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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2785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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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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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
万国学习包“四重奏”系列之二,机考时代精选必做习题
习题千万道题库重要考前不练习考后徒烦恼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与《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分册、专题完全匹配,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模拟机考法考名师深蓝学城大数据分析专题框架题解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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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版】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讲义版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结合新的大数据科技及二十余年丰富教学经验,对专题讲座讲义版丛书进行了全新设计和改版。
全书在专题、节或重要的考点上,放置了“微课(二维码)”,方便考生通过手机扫码进入“深蓝法考”平台学习。同时,全书在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 “知识体系图”“命题点拨”,分别以思维导图和文字指引的形式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另外,正文通过设置“知识点及实例”“经典考题”模块,帮助考生熟练掌握重点难点。*后,在“必考小结”“温故知新”部分,对各专题知识点进行提炼总结升华,使考生能够学以致用。
【题库版】
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题库版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结合新的大数据科技及二十余年丰富教学经验,对专题讲座题库版丛书进行了全新设计和改版。
全书在专题、节或重要的考点上,放置了“微课(二维码)”,方便考生通过手机扫码进入“深蓝法考”平台学习。全书按照《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搭建的知识体系图,将近八年真题大体按照所考查的知识进行归类,放入相应的专题或节中。在编排设计上,将“题目”与其“答案及解析”分开编排,避免考生作答题目时就窥见答案,以提升题目的实战效果。
【法条关联记忆版】
【主体法条】为便于检索相关法条,迅速、直观、准确地掌握法条的精髓,书中在每个法律条文以及重要司法解释条文前面以【条文主旨】的形式对相应条文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表示可考程度高,必须全面、准确掌握;〇:表示可考程度稍高,也需要重点把握。
【相关法条】将与主法条有关的配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集中列出,既便于考生遇到相关问题时进行全面检索,又有助于考生构建知识体系进而把握知识之间的区别、联系,全面、准确理解法条的内容而避免对法条的片面解读。
【命题点拨】是本套书的特色版块,凭借北京万国学校对法考命题的深入研究、对命题趋势的深刻把握以及丰富的培训授课经验倾力打造而成,采用图表、对比等清晰易懂的形式,对法条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析、提示,从而达到明确考点、突破重难点、解决疑点,避免陷入命题陷阱。
【题库链接】该版块甄选相关真题及仿真题组成的题库,帮助考生直观地熟悉题目对法条的考查方式。
【活学活用】该版块旨在预测可能的命题方向,探究命题人对法条考查角度的变化趋势,进而帮助考生在考场上从容面对命题的新角度、新变化。
【讲义版】
微课索引 / 1
温故知新索引 / 3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概述 / 5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 6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9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 10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15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 21
第六节 民事责任 / 25
专题二 自然人 / 30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31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 34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38
专题三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42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 43
第二节 法人能力 / 46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组织机构 / 49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50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 52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 / 55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 5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5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63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65
第五节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67
第六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71
第七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75
专题五 代理 / 78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 79
第二节 代理权 / 84
第三节 无权代理 / 87
专题六 诉讼时效与期间 / 90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 91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 94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96
第四节 期间 / 99
物权法部分
专题七 物权概述 / 102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效力与类型 / 103
第二节 物权变动原则及原因 / 107
第三节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 112
第四节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 115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118
专题八 所有权 / 121
第一节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 122
第二节 相邻关系 / 125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27
第四节 善意取得 / 131
第五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 134
专题九 共有 / 139
第一节 按份共有 / 140
第二节 共同共有 / 143
专题十 用益物权 / 147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48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 150
第三节 地役权 / 152
专题十一 担保物权 / 155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 156
第二节 普通抵押 / 158
第三节 特殊抵押 / 164
第四节 质权 / 168
第五节 留置权 / 172
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 175
专题十二 占有 / 179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与种类 / 179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 182
债法总论部分
专题十三 债的概述 / 187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发生 / 188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193
专题十四 债的履行 / 198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 / 198
第二节 债的履行障碍 / 201
