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19799
☆深受媒体和读者好评
·《纽约时报》畅销书(New York Times Bestseller)
·名列Audible.com的非虚构榜排名No.1
·入选Amazon月度非虚构图书和Goodreads月度图书
·科克斯书评(Kirkus Reviews)和图书馆学刊(Library Journal)、著名的大众科学资讯杂志《新科学家》(New Scientist)等对本书赞誉有加。
☆荣获多项法律、心理学领域的写作大奖
·2017年美国法学-心理学学会年度图书。
·法律写作领域深有影响的“绿袋法律标杆写作奖”(Green Bag Exemplary Legal Writing)
·美国科学作家协会(NASW)颁发的社会科学新闻奖(Society Journalism Awards)荣誉奖
·正义社会媒体奖(Media for a Just Society Awards)决选
☆多位科学领域的名家认可
语言学家诺姆·乔姆斯基、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
未来学家丹尼尔·平克、神经医学家大卫·伊格曼、
沃顿商学院教授亚当·格兰特、认知科学家森舸澜等鼎力推荐。
☆ 视角新锐,论题深刻
借鉴心理学、神经科学的*成果,剖析司法案件错判的成因。
挑战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预设,分析法律体系在科学基础上的缺陷。
揭示人类内心中隐藏的偏见,挖掘引发司法不公的心理根源。
本书通过引入心理学、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剖析司法案件错判的成因。作者结合了大量科学研究和实际案例分析指出: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们在认知、记忆和判断上的天然缺陷,刑事司法系统的诸多基本假设缺乏科学证据的支持。
在大量的科学研究及案例支持下,本福拉多表明了:刑事审判体系并不是一个严密稳固的系统,而是一系列功能失调的部门集合。不公正的要素已经扎根在法律体系当中,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诉讼结果。
本书涵盖了司法审判中的10个角色身份——被害人、警察、犯罪嫌疑人、检察官、陪审团、证人、法官、公众、罪犯;从科学角度提出了诸多富有创建、引人深思的论点,并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出了详尽可行的解决方案。
导言 如何实现公正? / 刘静坤
序言
第一部分 侦查
第一章 被害人:无处不在的身份标签
第二章 警察:危险的供述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
第二部分 审判
第四章 检察官:违反规则
第五章 陪审团:旁观者的视角
第六章 目击证人:记忆的偏差
第七章 专家证人:如何编造谎言
第八章 法官:裁判员还是激进派
第三部分 刑罚
第九章 公众:以牙还牙
第十章 罪犯:扔掉监狱的钥匙
第四部分 变革
第十一章 挑战——我们要克服哪些困难
第十二章 未来——我们将何去何从
鸣谢
关于资料来源的说明
前言
如何实现公正?
刘静坤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如何看待司法不公?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对这些从古至今困扰着人们、持续考验制度能力和司法智慧的终极性问题,《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一书从心理学、神经科学等全新视角,展开了切中时弊的多维深层思考。本书既有对司法历史的纵深考察,也有对司法现状的深刻检讨;既有对宏大主题的评判论述,也有对典型案例的细致剖析;既有对制度问题的科学诊断,也有对未来变革的合理前瞻;特别是其中蕴含的理性精神和司法洞见,极具智识性和启发性。
这是一本行销美国法律界的畅销书,因其探讨的主题意义重大,知识含量丰富,视之为一部专业著作亦当之无愧。虽然书中讲述的主要是美国司法的历史、制度和实践,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在各国司法领域都是普遍存在的,其中蕴含的道理对各国司法改革也大有裨益。无论你是普通公众、诉讼当事人、法学研究人员还是法律工作者,只要你关注司法、关注公正,都能够从这本书中获得知识增益和智慧启迪。
公正之所以难行,涉及司法过程的各个方面,唯有以问题为导向,系统审视司法系统的实际运行状况,才能充分凝聚改革的理论共识、政策共识和制度共识,进而脚踏实地改革完善司法制度。这本书从全新视角,对司法不公进行了科学分析,这些主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被害人的身份标签。著名记者戴维·罗森鲍姆在夜晚外出散步途中遭遇抢劫,被打倒在地后躺在路边。因无法言语,警方和救助人员将其视为醉汉,未予及时采取医疗措施,导致戴维因贻误抢救时机而身亡。后来,警方发现这是一起抢劫案件,才启动调查并侦破案件。在戴维的身份由
“醉汉”到
“名记”的转换过程中,司法与媒体展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姿态,对比之下,难免使人感慨万千。这是人性使然还是制度使然?心理学研究显示:人们通常不是冷静和审慎地看待事物,而是习惯于根据蕞初有限的证据线索仓促得出结论。这种先入为主的
“标签化”
