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27091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1
第一节 什么是公司 1
一、公司简介 1
二、定义讨论 5
第二节 公司的起源 6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13
第四节 公司法概述 18
一、公司法的定义 18
二、公司法的内容 19
三、公司法的性质和归类 20
第二章 公司证券 22
第一节 股票 23
第二节 债券 27
第三节 股票衍生物 31
第三章 公司会计 35
第一节 财会报表 35
一、资产负债表 35
二、损益表 40
三、现金流量表 42
第二节 赢利分析 45
一、资产回报率 45
二、普通股回报率 50
三、普通股每股赢利 52
四、总结 53
第三节 风险分析 54
一、短期风险 54
二、长期风险 57
vi / 公司法学(修订本)
三、总结 58
第四章 公司资本研究 60
第一节 取消最低资本限额 60
第二节 不同资本制度的比较 66
第三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 68
一、法定出资形式 68
二、对禁止的讨论 73
第四节 出资不足的补足责任 77
一、简单不足 77
二、溢价发行中的不足 82
三、不足价股份的转让后果 83
第五节 资产评估中的问题 88
第六节 资本结构中债与股的关系 92
第七节 先买权与份额稀释 94
第五章 设立公司 115
第一节 企业形式的选择 115
一、税收待遇比较 115
二、有限责任比较 117
三、转让自由比较 118
四、设立费用与手续麻烦比较 119
五、企业存续、筹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的便利比较 121
第二节 设立公司的实体条件 121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21
二、注册资本 125
三、制定公司章程 126
四、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133
五、有公司住所 135
第三节 设立公司的具体手续 136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37
二、申请设立公司 137
第四节 成立公司的政策取向和其他问题 139
第五节 发起人之间的协议 140
第六节 股份的认购 142
第七节 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 143
目 录 / vii
第八节 发起人与公司 149
一、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 150
二、设立费用 151
三、发起人自身对公司的投资 151
第九节 事实公司与禁反公司 153
第六章 有限责任与刺穿公司面纱 159
第一节 有限责任的确立 159
第二节 有限责任的优点 160
第三节 有限责任的否定——刺穿公司面纱及其“3 1”标准 162
一、刺穿公司面纱的三个必要条件 164
二、刺穿公司面纱的两类案情 165
第四节 合同案子中刺穿公司面纱 180
第五节 企业整体责任规则 185
第六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刺穿面纱案例 188
第七节 倒刺穿 208
第八节 刺穿面纱的特殊情形:股东债权降级——深石规则 213
第九节 刺穿公司面纱的利与弊讨论 218
第七章 经营范围 221
第一节 经营范围和权力限制 221
一、经营范围紧箍咒 221
二、隐含权力与明文限制 226
第二节 英美经验借鉴——公司的目的和权力 241
第三节 概念小议——经营范围、能力、目的和权力 246
第四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侵权犯罪能力 247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权的分配 249
第一节 法定代表人 250
第二节 董事会 262
一、组成 262
二、权限 265
三、开会做决议 265
四、通知和会议有效人数 266
五、召集和主持 269
六、会议记录 270
viii / 公司法学(修订本)
七、董事会委员会 270
第三节 监事会 271
一、组成 271
二、召集和开会 271
三、权限 271
第四节 股东会 274
一、权限 274
二、开会 274
三、召集 284
四、通知 285
五、有效数 290
六、投票 291
七、决议无效、不成立或可撤销 294
第五节 机构之间的权力冲突 297
第九章 我国公司实践中的股权纠纷 312
第一节 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 312
第二节 冒名、代签、代理 332
第三节 多种多样的股权纠纷 343
第四节 公司法以外的法律法规对股权归属的影响 364
第十章 股东查阅权 375
第一节 中国查阅权案例研究 375
一、查阅范围 376
二、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 380
三、查阅目的 385
四、查阅权与股东资格 392
第二节 美国查阅权案例比较 396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417
第一节 公司内部的压迫和排挤 418
第二节 股东协议 444
第三节 制度设计与纠纷控制 471
一、股东关系的设计 472
二、僵局的化解 475
三、限制股份转让 478
目 录 / ix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的特点 482
第一节 公开义务 483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哲学 483
二、证券的特殊性 483
三、强制公开 484
第二节 投票代理与股东民主 492
第三节 要约收购 511
第四节 经营管理中的其他特点 513
一、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与赢利中心 513
二、公司总部和CEO 514
三、高管报酬 515
四、上市公司中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三者关系 520
五、机构投资者 521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强 522
第十三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525
第一节 公司合并 525
一、简单合并 526
二、换股 527
三、股份换资产 528
四、三角合并 530
五、合并之后的财会处理 531
六、税收政策 533
七、合并中异议股东权利的保护 534
八、上市公司中的评估权 548
九、对债权人的保护 550
