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0150521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
内容简介
商务印书馆自1897年始创,以“昌明教育,开启民智”为宗旨,于建馆翌年便出版了《马氏文通》,这部学术经典既是中国学术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也开启了商务印书馆百年学术出版的序幕。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其后,商务印书馆一直与中华现代学术相伴而行,出版了大批具有鲜明原创精神并富于学术建树的经典著作,诸多开山之著、奠基之作都是在本馆首次问世。这些学术经典的出版,使本馆得以**现代学术发展,激动社会思想潮流,参与民族新文化的构筑,也分享中国学界的历史荣光。
1949年以后,本馆虽以迻译世界学术名著、编纂中外辞书为侧重,但原创学术著作的出版从未止步。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白晚清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丛书立足于精选、精编、精校,冀望无论多少年,皆能傲立于书架,更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昭示中华学术与世界学术于思想性和独创性上皆可等量齐观,为中国乃至东方学术在世界范围内赢得应有的地位。
2017年2月I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为纪念本馆与中华现代学术风雨同行的这段历程,我们整体推出“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120年纪念版(200种),既有益于文化积累,也便于研读查考,同时向长期支持丛书出版的诸位学界通人致以感激和敬意。
“新故相推,日生不滞。”两个甲子后的今天,商务印书馆义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节点上,传承前辈的出版精神,迎接时代的新使命,且行且思,我们责无旁贷。
目 录
增订四版序
增订三版序
再版序
初版序
编 绪论
章 宪法的概念
节 宪法的特性
一 形式上的特性
二 实质上的特性
第二节 宪法的种类
一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二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第三节 宪法观念的沿革
一 希腊罗马时代
二 欧洲中世纪时代
三 自欧洲宗教革命至美法革命时代
四 18世纪美法革命时代
五 19世纪以来的变迁与近事例
第二章 国家的概念
节 国家的名称
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
第三节 主权问题
目主权的限制问题
一 事实上的限制
二 道义上的限制
三 法律上的无限性
第二目主权的分割问题
第三目主权之所在
一 法律的主权与政治的主权
二 国民主权说
三 国家主权说
第四节 国家的起源及根据
一 神意说
二 契约说
三 强力说
四 结论
增订三版序
再版序
初版序
编 绪论
章 宪法的概念
节 宪法的特性
一 形式上的特性
二 实质上的特性
第二节 宪法的种类
一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二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第三节 宪法观念的沿革
一 希腊罗马时代
二 欧洲中世纪时代
三 自欧洲宗教革命至美法革命时代
四 18世纪美法革命时代
五 19世纪以来的变迁与近事例
第二章 国家的概念
节 国家的名称
第二节 国家的要素
第三节 主权问题
目主权的限制问题
一 事实上的限制
二 道义上的限制
三 法律上的无限性
第二目主权的分割问题
第三目主权之所在
一 法律的主权与政治的主权
二 国民主权说
三 国家主权说
第四节 国家的起源及根据
一 神意说
二 契约说
三 强力说
四 结论
第二编 个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
章 人民的基本权利
节 消极的基本权利——个人自由
目个人自由说的由来及论据
一 个人自由说的由来
二 个人自由说的论据
……
第三编 公民团体
第四编 国家机关及其职权
第五编 宪法的修改
第六编 中国制宪史略及现行政制
在线试读
《比较宪法(120年纪念版)》:
十七八世纪主张人权说者,更常以个人自由为非任何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亦非任何法律所能毁灭的权利;以宪文列举此种权利,亦只是宣示这些权利的存在;宪法初不能创造这些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人类与生俱生的权利,是先国家而存在的权利,是人民初立国时所保留的权利。在这种见解之下,所谓个人自由或人权与其他权利不同:其他权利(譬如参政权)是有国家而后产生的,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能变更的权利;个人自由或人权,则无论列入宪法与否,任何立法机关——包括制宪机关而言——在法律上俱无变更的权力。这种见解,19世纪以来曾引起许多学者的攻击。