的行为方式,既不理性,也十分有害。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害人被贴上特定的身份标签,就将对办案机关对待被害人的方式、案件性质的认定以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尽管给被害人贴上身份标签的做法明显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研究显示,身份标签一旦形成,就很难予以剥离。因为我们在确证心理驱动下,往往会努力寻找证据证实这种身份预期,并通常会选择无视相反的证据。
讯问与虚假供述。被告人胡安·里维拉被指控实施一起强奸杀人案件,他两次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尽管该案中没有其他物证建立胡安与犯罪之间的关联,DNA证据也显示胡安无罪,但陪审团在第三次审判后却仍然认定胡安有罪。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胡安曾经作出三页附有本人签名的认罪供述,控诉方仅凭这份证据就赢得了对他的有罪判决。人们通常认为,一个无辜者怎么会做出认罪供述,虚假的有罪供述简直让人不可理解。但冷酷的司法现实表明,虚假供述不仅普遍存在、成因复杂,并且是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实践显示,绝大多数虚假供述都是长时间疲劳讯问的产物,当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或者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时,情况更加明显。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认罪供述,所有人都开始基于有罪推定的心态去看待案件,这就是胡安之类的无辜者面临的司法困局。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人们通常说,某人看起来就像个罪犯。现代神经科学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大脑结构与特定行为之间的内在关联,并解释各种反社会行为和精神病行为的科学机理。科学证据显示,基因、人生经历、社会环境等因素对大脑发育有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之间还存在叠加效应,决定着特定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司法系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研究还显示,枪支、面罩等犯罪工具以及社区状况等社会因素都会对犯罪行为产生重要影响,鉴此,枪支管制战略和破窗理论应运而生。为了避免以貌取人,防止对罪犯进行简单画像,我们要认识到犯罪是各种复杂的自然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罪犯。唯有如此,才能科学认识犯罪的根源,积极开展犯罪预防的社会事业。
检察官的不法行为。检察官盖瑞·迪根在他癌症晚期时向好友忏悔,他曾经在一个重大案件中隐匿关键证据,让无辜的被告人身陷囹圄。检察官违背法律职责和道德义务,进行隐匿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并非孤立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其深层次的制度原因。相比之下,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寻找正当理由,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可能是深层次的心理原因。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检察官以成功追诉为职业宗旨。然而,实践表明,检察官越是关注诉讼输赢而非实现正义,就越容易实施不法行为。此外,如果整个群体盛行弄虚作假的职业文化,身处其中的个体也容易受到职业环境的负面影响,进而导致严重的系统性道德滑坡。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检察官能够为不法行为找到正当理由,在以恶制恶等心理的影响下,加上来自各方
面的职业压力,就很容易实施诉讼欺诈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系统的欺诈行为往往是隐迹藏形、秘而不宣的,只有引入有效的审核监督机
制才能予以有效遏制。
陪审团的制度定位。在
“陪审团—法官”二元审判模式下,陪审团是决定事实的主人。人们的意识形态、文化背景等因素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确有重要影响。尽管陪审团站在旁观者的视角观察案件,但是他们也可能存在因观察者角度所导致的偏见效应。目前,在陪审团群体中,美国白人等特定群体占据绝大多数,这使被告人接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权利成为无法兑
现的司法承诺。鉴此,司法系统有必要借助神经科学等现代科技更好地识别文化因素对陪审团的影响,完善陪审团遴选程序,既实现陪审团组成的多元化,又排除那些存在特定偏见的不适格的陪审员。
