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2517580
研究报告
刑事二审程序开庭审理范围实证研究张丹 /
“新”在何处?
——“新型独立合议庭”改判案件评析李钟可 /
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实证思考
——基于司法实践视角陈建华 /
商业维权模式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判决影响的实证分析
尤荣祥李思语孙章治蔡倩文 /
个案研析
论帮助自杀行为的刑事责任
——以刘祖枝案为切入张慧敏罗翔 /
人格权法视角下姓名的认定标准
——以“乔丹案”为例李国俊 /
“必须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的合理性质疑
——以“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为切入点刘恒 /
案例法理
“法庭之友”及其对于专利司法审判的意义李小武 /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关系新论
——基于职务侵占罪的两个定罪量刑悖论展开蓝学友 /
论中止的判断与罪数的认定
——以入户轮奸为例许航 /
也论入户抢劫的限制解释邓哲 /
办案札记
周爱国故意毁坏财物案辩护记易延友 /
周爱国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辩护词易延友 /
法律的生命不外乎逻辑和经验,而经验正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法治既要靠立法,更要靠司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是打官司打出来的,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全体国民共同努力创造出来的。法治大厦既由一个个伟大的法典来支撑,也由一个个伟大的案例来巩固。案例既是司法的基本单位,也是普通民众对法律直接的感知,所有高深的法学理论都可以在现实案例中找到鲜活的对照。“群众对于学术无爱好心,其结果不特学术消沉而已,堕落民德为之尤巨”(傅斯年语),案例正是连接学术理论与普通民众的绝佳媒介。案例背后是一个个平等、鲜活、珍贵且让人无法忽视的个体,他们或主动或被动地将个体生命投入时代发展、历史嬗变的洪流,为了法律的尊严抑或只是为了生存,其结果或悲或喜、幸与不幸,个中当事人、代理律师、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都会有不同的解读。思想上的自由导致众声嘈杂,这并非坏事,但未经理性过滤的情感就是一眼浊泉,偏激与狂热、成见与功利主义导致的情感过度宣泄实为另一种暴力。因此,相比五花八门的媒体评论,专业的深度解读更有助于超越平庸、狭隘和偏见,减少误读与蒙蔽。
“唯治乱之机,系于人心敬肆(或振靡)之间”(梁漱溟语),学术从来不是遗世独立的孤高存在,案例背后也不只是冷冰冰的法条。天理与法理、人心与人生、秩序与自由、利益与正义等均汇聚其中。如何以个案促进法治,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让法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反思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内心时时萦系、念念不忘之法治理想与法学图景,亦是《中国案例法评论》之创立初衷。
作为全国一个专注于案例评论的出版物,所有文章皆由法学专家、一线法曹对案例背后的法理、学理与法治精神进行深入剖析,“不为浮夸之辞,不述荒唐之语”。一切努力皆源于热爱,我们无比热爱这个时代,爱它的美丽与颓圮、自由与专断、热闹与幽静、狂热与伤感、凡人与英雄、痴愚与圣贤。因此我们希望这本书中的文字,这一点一滴、一字一句的努力,可以去除一点冲动、褊狭、强横、专断、麻木、消沉,它的态度、深度、气度,能够引学者之思考,给学子以启迪,开民众之智识。涓涓细流终将汇成奔涌的江河,我们将以案例见证与记录这个伟大的法治时代。
2015年5月22日
hinese Case Law Review
研究报告
刑事二审程序开庭审理范围实证研究
张丹张丹,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摘要:刑事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这已然是法学界的基本共识,但是在司法实践层面却不能得到完全的认可。鉴于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等多方面考虑,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远远高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那么,实践中的这一做法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律,保障了实体正义的实现呢?这个问题需要从司法判例中寻求答案。本文以我国东北地区、西北地区和东南地区作为区域选择,以通化市、西安市和深圳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至2016年审理的2229个二审案件作为基础数据,通过对地区间数据的比较分析以及对整体数据的综合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开庭或不开庭审理的选择无规律可寻。数据表明,不开庭审理方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只有两种审判模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明确限定不开庭审理的范围,才是扩大开庭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笔者建议通过对应当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明确的列举的方式,来影响司法实践,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上诉理由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明确界限
一、引言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了四类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法律依据,这已经是法学界的基本共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却远远超过开庭审理的案件数量。二审开庭率低是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如何提高二审程序的开庭率,以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多数围绕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置的合理性,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不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行使不到位,关于应当开庭审理范围不明确,对决定不予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不明确等方面展开。多数学者主张通过立法扩大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确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并对应当开庭审理和不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了一定的罗列式列举。但是,在不讨论审级制度合理性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审级制度来提高二审开庭率,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实现的,这对于目前的司法实践不具有指导意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于司法层面的问题;唯有明确界定开庭案件和不开庭案件的范围才是具有实践意义的。现有的学术研究中,对案件范围的界定,缺少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可操作性不强。目前能够形成理论共识的是,应尽力扩大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多数观点认为,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进一步细化,进而限制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这终还是离不开通过实体判断决定程序的老路,与现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相悖。