专题十五 债的保全 / 206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 206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 208
专题十六 债的担保 / 212
第一节 保证的分类与设立 / 213
第二节 保证的效力与保证责任 / 219
第三节 定金 / 223
专题十七 债的移转 / 227
第一节 债的移转的概念与分类 / 228
第二节 债权让与 / 228
第三节 债务承担与债的概括承受 / 231
专题十八 债的消灭 / 236
第一节 清偿与抵销 / 236
第二节 提存、免除与混同 / 241
专题十九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245
第一节 无因管理 / 246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253
合同法部分
专题二十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264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265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269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 277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279
专题二十一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283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283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 286
专题二十二 违约责任 / 291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291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 295
专题二十三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 301
第一节 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 / 302
第二节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 308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 310
专题二十四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 317
第一节 赠与合同 / 317
第二节 借款合同 / 320
专题二十五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 326
第一节 普通租赁合同 / 327
第二节 房屋租赁合同 / 332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 / 336
专题二十六 完成工作任务成果的合同 / 341
第一节 承揽合同 / 341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 344
专题二十七 提供劳务的合同 / 349
第一节 运输合同 / 350
第二节 保管合同 / 354
第三节 委托合同 / 356
第四节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 358
专题二十八 技术合同 / 363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基本内容 / 363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365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 368
婚姻继承法部分
专题二十九 婚姻法 / 372
第一节 结婚 / 373
….
【题库版】
民法
微课索引 / 1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概述 / 3
专题二 自然人 / 5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5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 5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6
专题三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7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 7
第二节 法人能力 / 7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 7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8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 8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 / 9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 9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9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9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9
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10
第六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10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 12
专题五 代理 / 13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 13
第二节 代理权 / 13
第三节 无权代理 / 13
专题六 诉讼时效与期间 / 15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 15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 15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15
第四节 期间 / 16
物权法部分
专题七 物权概述 / 17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效力与类型 / 17
第二节 物权变动原则及原因 / 17
第三节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 18
第四节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 18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19
专题八 所有权 / 20
第一节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 20
第二节 相邻关系 / 20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0
第四节 善意取得 / 21
第五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 21
专题九 共有 / 23
专题十 用益物权 / 25
专题十一 担保物权 / 27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 27
第二节 普通抵押 / 27
第三节 特殊抵押 / 28
第四节 质权 / 30
第五节 留置权 / 30
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 31
专题十二 占有 / 33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与种类 / 33
第二节 占有的保护与效力 / 33
债法总论
专题十三 债的概述 / 35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发生 / 35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35
专题十四 债的履行 / 36
专题十五 债的保全 / 37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 37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 37
专题十六 债的担保 / 39
第一节 保证的分类与设立 / 39
第二节 保证的效力与保证责任 / 39
第三节 定金 / 41
专题十七 债的移转 / 42
专题十八 债的消灭 / 44
第一节 清偿与抵销 / 44
第二节 提存、免除与混同 / 45
专题十九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46
第一节 无因管理 / 46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47
合同法部分
专题二十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49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49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49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 50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51
专题二十一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53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53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 53