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研究显示,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对客观事物的记忆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这使记忆能力根本无法与摄像机相提并论。同时,记忆形成之后,并非稳定不变,而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会经常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那些所谓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的,只不过是契合我们预期并合乎逻辑的描述而已。心理学研究一再表明,证人记忆极易犯错,询问和辨认程序急需改革。如果任由证人记忆被办案人员歪曲,不仅容易办错案,还会误导执法机构,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专家证人的谎言。臭名昭著的
“罗德尼·金案”充分表明,即便案件中已有确凿证据,专家证人仍有可能凭借所谓的专业知识扭曲裁判结果。这种该信专家时不信专家、不该信专家时却轻信专家的
“专家悖论”,是困扰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研究表明,尽管我们对自身识别谎言
的能力非常自信,但实际表现却非常糟糕。测谎技术作为识别谎言的科学方法,在执法领域得到了普遍的应用。尽管测谎技术不断完善,但由于缺乏标准化方法等问题,测谎结论始终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实际上,我们一直担心陪审团可能高估科学证据的证明价值,大量研究也显示,神经科学证据很容易对陪审团产生强烈的影响。
法官的角色。实际上,法官的个人背景和生活经验难免会影响他们的认知和判断,他们也容易受到各种潜在的偏见影响。研究显示,法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并不能使他们免于思维定势和司法偏见。在裁判过程中,法官要根据案件情况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做出解释,并为自己的解释寻找正当依据。在筛选各种证据材料过程中,他们难免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心理学研究发现,一旦法官认识到哪些偏见会影响自己的行为,并反思既定的裁判方式,就能够通过自我监督摒弃各种偏见。法官身披法袍并不能免除各种偏见的影响,为了避免直觉判断和司法偏见,有必要谨记的是:怀疑和反思并不是正义的敌人,盲目确信才可能导致非正义。
公众的 “以牙还牙”观念。尽管一些人给惩罚披上更加高尚的道德外衣,但研究显示,相对于威慑或者剥夺犯罪能力,报复心理才是我们诉诸惩罚的终极原因。在报复心理的影响下,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制度,如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法律保护,都可能在实践中遭到变相规避。即便是宁纵勿枉的司法共识,也可能在报复心态的影响下被搁置一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惩罚动机可能受到被害人的种族、相貌等无关因素的影响。即便是在死刑案件中,法官对死亡问题的看法、对罪恶的认知,都会影响死刑的具体适用。尽管现代司法制度宣称:我们已摒弃了血亲复仇的旧有传统,刑罚执行方式也变得更加文明人道。但扪心自问,客观审视刑罚的效果,我们就会发现司法实践与理性预期存在很大的差距。
监狱系统的运作。美国罪犯的羁押率很高,还有各种加重处罚制度和强制蕞低刑规则,然而,这种青睐监禁手段和单独羁押的做法在实践中并未实现预期的效果。尽管我们设计了许多确保量刑公正和刑罚均衡的法律制度,但刑罚制度仍然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并且经常有悖常理。此外,现有的刑罚制度并未让我们更有安全感,犯罪数量的减少实际上有着非常复杂的社会原因。从心理学角度来看,我们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严厉刑罚本身对犯罪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相比之下,提高破案率和诉讼效率既有利于威慑潜在的罪犯,也有利于消除监禁的体制化效应。同时,一旦刑罚制度陷入低效率和不公正,不仅会导致刑罚机构成为暴力的孵化器,还将导致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严重的不信任感。如果认真反思刑罚制度的社会成本,就会发现:重刑制度与我们所珍视的价值观并不契合,刑罚的目的不应是恫吓、威慑或者隔离,而应当是改造罪犯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当前面临的挑战。首先,我们所设计的诉讼程序,如陪审团遴选程序,目的是为了识别和消除偏见,但实际效果却往往适得其反。只有保持怀疑精神,理性地看待各种司法偏见,才能真正推动进行科学有效的变革。其次,为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他们基于理性和良知做出决定,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日趋复杂化和精密化,但这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往往遭到规避,非但未能实现实质正义的目标,反而可能损害这一目标。更加棘手的是,由于复杂的程序规则造成一种公正的假象,不仅减损了变革的必要性,还增加了推进变革的难度。蕞后,由于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隐性的不公正问题,这使社会公众很难平等地了解司法的真实运行情况。无论是司法研究资料还是审判顾问制度,往往成为少数人能够享有的资源,这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平等。反思科学知识在司法领域的歧途,我们应当警惕:正义,绝不应当成为商品。
