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4398
本系列图书具有以下特点:
1.合理务实的分册设置
丛书紧紧围绕普通大众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分册设置,包含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五险一金、劳动合同、物业、二手房买卖等热点专题。
2.清晰直观的知识图解
丛书以图表的形式对每个专题纠纷的基本处理流程和流程中涉及的关键法律知识点进行解读。让读者清晰、明了、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点和流程节点。
3.准确通俗的以案说法
丛书根据全新的法律法规,用准确、通俗的语言解读实践中的常见法律纠纷问题,为读者理解法律、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4.精练实用的处理锦囊
每一个问题之后都设有专家提示和处理锦囊,用精练的语言提示处理每一问题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和技巧。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房子过户给子女(继承?赠予?买卖?)哪种方式*省钱?
◎有户口,就一定有拆迁利益吗?
◎房屋有质量问题,是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还是开发商的责任?
◎长租公寓问题频出,租客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房产纠纷处理图解锦囊11》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案释法,让普通人读懂法律问题
笔者以案释法,每一个标题中都会加一案例进行解读。以期用更为通俗易懂的文字将法律问题说清楚,让普通人读懂法言法语。如二手房交易网签限购问题,本书详细总结了实务中主要面临的几种限购问题,不同的时间点的限购,法院处理时的观点也不同,不同的处理模式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作者总结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二、与时俱进、紧跟全新实务问题
因房产交易政策频发,本书也秉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紧跟新的政策与问题,这也是本书的特色之一。比如,户口问题,2018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其中第32条明确规定,户口可以强迁了。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许久以来的户口老赖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三、可读性高,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本书中的观点,都是笔者在实务中的总结,可以给广大读者很好的参考,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
第一章 婚姻涉房纠纷
01.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后再进行分割
02.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该财产的分割应按双方各自出资额按份处理
03.婚前双方出资贷款买房,婚后使用双方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对于各自所使用的婚前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归个人所有,如涉及使用双方各自婚后公积金的,则该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即使双方父母出资有所不同,离婚时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各半分割
0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未明示只赠与自己子女,则该出资一般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明示和未明示,最终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影响很大
06.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产证加名,被加名方未参与共同还贷,离婚时,根据加名时间,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确定双方各自份额
07.诉讼离婚,夫妻一方的福利房的分割应区分福利房购买的时间,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8.诉讼离婚,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价值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公房的由来以及产权登记情况综合认定
09.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在子女知情且未损害子女的权益情形下有效
10.离婚时,夫妻双方只有一套共同房产居住,但是双方都无力补偿另一方,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法院一般无法判决房屋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
11.属于个人房屋婚后升值部分,离婚时增值部分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2.离婚时,共同购买的房屋还未办理产证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是尚不能办理所有权证,第二种是能办理产证但未办理。两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有所区别
13.夫妻婚内约定房产归属,继承人如要求依法继承一般不予支持
14.房产赠与(加名)后,如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可以撤销赠与,如产权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则不可轻易撤销赠与
15.离婚诉讼中如一方有婚外情并非是离婚房产分割另一方多分房产的理由
16.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房产,离婚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18.夫妻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未办理变更登记,最终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要看配偶一方对分割的不动产未能过户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保护的合法理由
19.离婚后如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采取协议离婚的可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诉讼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章 房产继承
01.房子过户给子女一般有继承、赠与或买卖三种方式,综合考虑子女获得房产再出售的情况,以买卖的方式最划算
02.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此继子女可主张遗产继承权
03.公房的承租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
0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不发生继承
05.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一旦去世,独生子女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父母遗赠他人除外),因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一般不会产生继承纠纷,却也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独生子女难以办理继承的事例
06.赠与人死亡后,受赠人有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07.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原房屋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
第三章 房屋动迁
01.公房动迁,动迁补偿一般包括房屋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
02.公房分配协议主要是为了解决居住矛盾而作出的互相谦让、互相妥协的安排,分配协议并不影响所有同住人对整个房屋享有的平等权利
03.公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直接关系其是否能够和承租人共同享受拆迁利益
04.宅基地拆迁补偿一般包含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和地上房屋补偿,确定被安置人时一般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人和建房审批表中的人为准
05.动迁安置利益赠与给他人还未过户,后赠与人将该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受赠人无法取得房产
06.房屋拆迁,户口在被拆迁的房子里不一定就能享受拆迁利益,反之,户口不在被拆迁的房子里未必无法享受到拆迁利益
07.伪造证件骗取拆迁款,可能触犯诈骗罪
08.“假结婚”骗取拆迁款,反遭起诉,得不偿失