基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本文试图通过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至2016年办理的二审程序案件的司法判例作为研究基础,以引起二审程序的上诉理由作为基础数据,并对数据展开比较分析和综合分析,对开庭审理或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提出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机制的建议,以期解决实践中二审开庭率低的现实问题。
二、数据来源和基础数据
本文的案例来源于中国文书裁判网的网络数据库。鉴于全国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数量庞大,在有限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全国范围内刑事二审程序审理案例的统计梳理,因此,本文选择具有地域代表性的东北、西北和东南三个地区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二审案件作为参考数据来源。这三个法院分别是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化市中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市中法)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市中法)。案例检索方式为:点击“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筛选组中点击“二审程序”—在法院层级筛选组中点击“中级人民法院”—在地域及法院筛选组中点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年份筛选组中点击“2014年”—在文书类型筛选组中点击“判决书”。通过改变裁判年份和文书类型,检索出通化市中法自2014年至2016年办理二审程序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采取相同的方法检索出深圳市中法和西安市中法自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办理二审程序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如上检索,共获取5062篇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483篇,裁定书4579篇。除去在网站上显示“无法打开列表”的案例共计2750件,重复案例67件,抗诉案件共计16件,本研究中实际上可以作为参考的案例为2229件。
表1基础数据分布表
时间
吉 林 通 化陕 西 西 安广 东 深 圳
判决
裁定
判决
裁定
判决
裁定
2014
5
77
35
328
125
408
2015
2
92
10
73
67
340
2016
21
173
6
29
107
331
合计
28
342
51
430
299
1079
虽然案件数量相差较大,但并不影响本文以此作为基础参考数据。统计数据中,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具有确定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的数量是确定的。不过,二审裁定案件存在数量差距,在2833件(无法查看和下载的案件总数)中有2750件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年来作出的二审裁定案例,由于此类案件数量大,网站上有部分页面的法律文书无法进行查看和下载。深圳市中法能供查看和下载的裁定书共有1079件,约占深圳市中法二审判决和裁定总体数据(3706件)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体现深圳市中法办理上诉案件二审裁定的实际情况。
(一) 上诉理由的基本数据
第二审程序是由合法的上诉或者抗诉引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必须开庭审理,鉴于研究目的,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暂不予统计。上诉合法的依据源于其上诉理由,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款的规定,也是二审法院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依据。依此,上诉理由决定了二审法院选择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是研究二审开庭率的基础数据。本文对三个地区的上诉理由数据进行检索并分别进行统计,其目的是通过分别统计,计算出某一种上诉理由在某一地区的开庭率,以及开庭后的改判率,得出某一种上诉理由是否属于该地区应当开庭审理或者不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同时可以通过对三个地区的同一上诉理由开庭率的比较,得出具有整体参考价值的结论。对于三个地区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以及不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和改判案件的上诉理由的数据进行分别统计,亦是出于相同的考虑,以下便不予赘述。
通化市中法二审案件上诉理由的数据:自2014年至2016 年,通化市中法共计办理上诉案件370件。上诉理由分述如下:一是在裁判文书中未予记载上诉理由的有三类案件(撤回上诉、发回重审和裁定驳回上诉),共计92件,占全部上诉案件2486%,上诉理由未予体现;二是以无罪、不构成犯罪、无主观故意、正当防卫等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114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3081%;三是以自首、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44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189%;四是以赔偿、认罪态度好、达成谅解、被害人过错,以初犯、偶犯、犯罪中作用小等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上诉理由的,共计31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838%;五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有63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702%。另外七种上诉理由包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仅民事判决不当,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自诉案件以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56件,分别占全部上诉案件的比例依次为297%、351%、432%、270%、081%、027%、054%。上诉理由数据比上诉案件总数多出30件,是因为部分上诉理由存在重合。