变革前瞻。任何变革,都要坚持问题导向,这无疑要以理解和把握现状为前提。我们首先要克服对司法现状的定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客观理性地认识各种司法偏见,并努力消除这些偏见。反思司法不公的各种致因,包括证人辨认程序、陪审团遴选程序等可能产生司法偏见的制度机制,都有变革完善的现实必要。既然依赖不可靠的人类感官可能导致错误,我们就有必要通过现代科技减少这种依赖。如果秉承开放的心态,就会发现,对于一直困扰我们的犯罪控制等问题,也有必要改变思维定势,提出一些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为了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既可以进一步完善执法规程,也可引入计算机程序提供智能办案辅助。为了减少对人类认知的依赖,甚至可以探索将诉讼置于虚拟环境之中,通过虚拟审判消除各种司法偏见。为了减少对抗制内在的弊端,可以考虑调整警察的职责角色,强化理性的诉讼原则,规范取证程序、辩诉交易制度和刑罚制度,特别是摒弃归责本位的传统模式,将社会资源
由惩罚犯罪转向预防犯罪。
正义是奢侈品吗?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但通往正义之路往往并非坦途,而是布满荆棘。在追求正义的路途上,需要极大的执着和热情;但仅有执着和热情并不足够,还要有科学理念和方法的武装。现代的新科学,包括心理科学和神经科学,能够更加深刻揭示非正义、不公正的深层原因,进而使我们在科学知识指引下,以一种更加理性、更加客观的方式看待正义,实现公正。现在,问题就在那里,解决之道就在那里,我们应当作出正确的选择!
后记
我所提出的这些改革建议只是抛砖引玉而已,至于我们是否愿意推进改革,与人类的先天不足并没有多大关系,更主要的是我们是否愿意致力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尽管一些方案需要审慎设计和长期规划,但有关警察执法准则、程序规则、法庭设计和法律规范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绝对是现在力所能及的举措。
然而,一旦涉及法律,我们往往强烈抵制变革,并且认为现有的法律已经十分发达,并不容易出错。我们非常崇拜建国元勋和先世博学的法学家。我们认为他们建立的法律制度非常完美,臻于完善,并因此而拒绝进行任何改革。但如果他们现在仍然在世,这些昔日的有识之士必定会有不同的视野。与建筑设计、医学和交通等科学领域一样,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要顺应时代发展,与时俱进。我们都知道,如果亨利·福特在世,他绝对不会再去设计当年同款的T型车。但是我们却深信,如果詹姆斯·麦迪逊在世,他仍然会起草一模一样的《权利法案》;同时还认为,如果先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者在世,他们不会关注有关人类行为的最新研究成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法律就应当与众不同吗?
1965年,在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马丁·路德·金断言:“道德世界的弧线很长,但它终将导向正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本书所探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终将消亡。万年之前,并不存在法庭或者审判,无法确保被控谋杀的人获得正当程序的保护,正义存在于长矛之尖。千年之前,被告人的手被烙铁烫伤后溃烂,就会被认定有罪。100年之前,因为肤色,黑人不能担任陪审员、律师和法官。10年之前,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实施犯罪可以被判处死刑。法治在进步,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整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如同一次坎坷之旅,山高水远,狂风肆虐。时而走些弯路,时而倒退而行,目前的境遇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机缘巧合。我们接下来将何去何从,唯有历史才能决定。
