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0759
★ 名师撰写——写作本书的老师多年从事法考辅导,能帮助你准确筛选重点法理、梳理重点法条、讲解经典真题。
★ 真题自测——在复习每一课内容之前,做一做真题,这是自我检测对本课内容掌握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找一找对本课的感觉,自由决定复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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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提示——提醒你尤其注意本书里面的备考提示,也许这几句提点,就是2019年的考点……
全书共三编:*编经济法,共五课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第二编环境资源法,共两课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第三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共两课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全书根据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全新修订。
全书融“法理”“法条”“题库”三大法考备战元素于一体,体例结构包括【本课重难点及考情分析】【真题自测】【备考提示】【真题举例】【重点法条】【真题精选】等内容。
全书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消费者的先行赔付义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个人所得税免征、减征的范围、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调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限制的情形、调解等重难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阐释。
第一编 经济法
第一课 竞争法
第1讲 反垄断法
☆重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经营者集中行为
第2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重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课 消费者法
第1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重点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第2讲 产品质量法
☆重点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第3讲 食品安全法
☆重点 食品安全控制
第三课 银行业法
第1讲 商业银行法
☆重点 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第2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重点 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课 财税法
第1讲 税法
☆重点 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的范围
个人所得税免征、减征的范围
☆难点 税收保全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2讲 审计法
第五课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1讲 土地管理法
☆重点 国家建设征地的批准权限
出让用地和划拨用地
第2讲 城乡规划法
☆重点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3讲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重点 房地一体主义
☆难点 建设规划
第4讲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环境资源法
第一课 环境保护法
☆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课 自然资源法
第1讲 森林法
☆重点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第2讲 矿产资源法
☆重点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第三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课 劳动法
第1讲 劳动法概述
☆重点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2讲 劳动合同法
☆难点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第3讲 劳动基准法
☆重点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限制的情形
第4讲 劳动争议
☆重点 调解
☆难点 一裁终局的案件
第二课 社会保障法
第1讲 社会保险法
☆重点 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社会保险的险种
第2讲 军人保险法
☆重点 军人保险的险种
关注重点热点 做到有舍有得
由于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的大多是政府管制行为与市场主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因而每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新闻时事热点问题常常会引起命题人的关注,进而影响考题和考点的选择。考生在学习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结合社会经济热点问题来进行思考,这也会给我们准备未来的法考的相关内容提供指导。
根据法考大纲的调整,经济法由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等五部分构成;而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则从原经济法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部分。
竞争法部分,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原隶属于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权力,统一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之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整合,是2018年国内反垄断法领域最重要的事件。另外,《反垄断法》修订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考生对这一修订应给予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进行修订,2019年法考是对修订后新法的第二次考查,经济法素有“逢新必考”的特点,因此新的修订热点仍值得关注,如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消费者法部分,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和经营者的义务履行始终是考查的重点,考生需结合热点事件加强对这一知识点的理解,如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五星级酒店卫生乱象、网络订机票收取高额退票费、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兜售等。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名称上进行了修正,《产品质量法》将原工商、质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将原食品药品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删去质量监督部门,对这一修改考生需了解。
银行业法部分,由于近期部分商业银行暴露出高管层的腐败问题、大量的不良贷款的问题、银行代销非银行理财产品的问题等,使得考生需要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在不同情形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对这一修改考生需了解。
财税法部分,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幅度较大,考生需加以关注。此部分的复习中,考生要在比较的基础上掌握不同税种各纳税要素之间的区别,比如对比纳税人的区别、计税依据的区别、税率的区别、税收优惠的区别,等等。同时,考生要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税收征收保障措施等重点内容多加关注。
土地和房地产法部分,由于传统的国有出让、划拨土地、土地争议的处理的相关规则已经被考查得比较多了,出题人有剑走偏锋的迹象,对于《城乡规划法》非常青睐,因而考生在关注《土地管理法》原有重要考点的基础上,要多分配一些精力在《城乡规划法》的知识点上,特别是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
