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742
★ 名师撰写——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法考辅导,能帮助你准确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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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根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结合《公务员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诉讼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全新修订。
全书融“法理”“法条”“题库”三大法考备战元素于一体,体例结构包括【本课重难点及考情分析】【真题自测】【备考提示】【真题举例】【重点法条】【真题精选】等内容。
本书包含22课。具体包括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法源,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的处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设定权规定权,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审理与执行,行政诉讼原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范围、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程序等内容。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一课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1讲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2讲行政法的法源
第3讲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重点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编主体论
第二课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1讲行政主体
☆重点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设机构
第2讲行使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
☆重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的区分
第3讲公务员法
☆重点公务员管理制度公务员的处分
第三编行为论
第三课抽象行政行为
第1讲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第2讲行政法规
☆重点制定程序和监督
第3讲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重点制定程序和监督
第四课具体行政行为
第1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第2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第3讲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第五课行政许可
第1讲行政许可概述
☆重点信赖保护原则
第2讲行政许可的设定
☆重点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设定权限
第3讲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第4讲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重点行政许可听证
第5讲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重点撤销与注销的情形
第6讲法律责任
第7讲行政许可诉讼
第六课行政处罚
第1讲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第2讲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重点行政处罚种类与设定权限
第3讲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与适用
第4讲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第5讲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第6讲治安管理处罚
☆重点治安处罚的种类、程序
第七课行政强制
第1讲《行政强制法》概述
☆重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第2讲行政强制的设定
☆重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第3讲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重点实施主体特殊情况下的程序要求
第4讲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重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5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课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1讲行政合同
第2讲行政给付
第九课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1讲行政程序
第2讲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编责任论
第十课行政复议
第1讲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第2讲行政复议范围
☆重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第3讲行政复议参加人
☆重点行政复议机关
第4讲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重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5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重点行政复议调解
第6讲行政复议的决定和执行
☆重点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课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二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1讲应予受理的案件(重点)
☆第2讲不予受理的事项(重点)
第十三课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1讲级别管辖
☆重点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第2讲地域管辖
☆重点特殊地域管辖
第3讲裁定管辖
第十四课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1讲行政诉讼的原告
☆重点原告的确定
第2讲行政诉讼的被告
☆重点被告的确定
第3讲行政诉讼第三人
第4讲共同诉讼人
第5讲诉讼代理人
第十五课行政诉讼程序
第1讲起诉与受理
第2讲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3讲简易程序
第4讲第二审程序
☆重点二审对原审遗漏问题的处理
第5讲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课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1讲行政诉讼证据
☆重点举证责任证据效力的判断
第2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重点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3讲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重点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处理
第4讲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七课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1讲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重点一审判决
第2讲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重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十八课国家赔偿概述
第1讲国家赔偿的概念
第2讲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第十九课行政赔偿
☆第1讲行政赔偿的范围(重点)
第2讲行政赔偿当事人
第3讲行政赔偿程序
第4讲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十课司法赔偿
☆第1讲司法赔偿的范围(重点)
第2讲司法赔偿的当事人
第3讲司法赔偿程序
第二十一课赔偿的方式与标准
☆重点赔偿计算标准
行政法复习方略
由于行政法体系较为零乱、庞杂,在法考科目中,被考生称为“攻不破的堡垒”,常常成为考生“饮恨而归”的失分“重灾区”。在备战法考的征途中,对行政法而言,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力争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学好行政法除应当具有强烈的主体观、时态观和形象观以及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外,实践证明,以下方法是行之有效的:
一、系统把握、高屋建瓴
学习理论与掌握知识的“中观”把握离不开宏观指导与微观分析,学好行政法尤其离不开宏观指导。宏观指导在作为行政法应试复习准备中即是指头脑中要清楚每一个具体的知识点或法条是隶属或归属于哪一章或节的内容。反过来也可称为“菜单法”,像使用office办公软件一样,首层菜单的文件、编辑、视图、插入、格式、工具、表格、窗口等即相当于本教材每一课的标题。点击会出现下一层级的子菜单,子菜单下还会有下一级的子菜单,这就类似于本书中每一课下面的第几讲→大问题→小问题→知识点。子菜单之间分别隶属于哪个上层级的菜单必须清楚,不能混淆。
对行政法的学习而言,运用系统论、全面把握、统揽全局,理解知识点达到一定高度,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法的知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主体——行为——责任,或称组织——行为——监督三大板块,应当理解为什么以此来构筑行政法的体系。因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首先要静态构筑主体资格,这是法律行为的渊源和发出者,其次是探讨其法律行为,最后是追究该主体违法行为之后的责任。行政法的主体部分重在探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所以,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组织、授权与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知识就成为第二课要阐述的内容,此为主体论。第三课至第九课,分别探讨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尤其是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为核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为行为论。第十课至第二十一课分别阐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大责任制度,此为责任论,是法考中所考分值最高的。考生要深刻理解三大板块各自的功能角色及其相互关系,不至于在做具体题目时“盲人摸象”而“一叶障目”。其实一个案例总离不开主体、行为两大环节,是否考到责任取决于命题者的设问。
二、抓纲举目、纲举目张
复习时应注意行政法中前后呼应与贯通的几条线索与脉络:
一是概述中的六大基本原则与后边几大法律原则的关系。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
二是主体,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部分的内容与许可、处罚、强制、复议、诉讼、赔偿主体的一致性与差异性。其一为行政一方: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视为机关)、行政委托,在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中称为许可机关、处罚机关、强制机关、行政合同甲方、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等。其二为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中称为申请人、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被处罚人、被执行人、行政合同乙方、申请人或第三人、原告或第三人、请求权人等,注意其范围上的差异。
三是合法性标准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多一个合理性)、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与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四个方面内容的内在联系。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项合法要件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也是认定其违法而将其撤销的法定条件,这部分内容可以说是行政法最富特色的内容,是行政法的核心和精髓。有考生称是笔者的“五指论”。
