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556882丛书名: 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用书
编辑推荐
《中公版·2020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用书:一本通》严格依据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真题的特点精心编写而成,包括九篇内容,内容丰富,体系严谨,是考生备考河南省“三支一扶”考试的理想选择。本书采用图表结合、讲练配套的形式,部分重要知识点后设有经典例题,让考生更快、更好地掌握知识。
同时,购书享有移动自习室配套全方位服务——考点资讯随时查 真题模拟任意练 视频直播免费看 自习室APP轻松学。
同时,购书享有移动自习室配套全方位服务——考点资讯随时查 真题模拟任意练 视频直播免费看 自习室APP轻松学。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20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用书:一本通》依据河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招募考试真题,共设置了九篇知识内容,分别是:农村工作方针政策、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经济知识、人文与历史知识、科技与生活知识、管理知识、公文知识和国情概况。
本书具有三大特点:体系科学,内容丰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紧扣真题,把握热点。本书力求将完整而有重点的内容呈现在考生面前,以期考生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复习。
本书具有三大特点:体系科学,内容丰富;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紧扣真题,把握热点。本书力求将完整而有重点的内容呈现在考生面前,以期考生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复习。
目 录
第一篇农村工作方针政策
第一章农村土地的管理与使用(2)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2)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4)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5)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6)
第五节土地征收中的补偿(8)
第二章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10)
第一节农村基层党组织(10)
第二节村民自治(13)
第三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17)
第一节村务公开制度(17)
第二节民主管理制度(19)
第四章农业农村建设(23)
第一节乡村振兴战略(23)
第二节农业现代化建设(26)
第三节新型城镇化建设(30)
第四节农业农村相关政策(32)
第二篇政治知识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8)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哲学(38)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44)
第二章毛泽东思想(49)
第一节毛泽东思想概述(49)
第二节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51)
第三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55)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55)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59)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60)
第四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61)
第四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64)
第一节党的十九大报告(要点)(64)
第二节脱贫攻坚(65)
第三节教育现代化(66)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68)
第三篇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76)
第一节法的概述(76)
第二节法律关系(77)
第三节法的运行(78)
第二章宪法(81)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81)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82)
第三节国家机构(84)
第三章民法(86)
第一节民法总则(86)
第二节合同法(93)
第三节婚姻法(95)
第四节继承法(96)
第四章刑法(98)
第一节犯罪(98)
第二节刑罚(102)
第五章行政法(107)
第一节行政行为(107)
第二节行政复议(109)
第三节国家赔偿(110)
第六章诉讼法(112)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112)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113)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116)
第四篇经济知识
第一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20)
第一节经济体制(120)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22)
第二章微观经济(124)
第一节市场主体(124)
第二节市场机制(125)
第三节市场竞争(128)
第三章宏观经济(131)
第一节宏观经济调控(131)
第二节财政收支与财政政策(133)
第三节货币与货币政策(136)
第四章国际经济(139)
第一节开放经济(139)
第二节国际金融(140)
第三节世界经济组织(142)
第五章我国经济发展战略(144)
第一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44)
第二节我国自贸区建设(145)
第三节“一带一路”建设(146)
第四节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148)
第五篇人文与历史知识
第一章文化常识(152)
第一节文化概略(152)
第二节我国名家名篇(167)
第三节外国名家名篇(174)
第二章历史常识(178)
第一节中国历史(178)
第二节世界历史(193)
第六篇科技与生活知识
第一章高新技术(200)
第一节信息技术(200)
第二节能源技术(201)
第三节生物工程技术(204)
第四节新材料技术(206)
第二章生活中的科学常识(208)
第三章世界科技史(215)
第一节科技简介(215)
第二节三次科技革命的成果(221)
第三节航天发展年鉴(224)
第七篇管理知识
第一章公共管理基础知识(228)
第一节公共管理概述(228)
第二节公共政策(228)
第三节公共决策(230)
第四节公共事业管理(231)
第五节公共服务管理(233)
第六节公共危机管理(234)
第二章行政管理基础知识(236)
第一节政府职能(236)
第二节行政组织(237)
第三节行政领导(239)
第四节行政执行(241)
第五节行政监督(243)
第八篇公文知识
第一章公文基础知识(246)
第一节公文简介(246)
第二节公文格式(248)
第三节公文行文规定(252)
第二章常用公文写作(256)
第一节决定通知(256)
第二节公告通告(259)
第三节报告请示批复(260)
第四节通报函(262)
第三章公文处理(265)
第一节公文拟制(265)
第二节公文办理(267)
第三节公文管理(268)
第九篇国情概况
第一章我国的自然环境(270)
第二章我国的资源、能源与自然灾害(275)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279)
第一章农村土地的管理与使用(2)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2)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4)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5)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6)
第五节土地征收中的补偿(8)
第二章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10)
第一节农村基层党组织(10)
第二节村民自治(13)
第三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17)
第一节村务公开制度(17)
第二节民主管理制度(19)
第四章农业农村建设(23)
第一节乡村振兴战略(23)
第二节农业现代化建设(26)
第三节新型城镇化建设(30)
第四节农业农村相关政策(32)
第二篇政治知识
第一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8)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哲学(38)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44)
第二章毛泽东思想(49)
第一节毛泽东思想概述(49)
第二节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51)
第三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55)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55)
第二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59)
第三节科学发展观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60)
第四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61)
第四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64)
第一节党的十九大报告(要点)(64)
第二节脱贫攻坚(65)
第三节教育现代化(66)
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68)
第三篇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76)
第一节法的概述(76)
第二节法律关系(77)
第三节法的运行(78)
第二章宪法(81)
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81)
第二节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82)
第三节国家机构(84)
第三章民法(86)
第一节民法总则(86)
第二节合同法(93)
第三节婚姻法(95)
第四节继承法(96)
第四章刑法(98)
第一节犯罪(98)
第二节刑罚(102)