十、国内合并案例赏析 552
第二节 公司分立 561
一、公司分立简介 561
二、国内分立案例赏析 564
第十四章 董事和公司高管的注意义务 579
第一节 注意义务概述 580
第二节 监督义务 583
第三节 知情义务 599
第四节 注意义务在中国 627
x / 公司法学(修订本)
第十五章 董事和公司高管的忠诚义务 636
第一节 自我交易 636
第二节 公司机会 663
第三节 董事和公司高管的报酬 671
第四节 同业竞争 679
第十六章 控股股东的信托义务 687
第一节 自我交易 688
第二节 合并 693
一、合并程序探究 694
二、公平标准的适用 701
三、简易合并 709
四、目的、价格、救济及其他 711
第三节 出售控股板块 713
一、控制权的价值及其合法性标准 714
二、出售控股板块时的信托义务 722
第十七章 股东派生诉讼 742
第一节 派生诉讼的鉴别 744
第二节 政策考虑 751
第三节 起诉资格 755
一、原告的代表能力 755
二、股东与债权人 757
三、持股数量和费用保证金 759
四、同时所有权 761
五、持续持有 766
第四节 公司内部程序——诉前请求和特别诉讼委员会 767
一、诉前请求 767
二、特别诉讼委员会 784
三、《美国商事公司法范本》的办法 794
第五节 和解 798
第六节 律师 801
一、原告律师费 801
二、集体诉讼中原告律师的选择 802
三、被告律师的角色——能否双重代理 804
第七节 被告费用的报销和保险 806
目 录 / xi
一、报销 807
二、保险 810
第八节 我国对派生诉讼的规定 811
第十八章 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 815
第一节 争夺投票代理权 817
一、规则和概述 817
二、诉讼 819
三、费用 821
第二节 要约收购 827
一、概述 827
二、相关法律规定 835
三、交售要约词汇 838
四、诉讼 843
第三节 目标经理层的防御 848
一、经典案例 849
二、防御措施小议 862
第四节 当公司需要出售时 870
第五节 关于交售要约的政策讨论 886
一、股价 889
二、股市效率 890
三、赢利能力研究 891
四、其他证据 892
五、进一步的中性评论 893
第十九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894
第一节 解散 894
一、按章程规定解散 894
二、股东决议解散 896
三、僵局解散 897
第二节 清算 918
一、不清算的责任 920
二、不通知债权人的责任 928
三、特殊清算案例鉴赏 931
参考文献936
中国法学的落后集中反映在教材上。 a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耽误了一代又一代的莘莘学子,浪费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扼杀了他们的兴趣和热情。本来,教材的编写要以现有的科研成果为基础,从中系统地吸收养料。可是学风浮夸,制度低效,法学界尤甚。发表出来的所谓成果和论文大都是无用的学术垃圾。教材的编写者们即使是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教材上不去,年轻一代的基础打不扎实,科研就没有后劲,反过来又制约教材质量的提高。要突破这个恶性循环的局面,写出与国际接轨的教材来,必须跳出学术界, b向两个方面寻求素材:第一是实践部门,主要是我国法院的判例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实务;第二是国外的判例、规则和学术讨论。除此之外别无他路。本书正是在这两个方向上努力的,希望做出一个样子,供以后写教材的人模仿和借鉴。
我在近两年的教学过程中阅读了大量国内案例,对比现行的教材,感觉我们的法院已经远远地走在了学术界和高校法学教材的前头。很多学术界争论不清的问题,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早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我们的教材能够系统地吸收国内诸多判例所反映的审判规则,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定能够向前迈进一大步。这是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因为它没有外语和外国法知识的限制。
当然,更进一步的工作还要向国外学习,汲取法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本书引用的国外资料以美国为主。美国是当今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也是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它的法制十分稳定:很多规则数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翻开美国法学院的教科书可以发现,几十年前的判例比比皆是,因为它们至今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这种情况与我国规则多变的现实截然不同。我们的多变有两个原因。第一是改革的需要,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客观情况改变了,规则当然也要改变。第二,恐怕也是更为重要的,是无知和不成熟,不知道规则应该怎样写、怎样改,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一会儿这样,一会儿又那样。这种情况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内尤为突出。
稳定的法制使得美国能够在一两百年的时间内不断地积累和完善解决各种问题的法律规则。一代又一代优秀法官写下了大量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其中所蕴含的智慧并不专属于一个国家,而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们在公平处理商事纠纷、提高经济效率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是普遍适用的。我在阅读美国判例时经常感到,它
a就目前形势判断,如果我们能够在二三十个常用单行法领域内各写出一本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法学教材来,中国法学整体上与国际接轨便指日可待。可惜我们举倾国之力也还做不到这一点,尽管我们有那么多的长江学者、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百千万人才、每隔三四年评一批的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等。因为虽然光环耀眼、名号显赫,可是有几个人能够在他自己的领域内写出一本像样的教材来呢?
