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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40355
导论
一 经济法进入中国的渊源
(一)国民政府经济法
(二)革命根据地经济法
(三)伪满洲国经济法
(四)日据台湾经济法
二 民国经济法学者群体素描
三 民国学者的观点:何为经济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法学的断裂与延异
五 结语
第一 国外经济法产生与发展
苏俄的经济法
一 民法(Civil Code)
二 所有权(Ownership)
三 建筑物
四 契约
五 公司
六 私人实业(Private industry)
七 遗产
八 专利权(Patents)
九 版权(Copyright)
十 保险
十一 工业法(Industrial law)
十二 托辣斯(Trusts)
十三 新狄开(Syndicates)
十四 货物的交易
十五 交易所(Exchanges)
十六 银行
十七 合作社
十八 采矿
十九 土地
二十 合作社的所有(Co-operative possession)
二十一 个人的所有地(Individual possession of land)
欧洲经济法之端倪
一
二
三
四
德国战时经济法之确立
一 德意志战时经济法之性格
二 战争之经济的全体性(反战行为之禁止)
三 战时财政(战时租税)
四 战时工银(战时劳动调整)
五 战时物价(战时物价构成)
六 战时经济之客观条件(战时经济组织)
德国的新经济法
法国新经济法律及其反响
日本统制经济法之发展过程
一 自由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发展之概观
(一)关于产业之法令
(二)关于金融之法令
(三)关于信托之法令
(四)关于银会营业之法令
(五)关于保险业之法令
(六)关于交易所及有价证券分赋贩卖之法令
(七)关于通讯业之法令
(八)其他
二 统制经济法之发展过程
(一)中日事变前之统制经济法
(二)中日事变后之统制经济法
第二编 经济法学理论与部门划分
新时代产物之“经济法”
现代法律的分类之我见
一 旧分类之存废问题?
(一)目的说
(二)实质说
(三)主体说
二 旧分类之应用新的解释者
(一)国内法、国际法
(二)一般法、特别法
(三)原则法、例外法
三 法律的新分类
(一)海法、空法
(二)团体法、社会法(包括经济法与劳动法)
(三)组织法、建设法
(四)过渡法、时际法
(五)根本法与附属法
否定公法与私法区别之说
区别公法与私法之必要
区别公法私法之基本标准
公法中国家公权之强制力
一 违反义务时之制裁
二 不履行义务之强制执行
立于准私人地位之国家
制定法规中公法规定与私法规定之差异
一 公法与私法目的之差异
二 公法与私法效果之差异
公法与私法中法律原因之共通性
一 状态与事件
二 意思行为
私法与公法化
一 契约自由之公法限制
二 私法与公法之结合
公法关系之适用私法规定
一 公法上财产关系之适用私法规定
二 公法上财产权之扣押
三 公法中适用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保证金及选择债务等之规定
四 公法中关于担保物权之适用
五 公法中关于代位清偿及时效之适用
六 因不履行债务所生之利息,一般公法义务之不履行,纵系受公法制裁之原因,
然以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原则
七 公法中关于事务管理及不当利得原则之适用
八 以物之占有为内容之公权侵害与民法上之不法行为
由公法行为形成之私法关系
一 导言
二 由司法行为形成之私法关系
三 由行政行为形成之私法关系
四 由行政行为形成私法关系之裁判管辖
(一)行政行为之违法及请求其取消或变更之诉
(二)行政行为无效之诉
(三)确认行政行为失效之诉
劳动法与经济法之关系
一 经济法之发生
二 经济法与劳动法之关系
(一)黑特蛮(Hedemann)氏之说
(二)奴斯鲍穆(Nussbaum)之说
(三)柯斯凯尔之说
(四)高尔德史密特之说
(五)管见
德意志新经济法中之劳动法
一 概论
(一)立法之发达
(二)劳动契约(Arbeitsvertrag)
(三)佣主及使用人组合(Arbeitgeber-und. Arbeitne-h-merverbände)
(四)八时间劳动制(Achtstunden-Arbeitstag)
(五)失业者之保护
二 劳动协约及调停手续
(一)劳动协约
(二)调停手续(Schlichtungsverfahren)
三 经营协议会及经营贷借对照表
(一)经营协议会(Betriebsrat)
(二)经营贷借对照表(Betriebsbilanz)
四 雇用强制及解雇强制
(一)概论
(二)关于经济复员之规定(Demobilmachungsvors-chriften)
(三)重伤者
五 农业劳动者及仆婢
第三编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
从个人法到社会法——法律哲学的新动向
一 社会法学的发展
二 从权利本位的法学到义务本位的法学
(一)权利意思说
(二)权利利益说
(三)折中说
三 义务本位法学之理论的体系——狄骥社会连带的法律哲学
(一)狄骥的社会连带论
(二)狄骥的法的发生论
(三)狄骥的义务本位的法学
社会法之现代性
一 法律定型化与社会法之现代性
二 实定性
三 对照性
(一)法律主体之对立
(二)原理之对立
(三)阶级之对立
四 非革命性
混合权利
何为混合法律关系
一 混合法律关系之可能性
二 混合法律关系之实例
社会法之发生及其演变
一
二
三
四
社会法意义之商榷
一 引言
二 关于社会法意义诸学说
(一)团体法说
(二)社会自定法说
(三)阶级法
(四)社会政策立法说
(五)社会人法说
三 各家学说之批评
(一)团体法说
(二)社会自定法说
(三)阶级法说
(四)社会政策立法说
(五)社会人法说
四 结论
社会法的基础观念
一 引言
二 社会法成因
三 社会法的概念
四 社会法的内容和地位
五 社会法的本质和机能
社会法在现代法制体系中之地位
——公私法之区别与社会法之地位
一 主体说
二 法律关系说
三 利益说