环境资源法部分,考生依然关注两大重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其中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环境标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民事责任(特别重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2018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修正,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外对环评技术单位的选定、职责及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正,对这一修改考生需了解。《矿产资源法》和《森林法》为2018年大纲所增加的内容,考生需重点掌握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的权属制度、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分,考生始终需要关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以及经济补偿的内容,要熟练掌握发生劳动争议时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区别及转换关系。2018年对《劳动法》进行了修正,需要重点关注新法删除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程序。社会保障法为2018年大纲所增加的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法虽是新增内容,但之前已有考查,需注意五种社会保险及其具体制度。军人保险法部分为新增考点,重点掌握其四个险种。
法考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部分的内容知识点众多、法条众多,但考试分值与知识点的数量不成比例,考生要善于抓住考点中的传统重点和时事热点,舍弃一些考查概率非常小的知识点,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一编经济法
第一课竞争法
本课重难点及考情分析
本课包括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考查重点为四种垄断行为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考生在学习竞争法的过程中需要依照:违法行为类型——常见行为表现——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四个要素去对比掌握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掌握易混淆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差异。
第1讲反垄断法
真题自测
某景区多家旅行社、饭店、商店和客运公司共同签订《关于加强服务协同
提高服务水平的决定》,约定了统一的收费方式、服务标准和收入分配方案。有人认为此举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根据《反垄断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1/28,单选)
A只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的经营者达成协调市场行为的协议,就违反该法
B只要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涉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等问题,就违反该法
C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就不违反该法
D如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不具备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不违反该法
答案:D(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根据上述规定A、B项说法过于绝对,对于符合《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行为,可以不适用前述第13条的规定。C项说法错误,即使符合第15条第2项的规定,经营者也还需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而只有D项符合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的落脚点,即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了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即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意:如果选项中用的是“维护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错误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果考题问的是反垄断法的直接目的,应该选择“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如果考题问的是根本目的,应该选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基本原则
根据《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注意考题选项的措辞,如果说是“内外有别” “区别对待”
“保护民族经济”等错误说法要能识别出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骨架。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总有一些经营者会通过合法经营逐步具备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合法的垄断能力,如果对垄断行为不作区分一概禁止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因而《反垄断法》抑制垄断并不消灭垄断。它承认并保护经营者的经济自由权,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而监管和调控经营者的反竞争行为。
二、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四类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垄断)。
还有一些市场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垄断行为的要件,但是由于特殊原因被《反垄断法》排除适用。比如“除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外,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不适用《反垄断法》。”考生需要注意,这个排除适用仅是针对依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于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事实上,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或者从事相关行为时,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如果考题中出现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考题,考生要注意,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分析框架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相同——分析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界定行为涉及的相关市场、分析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的排除、限制影响、分析行为对创新和效率的积极影响,千万不要因为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而推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备考提示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这些“合法垄断”的主体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当然,考生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合法垄断”,它往往会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观念、制度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比如近年来我国加强了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开放了某些领域,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又比如近期的盐业体制改革,对盐业的专营专卖制度进行了改革,放宽了盐业流通和运输领域的管控,开始鼓励跨区域的竞争。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反垄断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于发生在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比如美国的波音和麦道合并,需要经过欧盟的同意,这就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体现。波音和麦道作为世界上主要的客机制造商,它们的合并对于欧洲的客机市场以及客机制造商空中客车有重大影响,因而需要欧盟同意。如果波音和麦道的合并发生在中国《反垄断法》制定之后,那么它们的合并就还需要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同意,否则可以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又比如2011年谷歌公司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以及2013年微软收购诺基亚的手机业务,这些公司都不是中国的企业,但是它们的并购对中国手机市场的竞争格局都有较大的影响,因而是需要得到中国反垄断局审查同意的。这体现的就是《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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