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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4248
2018年12月3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旨在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而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上刘振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8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11日)
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助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2018年12月18日)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六条-第八条)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2018年12月19日)
解读《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21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12月21日)
【典型案例与解读】
指导案例101号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8年12月19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7年11月13日)
……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把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经验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发点。
2015年,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中央农办、农业部等部门参与。在修改过程中,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先后多次征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围绕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条主线,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为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三权分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25日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关于“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精神,以及与民法总则、物权法、农业法等法律相衔接,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土地集体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未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处于流转状态的一组权利,是三权分置。
(二)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第一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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