神明裁判之所以没落,并不是由于人们突然意识到,将被告人丢入水中看其是否浮起,并非判断无辜与否的有效途径;而是由于天主教高层认为,劳驾上帝为人类司法制度昭示神迹,有悖圣经原则。同时,取代神明裁判的并不是证据裁判和理性司法制度,而是更加容易出错、更加不人道的酷刑制度。在接下来的数百年间,如果某人高度涉嫌犯有严重罪行,并且没有证人,他将被送上刑架施以酷刑,或者遭受拇指夹刑罚,迫使其认罪。和主持神明裁判的官员一样,施加酷刑的官员并不认为自己是残酷的或者不公正的。和我们一样,他们精心构建起看似客观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制度,使他们看起来是在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我们与前人毕竟有所不同。之所以存在差异,并不是基于现行法律固有的美德——以辩诉交易制度为例,该制度给无辜被告人的“选择”与酷刑制度下的选择并无二致,而是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存在拥抱美德的潜质。
在法国苏瓦松教堂前,目睹克莱门特被抛入神判池中时,只有天赋异禀的人才会认为这是非正义。究竟是哪些因素可能使他产生怀疑?哪些因素可能助长他的怀疑并宣扬这种怀疑?他必须要掌握哪些证据?谁又会倾听他的怀疑?在没有大众传播或中央政府的时代,即使是最激情昂扬、坚定不移的改革家,也无法期望他的言论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在研究如何解决司法不公方面,我们比前人具备更多的有利条件。与他们相比,我们更加了解人类行为;我们拥有更加高端的技术,以及更加有效地追踪、解决和预防有关问题的方法;我们具有更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但是,只有采取行动,这些优势才有用武之地。
历史的弧线不会自动导向正义,要想实现正义,还要靠我们自己的努力。
在这部重要、深刻的处女作中,本福拉多借鉴了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发现,揭示了警察、陪审员和法官通常是凭直觉,而不是靠确凿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这项新的研究挑战了法律体系大多数关键方面的基本假设,包括目击证人记忆、陪审团评议、警察程序和刑事惩罚……这是一个原创的、引人深思的论点,颠覆了我们长久以来珍视的信念——法律能带来公平正义。
——科克斯书评(Kirkus Reviews)
这本书表明,美国的刑事司法根本不是一个系统,而是一系列功能失调的部门,它们做出有偏见的决定,降低社会的安全性。本福拉多熟练地分析了实际案例和心理学、神经科学领域的蕞新研究,为进行更广泛的司法改革而辩护……这是一次对当今刑事司法系统的精彩批评,权威并可行。
——图书馆杂志(Library
Journal)
本福拉多认为,刑事司法中的大多数错误都是由于没有考虑到人类认知、记忆和决策的弱点……这是法律界的每个人都应该读的一本书,其他的读者也应该读, 因为这本书既讨论法律上的不公正,也涉及了日常行为混杂不清的特质。
——新科学家杂志(New Scientist)
本福拉多在广泛的科学研究的支持下,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观点……本福拉多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了,刑事司法系统的基本假设缺乏科学证据的支持……他也提醒我们刑事司法实践偏离其预设目标有多远。
——Pop Matters
这项富有洞见和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令人深感不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刑事不公”的体系*不应被容忍,这本书提供了人道、合理的方法,用以治愈这个体制内一些弊病。
——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
在对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这一挑衅性批评中,亚当·本福拉多提出了合理的质疑,证明了不公正的结果不是悲惨的例外,而是常态,而人类心理是罪魁祸首。本福拉多将前沿研究与对现实生活案例的洞察结合在一起,向人们展示了我们隐藏的偏见如何破坏法律对公平和平等的保障,并提供了急需的解决方案。
——菲利普·津巴多,《路西法效应》作者
这是一本写得很漂亮的书,既引人入胜,又很重要——它融合了心理学研究、法律知识和引人入胜的叙事。如果你想知道为什么法律体系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福拉多对人类心理和法律之间关系的见解将会启发你——并让你对未来充满希望。
——亚当·奥特(Adam Alter),社会心理学家
本福拉多让我们意识到每个人的判断都有许多不完美之处。他以惊人的知识温和地实现了这一目标。了解我们潜意识中的偏见以及利用这些偏见的司法系统是何等吸引人,又是何等令人不安。但他更进一步:他提供了可获得的解决方案。
——杰夫·霍布(Jeff Hobbs)
与经济学或哲学等领域不同,司法理论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神经科学和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类思维的相关发现。这本及时而重要的书可以帮助我们将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带入21世纪。
——森舸澜(Edward Slingerland),哥伦比亚大学亚洲教授
