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7109
冯帅所著的《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以规范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历史发展、现存问题和未来展望等三个层面对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进行了系统研究,详细论述了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规制的概念和内容及其理论基础。《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持续跟踪了现有国际法文件对碳捕获与封存予以规制的描述,并进行了深刻的学术分析;同时详细定位了域外对碳捕获与封存进行规制的国内立法及政策文件,其有益经验和启示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良好的”他山之石”。总体而言,《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纵横度大、综合性和前沿性强,是国际法前沿领域的一本好书。
前言
章导论
节问题的源起、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源起
二、研究对象
三、研究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价
第三节研究思路、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四节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一、本书的创新之处
二、本书的不足之处
第二章CCS国际法规制的一般分析
节CCS及CCS国际法规制的定义
一、CCS的定义
二、CCS国际法规制的定义
第二节CCS的运行机理
一、CO2的捕获
二、CO2的运输
三、CO2的封存
四、CCS的技术缺陷及其风险
第三节CCS国际法规制的实践意义
一、合理规避CCS中碳泄漏风险的现实需求
二、有效保障CCS中技术研发与项目推广的必然选择
第三章CCS国际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节协同治理理论
一、协同论
二、治理理论
三、协同治理理论与CCS的国际法规制
第二节利益平衡理论
一、利益平衡理论的内涵
二、利益平衡理论的价值取向
三、利益平衡理论与CCS的国际法规制
第三节风险社会理论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价值追求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CCS的国际法规制
第四章CCS国际法规制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节CCS国际法规制的演进脉络
一、CCS的意识性立法阶段
二、CCS的程序性立法阶段
三、CCS的实质性立法阶段
第二节CCS的国际法规制现状
一、国际气候法对CCS的规制
二、国际海洋法对CCS的规制
三、国际跨境环境法对CCS的规制
四、国际能源署对CCS的关注
五、国际标准化组织对CCS的关注
第三节CCS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实现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内在要求
二、完善国内相关立法内容的有效指引
三、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外在保障
第五章CCS国际法规制的成效与不足
节CCS在国际法中的制度安排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二、捕获许可制度
三、选址与勘探制度
四、封存许可制度
五、监督、报告与核查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封存应急制度
八、资金财务制度
九、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节CCS在国际法规制中的成效
一、CCS的国际法规制条件已初步显现
二、CCS的风险防范机制已较为完善
三、CCS的地质封存与海洋封存两种形式已基本确立
第三节CCS在国际法规制中的不足
一、CCS的受关注程度仍显不够
二、CCS的硬法规制较为落后
三、CCS法律制度的设定尚不完备
四、CCS的海洋封存立法进程较为缓慢
第六章CCS国际法规制的未来走向
节CCS国际法规制的制约因素
一、CCS的技术成本和风险过大
二、气候利益集团博弈的日益白热化
三、气候有益技术转让的逐渐私有化
第二节CCS国际法规制的推动因素
一、环境主权原则的式微
二、环境金融理论的勃兴
三、WTO新能源谈判议题的深入
第三节CCS国际法规制的未来展望
第七章CCS国际法规制下的域外立法实践和中国制度回应
节CCS国际法规制下的域外立法实践
一、欧盟对CCS的法律规制
二、主要发达国家对CCS的法律规制
三、主要发展中国家对CCS的法律规制
四、域外CCS法律规制评析
第二节中国CCS法律规制的基本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有关CCS的法律与政策规范
二、中国的CCS法律与政策规范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CCS国际法规制下的中国制度回应
一、明确我国在CCS国际法规制中的基本立场
二、合理搭建我国的CCS法律框架
三、逐步确立我国的CCS具体法律制度
四、不断强化多元投融资机制在我国CCS法律规制中的作用
五、逐渐加强我国CCS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冯帅所著的《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从理论、制度和实践等层面系统阐述了对相关技术予以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全面梳理了当前对碳捕获与封存活动进行有效规制的国际法文件及域外立法方案。该书为我国在未来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掌控有利地位提供了学理支撑,并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1 n”型碳捕获与封存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相关立法的优化提供了对策建议。总体来说,该书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和研究观点等方面均具有创新性,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显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明远
