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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23501
章 亲历清末官制改革:一位刑官的观察与因应/001
节 唐烜及其日记/002
第二节 改革中的部院筹设/004
第三节 部院之争/013
第四节 新旧之间的司法变革/019
第五节 士风、仕气与司法执业/025
第二章 “新人”如何练就:清末一位留日法科学生的阅读结构与日常生活/031
节 难过语言关/034
第二节 学习法科/037
第三节 日常阅读/040
第四节 公私生活/047
第五节 思想变动/052
第三章 制度变革与身份转型:清末新式司法官群体的组合、结构及问题/061
节 中央官制改革中的大理院:制度与人员/061
第二节 地方审检厅的初设与人员组合/066
第三节 规范化之努力:司法官考选/071
第四节 群体结构分析/078
第五节 身份转型及其问题/082
第四章 鼎革之际:沈家本的民国元年/094
节 变政:朝礼、服色与历法/097
第二节 法界首领:“虚名之累人也”/102
第三节 感受民元政局/110
第四节 生命暮年:著述与生活/115
第五章 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122
节 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123
第二节 京师司法改组与资格确定: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127
第三节 京外司法改组与风潮/131
第四节 “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司法官甄拔/137
第五节 政权更迭与人事嬗变/144
第六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内外生态/151
节 入职法界与人际网络/152
第二节 日常交游与“圈子”内外/155
第三节 政局变动与法界反应/163
第四节 司法系统之“内外交困”/167
第五节 “断不可使法界亦卷入政治风潮”/174
第七章 变动时代中一位司法官的职业之路/179
节 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181
第二节 职业的多变与反复/185
第三节 执业“片段”之解析/189
第四节 内心世界:知识与信仰的分离/196
第八章 司法官视野中的现代中国法制:路向与功用/202
节 西方与东方:法制改革的路向/204
第二节 左与右:法制的功用定位/212
结 语 维护型改造者:法律职业与现代中国/217
附 录/227
一 清末大理院司法官简表/227
二 清末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上)/231
三 清末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下)/234
四 清末直隶(天津)审检厅司法官简表/240
五 清末奉天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243
六 清末吉林各级审检厅司法官名单/245
七 宣统二年司法官考试录取名单/247
八 清末各省会、商埠等城市司法官名单/275
九 民国元年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简表/299
十 民国二年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简表/302
十一 民国二年奉天各级审检厅新任司法官简表/306
十二 民国二年各省司法长官及司法官名单/310
十三 民国三年大理院及京师各级审检厅司法官简表/314
十四 民国三年各省高等审检厅长官一览表/317
十五 民国三年全国各级司法官一览表/319
十六 民国十四年全国各级司法官一览表/340
十七 民国北京政府大理院司法官简表(1912~1928)/364
参考文献/376
人名索引/392
法治,中国现代史上的高频词之一。何为法治?虽然各人理解有别,但对多数现代中国人而言,大体意指一种正义的法律精神,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一种规则化、制度化的治国方略,为现代中国所必需。经由“法治”,国家将步入正轨,民权得以确立,民生得以幸福,民族得以复兴。缘此,法治一词,在现代中国也颇具神圣色彩。然而,一些具有批判洞识的法学家在当时即告诫世人:“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和民主结合,还可同独裁握手。”这提醒我们,在探讨现代中国法治问题之时,应该尽量淡化附丽于法治语词上的神圣色彩,而考察其历史本相。综观那些大致已经走上法治之路国家的历史经验,法律程序(制度因素)与法律职业(人员因素)的结合,乃关键所在。本书无意全面探究如此宏大问题,审之慎之,只考察现代中国的法律职业者,换言之,从人员的角度观察现代中国的法治问题。法律职业者,很难精确定义,但基本指的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与训练,具有较为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并且具有相应法律伦理之人员。作为一种职业而言,法律职业在中国具有久远的历史。在古代中国,既存在刑官这样的职业官员,也有讼师这样的职业角色,还有从事律学、刑名之学的研究者,他们都从事与律法事务相关的职业活动。在传统社会中,刑官或律学家多半是国家行政官僚的一部分,亦属于维系传统社会秩序的知识精英。显而易见,传统中国的法律职业者,与源于西方传统、如今演化成具有现代世界意义的法律职业者不甚相同。有法律史学家从诉讼形态角度,对中国传统法文化进行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为遥远的一种,甚至可以说与欧洲形成两极相对的反差;在古代中国,法律仅作为来自国家权力的成文法而出现,主要是刑法和有关官僚机构管理的规则,因此,“像在欧洲所能见到的,与国家权力在不同程度上相分离而具有独立地位的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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