专题二十二 违约责任 / 55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55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 56
专题二十三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合同——买卖合同 / 58
第一节 买卖合同成立及效力 / 58
第二节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 / 59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 / 60
专题二十四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殊合同 / 61
第一节 赠与合同 / 61
第二节 借款合同 / 61
专题二十五 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 63
专题二十六 完成工作任务成果的合同 / 65
专题二十七 提供劳务的合同 / 67
第一节 运输合同 / 67
第二节 保管合同 / 67
第三节 委托合同 / 67
第四节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 68
专题二十八 技术合同 / 70
第一节 技术合同的基本内容 / 70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70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 71
婚姻继承法部分
专题二十九 婚姻法 / 72
第一节 结婚 / 72
第二节 夫妻关系 / 72
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 / 73
第四节 离婚 / 74
专题三十 继承法 / 76
第一节 继承权 / 76
第二节 法定继承 / 76
第三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 77
第四节 遗产 / 78
侵权责任法部分
专题三十一 人身权 / 79
专题三十二 侵权责任概述 / 81
专题三十三 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 83
第一节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 83
第二节 产品责任 / 84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85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与环境污染责任 / 85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86
第六节 物件损害责任 / 86
【答案及解析】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概述 / 87
专题二 自然人 / 90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90
第二节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 90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91
专题三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 93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 93
第二节 法人能力 / 94
第三节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 94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 94
第五节 非法人组织 / 95
专题四 民事法律行为 / 96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 96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96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 96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97
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 97
第六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 98
第七节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 101
专题五 代理 / 102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 102
第二节 代理权 / 102
第三节 无权代理 / 102
专题六 诉讼时效与期间 / 104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 104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期间与起算 / 104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 105
第四节 期间 / 106
物权法部分
专题七 物权概述 / 107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效力与类型 / 107
第二节 物权变动原则及原因 / 107
第三节 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 108
第四节 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 109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110
专题八 所有权 / 111
第一节 所有权的基本内容 / 111
第二节 相邻关系 / 111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111
第四节 善意取得 / 112
第五节 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 / 113
专题九 共有 / 114
专题十 用益物权 / 116
专题十一 担保物权 / 118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类型 / 118
第二节 普通抵押 / 118
第三节 特殊抵押 / 120
第四节 质权 / 121
第五节 留置权 / 122
第六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 123
专题十二 占有 / 125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与种类 / 125
第二节 占有的保护与效力 / 126
债法总论
专题十三 债的概述 / 128
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发生 / 128
第二节 债的分类 / 128
专题十四 债的履行 / 129
专题十五 债的保全 / 130
第一节 债权人代位权 / 130
第二节 债权人撤销权 / 131
专题十六 债的担保 / 132
第一节 保证的分类与设立 / 132
第二节 保证的效力与保证责任 / 133
第三节 定金 / 134
专题十七 债的移转 / 136
专题十八 债的消灭 / 139
第一节 清偿与抵销 / 139
第二节 提存、免除与混同 / 140
专题十九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 141
第一节 无因管理 / 141
第二节 不当得利 / 142
合同法部分
专题二十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 144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144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 144
第三节 缔约过失责任 / 145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146
专题二十一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148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 148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 148
专题二十二 违约责任 / 150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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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关联记忆版】
微课索引 /1
民法学科思维导图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8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42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53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4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66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7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70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72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03
(2016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5