前言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气候变化便成为人类面临之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和受影响为深远的全球性挑战。20世纪70年代以降,愈发明显的升温趋势更引发了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并受到全世界的广泛关注。由此,减少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CO2)排放和控制全球温度升高便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讨论议题。在现有能源结构难以根本性转变的时代,如何从已排的CO2中将其予以适当减少便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注意,并在国际气候立法体系中牵引出了碳捕获与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这一新型的减排方式。目前,CCS技术已被视为”零碳化”时代各国减排的关键技术之一。一般而言,CCS是指将CO2从工业或相关能源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化工、钢铁和水泥等点源的排放)中分离出来,经过捕集、压缩后,采用降低碳泄漏风险的先进技术,将其运输至特定的地质层、海水层或废弃油气田等地点进行安全封存,使其与大气长期隔绝的技术。
CCS技术具有极重要的商业价值,但同时也存在能耗较多、风险较大和成本较高等特点,因此,有必要对CCS技术活动予以规制。而作为国内法制定之参照,CCS的国际法规制显然将发挥更大作用。现有协同治理理论、利益平衡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公平正义理论等均为CCS的国际法规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尤以前三者为甚。其中,作为协调论和治理理论的”结合体”,协调治理理论主张多元主体的治理网络体系,考究的是CCS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利益平衡理论要求CCS项目的经济收益与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当代人的经济效益与后代人的生存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个人利益等诸多方面达到平衡;而风险社会理论通过透视风险现代化进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来控制和防范社会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引申出风险预防原则,根据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要求,由于CCS具有较大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国际法规制。
正是在上述理论的支撑下,CCS被逐渐纳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ccords)、《德班决议》(Durban Decisions)和《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等国际气候立法文件之中,尤其是《马拉喀什协定》和《德班决议》,不仅确立了CCS的法律地位,更将CCS纳入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中。这些文件也因而成为CCS国际法规制的核心法律渊源。除国际气候立法文件之外,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伦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和《伦敦议定书》(London Protocol)等国际海洋法文件以及《巴塞尔公约》(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 and Their Disposal)、《巴马科公约》(Bamako Convention and Good Management of Hazardous)和《埃斯波公约》(Convention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n a Transboundary Context)等国际跨境环境法文件中,甚至在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的决议中,也尚可窥见对CCS的特定阶段予以规制之描述。可见,CCS已在国际法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客观而言,这种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因为,相较于区域层面的、全球部专门针对CCS的法令–欧盟《CCS指令》(Directive 2009/31/EC)而言,CCS的国际法规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诸如海洋封存形式受关注较少、内容缺漏等明显的不足之处。
基于此,本书力求综合性和系统性研究,同时突出研究重点,对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规制的理论、制度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试图回答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对碳捕获与封存进行国际法规制缘何必要;二是对碳捕获与封存予以国际法规制的现状如何;三是我国碳捕获与封存立法的发展路径是怎样的。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也是我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从国家中心走向多中心:全球环境法律治理模式研究”(编号:2018M6301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由于时间和能力的限制,本书尚存在部分观点有待深入思考,这也是我后续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同时,鉴于本书仅仅是抛砖引玉,旨在引起学界和读者对本课题的关注和思考,因此,笔者也期待读者对本书提出宝贵建议,以助我今后的进一步研究。
序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速度的加快和恶劣气候的频发,以及《巴黎协定》的签署和生效,世界各国开始纷纷采取全方位的温室气体减排限排措施。而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因其减排潜力巨大、减排效率高和持续时间长等特点而成为世界各国极为青睐的减排新手段。该技术是通过对二氧化碳(CO2)进行捕获、分离、运输和封存,从而达到减少大气中CO2的目的。目前,包括挪威、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家已开始了对CCS的研究与利用,且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由于CCS本身并没有减少整个环境中的CO2含量,且相关技术仍旧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其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诸多障碍,需要法律予以及时回应。而鉴于CO2具有全球流通性等特点,因此,对该技术进行国际法层面的规制则更加具有实质意义。
总览全球,国际法领域对CCS的关注虽然由来已久,但关注程度仍旧不足。对此,《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在现有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对碳捕获与封存进行国际法规制的理论渊源,及目前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对碳捕获与封存予以国际法规制的主要制度模式。通过对这些制度模式的全面分析,深入探究其已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并以此为据,大胆探索未来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规制的发展轨迹。与此同时,本书通过回顾我国的碳捕获与封存相关立法,厘清其制度结构,进而提出我国的立法完善建议。