西安市中法二审案件上诉理由的数据:自2014年至2016 年,西安市中法办理上诉案件共计481件。上诉理由分述如下:一是在裁判文书中未予记载上诉理由的有三类案件(撤回上诉、发回重审和裁定驳回上诉)共计212件,占全部上诉案件4407%,上诉理由未予体现;二是以无罪、不构成犯罪、无主观故意、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68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413%;三是以自首、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62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289%;四是以赔偿、认罪态度好、达成谅解、被害人过错,以初犯、偶犯、犯罪中作用小等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上诉理由的,共计63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309%;五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有29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602%。另外七种上诉理由包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仅民事判决不当,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有新证据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有68件,分别占全部上诉案件的比例依次为125%、437%、312%、541%、042%、042%、042%。上诉理由数据比上诉案件总数多出21件,有部分上诉理由存在重合。
图1通化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上诉理由统计
图2西安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上诉理由统计
深圳市中法二审案件上诉理由的数据:自2014年至2016 年,深圳市中法办理的上诉案件共计1378件。上诉理由分述如下:一是在裁判文书中未予记载上诉理由的有三类案件(撤回上诉、发回重审和裁定驳回上诉)共计162件,占全部上诉案件1175%,上诉理由未予体现;二是以无罪、不构成犯罪、无主观故意、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316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2293%;三是以自首、从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296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2148%;四是以赔偿、认罪态度好、达成谅解、被害人过错,以初犯、偶犯、犯罪中作用小等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上诉理由的,共计202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1465%;五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有98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711%。另外七种上诉理由包括: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仅以民事判决不当,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有新证据为由提出上诉的,共计339件,分别占全部上诉案件的比例依次为479%、631%、1059%、174%、044%、058%、014%。上诉理由数据比上诉案件总数多出35件,有部分上诉理由重合。
(二) 开庭审理的基本数据
通化市中法二审开庭及上诉理由的数据:自2014 年至2016年,通化市中法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共计21件,开庭率为568%。开庭案件的上诉理由分述如下:一是开庭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有5件,上诉理由未予体现,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381%;二是无罪、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的有10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877%,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4762%;三是以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累犯为由4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910%,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905%;四是以达成双倍赔偿为由的有
图3深圳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刑事二审上诉理由统计
表2通化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统计表
开庭上诉理由件数开庭率开庭上诉理由占该项上诉理由的比例
发回重审
5
2381%
无罪
10
4762%
877%
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4
1905%
910%
赔偿酌定量刑情节
1
476%
323%
定性错误
1
476%
769%
1件,
占此类上诉理由的323%,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476%;五是以定性错误为由的有1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769%,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476%。
西安市中法二审开庭及上诉理由的数据:自2014 年至2016年,西安市中法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共计92件,开庭率仅为1975%。引起开庭的上诉理由具体如下: 一是开庭后被发回重审或准予撤回上诉的,有8件,上诉理由未予体现,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870%;二是无罪、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的42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6176%,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4565%;三是以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累犯为由18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2903%,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957%;四是以达成赔偿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为由的有12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1905%,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304%;五是仅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有2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690%,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17%;六是以定性错误为由的有12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5714%,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304%;七是认定事实错误的有4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2667%,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435%。比上诉案件总数多出6件,有部分上诉理由重合。