(200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07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60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62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64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8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1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173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75
(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1
(2009年7月30日)
….
精准学习,锚定法考通关之路
丢掉考试中40%的分数仍可能通关,貌似宽松;但实际上,过往的法考(司考)每年通过率仅10% 上下,九成考生被拒之门外。
高容错率、低通过率,似乎是难题太多;而在历年考题中,高难度、易丢分的题目却又屈指可数。
这就是法考(司考)的奇特属性,也是被蒙蔽了接近二十年的不解之谜。随着2018年法考在诸多方面划时代的重大变化(主观题、客观题分开考,主观题开卷考,全面机考,内容结构调整等),更加剧考生的无所适从,即刚从考场出来就开始网上吐槽,让这一不解之谜所造成的痛苦达到近二十年之顶峰。
在迷雾中我们探索了将近二十年,从传统的培训,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培训。我们现在确信:以往荒唐的备考方式,是真正的、唯一的谜底。
以往是这样:买上摞起来差不多一米高的书,尽早开始,在两个月内将所有学科快速学完一遍,之后无限循环,在考前达到五轮甚至六轮以上的重复。这种备考方式可称为“消耗式学习”,它需要大量时间,透支备考者的体力、精力,但是否能真正掌握知识点,却是“混沌”的。
“消耗式学习”的另一个场景是在时间超长的名师视频课件中点播,然后像网络追剧般看完每一个视频。视频课件中“名师”带来的微妙心理暗示,给备考者营造出最舒适的备考体验。然而视频即使全部看完,考题正确率却仍旧难以提升。
“消耗式学习”的失败,在于它试图通过机械式重复学习来谋求理解上的深入,只关注知识的“强行灌输”过程,甚少关注消化与否的结果;只关注知识的“输入”,甚少关注知识的“输出”(即在记忆、理解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知识“输入”时只考虑到大多数考生的共性问题,甚少涉及每个考生的个性化问题。
彻底揭开不解之谜的谜底,让备考高效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在备战法考的全过程中,能始终对考生各知识掌握情况持续测量,之后全面评估考生的掌握程度分布,从而有针对性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重点。这样的路径在考生的个体维度独立建立,便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了对自己而言效率最高且独一无二的备考过程。
万国,以此构建“深蓝法考”。考生登录“深蓝法考”之后,它会感知并记录你的每一个学习行为——它们发生在什么时间、产生何种动作、持续了多久以及输出了如何的结果。多维度的行为捕捉可以保证“深蓝法考”对你在每项知识下的表现准确测量,并且持续修正。在完成了法考各阶段的全面学习之后,你的“知识掌握程度分布图”已自然生成,而进入薄弱突破的下一阶段里,其复习重点将被优先投入在那些真正薄弱的知识上,持续不断地进行攻克,直至迎来押题冲刺的最后阶段。
你的每一分钟时间都将投入到对其产生最高分值回报的知识范围中,“深蓝法考”以精准化学习,最大程度提升考生的学习效果。
在构建了突破性的备考方式的基础之上,教学内容的开发与挂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令内容与技术紧密结合并无缝连接,才能带来真正卓越的学习效果与备考体验。
于是,我们将二十余年的教学积淀带入到了新教研的工作中来。开创性的第一步,是将考试大纲与历年真题作为两条独立线索分别看待和展开,随着教研上的深入,它们相互作用影响,挑战与确认,在不断磨砺中最终形成了无限贴近于考试的考点体系,从而有了“深蓝法考”中底层知识结构的建立。
“深蓝法考”以卡片化形式承载、组织法考知识内容,上万法条所延伸出的数百万字记忆内容被700余张学习卡片完整装载。视频、试题、音频、文稿、法条、问答……庞大的基础内容库赋予了前端多元化的学习行为选择。然而,内容的确立与开发必须来源于全局的教学视角,而非内容本身的视角,从而确保这些内容资源被集成组合后,在不同阶段场景下发挥各自的最大知识效应。
高质量的教学内容 突破性的备考方式,开始使用“深蓝法考”备考后,你会发觉你真的很难再回到过去的备考模式之下了,它将备考的一切装进你的口袋,是终极的法考通关工具。对于那些没有非常充足的时间、复习时间碎片化且亟需复习效率的在职备考人员来说,“深蓝法考”更是你的贴心人。
北美冰球手韦恩格雷茨基的一句话隐喻了远见,令我受益匪浅:“我向冰球将要到达的地方滑去,而不是它曾经过的地方。”教育与技术深度结合形成了完美交集,我喜欢这个交集,也确信“深蓝法考”所做的一切已是个正确的开始。
骆勇
2018年10月26日
【讲义版】
民法总论部分
专题一 民法概述
知识体系图
命题点拨
本专题主要讲述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客体及民事责任等知识点。在复习时,着重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理解,并能准确记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民法学科的重要理论基础,考生应重点把握。考生应学会准确判断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如情谊行为等。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案例结合考查,因此,对各项基本原则含义的把握也是本专题的重点,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及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的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本专题的难点在于准确区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虽然近几年没有单独命题,但是此内容几乎与每个民法题目都相关,所以必须掌握扎实。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法考命题的重点,容易和《合同法》等知识点进行结合考查。
“民法概述”属于必考知识点,近十年共考查了 17次,其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考查了4次,“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考查了8次,“民事权利的客体”考查了1次,“民事责任”考查了4次。
知识点及实例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包括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专指民法典。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平等及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实战贴士:
1.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不属于平等关系,其中所涉及的工资等财产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不属于我们民法的调整对象。
2.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参与的一般为行政活动,不受民法调整,但若其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可成为民事主体。如政府部门与商家之间的采购合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实例:甲和县国土局签订一份《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将某矿在2016年10月2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内的采矿权有偿出让给甲,若矿产未开采完,可以提前一个月申请延续。与此同时县国土局颁发给甲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
结论:
(1)《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甲和县国土局,县国土局代表国家,将其采矿权通过收取一定的对价让渡给其他民事主体属于一种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故应由民法调整;
(2)本案中,县国土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是行政行为,此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
(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如生命、身体、健康、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等。人格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不仅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身份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之间的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不具有身份关系。身份关系不得抛弃和转让,但身份关系可以解除。比如,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通过收养解除生父母子女关系等。
(三)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支配型和流转型。
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归何人所有,归何人利用的状态。包括两种:一是对物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物权,主要由物权法调整;二是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上称之为知识产权,主要由知识产权法调整。
