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9927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大的特点是:
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案例1刑事案件未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
的刑事案件侦查职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
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案例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
审查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 案 范 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4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5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案例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案例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案例8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案例9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案例10大学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案例11证据材料未经审查属实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案例12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案例1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案例14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案例15提起诉讼应当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前提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案例16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
案例17主张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应提供相关初步证据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案例18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案例19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案例20提起行政诉讼应有事实根据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第五十五条【回避】
案例2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案例22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第六十二条【撤诉】
案例23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24上诉人的申请撤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的,应予准许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案例2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案例26对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例27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案例28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案例29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其限期履行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案例30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 易 程 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案例31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案例32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的,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维持
案例3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
案例34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二审法院可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35当事人认为已生效判决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案例36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对已生效判决提出抗诉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案例37对行政处罚决定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附录2
1.行政复议流程图
2.行政诉讼流程图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5.行政复议决定书
6.行政起诉状
7.行政答辩状
8.行政上诉状
9.行政申诉状
10.行政撤诉申请书
11.行政赔偿申请书
12.行政赔偿决定书
13 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行政机关背后有着国家力量的支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平衡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侵害,行政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除了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救济途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诉讼制度扮演着最终救济手段的角色,因此,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此前始终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作出集中、统一的规定。可以说,1989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其不仅提高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审判效率,而且为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在维护和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反映强烈。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做了进一步修改。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在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合议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法律监督原则等。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法性审查原则和合议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只进行合法性审查,将合理性审查作为例外;合议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无论其是否为第一审都只能以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中,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则明确规定了受案范围的排除情况。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与诉讼参加人。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中。其中,管辖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外,还规定了专属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内容;诉讼参加人则规定了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资格,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以及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五章中,列举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说明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以及对证据的调取与保全等内容。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调取、保全、质证、认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补充性规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特殊: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当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时不必承担举证失败的不利后果,且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判及执行。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六、七、八章中,在诉讼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需要注意的是:(1)诉讼期间,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法定例外情形的,裁定停止执行。(2)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多种判决形式,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定违法判决、确定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其中,变更判决只能适用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的情况。(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六)涉外行政诉讼。该部分内容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中,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了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不动产案件管辖是专属管辖,此类案件只能由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的余地,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得协议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原则上,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起诉的案件,如房屋登记、土地确权案件、房屋拆迁案件。这类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案件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行政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不动产,但涉及不动产内容,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是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则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案例7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7]最高法行申8398号)
陈祥某等人以浙江省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陈祥某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蒋家桥拥有合法房屋,持有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2月7日,陈祥某等人从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中获知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征土审〔2010〕5号批复。陈祥某等人就该批复向浙江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政府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浙政复〔2015〕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行为。陈祥某等人认为,浙江省政府作出的土地批复及复议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征土审〔2010〕5号征收土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5〕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不动产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陈作某、陈建某、缪某某并非案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亦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陈祥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立案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陈祥某等人起诉的是省政府批准征地以及对征地批复的复议行为,涉及土地,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土地在温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陈祥某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告知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陈祥某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对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的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祥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祥某、陈作某、陈建某、缪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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