表3西安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统计表
开庭上诉理由件数开庭率开庭上诉理由占该项上诉理由的比例
发回重审撤回上诉等8870%
无罪424565%6176%
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181957%2903%
赔偿酌定量刑情节121304%1905%
仅量刑过重2217%690%
定性错误121304%5714%
认定事实错误4435%2667%
深圳市中法二审开庭及上诉理由的数据:自2014 年至2016年,深圳市中法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共计114件,开庭率为827%。引起开庭的上诉理由具体如下:一是开庭后被发回重审或准予撤回上诉的有6件,上诉理由未予体现,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526%;二是无罪、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的42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1329%,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3684%;三是以犯罪未遂、自首、立功、累犯为由31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1047%,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719%;四是以达成赔偿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为由的有14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693%,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228%;五是仅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有4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408%,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351%;六是以定性错误为由的有13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1494%,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1140%;七是认定事实错误的有9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616%,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789%;八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有3件, 占此类上诉理由的455%,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263%;九是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的1件,占此类上诉理由的125%,占开庭审理案件总数的088%。比上诉案件多出9件,有部分上诉理由重合。
表4深圳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开庭上诉理由统计表
开庭上诉理由件数开庭率开庭上诉理由占该项上诉理由的比例
发回重审撤回上诉等6526%
无罪423684%1329%
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312719%1047%
赔偿酌定量刑情节141228%693%
仅量刑过重4351%408%
定性错误131140%1494%
认定事实错误9798%616%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263%455%
非法证据排除1088%125%
(三) 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数据
通化市中法二审不开庭审理及上诉理由的基本数据:自2014年至2016年,通化市中法审理的二审刑事上诉案件共有370件,其中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数349件,占二审上诉案件数的9432%。不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如下:一是撤回上诉,发回重审和裁定驳回自诉案件上诉的案件有87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的2493%;二是以事实清楚为由不开庭审理的有262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的7507%。
因事实清楚而不予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是复杂多样的:以无罪、不构成犯罪、无主观故意等为由不开庭审理的有104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的2980%;以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的有40件,占1146%;以赔偿、谅解等为由的有30件,占859%;因民事赔偿不当的有14件,占401%;以定性错误为由的有12件,占344%;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有63件,占1805%;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的有16件,占458%;因非法证据(证据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有1件,占029%;因程序违法为由的有1件,占029%;自诉案件的上诉人要求加重对原审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有1件,占029%;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有11件,占315%;以要求追究法院和公安局责任的有2件,占058%。比实际案件数量多19件,存在上诉理由重合。
西安市中法二审不开庭审理及上诉理由的基本数据:自2014年至2016年,西安市中法审理的上诉案件共有481件,其中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有376件,占所有二审案件数的8025%。 不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如下:一是撤回上诉、发回重审和驳回自诉人关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共计有204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的5426%;二是以事实清楚为由决定不予开庭审理的案件有182件,占不开庭审理的4840%。
