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2497
内容简介
《商事审判指导》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大局,密切联系商事审判理论和实践,是商事审判业务中必备的参考资料,涵盖了商事审判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为全国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提供了及时的商事审判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读者的广泛欢迎。
目 录
【大法官论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破产审判专题】
关于美国、加拿大破产法律制度与司法体制的考察报告
破产立案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强化与监督完善
——以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架构为视角
破产审判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及实践探索
刍议预重整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金融审判专题】
估值调整协议案件的实证分析和审理思路
司法实践中关于让与担保的认定探讨
【商事审判沙龙】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责任:观点、规范与法理
【商事审判案例分析】
受托人转让购地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损失减免抑或损害赔偿
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
——高峻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广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约束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不正当目的内涵应严格限制
——赵红玉诉西安市五星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商事审判调研】
众筹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工作的调研报告
【民法典专题】
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建构
——兼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及完善
【域外资料】
免费在线读
《商事审判指导(2017.2 总第45辑)》:
三、当前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必须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如何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针对当前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想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之所以首先讲这个问题,是因为这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没有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破产审判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已经被破产审判工作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十年,长期以来破产审判制度难以“落地”的原因,就是没有搞专业化审判。在21世纪初,因为搞国有企业改革,人民法院也开展过破产审判工作,但由于没有专业化,上轮国有企业改革结束后,破产审判工作就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狠抓破产审判工作,其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建立专业化机构和专业化队伍,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全国已经有97个专业化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但根据当前企业的现状,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十分庞大,随着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破产审判庭数量远远不能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希望各地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加大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专业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中,很多地方法院在争取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方面都会遇到困难,但这不应成为法院不积极推动破产工作专业化的理由。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开动脑筋、多措并举,积极化解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破产审判队伍打造方面的难题,务必尽快在专业化建设方面见到实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管理人能力和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管理人充分发挥推进协商、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为改善企业经营、促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当前,一要拓宽管理人的种类,扩大管理人来源,确保更多优秀机构和人员参与管理人队伍。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纳入管理人队伍,实现管理人科学管理,促进管理人市场布局合理。二要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规范对管理人的管理。要注重发挥管理人协会在管理人队伍指导、规范、发展、淘汰和管理人报酬保障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要推动建立由管理人协会来统一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要发挥引领作用。各地法院也要勇于探索。这是当前破产管理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点。三要建立指定管理人的竞争机制。重整案件中指定管理人要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切实做到从更广泛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的质量。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后在相应级别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四要建立破产管理人薪酬保障制度。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采取财政拨付、管理人报酬提留等方式建立基金,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不足的问题。总之,人民法院要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大胆探索,解决当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瓶颈”问题。
三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即执行转破产工作,是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设立,首先要解决当前各地法院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的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其次是要运用这一方法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制度性保证。目前,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制度的实施不太理想。其原因既有执行局的同志不愿意主动移转,也有破产庭的同志认为,将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过来,是将风险转移过来,不愿意接受。这两方面的原因都是对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的表现,是本位主义的反映,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克服。今后,无论是执行局的同志还是破产庭的同志,都应当着眼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转入破产审查。一要指导好各地法院及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分类梳理,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二要解决有部分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今后,只要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应当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要及时进行重整,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算,确保企业财产在债权人中依法公平清偿,切实运用破产手段实现市场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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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前做好破产审判工作必须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如何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是当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针对当前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想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之所以首先讲这个问题,是因为这是抓好破产审判工作最重要和最关键的环节。没有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破产审判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已经被破产审判工作多年来的实践所证明。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十年,长期以来破产审判制度难以“落地”的原因,就是没有搞专业化审判。在21世纪初,因为搞国有企业改革,人民法院也开展过破产审判工作,但由于没有专业化,上轮国有企业改革结束后,破产审判工作就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狠抓破产审判工作,其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建立专业化机构和专业化队伍,来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全国已经有97个专业化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但根据当前企业的现状,需要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十分庞大,随着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破产审判庭数量远远不能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希望各地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设立,加大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破产审判工作的需要。专业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中,很多地方法院在争取机构编制、人员编制方面都会遇到困难,但这不应成为法院不积极推动破产工作专业化的理由。各地法院要结合实际、开动脑筋、多措并举,积极化解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破产审判队伍打造方面的难题,务必尽快在专业化建设方面见到实效。
二是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管理人能力和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高度重视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解决管理人履职不畅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管理人充分发挥推进协商、专业判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为改善企业经营、促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当前,一要拓宽管理人的种类,扩大管理人来源,确保更多优秀机构和人员参与管理人队伍。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咨询机构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纳入管理人队伍,实现管理人科学管理,促进管理人市场布局合理。二要推动建立管理人协会,规范对管理人的管理。要注重发挥管理人协会在管理人队伍指导、规范、发展、淘汰和管理人报酬保障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要推动建立由管理人协会来统一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要发挥引领作用。各地法院也要勇于探索。这是当前破产管理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点。三要建立指定管理人的竞争机制。重整案件中指定管理人要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切实做到从更广泛的范围内择优选择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的质量。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建立管理人分级管理后在相应级别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四要建立破产管理人薪酬保障制度。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采取财政拨付、管理人报酬提留等方式建立基金,解决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不足的问题。总之,人民法院要通过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大胆探索,解决当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瓶颈”问题。
三是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机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即执行转破产工作,是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设立,首先要解决当前各地法院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的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其次是要运用这一方法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制度性保证。目前,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制度的实施不太理想。其原因既有执行局的同志不愿意主动移转,也有破产庭的同志认为,将执行不能的案件移送过来,是将风险转移过来,不愿意接受。这两方面的原因都是对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意义认识不足的表现,是本位主义的反映,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克服。今后,无论是执行局的同志还是破产庭的同志,都应当着眼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转入破产审查。一要指导好各地法院及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分类梳理,做好破产审查与执行程序的衔接,依法尽快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二要解决有部分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今后,只要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就应当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要及时进行重整,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要及时进行清算,确保企业财产在债权人中依法公平清偿,切实运用破产手段实现市场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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