四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脉络,即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51条、《行政强制法》第五章、《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行诉法解释》第155~161条的内容都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以上四条主线就是行政法的“纲”,其他绝大部分知识点是依附其上的“目”。抓住这几条线索和脉络复习,前后呼应、融会贯通就能抓纲举目、纲举目张。
三、图表解构、勤思多练
实践证明,图表法是破解行政法玄机、以形象思维解读抽象的行政法知识体系的一个有效的复习方法。以所列图表内容之间的从属、并列、包容、交叉关系,形象地表达出行政法的理论、制度及其之间的关系,能够有效地帮助考生迅速掌握行政法的理论和制度。若能够自己在复习时找出规律、列出图表,更能帮助你牢固记忆、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
在已进行的十六届司法考试中,共考过行政法393多道真题。对历年司考真题的掌握对于通过法考仍有很大的价值。反复演练有助于我们感悟考试命题的重点和命题技术的变化,找到一种“题感”。在做题的过程中,要勤于独立思考,不要先看答案,不应过度依赖他人提供的解析,把每一次做真题的过程都当做是一次模考。
四、突出重点、抓大放小
备考的时间、精力有限,对行政法还是应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学会“选择与放弃”!那么,何为“大”、“小”,何为重点、非重点?历年考试的题目就是我们准备2019年法考的“范本”,就是行政法的重点与“大”!行政法各“子法”所占分值的从大到小的排序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强制法》,《立法法》(含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及其处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至于收录于法规汇编中的其他法规可作“小”来看待和处理。所以应重点掌握上述法律、法规,尤其是其中的重点法条。
五、纵横交错、提经挈纬
“纬”即横向的一般法、基本法,是抽象的。“经”是指特别的、一般行政法下的“子法”和“部门法”。司法考试中最重要的两个“经”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收于经济法部分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8举行的首届法考,行政法客观题共20分,主观题为一道与商法二选一的案例分析题28分,合计48分,占总分480分的10%。(当然前提是选行政法案例作答)祝2019考生好运相伴!
第3讲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具有以下特点:
1.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这一特征具有两层含义:其一,公务员必须担任一定的“公职”。所谓“公职”,指的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位,即其工作内容不是为了某个特定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当然,担任“公职”并不意味着必然是所属机关的负责人,而只是意味着其职位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一点将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勤杂人员也排除在外。其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即公务员的职权和职责都来自于法律的授予,且公务员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来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务员的这一特征将提供私人服务的个人排除在公务员的范围之外。
2.公务员必须是被纳入行政编制的人员。这是公务员在编制方面的特征。该特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公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编制。其二,公务员必须具有行政编制。我国的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三种,而公务员仅限于具有行政编制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企业编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所属组织的经费来源和数额不同。
3.公务员必须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这是公务员在其工资福利来源方面的特征。公务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且必须由国家财政负担,即由国库支出。公务员的这一特征使之有别于由企业或事业单位负担工资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公务员的上述三个特征是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是公务员的实质标准。从形式角度,即公务员的外延范围上看,目前,我国的公务员包括下列人员:
1.在中国共产党含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八个民主党派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2.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3.在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
4.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即指在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勤杂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是公务员中人数最多的。
5.在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公职和工作人员。
6.在各级人民法院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等。
7.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法警、书记员和其他行政人员等。
职位分类保留了原领导职务序列的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为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的途径。
二、公务员的条件、权利、义务
(一)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体包括:(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管理制度——分为“进、管、出”三个环节
(一)“进”的环节——主要指录用与任职
1.公务员的录用。第一次进入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或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适用录用制度。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
公务员的报考条件有:(1)积极条件(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的7个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2)消极条件(禁止录用的情况):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中共党籍和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招录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查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查和体检,最后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为1年,合格的不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3.公务员职位的聘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约定试用期为1~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二)“管”的环节——包括考核、惩戒、职务升降、培训、交流与回避
1.考核。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惩戒。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对上级说不”——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是指刑讯逼供、做假账、放私等,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诸多单行法中规定的“追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的来源。
4.职务升降。公务员应当逐级晋升职务,因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及任期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前者,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的、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时,可以在系统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产生任职人选。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5.奖励。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8)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6.培训。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7.交流与回避。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两种方式:(1)调任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2)转任指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变动。
回避指为保证公正履行公务,限制公务员任职和执行公务的制度。(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2)执行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或者上述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执行职务回避。(3)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的环节——指辞职、辞退、退休
1.辞职。分为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辞去领导职务两种。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但是,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包括四种:(1)因公辞职,因工作变动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2)自愿辞职,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3)引咎辞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4)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但是,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
3.退休。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消灭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公职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县处级以上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公职的保障
1.物质保障。工资、福利与保险: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权益保障。“铁饭碗”——入编的公务员——申诉控告: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泥饭碗”——聘用制公务员与所属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有权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所在机关人事管理部门代表、同类聘用公务员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四、公务员行使职权行为的识别
见本书第十八课“国家赔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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