第五章行政法(107)
第一节行政行为(107)
第二节行政复议(109)
第三节国家赔偿(110)
第六章诉讼法(112)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112)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113)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116)
第四篇经济知识
第一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20)
第一节经济体制(120)
第二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22)
第二章微观经济(124)
第一节市场主体(124)
第二节市场机制(125)
第三节市场竞争(128)
第三章宏观经济(131)
第一节宏观经济调控(131)
第二节财政收支与财政政策(133)
第三节货币与货币政策(136)
第四章国际经济(139)
第一节开放经济(139)
第二节国际金融(140)
第三节世界经济组织(142)
第五章我国经济发展战略(144)
第一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44)
第二节我国自贸区建设(145)
第三节“一带一路”建设(146)
第四节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148)
第五篇人文与历史知识
第一章文化常识(152)
第一节文化概略(152)
第二节我国名家名篇(167)
第三节外国名家名篇(174)
第二章历史常识(178)
第一节中国历史(178)
第二节世界历史(193)
第六篇科技与生活知识
第一章高新技术(200)
第一节信息技术(200)
第二节能源技术(201)
第三节生物工程技术(204)
第四节新材料技术(206)
第二章生活中的科学常识(208)
第三章世界科技史(215)
第一节科技简介(215)
第二节三次科技革命的成果(221)
第三节航天发展年鉴(224)
第七篇管理知识
第一章公共管理基础知识(228)
第一节公共管理概述(228)
第二节公共政策(228)
第三节公共决策(230)
第四节公共事业管理(231)
第五节公共服务管理(233)
第六节公共危机管理(234)
第二章行政管理基础知识(236)
第一节政府职能(236)
第二节行政组织(237)
第三节行政领导(239)
第四节行政执行(241)
第五节行政监督(243)
第八篇公文知识
第一章公文基础知识(246)
第一节公文简介(246)
第二节公文格式(248)
第三节公文行文规定(252)
第二章常用公文写作(256)
第一节决定通知(256)
第二节公告通告(259)
第三节报告请示批复(260)
第四节通报函(262)
第三章公文处理(265)
第一节公文拟制(265)
第二节公文办理(267)
第三节公文管理(268)
第九篇国情概况
第一章我国的自然环境(270)
第二章我国的资源、能源与自然灾害(275)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279)
免费在线读
第一篇
农村工作方针政策
第一章农村土地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分为两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办理初始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具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2)有权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依法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也是造成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外,其余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设立、转让和消灭,都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土地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也应当办理登记,经过了登记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关系,了解土地归谁所有,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
(2)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是土地法的基本精神。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注意很多问题,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四、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1.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用
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这与现行法禁止或限制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二)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依法或依约定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其具体限制条件及其说明如下表所示:
(续表)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1)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2)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又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3)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一)宅基地的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村民经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之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二)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工作方针政策
第一章农村土地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分为两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办理初始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具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2)有权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依法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全国一些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也是造成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外,其余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设立、转让和消灭,都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土地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也应当办理登记,经过了登记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关系,了解土地归谁所有,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
(2)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是土地法的基本精神。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注意很多问题,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四、集体土地的征收与征用
1.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用
征用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节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乡(镇)、村公益性组织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对其身份资格多有限制,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担当,只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担当。这与现行法禁止或限制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静态的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一般具有身份上的归属性或依赖性。
(二)权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国家为保护耕地及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限制非农业性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依土地用途之不同及权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权、处分权。但对依法或依约定不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客体的土地空间范围和物,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其具体限制条件及其说明如下表所示:
(续表)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二、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
(1)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2)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又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3)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五、宅基地的买卖与继承
(一)宅基地的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都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村民经审批取得了宅基地之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二)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