09.动迁房买卖,突遇限购,根据不同情形存在合同继续履行和解除两种情况
10.动迁房交易,任性房东恶意不办理产证,房屋如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则合同可继续履行并可强制进行过户,如房屋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则合同应予以解除
11.动迁房交易,任性房东一房二卖有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
第四章 房产交易
01.借名买房存在哪些风险
02.借名买房应注意避免钱房两空,应保留好所有房款及税费支出凭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定抵押等手续
03.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情形下,定金罚则是否适用
04.房价下跌,买家支付定金以后不想买,房东可根据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
05.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遇到房屋内存在户口未迁出的,可要求上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规定要求将该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06.房屋有质量问题,是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还是开发商的责任
07.购房者因信贷政策变化,可视具体情形要求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08.买卖是否破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
09.签订网签买卖合同时属于限购状态,根据不同情形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解除
10.出卖人因规避新出台的税费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11.房屋买卖过程中突遇查封,根据查封是在合同签订前还是交易后,分别适用的救济途径也不同
12.公房“买卖”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第五章 长租公寓
01.长租公寓是什么
02.长租公寓存在哪些问题
03.长租公寓问题频出,租客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04.长租公寓频繁暴雷,行业该如何稳健发展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节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节选)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选)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
出版说明
本套丛书着眼于日常生活中高频出现的法律纠纷,通过对基础法律知识的图解介绍,对具体案例的解析解答,联系现行的法律规定,为普通大众读者提供解决纠纷的技巧和操作指南。
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合理务实的分册设置
丛书紧紧围绕普通大众常见的法律纠纷进行分册设置,包含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五险一金、劳动合同、物业、二手房买卖等热点专题。
2.清晰直观的知识图解
丛书以图表的形式对每个专题纠纷的基本处理流程和流程中涉及的关键法律知识点进行解读,让读者清晰、明了、直观地理解法律知识点和流程节点。
3.准确通俗的以案说法
丛书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用准确、通俗的语言解读实践中的常见法律纠纷问题,为读者理解法律、解决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4.精练实用的处理锦囊
每一个问题之后都设有专家提示和处理锦囊,用精练的语言提示处理每一问题需要注意的风险点和技巧。
希望本套丛书能够为广大读者带来切实的法律帮助。但囿于编者水平、精力有限,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修订、再版时加以完善。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序
笔者自2000年大学毕业后便投身于房地产领域,2007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早在2010年笔者就根据自身的执业经历出版了拙著《二手房交易法律指南》。后笔者又应邀为房地产从业人员著书三册。自2011年上海市政府实行房产交易限购开始,上海的房价便一路飙升,各类房产纠纷也层出不穷。申城经历近代百年历史文化的洗礼,房屋类型庞杂,笔者旨在探讨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妥善处理各类型纠纷,故成此书。
本书分为五个章节,即婚姻涉房纠纷、继承、动迁房、房产交易及长租公寓,简介如下:
第一章为婚姻涉房纠纷专题。主要针对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如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婚后获得房产证,离婚时该如何分割?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大争议。上海市房屋价值普遍较高,如何公正处理婚姻房产问题成为离婚诉讼案件的难点之一。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婚前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也较大,我们在第一篇也会重点给广大读者详细分析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该如何认定。
第二章房产继承是针对房屋继承问题进行讨论。上海寸土寸金,房价亦是如此,很多年长的读者都会考虑房屋的继承问题,虽然生前谈论身后事并非中国人的习惯,但是如何将财富很好地进行传承,关乎很多家庭,很多读者会进一步考虑财富传承的成本,因此也会将房屋以买卖、赠与或继承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操作。本章我们也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度探讨以便给广大读者更多的启发和帮助。
本书第三章房屋动迁中也会集中针对动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比如宅基地动迁过程中,已经同儿子离婚的前儿媳户口还在动迁房中,那么其是否有权在动迁中获益?宅基地动迁,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人已经去世,那么继承人是否有权分到宅基地拆迁中关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补偿?拆迁问题本身涉及的法律规范繁多,不同拆迁种类的房屋补偿标准以及分割的依据也不一样,很多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都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希望本书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帮助。
本书第四章房产交易是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借名买房,限购情况下如何购买房屋,二手房户口问题,房东违约如何处理,房价下跌买方如何减少损失等。
本书第五章长租公寓是针对2018年频发的长租公寓暴雷事件发表的个人意见,这其中包括租金贷问题、中介隐瞒租客办理贷款问题、租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对长租公寓的监管问题等。
本书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一、以案释法,让普通人读懂法律问题
笔者以案释法,每一个标题中都会加一案例进行解读。以期用更为通俗易懂的文字将法律问题说清楚,让普通人读懂法言法语。如二手房交易网签限购问题,本书详细总结了实务中主要面临的几种限购问题,不同的时间点的限购,法院处理时的观点也不同,不同的处理模式与当事人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我们总结实务经验,以飨读者。
二、与时俱进、紧跟最新实务问题
因房产交易政策频发,本书也秉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紧跟最新的政策与问题,这也是本书的特色之一。比如,户口问题,2018年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1号)其中第32条明确规定,户口可以强迁了。该规定的发布,意味着许久以来的户口老赖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三、可读性高,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本书中的观点,都是笔者在实务中的总结,可以给广大读者很好的参考,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住房无小事,如能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借鉴,实乃笔者之幸。当然,由于笔者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本书的不当之处,还请读者及广大法律人士予以指正。
当然,本书的出版要感谢在我们团队多年的小伙伴们,感谢高丽林、王琴、程苗苗、钱强盛、黄圣媛、刘金璐、周争铭等团队小伙伴们为本书出版花费的心血,一起收集材料、选材、编辑、检索–感谢大家!
郭 韧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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