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1893
紧密结合中越边境实际
深入剖析走私疑难问题
全面解读*新司法解释
灵活创新法治宣传方式
本书通过深入分析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惩治走私犯罪的司法实践,着力就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共同犯罪、罪数形态以及“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和“以走私罪论处”等重大疑难共性问题,从司法认定与适用的角度对其展开了较为全面而深入的研究,结合既有的刑法理论一一表明了本书的观点或立场。同时在走私罪的立法与执法完善方面也作了较为周到的探讨,并也提出了相应的系列完善举措。
第一章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现状 / 001
第一节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特点 / 003
一、“人货分离”与“蚂蚁搬家”成为普遍的走私方式 / 004
二、大案要案突出 / 006
三、为走私“保驾护航”的“保货”运输应运而生 / 008
四、走私犯罪多以共同犯罪形态呈现,且集团化、职业化明显 / 011
五、走私路线多呈环形结构 / 013
六、走私货物多数为从越南入境到我国 / 014
七、走私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且呈多元化 / 015
八、走私废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呈上升趋势 / 016
九、走私途径以非设关地为主,通关走私为次 / 019
第二节 中越边境走私犯罪的成因 / 020
一、自然条件和交通条件“交相辉映” / 021
二、中越边境的人文环境为实施走私提供了便利 / 022
三、多种“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使走私难以灭绝 / 023
四、案情复杂度高导致侦破乃至惩处困难 / 026
五、职务犯罪全力纵容、助长走私 / 027
六、对走私危害性认识上的不一影响打击走私的效果 / 028
第二章 走私罪的既遂与未遂 / 031
第一节 走私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与实践 / 033
一、走私罪能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 / 033
二、走私罪是否均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 / 035
第二节 走私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理论扩展 / 037
一、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相关理论梳理 / 037
二、走私罪究竟是结果犯抑或行为犯 / 040
三、走私罪能否存在未遂形态的确立 / 047
四、走私罪是否均存在未遂形态的回答 / 053
第三节 走私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 / 055
一、对《解释》关于走私罪既遂与未遂规定的评析 / 055
二、关于走私罪既遂与未遂划分标准的本书观点 / 063
第三章 走私罪的共同犯罪 / 085
第一节 对《刑法》第156 条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 088
一、《刑法》第156 条的性质 / 088
二、对“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 / 093
三、“其他方便”类型在中越边境走私活动中的展示 / 103
四、中越边境几种常见走私帮助犯的具体认定 / 108
第二节 走私罪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 124
一、主犯与从犯的刑法规定及其相关理论 / 124
二、走私罪主犯与从犯司法认定的实践展开 / 128
第四章 走私罪的罪数形态 / 147
第一节 走私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 150
一、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的想象竞合 / 150
二、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想象竞合 / 151
三、走私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想象竞合 / 155
四、“一次走私行为”中走私不同对象的想象竞合 / 156
五、在暴力抗拒缉私中所发生的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 162
六、走私物进境后的延续行为是否成立想象竞合的探讨 / 164
第二节 走私罪的法条竞合犯问题 / 165
一、走私罪与走私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是否存在法条竞合犯的探讨 / 166
二、走私类罪中各具体走私罪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犯的探讨 / 168
三、抗拒或阻碍缉私中的法条竞合犯 / 174
第三节 走私罪的牵连犯问题 / 175
一、武装掩护走私和暴力抗拒缉私中发生的牵连犯的情形 / 177
二、基于走私目的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成立牵连犯的情形 / 178
三、中越边境常见走私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成立牵连犯的情形 / 179
四、中越边境常见走私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成立牵连犯的情形 / 185
