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50626690
两代学者古籍整理的精华总结。
《商子汇校汇释》旨在汇集前人校注《商子》的已有成果,计收入历代版本二十种,主要校勘参考用书及注释专著四十七种,兼收各家在校勘、考订、注释方面的不同见解,力求完备,反映古往今来《商子》研究的基本情况,是原“商君书注释组”两代人十年工作*为精华的总结。
编者说明
前言
凡例
更法
垦令第二
农战第三
去强第四
算地第六
开塞第七
壹言第八
错法第九
战法第十
立本第十一
兵守第十二
靳令第十三
修权第十四
来民第十五
刑约第十六(篇亡)
赏刑第十七
画策第十八
境内第十九
弱民第二十
御盗第二十一(篇亡)
外内第二十二
君臣第二十三
禁使第二十四
慎法第二十五
定分第二十六
六法
附录
校勘所用版本简介
校勘参考书目
校释参考书目
《商子》校本、注本序践(选录)
后记
《商子汇校汇注(套装上下册)/子海精华编》:
《绎史》引,上五句作“粟生而金死而粟本物贱,事者众,买者少”。
【注】
《发微》:《说文》:“卖,出物货也。”“买,市也。”《墨子·经说上》:“买,鬻,易也。”“事”疑是“卖”字。本物,粟也。下“金一两生于境内”一段即申说此意。
《读诸子札记》:此当云“金生而粟死,粟生而金死”。下文云“金一两生于境内,粟十二石死于境外,粟十二石生于境内,金一两死于境外”,是其证也。秦本作“粟生而金死,金死而粟生”,亦误。
《解诂》:生,谓饶;死,谓乏。本物,谓粟也。
《新释》:《管子,权修》“金与粟争贵”,生金者商,生粟者农。本物,谷物也。《管子·治国》:“粟者,王之本事也。”事,农事也。
《斟诠》:崇文本上五字同秦本,下只“而粟”二字。今据文义,当作“金生而粟死,粟生而金死”,于义方顺,盖下文“金一两生于境内”云云,即所谓金生粟死之义也。“粟十二石生于境内”云云,即所谓粟生金死之义也。若依秦、严两本,则义不可通矣。
《解诂定本》:“粟死而金生”当作“金死而粟生”,方与下文义合。杨慎《丹铅录》引此二句同。品节本作“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管子,权修》篇“金与粟争贵”,房玄龄注:“所宝惟谷,故金与粟争贵。”盖农生粟,商生金。
《锥指》:(引严校、朱说,文见上。)礼鸿案:下文曰:“金一两生于竟内,粟十二石死于竟外;粟十二石生于竟内,金一两死于竟外。国好生金于竟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好生粟于竟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据国好生粟则金粟两生之云,则此二句当作“金生而粟死,粟生而金生”,不疑也。盖生金为以我之粟易境外之金,故粟死于境外。生粟或可以我之金易境外之粟,则金死于境外矣。然而当知生粟不必为以我之金易人之粟,驱民于农,乃生粟之大者也。使我生粟有余,不妨以有余之粟易境外之金,故金粟两生也。商君盖以生粟为本,而生金为末。务本则末从而生,事末则本为之蹶,此其主旨。境内、境外之生死,特其枝流,固不得持以夺此旨也。农田而奸劝,其兵弱,国必削至亡。
【校】
范本、绵眇阁本、昊本、程本、冯本、朱本、褒异本、且且庵本、冯抄本、奇赏本、四库本、问经堂本、指海本、崇文本,无“田”字。
品节本,无此三句。
初校本,“田”作“困”。
《绎史》引,无“田”字。
【注】
《诸子平议》:农而奸劝,奸劝犹奸胜也。其“而”字乃“耍”之坏字。奂,弱也。
《新释》:谓相劝为奸。
《解诂定本》:本物,谓米粟。从事于农者众,粟米贱,则农困而相劝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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