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26925140
※关键标注 简化记忆
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考频提示 考点对照
基于对以往考试法条考查频率的归纳总结和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关联索引 对比注释
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考点。
※真题演练 出题点自测
过往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特别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等版块,使考生学练结合
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所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宪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学科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第一卷: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加★的为根据预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下同。()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2018年3月11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1年2月25日)
………..
第二卷: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加★的为根据预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下同。()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2010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201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2013年10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
第三卷: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6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18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丛书源自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于2003年推出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丛书。本丛书历经十数载的考试检验,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更符合法律考试的考查规律,减轻了考生复习法条的压力,形成独辟捷径且成效显著的“飞跃版”法律考试法规复习方法。《201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共三卷,秉承我社多年编纂考试法规的专业水准,分类科学,携带方便,内容全面,并结合微信公众号和二维码技术的应用进行全面升级,以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本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关键标注 简化记忆
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二、考频提示 考点对照
基于对以往考试法条考查频率的归纳总结和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三、关联索引 对比注释
本书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考点。
四、真题演练 出题点自测
过往司法考试真题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本书在标注相关法条和司考真题的同时,特别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等版块,使考生学练结合。
五、全面准确 增值服务
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所预测的目前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学科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同时,为了帮助读者掌握新出台的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增补,届时请读者登录中国法制出版社网站http://wwwzgfzscom资源下载频道或者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制出版社飞跃考试辅导中心”免费下载。
科学合理的法规学习是迅速提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的最佳手段。愿我们的专业出版给广大考生带来卓越不凡的成绩,成功飞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一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
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13/1/6207/1/62]
【真题演练】根据《宪法》,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3/1/62]答案:ACD。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重要的国家机关
C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03/1/46]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03/1/46]
第四条【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相关法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
第五条【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4/1/2013/1/22
05/1/11]
….
第二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修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14/2/5112/2/311/2/1
10/2/108/4/七06/2/1]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14/2/105/2/205/2/51]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相关法条:本法第11条、第90条】[07/2/5105/2/305/2/56]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04/2/56]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07/2/51]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07/2/51]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相关法条:本法第87条】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2/2/511/2/510/2/9208/2/207/2/14
06/2/3]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12/2/5211/2/608/2/10
07/2/14]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07/2/14]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5/2/214/2/1612/2/911/2/9
10/2/410/2/5809/2/208/2/5306/2/51][难点注释]本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的,不构成绑架罪,但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之一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真题演练]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2/2]答案:C。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
第三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7/3/1]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17/3/1]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17/3/1]
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原则】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1〗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条】[难点注释]出生及死亡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优先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两种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出题点自测]问:小明户口本上记载的出生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但是医院的出生证明上填的是2015年1月1日。小明的民事权利能力应从何时开始?
答:2015年1月1日。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成年人年龄标准】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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