第四节 走私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 193
一、数罪及数罪并罚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 193
二、中越边境走私罪常见的数罪并罚的情形 / 195
第五章 关于走私罪几个共性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 199
第一节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理解及认定 / 201
一、抗拒缉私之“暴力”的内涵 / 201
二、抗拒缉私之“暴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运用 / 202
三、“缉私人员”范围的把握 / 208
第二节 对武装掩护走私的理解与司法认定 / 213
一、武装掩护走私的性质 / 213
二、武装掩护走私之“走私行为”是否已构成走私罪的理解 / 215
三、武装掩护走私几个相关范畴的把握 / 217
四、武装掩护走私情形下适用刑罚的具体运用 / 222
第三节 准走私的理解与适用 / 226
一、准走私的实质 / 226
二、准走私定罪处罚的运用 / 229
三、准走私相关概念的辨析与认定 / 231
第六章 走私罪的立法与执法完善 / 245
第一节 走私罪的立法完善 / 247
一、增设帮助走私犯罪活动罪 / 249
二、增设“陆地边界”的准走私类型 / 251
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应独立成罪 / 256
四、增设抗拒缉私的行为方式 / 258
五、扩大放纵走私罪的主体范围 / 259
六、删除《刑法》第154 条中的“牟利” / 261
七、修改走私废物罪的走私形式 / 264
八、将第155 条第1 项和第2 项前半段的对象均修改为“货物、物品” / 265
九、扩大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对象范围 / 266
十、完善走私罪的刑罚结构 / 267
第二节 走私犯罪防控的执法完善 / 269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事后帮助走私分子的人的刑事责任 / 270
二、由“单罚制”向“双罚制”转变 / 271
三、适当降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起刑标准 / 272
四、完善走私废物罪的司法解释 / 273
五、对第155 条中的“数额较大”作出司法解释 / 274
六、完善走私犯罪的刑事侦查管辖权规定 / 275
七、采取“打小放大”或“旁敲侧击”的执法策略 / 276
八、执法机关创新反走私法治宣传方式 / 279
参考文献 / 281
一、“人货分离”与“蚂蚁搬家”成为普遍的走私方式
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的一段时期,由于对走私行为的性质、危害等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有的人甚至认为,走私是边民发家致富的有效手段,由此中越边境的走私活动日益增加。随着对走私危害认识的不断加深,国家采取多种举措,加大了对中越边境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且一直保持着如今的高压态势,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有效遏制。于是走私犯罪分子及时改变策略,普遍采取了“人货分离”及“蚂蚁搬家”式的走私方式。所谓“人货分离”,是走私“货主”不直接参与走私的实行行为各环节,而是雇用代理人或者与他人采取“保货”(亦称“对保”)运输的方式而为之,其“货主”本人则在幕后对走私活动实施策划、操纵和指挥;所谓“蚂蚁搬家”,即为走私犯罪分子事先在边境一带租好堆放走私物的仓库、场地,雇用人员将走私货物从边境线或附近分批、分次搬运到指定地点囤积,然后雇用大批运输人员,将运输走私货物的大型货运车改换为灵巧的小型货运车、面包车、小轿车,化整为零,一改大宗、成批量的走私为小额、分散式的走私方式,将走私物分批、分次运往内地的买家。“人货分离”以及“蚂蚁搬家”式的走私,因其走私“货主”不处于走私最前沿,加之运输走私物的数额少、次数多,从而走私的隐蔽性更强,逃脱打击的安全系数更高。
目前,在中越边境出现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货物多为大米、玉米、柴油、冻牛肉、冻鸡爪等,而走私汽车也同样采取了这种渐进的方式。例如,2016年11月15日,东兴海关在中越边境查获走私入境的高档汽车7辆,其中路虎揽胜4辆、奥迪R8跑车1辆、宝马X5越野车1辆和奔驰越野车1辆,案值逾800万元,抓获涉案人员4名。据了解,这是东兴海关乃至南宁海关近年来一次性查获走私汽车数量最多的一次。这说明走私犯罪分子像过去那样成批、集中地走私汽车入境的情形,现已基本销声匿迹。
另外,走私分子还采取了物流寄送的方法。例如,据南宁海关2018年1月17日通报,2018年开年以来,海关缉私部门在广西东兴辖区查获多起涉走私香烟案件,查扣中华、玉溪等品牌香烟2036件,案值超2000万元。其中,1月15日至16日,根据举报线索指引,缉私民警联合广西烟草打私总队相继在防城港市扶隆乡某农场查获涉嫌走私入境香烟117件;在水营村捣毁走私香烟囤积过驳窝点7个,查获涉嫌走私入境香烟958件,查扣涉嫌非法改装的面包车11辆。据缉私民警介绍,在近来查获的涉及走私香烟的案件中,物流寄递渠道的零散香烟走私案件呈明显多发势头。在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将走私入境的香烟拆散,分多个包裹寄往同一地址,进而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
二、大案要案突出
尽管在打击边境走私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下,走私分子不断翻新走私花样,采取了“蚂蚁搬家”等方式,但因犯罪组织经营时间长、参与走私的人数多,在日积月累之下,走私案价值高,偷税、逃税数额大的案件仍然频繁发生。