流转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产在交易中因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民法上称之为债的关系,主要由合同法调整。
实例:甲用自己的一匹马和乙交换一头骡子。
结论:
(1)交易开始前,甲对马、乙对骡子属于支配型财产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甲享有马的所有权、乙享有骡子的所有权。
(2)甲乙之间形成流转型的财产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甲请求乙交付骡子、乙请求甲交付马。
(3)交易结束后,甲对骡子、乙对马属于支配型财产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甲享有骡子的所有权、乙享有马的所有权。
(四)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二者不是绝对地独立的,是有关联的。
1.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发生可能是由于人身关系而引起的。
2.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的侵权之债法律关系,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经典考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第1题,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题库版】
专题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年卷三1题,单选)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单选)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3.甲以20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0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51题,多选)
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
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
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
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
三、民事法律关系
1.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10题,单选)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及解析】
专题一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丙对于女友作出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情谊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果的约定,故C项错误。D项,丁作为志愿者,其和福利院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果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但选项没有交代这一条件,故D项错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故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题中甲、乙双方地位平等。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乙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故D项正确。
2.[答案]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
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债务的代收而已,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C项错误。D项,该笔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有。本案中该6万元赔偿费用此时已成“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库。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答案]AB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禁止权利滥用规则、物权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电梯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侵犯了甲对停车位享有的物权,故A项错误。甲的权利固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受保护是有限度的,应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行为的确侵犯了甲对停车位的权利,考虑到乙公司建造电梯花费200万元,较甲的车位价值明显更大,且电梯已经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坚持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则构成权利滥用,超出了受保护的限度,故B项错误。但乙公司的行为毕竟侵犯了甲的物权,考虑到禁止权利滥用,甲虽不能对乙公司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责任,但甲可对乙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甲有权请求乙公司置换车位,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故C项正确。乙公司为甲置换车位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后,甲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没有权利再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于乙公司销售尾房获得的利益,甲无权主张,故D项错误。
三、民事法律关系
1.[答案]A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时没有受法律拘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所以该约定没有法律效果。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
【法条关联记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命题点拨
民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三个词: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国家机关一般作为行政主体,参与的活动一般为行政活动,不受民法调整,但若其参与到平等的交易活动中,可成为民事主体。如政府部门与商家之间的采购合同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命题点拨
本法第4~9条规定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复习角度来说,要把握做题方法,从反面来思考什么情况属于不平等、不自愿、不公平、不诚信,反而更好地理解。
题库链接
(2017年卷三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答案:D。
○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命题点拨
本条规定的是法律适用规则,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删除了《民法通则》中的国家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相关法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命题点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须注意: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命题点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两个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得转让、放弃或被剥夺。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命题点拨
出生及死亡时间确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时间,优先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种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命题点拨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1.只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其所继承的遗产,应由胎儿的继承人再进行继承。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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