b如果把中国法律人分为三组:律师、政府实务部门(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学术界,则律师最强,政府部门次之,学术界稍弱。ii /.公司法学(修订本)
们所确立的很多规则和对争议的处理方法,几乎可以不经改造而直接为我们所用。大凡在商事法律领域内,各国之间的共性和相同点居多,受特殊国情和文化的影响而产生的差异很小。商品经济具有共同的规律。做生意都要赚钱、都要赢利。商人之间、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和矛盾都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国情的差异而不同。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也会遇到;在他们那里出现的种种现象,在我们这里也会出现。二者经常呈现出惊人的相似,好像我们的商人熟知他们的历史,在刻意模仿他们似的。 a
我 1998年秋首次执教公司法,使用的是江平主编的《新编公司法教程》 b;以后又读到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学》,感觉它在内容上比江编教材充实了许多,不过那时候我早已不教商法 c课了。2011年冬教研室安排我从次年春起再教商法,我决定改用公司法教材,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挑选,最终选定了施天涛的《公司法论》。我觉得无论从内容还是体例上看,它都是当时国内最好的公司法教材,尽管书中有些问题讲得不够清楚和透彻。
由于使用施天涛的书能够讲课,加上我个性懒散,在当今的体制下写作积极性又不高,所以本来并没有出书的计划。但是每一届我教过的学生都希望我能够将讲课的材料出版成书;2013年夏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刘晶编辑又打来电话约稿,认为国内现在还没有一本真正与国际接轨的公司法教材,希望我做这项工作,言辞十分恳切。我最终答应了她的请求。
本书通过浅显的文字说明,配以具体案例,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派生诉讼、征集投票代理权等国内的难点问题和制度空白作了清楚的讲解,对刺穿公司面纱的具体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特点作了比较,诸如此类的内容在国内应该都是全新的。书中对公司财务的概括和讲解不但比国内同类书籍充实和具体,而且比美国的法学教材也要清晰系统得多。 d所以我期望本书成为一本与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接轨的公司法教材,也期望通过本书的出版将我国公司法的教学、研究和审判水平普遍地提高一个档次。
作为大学本科的公司法教材,本书内容较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选择部分章节和案例让学生精读,而将其余内容当作课外泛读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本书得以在今天出版,除了学生的推动和刘晶编辑的约稿之外,首先要感谢我的两个妹妹朱秀婉、朱萍和妹夫张补中。他们替我照顾年迈的父母,使我有较多的时间花在学术上。其次要感谢我的妻子周燕敏律师。像对我之前的两本书一样,她一如既往地替
a我的《证券法学》第一章第五节中举了一些这样的例子,可供参考。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 3月第 1版;2011年 8月第 3版,2016年 12月第 5次印刷。
b那时候,我还为开设证券法课程选过教材,阅读了当时已经出版的五六本证券法书。相比之下,感觉这本公司法教材在内容上经过适当调整和补充之后还勉强能用,而那些证券法教材则不能用。这就是我之所以马上动手写作证券法教材,而将公司法教材一直拖了下来的原因。
c我们学校从 2000年开始就将公司法作为商法课程的一部分来讲解,不再单独开设公司法课程。这是不合理的。
d我曾在北京大学专修过“工业企业会计”,又在耶鲁大学修了“公司财务报告和评估”。
第一版序言./ iii
我校阅了全部书稿,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最后还要感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 2012级和 2013级这两个班的本科学生,他们以考试作业的形式为我收集了很多有用的案例;他们的班长孙静和学习委员邢璐、丁绮三位同学,在我部分书稿的试用过程中做了大量的配合工作。
最后,欢迎各位读者对书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和纠正的意见。我的通信地址是杭州市文二路 162号一单元 402室,邮编310012。
朱锦清
2016年 12月于浙江工商大学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对象。要学习公司法,首先
要对公司和公司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一节 什么是公司
一、公司简介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所谓企业,自然是做生意的,为了赚
钱。a 传统的分类大致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三大类。作为企业,它们都以
营利为目的。但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两类企业都没有法人资格。b 所谓法人资格,
是指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不同于其组成成员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体表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像一个自然人那样用自己的名义去开设银行账户,去订立合
同做生意,去起诉和应诉;另一方面,当它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的时候,它以自身的财
产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累及它的组成成员——股东。股东除了失去自己对公司的投资