以走私大米为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统一部署了“绿风”行动,广西和云南均在这次行动中,打掉了一大批走私窝点,查获了不少案值逾亿元的大案要案,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例如,2014年南宁海关在打击大米等农产品走私“绿风”专项行动中,连续破获了4起“GN”系列涉嫌走私大米大案,一举打掉了10个涉嫌走私大米的偷运走私犯罪团伙,涉案大米共4.87万吨,总案值约2.9亿元,涉嫌偷逃税款约1.21亿元,抓获涉案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38人。其中,3月21日在广西南宁市和东兴市等地破获了“GN1405”走私大米案,于7月29日在广西南宁市和崇左市的龙州县、大新县等地破获了“GN1412”大米走私案,于8月14日在广西南宁市和崇左市龙州县破获了“GN1414”走私大米案,于9月2日在广西防城港市、钦州市等地破获“GN1416”走私大米案,强有力地打击了中越边境走私大米犯罪活动。“GN”系列走私大米案的共同特点是,走私人员先将越南大米通过中越边境非设关地偷运入境,再运至事先准备好的仓库囤积并将越南包装换成国内包装,越南大米就此变成“中国大米”,然后堂而皇之在市场上销售。2016年12月,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下,南宁海关组织出动上百名警力,在广西南宁、崇左等多地同步开展“GN1623”案件收网行动,打掉一个以梁某某、凌某某为首的涉嫌走私大米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经查,从2015年以来,该团伙在境外组织货源经由中越边境非设关地私开便道,以蚂蚁搬家方式将大米走私入境,随后将货物运往设在崇左市大新县的正规大米加工厂掩护囤积,更换包装后伪造成国内大米,最终运往南宁、桂林等地粮油市场销售。该团伙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越南大米入境数量超过1万吨,案值超过5000万元,涉嫌偷逃税款约2000万元。在广西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压下,一些中越边境的粮食走私逐渐由广西向云南边境转移,走私分子同样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利用边境小道或是河道绕越设关地大肆进行走私。昆明海关也按照海关总署“绿风”行动的统一部署,查获了一系列走私大米等粮食大案。例如,2014年7月13日,海关缉私人员分别在河口和曲靖抓获正实施走私的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走私大米200吨。证据显示,该团伙3个月以来走私大米达2万余吨。2014年7月15日凌晨,昆明海关缉私局统一组织60多名缉私人员在马关县城及茅坪村等地同时开展查缉行动,抓获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同时查封走私仓库4间,现场查获走私大米210吨、玉米90吨。而证据显示,1年间,该走私团伙涉嫌走私大米4万余吨。以上2起粮食走私案件,涉及走私入境的大米、玉米等粮食产品6万余吨,案值高达3.17亿元。
除走私大米外,中越边境走私汽车、香烟的大案、要案也不时发生。例如,2010年7月5日在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黄某等27人走私二手汽车案,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1月开始,邹某某等人为了营利目的,先后勾结或拉拢黄某等27人组成走私团伙,联系国内客户或接受在中国香港自购车客户委托将中国香港或其他国家高档二手小汽车由中国香港发往越南,同时委托越南理货人和有关走私团伙以“对保”(指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走私行为人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给上一个走私行为人,保证在整个走私过程中货物不被执法部门查缉或者丢失,走私成功则收取每辆车1万—2万元的保货费,如果被有关执法部门查扣则按每辆车15万元赔偿)的方式进行走私,将小汽车从越南偷运入境,并经过广西运至广东交货。先后走私各式小汽车1200多辆、偷逃税款9700多万元。又如,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2018年3月20日对外通报,当地警方成功侦破“1·17”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该案件为中国公安部督办的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2017年1月17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接到线报称,防城港近期有人经常通过客车运输走私香烟并销售至广东、深圳。经警方初查获悉,从2015年开始,广东深圳的苏某通过越南人从越南走私香烟并经广西东兴市入境,然后在防城港市分别找到从事省际客车营运的张某、黄某等人,帮其从广西东兴市将走私入境的香烟运往深圳。平时,张某等人通过防城港开往深圳的改装客车从东兴市运输走私香烟到深圳。到达深圳,等客人离开后,苏某安排人员将香烟取走,然后再销售给陆某籍非法经营香烟团伙,最终由陆某籍团伙将香烟销往中国各地。中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于2017年1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代号“1·17”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2017年6月13日凌晨,在中国公安部经侦局的统一部署下,广西、广东等多个省区对“1·17”特大非法经营香烟案同时展开收网行动。其中广西警方打掉团伙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捣毁窝点26个、扣押涉案车辆25辆、电脑14台,查扣中南海、红双喜等多个品牌走私香烟200多件,涉案金额高达6.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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