈已建立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成为研究、学习中国法治史、中国古代史的书单中必有的经典。
4、总结中国古代律法之特征,追溯国人法律观念之渊源。法治话题始终是社会热点,书中对中国法治传统的总结对现实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比如,传统法律不重视民事行为,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利益法律根本不予保护,以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复杂关系都还在影响着我们现在的法律状况。
5、190个清朝案例展示,生动又充满细节,能让读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社会生态和风土人情有更亲切、确凿的认识,包括了古代社会官员犯罪、强占民女、户籍制度、谋反大逆等罪责的处理,还包括殴授业师、亵渎神明等稀奇古怪的案例信息。
《东鉴丛书·中华帝国的法律》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克拉伦斯·莫里斯和汉学家卜德于1973年合著的中国法律史经典著作,出版以来已成为了解中国古代政治、法律、社会的书。
本书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开设的《中国法律思想》课程讲义为基础扩充而成,主要以清朝的法律为研究对象。全书分为三部分,*部分介绍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脉络;第二部分从《刑案汇览》里挑选了190个典型案例进行具体评析;第三部分分析了《大清律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情况。在分析大量案例和文献的基础上尖锐地指出: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法律以刑法为重点,不重视保护个人利益与契约行为。并集中探讨了儒家伦理与古代中国法律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展读此书,不但可以较全面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传统,而且能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运作、社会生态和风土人情有更亲切、确凿的认识。
“东鉴丛书”还包括待出的《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胡适与中国的文艺复兴:中国革命中的自由主义,1917—1937》《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 : 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日本的战争记忆与社会政治,1945—2005》等。
序
——
篇
中国法律初论
章
中国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清帝国的法典及其编纂史
第三章
刑事制度
第四章
司法制度
第五章
《刑案汇览》
第六章
从《刑案汇览》看中国的社会与政府
——
第二篇
清帝国案例评析
一
名例律类
二
吏律类
三
户律类
四
礼律类
五
兵律类
六
刑律类
七
工律类
——
第三篇
清帝国法律的司法解释
——
附录
参考书目
词汇表
译后记
序
西方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著述为数较少,而有关中国传统法律的文献资料却浩如烟海。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创造了一个复杂、详备的法律体系。这一庞大的法律体系是土生土长的,只是在19—20世纪它才受到其他国家一些法律理论的影响。中华帝国的部法典颁布于公元前3世纪。该法典的起草者吸收了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更古老的法律,其中一些至少在3个世纪以前就已生效。此后帝国的每一朝政府都颁布了新的法典——有时只是在前朝法典的基础上修改增删;有时则完全创新,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中华帝国的后一部法典是于1740年(清乾隆五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与前此各朝的法典一样,《大清律例》在清帝国也是惟一的一部法典。当然,中华帝国的法律文献并不只限于这些法典。此外还有大量被系统整理的案例报告汇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学者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他们的法律遗产。
本书首先审视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轨迹;然后翻译、评析清帝国发生的190个典型案例;后从法律角度具体分析《大清律例》在帝国司法活动中的运用。
1959年9月,宾夕法尼亚大学东方研究系举办为期两年的东方法律制度研讨班。汉学教授(Derk Bodde)与我均为该研讨班的成员。在研讨班里,卜德博士讲授了几个月的中国法课程。他的演讲开拓了以广阔的文化尺度来研究中国法律的新领域。我想,这一新课题对于专门的法律研究者来说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我提出,邀请W. 奥林•雷凯特博士(也是一名汉学家),由我们三人合作,在法学院开设中国法律思想课程。卜德博士与雷凯特博士接受了我的建议。我们遂于1961年1月开讲这一课程。在全美国的法学院中,开设中国法律课程,我们可能是家。开讲以后,我们先后五次重复讲述,并不断充实新内容。本书即是对专为该课程部分准备的材料深入研究的产物(该课程第二部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这一部分材料的研究尚未完成,因而暂不能够出版)。
我们开始这项课程,先是由卜德博士主持。他通过系统讲授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性质、观念和司法程序,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向我们描述了中国法律自古代至清朝(1644—1911)的历史与理论。本书的篇即是由此中来。接下来由我主持的几堂课,随意地就本书第二篇中的某些案例加以分析。这方面的分析构成了本书的第三篇。
次开讲这门课程时,我们要求学生们广泛阅读有关资料。起初,我们的案例资料是我从几部英文著作中搜集到的简单的摘要,比如阿拉巴斯特(Alabaster)的《中国刑法释注》(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及《邸抄》(The
Peking Gazette,翻译作品)、冯•古利克(Van Gulik)翻译的《棠阴比事》等。很快我们就发现,仅仅依靠这些资料来源,尚不足以说明问题。因为这些资料并不具有正式法律文献的性质,而只是一种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说明性文献。尽管这些资料在原书中对于说明各自的主题被恰到好处地援引、使用,但对于法学院专门法律课程来说,它们就显得支离破碎、说服力不足了。