之外,不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为公司与股东个人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归公司,
个人归个人。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具体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
于他对公司的投资,而不累及他的其他财产,所以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而在其他两
类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拿个体投资者或者合伙人家里的财产去偿债。
发起创立公司的人叫发起人。发起人一般都出钱出物对公司进行投资。凡是出资创
建公司的人都是公司的初始股东。公司就是由股东组成的,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
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成员。股东以入股方式向公司投资,是公司的所
a 我国习惯上称组织为单位,并将单位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大类。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企业单
位是营利性的。
b 法人的本义是指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相对而言。从这个意义上去说,凡是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的组织都是法人。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上,不但有限公司,而且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都是法人。同理,
我国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也都可以被看作法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仅仅
加强了法人的独立性,即使之更加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没有采用
法人的本义,而是规定法人的成员必定承担有限责任。这么一来,我国法学界就逐渐地将法人和有限责任这
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即法人必定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也必定是法人。正文此处所说的法人资格,也是在这
种混同的意义上使用的。
2 / 公司法学(修订本)
有权人。初始股东一般按照对公司投入多少分别占有公司所有权的不同份额。为了计算
方便,公司的所有权常常被分成等额股份,股份是公司所有权份额的最小单位。一个公
司的股份多少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几股、几十股、几百股乃至几亿股都可以。例如,
将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分为8 股,那么拥有1 股的人就占了公司所有权的1/8 ;拥有2 股
的人则占了1/4。如果将公司所有权分为1 亿股,那么拥有1 股的人仅占了公司所有权
的一亿分之一;拥有200 万股的人则占了2%。可见每个股东所占公司所有权的份额都
可以用股份来计算,但是这个份额的大小则不光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正比例关
系:股份越多份额越大),而且取决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多少(反比例关系:总数
越大份额越小)。
当场练习: 股东投入100 万元人民币创立一个公司,并将公司所有权分为1 万股,
每股价值为几元?投入1 万元的人会拥有几股?他的股份占公司所有权的百分之
几呢? a
为了证明股东拥有股份,公司一般都向股东颁发股票。颁发股票也称发行股票,等
于是公司将股票卖给投资者。股票是证明股东身份和持股数量的实物凭证。传统的股票
都取纸面形式,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都进行电子化操作,将股票的信息存储在电脑
里,股东通过持卡、设置密码等手段持有股份。不过,纸面形式依然广泛存在于那些股
份尚未上市流通的公司里。股票的票面上除了公司盖章和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签名之外,
还会写明股份的数量。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股票的票面上可以写
上股东的姓名,也可以不写。写了股东姓名的股票叫作记名股票;不写股东姓名的股票
叫作无记名股票。
股份可以流通,即可以转手买卖。b 传统的买卖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股票)。
无记名股票在出售或赠与时直接交付即可,像人民币一样,谁拿了就是谁的;记名股票
的转让则需要背书加交付,即股东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先在股票的背面书写并署名以表示
转让的意思。第三人通过受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公司除了成立
时的初次发行之外,成立之后在经营的过程中还可以再次发行股份。第三人通过购买这
些新发行的股份也可以成为新的股东。不过,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员的主体资
格,所以股东的变动甚至死亡都不影响公司的存在。c 从理论上说,公司可以永久存在。
股东按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权利,每股股份的权利平等,不分新旧或先后。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