实际上,19世纪以来,一般国家的宪法,亦已不复称个人自由为“人权”;譬如1814年法国《宪法》,关于个人自由的规定,称为“法兰西人民的公权”(Droits Publicsdes Frangais);1830年比国《宪法》称个人自由为“比国人民的权利”(DesDroitsdesBelges),1919年德国《宪法》关于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称为“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Grundrechteund Grundpflichteder Deutschen);俱系有意避用“人权”字样。中国历来已颁布的宪法或约法,及未颁布的宪法或约法草案,关于个人自由及其他权利的规定,亦俱系仅对中华民国人民而言。①这种称谓,大率含有两层意味:一在表示那些个人权利,只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法律上可依制宪者的意志而变更;又一则在表明宪法上列举那些权利,只是对国民而言,除非将他们赋予一切人类(国民及外籍人民)。
(二)晚近学者的解释。今之对于个人自由别立新的解释者,则谓国家之必须承认个人各种自由,并非因为这些自由是一种人权,而纯因这些自由为个人发展人格时所必需。社会全体进化之有赖于人类分工现象的发展,本为公认的事实;而个人人格的发展,为促进社会分工现象发展时所必需,亦属显而易见。所以欲求社会全体的进化,实不能不给一切人民以各种自由。国家的目的既在促进社会全体的进化,则国家对于个人自由,于不妨害他人自由的界限以内,自然不应侵犯;不但不应侵犯,且应给以保护。①
这种解释,实较人权说为切实,虽则两者都承认人民的自由不应受国家的侵犯。惟历来主张人权说者,以为国家的目的,只在消极的保障这些自由;他们并不承认国家更有何种积极的义务,如给予人民以工作或受教育的机会等等;因为他们以为个人人格的发展,应由个人自谋;倘由国家积极干与,则其结果或且与预期者相反。所以持旧解释者,实皆偏于个人主义的理想。持新解释者,不仅承认国家对于个人各种自由有不加侵犯与禁止侵犯的消极义务,并且承认国家对于人民,尚有积极的义务。他们不独承认国家对于人民负有积极义务,并且以为人民对于国家,亦负有发展其个人人格的义务,如受教育的义务及工作的义务等等。这是倾向社会主义者的理论。
……
十七八世纪主张人权说者,更常以个人自由为非任何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亦非任何法律所能毁灭的权利;以宪文列举此种权利,亦只是宣示这些权利的存在;宪法初不能创造这些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人类与生俱生的权利,是先国家而存在的权利,是人民初立国时所保留的权利。在这种见解之下,所谓个人自由或人权与其他权利不同:其他权利(譬如参政权)是有国家而后产生的,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能变更的权利;个人自由或人权,则无论列入宪法与否,任何立法机关——包括制宪机关而言——在法律上俱无变更的权力。这种见解,19世纪以来曾引起许多学者的攻击。实际上,19世纪以来,一般国家的宪法,亦已不复称个人自由为“人权”;譬如1814年法国《宪法》,关于个人自由的规定,称为“法兰西人民的公权”(Droits Publicsdes Frangais);1830年比国《宪法》称个人自由为“比国人民的权利”(DesDroitsdesBelges),1919年德国《宪法》关于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称为“德意志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基本义务”(Grundrechteund Grundpflichteder Deutschen);俱系有意避用“人权”字样。中国历来已颁布的宪法或约法,及未颁布的宪法或约法草案,关于个人自由及其他权利的规定,亦俱系仅对中华民国人民而言。①这种称谓,大率含有两层意味:一在表示那些个人权利,只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在法律上可依制宪者的意志而变更;又一则在表明宪法上列举那些权利,只是对国民而言,除非将他们赋予一切人类(国民及外籍人民)。
(二)晚近学者的解释。今之对于个人自由别立新的解释者,则谓国家之必须承认个人各种自由,并非因为这些自由是一种人权,而纯因这些自由为个人发展人格时所必需。社会全体进化之有赖于人类分工现象的发展,本为公认的事实;而个人人格的发展,为促进社会分工现象发展时所必需,亦属显而易见。所以欲求社会全体的进化,实不能不给一切人民以各种自由。国家的目的既在促进社会全体的进化,则国家对于个人自由,于不妨害他人自由的界限以内,自然不应侵犯;不但不应侵犯,且应给以保护。①
这种解释,实较人权说为切实,虽则两者都承认人民的自由不应受国家的侵犯。惟历来主张人权说者,以为国家的目的,只在消极的保障这些自由;他们并不承认国家更有何种积极的义务,如给予人民以工作或受教育的机会等等;因为他们以为个人人格的发展,应由个人自谋;倘由国家积极干与,则其结果或且与预期者相反。所以持旧解释者,实皆偏于个人主义的理想。持新解释者,不仅承认国家对于个人各种自由有不加侵犯与禁止侵犯的消极义务,并且承认国家对于人民,尚有积极的义务。他们不独承认国家对于人民负有积极义务,并且以为人民对于国家,亦负有发展其个人人格的义务,如受教育的义务及工作的义务等等。这是倾向社会主义者的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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