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5332807
内容简介
《中国诉讼法判解》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每年一卷的连续出版物。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11卷)》包括名家谈聂树斌案,以案析理,域外判例,案例索引四部分。名家谈聂树斌案部分延续第10卷的案例,再次对聂树斌案相关问题及如何从程序上预防冤假错案进行了讨论。以案析理通过典型案例具体分析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域外判例通过对域外判例的介绍试图对我国的诉讼法领域有所借鉴。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11卷)》包括名家谈聂树斌案,以案析理,域外判例,案例索引四部分。名家谈聂树斌案部分延续第10卷的案例,再次对聂树斌案相关问题及如何从程序上预防冤假错案进行了讨论。以案析理通过典型案例具体分析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域外判例通过对域外判例的介绍试图对我国的诉讼法领域有所借鉴。
目 录
主编絮语
【名家谈·聂树斌案】
聂树斌案再审:由来、问题与意义
陈光中、陈卫东、王敏远:聂树斌案三人谈
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
——基于聂树斌案的思考
【以案析理】
轮候查封制度亟须完善
——兼论正式查封与轮候查封的关系
人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程序保障
——以婚姻无效诉讼为例
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思考
浅谈对送达程序违法的检察监督
运输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问题的审查与认定
——以某分院近五年办理的运输毒品案件为分析样本
缓刑考验期满对考验期内新罪并罚后能否继续适用缓刑
裁判文书说理之不足与完善路径
——以于欢案为例的分析
重婚与诈骗行为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
——评赵子飞重婚、诈骗案
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研究
——兼论对大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启示
【域外判例】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
——评斯特雷夫案(Utah v.strieff)
美国莱利案与手机搜查的宪法保护
停车检查中警犬“嗅寻”搜查的合理性
——评罗德里格兹诉美国联邦政府案
(Rodriguez v.United States)
【案例索引】
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2017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及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线试读
《中国诉讼法判解(第11卷)》:
聂树斌再审案较好地运用了证据裁判原则,且不乏探索创新之处②。一是对原审中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和证明力存疑的证据,坚持了“疑证从无”原则,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如对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用于勒杀被害人致死的一件花上衣,由于既无法查明确系聂树斌所偷,也无法查明不是聂树斌所偷;既无法查明确系聂树斌勒杀被害人的作案工具,也无法查明不是聂树斌勒杀被害人的作案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疑证从无原则,再审对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用花上衣勒杀被害人的事实不予确认。我们认为,疑证从无原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化,疑证从无是就证据采信而言的,疑罪从无是就事实认定而言的,二者一脉相承。司法人员在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疑证从无原则,不得把有合理怀疑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此才能将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实处。聂树斌案再审后的无罪判决,具体来自并体现在对疑证从无原则的坚持。二是对经审查能够确定系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明确宣布该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对原审认定的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审查发现当年侦查人员在辨认对象组织、辨认程序操作和辨认笔录制作等方面均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之处,无法确认聂树斌辨认行为的合法性和辨认结果的真实性,从而明确认定该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虽然不能认定,但对于证据的不合法性和不真实性有把握认定的,不再适用疑证从无原则,而是表明态度不予认定。三是对没有把握认定为非法证据的证据,不予认定为非法证据。在聂树斌案的再审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申诉人及其代理人都明确提出要认定原审存在刑讯逼供,并要求将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作为刑讯逼供所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诉求,再审也采取了实事求是、审慎处理的态度。经查,在原审案卷材料中,聂树斌共有13份有罪供述,没有无罪辩解,聂树斌始终供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和强奸行为,而且上诉时亦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只是提出其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正是聂树斌这13份有罪供述,成为原一、二审法院内心确信其为犯罪分子并作为判决其有罪的强有力证据。因此,对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如何进行评判,也成为再审时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为查实这些有罪供述是否系刑讯逼供所得,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办案人员反复审查了该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卷宗,没有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办案人员经分别询问10多名原办案人员,以了解他们当年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结果也是一无所获。办案人员还多次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其中就涉及原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但也没有获得肯定的意见。办案人员还多次要求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他们的诉求,他们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
聂树斌再审案较好地运用了证据裁判原则,且不乏探索创新之处②。一是对原审中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和证明力存疑的证据,坚持了“疑证从无”原则,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如对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用于勒杀被害人致死的一件花上衣,由于既无法查明确系聂树斌所偷,也无法查明不是聂树斌所偷;既无法查明确系聂树斌勒杀被害人的作案工具,也无法查明不是聂树斌勒杀被害人的作案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疑证从无原则,再审对原审认定的聂树斌用花上衣勒杀被害人的事实不予确认。我们认为,疑证从无原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化,疑证从无是就证据采信而言的,疑罪从无是就事实认定而言的,二者一脉相承。司法人员在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疑证从无原则,不得把有合理怀疑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此才能将疑罪从无原则落到实处。聂树斌案再审后的无罪判决,具体来自并体现在对疑证从无原则的坚持。二是对经审查能够确定系没有证明力的证据或者证明力不足的证据,明确宣布该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如对原审认定的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审查发现当年侦查人员在辨认对象组织、辨认程序操作和辨认笔录制作等方面均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之处,无法确认聂树斌辨认行为的合法性和辨认结果的真实性,从而明确认定该证据没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不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虽然不能认定,但对于证据的不合法性和不真实性有把握认定的,不再适用疑证从无原则,而是表明态度不予认定。三是对没有把握认定为非法证据的证据,不予认定为非法证据。在聂树斌案的再审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申诉人及其代理人都明确提出要认定原审存在刑讯逼供,并要求将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作为刑讯逼供所获得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诉求,再审也采取了实事求是、审慎处理的态度。经查,在原审案卷材料中,聂树斌共有13份有罪供述,没有无罪辩解,聂树斌始终供认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和强奸行为,而且上诉时亦没有否认自己实施了该犯罪行为,只是提出其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正是聂树斌这13份有罪供述,成为原一、二审法院内心确信其为犯罪分子并作为判决其有罪的强有力证据。因此,对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如何进行评判,也成为再审时为棘手的问题之一。为查实这些有罪供述是否系刑讯逼供所得,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办案人员反复审查了该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卷宗,没有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办案人员经分别询问10多名原办案人员,以了解他们当年是否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结果也是一无所获。办案人员还多次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其中就涉及原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但也没有获得肯定的意见。办案人员还多次要求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证据证明他们的诉求,他们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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