如果我们没有通过数以千计的科学研究、大量模拟证人实验和真实的案例,最终形成有关记忆问题的清晰认识,就不会意识到:对证人记忆的依赖原来是如此让人担忧的。
例如,大量证据表明,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经常是不准确的。当真正的罪犯和无辜的陪衬者一同接受列队辨认时,有1/3的证人不能指认出嫌疑对象;而在那些指认出嫌疑对象的证人中,又有约1/3的证人错误指认了陪衬者。如果你是真正的罪犯,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意味着你在列队辨认中被指认出来的概率只有50%。不过更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真正的罪犯并没有出现在列队辨认的名单中,证人错误指认出陪衬者的概率竟然达到50%左右(在此种情况下,证人原本不应当指认任何人)。此外,即使证人通过列队辨认成功地指认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他们的辨认结论就是可靠的:当犯罪嫌疑人不在列队辨认名单中时,再让这些证人进行辨认,仍有一半证人指认了其他无辜的陪衬者。
我们许多人都非常相信自己的记忆。一个最耳熟能详的比喻是这样说的:记忆就像是摄像机。经年累月,我们的大脑积累了成千上万的图像和信息,我们如有需要,可以随时提取这些信息。当然,我们有时也会遗忘一些事情,有些图像会开始变得模糊。但是,当我们成功地回忆起这些图片或者录像,我们就会认为这些都是对此前所见的真实、准确的记录。
我们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拥有良好的记忆,我们也同样认为其他人也能够保持记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总而言之,我们非常相信记忆所具有的能力,并把它看作维系刑事司法系统的重要手段。
这种信任有一定的道理。在许多情况下,人的记忆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我们对这一点深信不疑。例如,我们有回忆起某些人相貌的特殊能力。
不过,我们也都知道,人的记忆时常会出现问题。例如,我经常不能回忆起刚认识的新朋友的名字,经常忘记刚看到的填字游戏的线索,经常在信誓旦旦地向妻子作出保证后却忘记要去商场购买何种物品。
与此同时,我又搞不懂为什么我能很容易想起大学时代经历的一些琐事,如《物种起源》是1859年首次出版,但却很容易忘记牙医的电话号码。又如,时隔多年之后,在伦敦东北一个地铁站,我一下子就认出了高一时储物柜与我相邻的那个女子,但是当我在学校附近的酒吧遇到上一学期选修我课程的学生时,我却怎么也对不上号。
由此可见,记忆的能力实际上根本不能与摄像机相提并论。具体说来,人类的感知力和注意力存在各种局限,记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这些局限的影响。我们实际上根本无法处理我们每时每刻不断接收的海量信息。仅仅是靠看到、听到或者闻到某些东西,我们并不能产生具体的记忆,事后也很难回忆起这些事情。
对记忆的依赖可能面临诸多问题,我们不仅难以理解有些事情的含义,而且会经常忘记一些事情;与此同时,我们对客观事物的记忆会受到动机、期望和经验等因素等影响。因此,对同一个事件,不同的人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记忆。
记忆形成之后,并非稳定不变,而经常会发生程度不同的改变。记忆的构建过程,非常类似于拼图游戏:我们集齐所有的拼图碎片,然后基于我们的背景知识、预期和信念将它们在空白板上拼接起来,直至形成完整有用的拼图。但当我们试图回忆某些事情时,我们并非只在记忆仓库中盲目地寻找记忆碎片,而是一边去搜寻记忆,一边去编排各种记忆碎片。
……
在许多案件中,虚假的记忆并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契合我们的预料或者预期并合乎逻辑的事实描述。我们可能会记起曾经对某个同事最终失败的项目提出过质疑,或者记起曾经在某晚目睹的醉酒驾车事故中听到驾驶员含糊不清的谈话。这些联想出来的所谓“记忆”,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事实描述,并且促使我们对希望相信的事情形成内心确信。
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这些实验结果,就会发现,人们对事件记忆的准确性只有80%左右。换言之,约有1/5的细节信息都是错误的。不过,问题不仅在于我们对事件的记忆存在错误,还在于我们对自己的错误记忆非常确信。一项研究显示,约有1/4的虚假记忆曾得到完全的确信。你应当还记得,被害人在辨认出约翰·杰里米·怀特时,内心“几乎完全确信”他就是作案人。她为什么会犯这样的错误呢?基于“后见之明”,有些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她当时已经是74岁的高龄,其在遭到攻击时并没有佩戴眼镜。现场室内唯一的光亮来自隔壁橱柜昏暗的灯光。作案人离开现场之前,丢给她一个枕头并警告她:“拿着这个枕头挡住脸,在我离开之前不许拿开。”研究显示,证人的视力、年龄、观察时间和距离以及现场亮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人记忆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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