因此,我们决定由不完备的摘要与释意转向中文原始文献。为此,卜德博士选定了所有中文案例汇编中篇幅、内容也为精良的《刑案汇览》。《刑案汇览》包括案例汇编三种,分别于1834、1840、1886年编纂完成,共收集发生于1736—1885年间的案例7600件。这7600件案例中,绝大部分是由编纂者直接采自司法机关——刑部。经过一段艰苦的筛选工作,我们终于从数量如此巨大的案例汇编中,精选出190个案例,并译成英文。这批材料先是用于课堂讨论,后来被收入本书。在从7600件案例中选择190件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遵循典型性与趣味性双重标准。
我们邀请了一名年轻人在卜德博士的指导下将《刑案汇览》的目录译出,就这样,我们开始了《刑案汇览》的翻译工作。根据目录,由我选择那些估计有参考价值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节,再由那位年轻的翻译者每节至少翻译两个案例。卜德博士阅读了翻译的初稿,然后由我就每一个案例分别提出删除或保留并再润色的意见。我们希望通过由卜德博士提供指导意见、由我进行法律上的编辑和修改这种方式,形成一个令人满意的案例译本。无论是卜德博士还是我,都不能在案例方面耗费很大的精力。我们都认为:整理教学材料将不会要求我们付出更多、更艰苦的努力。对我来说,这一想法后来被证实。虽然我所承担的那部分工作并非完全像我所设想的那样简单,但我所花费的精力并没有过多地超出起初的估计。
然而,在时间和精力方面对卜德博士的要求却猛然增加。案例所使用的古代汉语晦涩难懂,使得翻译工作非常艰难,尤其是我们所邀请的那位翻译者既缺少对于《大清律例》的理解,又没有关于中国法律史的基础知识。虽然案例的初译稿对我们仍有些帮助,但卜德博士仍不得不花出相当多的时间整理每一件案例。对于很多案例的译稿,他都反复修改;后定稿并付梓的案例译文中,有很多已与原初译稿大不相同。他还决定在初选译案例的基础上,再补充一些必要的案例。补充案例中的相当一部分由卜德博士本人亲自翻译。他还进一步补充了历史和程序方面的资料,这些也花费了卜德博士的很多精力。这样,对于卜德博士来说,本来是作为一项具有趣味性的业余工作,却耗费了他许多个月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但即便如此,他的工作也没结束。他撰写的部分以及案例需要一些附录、词汇对照表及参考书目,而这些工作又不是他人所能替代的。所有这些,使得卜德博士成为这本合著作品的主要作者。当然,我准备承担起对于全书的编写责任,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方面的内容。然而,卜德博士在篇及第二篇中付出了艰巨的劳动;后来我们修改了这两篇的计划,我承担起这两篇的编辑和顾问工作。在简短的第三篇中,我们各自所起的作用与前两篇正好相反,我撰写初稿,在卜德博士的帮助下,修改定稿。本书的“附录”、“词汇表”及“参考文献”全部由卜德博士提供,只是在“附录1”中关于法文及中国法典的内容主要参阅现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沃纳•宁博士(Dr. Werner Ning)的著作。“索引”由艾丽斯•H•弗雷(Alice H. Frey)夫人编写,她还帮助我们阅读了本书的校样。
我们不会忘记为我们提供翻译帮助的人,他们的努力促进了本书的完成。对于已故的陈世崇(F. S. Ch’ien)先生我们深表感谢,他关于中华帝国及共和时期中国官僚体制的渊博知识,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帮助。我们还要对宾夕法尼亚大学范•皮尔特东亚收藏图书馆的南希•郑绳武(Nancy Sheng-wu Cheng)夫人、萨克其万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askatchewan)的谢培智(P’ei-Chih
Hsieh)先生、贝特斯学院(Bates College)的潘武素(音)先生表示感谢。潘先生参考《刑案汇览》,撰写了一篇关于清朝法律程序的论文,该文对于本书篇第五章的撰写,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现在达特茅斯学院的乔纳森•米尔斯基博士(Dr. Jonathan Mirsky)用了一个夏天的部分时间参与一些案例翻译稿的初步修改工作,特别从英语文体方面提供了帮助。
当然,我们很高兴本书被列入哈佛大学出版社“哈佛东亚法律研究丛书”。哈佛东亚研究中心(the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at Harward)主任费正清教授(Pro.
John K. Fairbank)及哈佛法学院孔杰荣教授(Pro. Jerome A. Cohen)帮助我们将本书介绍到该丛书,对此我们深表感谢。科恩教授及其助手姜永方(Yung fang Chiang)先生对于本书篇、第二篇中的某些问题提出了可贵的意见。在参考书方面,我们获得过下列人员的帮助:莱登大学的M•H•冯•德•沃尔克(M. H. van der Valk)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李惠林(Hui-lin Li)教授,莱登大学的何四维(A. F. P. Hulsewé)教授,哥伦比亚大学的毕汉斯(Hans Bielenstein)教授,还有哈佛大学及哥伦比亚大学图书馆东亚收藏部的工作人员,对于他们的帮助,我们表示感谢。
香港大学出版社的亨利•维奇(Henri
Vetch)先生为本书提供了一幅关于法庭场景的中国木版画,这幅插画为本书增添了色彩,对此,我们表示感谢。后,我们还要向安德烈娜•基梅尔曼(Andrea Kimmelman)夫人表示感谢,她以娴熟的技术与耐心整理了大部分手稿。
宾夕法尼亚法学院法律研究所慷慨大方,在我们需要的时候,为我们提供经费资助。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还要表示对于美国哲学学会(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v)的谢意。该学会允许我们重印了卜德博士“中国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文,这篇文章初发表于《美国哲学学会会刊》(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07:375—398)1963年号上。现在,这篇文章经少量修改,成为本书篇的章。
克拉伦斯•莫里斯(Clarence Morris,法学教授)
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完全以刑法为重点,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例如契约行为),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例如对于财产权、继承、婚姻)。保护个人或团体的利益——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利益——免受其他个人或团体的侵害,并不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而对于受到国家损害的个人或团体利益,法律根本不予保护……法典的编纂主要限于对社会长期流行的道德规范的整理、编辑;只有在其他行为规范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时,方才诉诸法律,否则法律条文很少被引用。总而言之,中国古代虽然制定了很多而且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典,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却不是一个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
——卜德与克拉伦斯•莫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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