四 社会说
社会法与社会法学
一 绪言
二 社会法的观念和特质
(一)社会法的观念
(二)社会法的特质
三 社会法学的酿成任务
(一)社会法学的酿成
(二)社会法学的任务
四 结论
第四编 经济与法律的互动
论经济与法律
一 绪论
二 关于“论述经济与法律的交互联系及其所遵循法则”的一些有科学意义
的片断思想之介绍
三 经济与法律之交互关联底内容
(一)经济作为法律的基础:法律的内容究极上完全是经济的
(二)特定形态的经济关系底一定部分作为法律的内容
(三)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法律内容的核心
(四)在特定时代,法律保护当时为其生产组织中心之基本生产手段比
保护其他一般财产更为周密
一个经济法律的政府
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与契约自由
一 绪论
二 利息的自由
(一)利息禁止的撤销
(二)利息限制的撤销
(三)原本额超过之禁的撤销
三 价格的自由
(一)公定价格的撤废
(二)损失过半取消权的撤销
四 劳动条件的自由
五 结论
释统制经济法
一 统制经济法之意义
二 类似于统制经济法诸概念之考察
(一)统制经济法与经济统制法
(二)统制经济法与自由经济法
(三)统制经济法与经济法
三 企业之意义与统制经济法
(一)企业以经营为内容
(二)企业乃独立的制度
(三)企业乃营利活动之制度
(四)企业乃已分散的所有之综括的制度
第五编 合作社法
合作社之法人性质的研究
中国合作社法上的罗去戴尔式思想
第六编 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
日本拟制商业上不正当竞争禁止法
日本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美国产业复兴法的研究
一 立法之目的
二 产业法
三 管理贸易之规定
四 公共事业计划
五 复兴法的实施机关
六 产业复兴法的经济学
七 棉业法的内容
八 毛货产业法
九 新经济学的诸条件
十 物价政策的分裂
十一 统制经济的非现实性
十二 统制的固定性
第七编 财税法
论租税法与豫算之国法的关系
一 论租税法与豫算成立上之关系
(一)英国
(二)法国
(三)日本
(四)评论
二 论租税法与豫算效力上之关系
(一)论豫算有代租税法之效力否
(二)论豫算有改废租税法之效力否
(三)租税法不俟豫算得完其效力否
现行租税法论
一 绪论
二 各种之租税
(一)地租改正
(二)明治13年之地价处分
(三)地租条例之制定
(四)土地之整理
(五)明治22年之地价修正
(六)明治31年地价修正、地租增征及宅地组换
第八编 银行法
银行法之检讨
论新银行法
再论新银行法
中国银行法之研究
一 绪言
二 银行之业务
三 银行之组织与设立
四 银行之资本
五 银行营业之时与地
六 银行之监督及检查
七 银行与信托业务
八 银行之解散与清理
九 罚则一瞥
储蓄银行法中重农精神之研究
美国银行统制的新阶段
——1935年银行法的检讨
一 依存款保险制度之银行统制
(一)非加盟州法银行的问题
(二)从原案退却
(三)统一的监督机关之存款保险公司
(四)存款保险公司的信用能力
(五)储金保险公司的统制上的权限
二 爱柯列斯的统制思想
三 中央集权化与货币市场的统制
(一)联邦准备局与准备银行的构成
(二)折扣的规定
(三)公开市场操作
(四)准备的规定
后记
序 言
张世明 王济东
阿尔弗雷德·怀特海德(Alfred North Whitehead)曾言:“一门科学,如果对遗忘其创始者犹豫不决,就会迷失方向。”这句话表面上颇有些唐突无礼,与通常强调回向原典的学术路径背道而驰。按照怀特海德的说法,后学者应该数典忘祖,早期大师们的名字应该从记忆中抹去。然而,这显然是对怀特海德陈述的误解。怀特海德这样一位沉醉于思想史的学者不可能竟至于将思想史的知识视为一文不值,其所言类似于齐白石“学我者生,似我者死”的教诲。只是要求后来者必须摆脱前代的辖制,以前辈为台阶,而不是以前辈为界限,在寻门而入后能够破门而出。这包含了大量的真理:一味礼赞创建者的丰功伟绩而踌躇不前,就会缺乏批评意识,墨守成规,无法增进原创性知识。
长期以来,各种著作对中国“经济法”起源的看法往往是,这源自叶剑英在1979年6月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也需要各种经济法。”后来,一些学者进一步提出经济法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978年10月胡乔木在国务院召开会议上的长篇讲话《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胡乔木明确指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发展问题尤为突出,应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学者普遍认为,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只有数十年的历史。笔者在专著《经济法学理论演变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中不同意这一观点,指出:张则尧早在1942年就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研究,中国经济法只有20年历史的结论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民国期间众多学者披肝沥胆,呕心沥血,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引进新学理,开拓新学科,做了许多得风气之先的奠基工作,成就了一部煜煜不朽的学术史。民国时期中国经济法学有史迹班班可考,有文献累累可征,表现出如下特征。其一,随着民国时期官僚资本、民族资本和企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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