特别难能可贵的是,《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在梳理相关制度实践时,并不是简单地罗列一系列法律现象,而是融入了作者对该问题的深入思考,力求剥离事件的表面现象,探求其内在的规律和逻辑。如在回答”造成CCS国际法规制不足之主要原因”时,作者认为主要存在三大原因。(1)CCS的成本较高,使该技术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很难得以推广,再加上CCS存在极大的、不确定的安全风险,导致很多国家在CCS项目的开发和运行上较为落后,缺乏全社会的广泛支持,未能形成稳固的CCS国际法规制之社会基础。(2)传统的”两方三集团”的国际气候谈判格局逐渐被打破,代之以”基础四国””立场相近的发展中国家””排放大国与排放小国”和”雄心壮志联盟”等新的气候联盟,此举不仅未能根本性改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气候利益角逐,反而在新的联盟体中增加了诸多更小的利益团体,导致各国的利益博弈日益白热化,尤其是2017年6月1日美国宣布退出《巴黎协定》之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严重受阻,致使CCS的国际法规制一时难以形成统一共识。(3)在CCS技术的发展上,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中气候技术转让规则的精神,发达国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提供援助,然而,由于CCS技术的进出口可能同时涉及国际贸易和国际知识产权等议题,因此,WTO和WIPO亦开始将CCS技术转让问题纳入其麾下,由此,原本作为公益性质的CCS技术转让,将面临着作为私益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
不仅如此,《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还对碳捕获与封存国际法规制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大胆预测和小心求证,其认为,目前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仍是推动CCS国际法规制的发展,因此,在国际上,还存在三大主要推动因素。(1)按照传统国际法理解,国家享有一定程度的环境主权,也即排他性的、按照本国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有关国内环境资源行为的主权权利,但受国际环境规约的约束、非国家行为体的侵蚀、其他国家的干涉和诱使以及主权让渡现象的冲击等因素影响,环境主权原则渐有弱化趋势,使得环境治理国别化模式的樊篱被逐渐打破,为CCS国际法规制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国际基础。(2)环境金融理论的兴起要求通过创新性金融模式来规避由环境因素产生的风险,并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将环境与金融、气候与金融等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经济激励方式来维护生态环境之平衡,而发展CCS技术以减少CO2排放也是其应有之义,这为CCS国际法规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在多哈回合新能源议题谈判中,环境与贸易、气候与贸易等议题的受关注程度愈来愈高,为CCS国际法规制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基础。在这些推动因素的作用下,未来气候技术转让尚存在达成共识的空间,并可能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和国际科技合作等的讨论中,且主要在碳汇机制议题下商讨CCS技术的研发与运用问题,因此,可以看出,尽管短期内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专门性的CCS国际法文件仍然存在较大难度,但它将以逐渐渗透的方式在国际气候法体系和国际海洋法体系中取得进一步发展,并以此为据实现对CCS进行专门性国际法规制之目的。
与此同时,《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所提出的我国碳捕获与封存立法的”1 n”模式亦属书中一大创新之处,目前尚无学者对我国相关的立法模式进行全盘统筹考虑。
作为前沿性研究,本书在梳理域外立法实践上,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希望作者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完善。
总体而言,《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具有非常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具有很强的创新性。该书作者–冯帅,是我指导的2017届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他学习勤奋刻苦,科研态度端正严谨,研究基础扎实,科研能力突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研了十多项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了两部国际法专著(合著),在《中国软科学》《中国科技论坛》《现代经济探讨》《江西社会科学》等重要期刊发表了十余篇高水平的研究论文。《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法规制研究》一书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冯帅博士学位论文对碳捕获与封存的国际立法的系统研究。在写作过程中,冯帅曾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赴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访学一年,该校在国际环境法领域特别是气候变化国际法方面具有非常强的国际学术影响力。访学期间,冯帅收集了大量前沿性资料,相关结论经过了多次论证和修改,并终形成本书。博士毕业之后,冯帅顺利进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经济法,并成功入选”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先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这也是对其之前所取得一系列学术成果的肯定和褒奖。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作为冯帅的博士生导师,我衷心祝愿他在以后的学术之路上继续努力和探索,为国际法的研究作出更大贡献。
是为序。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文革
201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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