以事实清楚为由决定不予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如下:以无罪、不构成犯罪、无
表5通化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及上诉理由统计
不开庭上诉理由件数占不开庭案件的比例
发回重审、撤回上诉等872493%
无罪1042980%
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40
1146%
赔偿酌定量刑情节
30
859%
仅民事判决不当
14
401%
定性错误
12
344%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
315%
量刑过重
63
1805%
事实认定错误
16
458%
非法证据排除
1
029%
程序违法
1
029%
自诉人要求加重处罚
1
029%
追求法院和公安局责任
2
058%
主观故意、正当防卫等为由的有26件,占不开庭案件的691%;以自首、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的有44件,占1170%;以赔偿、认罪态度好、达成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为由的有51件,占1356%;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有27件,占718%;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的有6件,占160%;以案件定性错误为由的案件有9件,占240%;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的案件有11件,占293%;仅以民事判决不当提出上诉的有23件,占612%;以程序违法为理由提出上诉的案件有2件,占053%;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提出上诉的有2件,占053%;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有2件,占053%。 比实际案件数量多18件,存在上诉理由重合。
深圳市中法二审不开庭审理及上诉理由的基本数据:自2014年至2016年深圳市中法审理的上诉案件共有1394件,其中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数1329件,占所有二审案件数的9533%。 不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有以下几种:一是撤回上诉、发回重审和裁定驳回自诉案件上诉的有156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数的1174%;二是以事实清楚为由决定不予开庭审理的有1173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的8826%。
以事实清楚为由决定不予开庭审理的上诉理由如下:以无罪、不构成犯罪、无主观故意、正当防卫等为由提出上诉的有274件,占不开庭审理案件的2062%;以自首、从犯、未遂等法定量刑情节为由提出上诉的有278件,占2091%;以赔偿、认罪态度好、达成谅解等酌定量刑情节为上诉理由的有190件,占1427%;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有96件,占722%;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有66件,占5%;以案件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有83件,占625%;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有75件,占564%;对于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没有异议,仅以民事判决不当提出上诉的有21件,占158%;以程序违法为理由提出上诉的有6件,占045%;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由提出上诉的有7件,占053%。比实际案件数量多20件,存在上诉理由重合。
表6西安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刑事二审不开庭上诉理由统计
不开庭上诉理由件数占不开庭案件的比例
发回重审、撤回上诉等
204
5426%
无罪
26
691%
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44
1170%
赔偿酌定量刑情节
51
1356%
量刑过重
27
718%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
160%
定性错误
9
240%
事实认定错误
11
293%
仅民事判决不当
23
612%
程序违法
2
053%
非法证据排除
2
053%
新证据
2
053%
表7深圳市中法2014年至2016年刑事二审不开庭上诉理由统计
不开庭上诉理由件数占不开庭案件的比例
发回重审、撤回上诉等
156
1174%
无罪
274
2062%
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278
2091%
赔偿酌定量刑情节
190
1427%
量刑过重
96
722%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6
5%
定性错误
83
625%
事实认定错误
75
564%
仅民事判决不当
21
158%
程序违法
6
045%
非法证据排除
7
053%
(四) 改判理由的基本数据
通化市中法改判理由的基本数据:自2014年至2016年,办理上诉案件370件,改判案件数共计28件,改判率为757%。
改判理由的数据:以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协议,予以改判的有8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857%;以自首、立功、未遂、从犯为由予以改判的有5件,占1786%;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予以改判的有2件,占714%;以民事判决不当为由予以改判的有4件,占1429%;以量刑不均衡为由予以改判的有1件,占357%;以定性错误为由予以改判的有1件,占357%;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予以改判的有2件,占714%;以有社区矫正意见、认罪态度好、前科为由予以改判的有3件,占1071%;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的有2件,占714%。
西安市中法改判理由的基本数据:自2014年至2016年办理的上诉案件481件,改判案件数共计53件,改判率为1101%。 改判理由的数据:二审期间赔偿、谅解、退赃的有14件,占2642%;自首、从犯、累犯、未遂的上诉理由成立的有17件,占3208%;仅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有2件,占378%;民事判决不当的
有8件,占1509%;改变定性的6件,占
表8通化市2014年至2016年上诉案件改判理由统计
改 判 理 由改判案件数占改判案件比例
谅解、认罪、社区矫正113929%
自首未遂从犯立功累犯
5
1786%
仅量刑过重
2
714%
仅民事判决不当
4
1429%
量刑不均衡
1
357%
定性错误
1
357%
认定事实错误
2
714%
适用法律错误
2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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