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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30395290
编辑推荐
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处理,中国
内容简介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第2版)》的编写目的是以一种简明易懂的方式,为广大医学生提供有关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的主要法律知识,使医学生能通过学习有关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法学理论和主要规定,分析、评价在医疗实践中发生的典型医疗纠纷案件,了解我国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的主要内容,并掌握在医疗实践中处理类似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应急方法,以培养医学生依法行医,并树立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观念。
目 录
目 录
**章 医疗纠纷概述 1
**节 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1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模式的历史演变 6
第二章 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
**节 医患双方的权利 8
第二节 医患双方的义务 14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认定和分类 18
**节 医疗过失纠纷与医疗无过失纠纷 18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其他分类 20
第四章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与医疗纠纷鉴定 23
**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 23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鉴定 26
第五章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及其存在问题探讨 31
**节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 31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 34
第三节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存在的冲突 38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 40
**节 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40
第二节 医疗纠纷和解 41
第三节 医疗纠纷调解 43
第四节 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 46
第七章 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和赔偿 49
**节 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49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赔偿 52
第八章 医疗纠纷的法律贵任 57
**节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概述 57
第二节 医疗纠纷中医方的法律责任 59
第三节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怯律责任 66
第九章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68
**节 医疗纠纷的危害及其影响 68
第二节 加强医院管理,防范医疗纠纷 69
第三节 临床工作中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对策 75
第四节 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及预案 79
第十章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法律适用分析 82
**节 医疗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及其简析 82
第二节 非医疗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及其简析 86
附录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佣 90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0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97
三、**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99
四、**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五、**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六、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105
七、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107
**章 医疗纠纷概述 1
**节 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1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模式的历史演变 6
第二章 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8
**节 医患双方的权利 8
第二节 医患双方的义务 14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认定和分类 18
**节 医疗过失纠纷与医疗无过失纠纷 18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其他分类 20
第四章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与医疗纠纷鉴定 23
**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 23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鉴定 26
第五章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及其存在问题探讨 31
**节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民事法律 31
第二节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 34
第三节 医疗纠纷处理涉及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存在的冲突 38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 40
**节 非诉讼解决机制概述 40
第二节 医疗纠纷和解 41
第三节 医疗纠纷调解 43
第四节 运用非诉讼解决机制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 46
第七章 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和赔偿 49
**节 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49
第二节 医疗纠纷的赔偿 52
第八章 医疗纠纷的法律贵任 57
**节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概述 57
第二节 医疗纠纷中医方的法律责任 59
第三节 医疗纠纷中患方的怯律责任 66
第九章 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68
**节 医疗纠纷的危害及其影响 68
第二节 加强医院管理,防范医疗纠纷 69
第三节 临床工作中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对策 75
第四节 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及预案 79
第十章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法律适用分析 82
**节 医疗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及其简析 82
第二节 非医疗事故纠纷典型案例及其简析 86
附录 医疗纠纷法律处理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佣 90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0
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97
三、**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99
四、**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五、**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六、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105
七、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107
在线试读
**章 医疗纠纷概述
“每一次医学汗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春夏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西格里斯(著名医史学家)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疗纠纷在我国一直是持续热门又无比沉重的话题,它对医患双方都是一场噩梦。在这场噩梦里,医患双方的眼泪与鲜血在流淌、财产与生命遭损害、微笑与关爱被遗忘;患者的痛苦与呼号、医生的叹息与无奈,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正义与邪恶、良知与私欲、科学与愚昧、理解与误会以及医学的崇高与人性的迷失等等都交织其间,化解不开。我们需要冷静清醒地认识医疗纠纷,我们更需要积极稳妥地探寻解决医疗纠纷的各种途径。
**节 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医疗纠纷,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至今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这里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其一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持这种观点的多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这也是传统的观点之一。
其二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牛产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这种观点在很多医院管理学的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
其三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医务人员诊疗失误所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而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这种观点来自大众话语,其中势力*强、影响力**的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媒的新闻舆论,其要害在于把医疗纠纷在认识上理解为患方是受害者,医方是责任者,须追究医方各类责任与赔偿经济损失的纠纷。
这些关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南合理的成分,但都不够准确和全面,有些观点甚至是错误的,比如在认识上仅仅将患者理解为受害者的观点。
我们认为:医疗纠纷(medicaldispute)是指因求医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的争执。其中求医者主要指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我们对医疗纠纷做出这样的定义主要基于下述几点理由: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不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这么单一,而是背景更复杂、因素更众多。比如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的方式让患者不满意,有时这种处置可能并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处置未能预先征求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第二,医疗纠纷产生的时间贯穿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乃至医疗服务结束之后,而并不是仅仅局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第三,医疗纠纷争执的目的比较复杂,有时争执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有时争执的目的是”责任”本身,即当事人的根本诉求只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患方和解,不惜代价”私了”,争取不定为医疗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并不领情,坚持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以”定为医疗事故”为目的,而并不在乎是否能得到更多赔偿。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观点也是不全面确切的。
第四,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是多样化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调处,也可以由司法部门裁决,更鼓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解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因此,认为医疗纠纷”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根据医疗纠纷的概念,大致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
医源性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又包括两类:一是医疗过失纠纷,即由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医疗纠纷;二是其他医源性纠纷,主要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语言不当等引发的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是指由于求医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通常由于求医者缺乏医学常识,对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无法接受引发的医疗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医疗纠纷,有必要对几个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用语做简要说明。
(1)医疗过失行为: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因管理缺陷、技术失误、失职行为等因素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机体损伤的行为。
(2)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行为:指医务人员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4)医疗意外: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5)并发症: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6)疾病的自然转归:指疾病过程的*后阶段,包括痊愈、不完全恢复健康和死亡三种结果。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疾病自然转归指病员虽有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但导致此种后果的原因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是病员疾病发展引起的必然结果。明确疾病自然转归的意义在于可借此判断诊疗护理行为有无过失和导致非正常损害,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三、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当前的医疗纠纷已经演化成了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却又难以解决的社会顽症,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长
医疗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我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
从总体上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在10年前就在全国326所各级各类医院中,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从多项选择问卷调查的结果看,绝大多数医院都为医疗纠纷所困扰,医院越大,收泊的疑难重症病人越多,产生的纠纷也越多。326所医院中,一年内有98.47%的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得较多的科室依次是:外科、产科、骨科、妇科、儿科。也就是说,几乎没有医疗机构未发生过医疗纠纷。而且医疗纠纷在近年呈快速递增之势,全国平均增长率是22.9%(原卫生部:《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另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显著增加。发生打砸医院事件和殴打、甚至杀害医师事件时有见报。
从各地的情况看:北京市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特别是**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据江苏省卫生厅披露的数字,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江苏省提请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争议事件达到1300起,同比上升了60%。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700多起,是往年同期的10多倍。在湖南,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了解到,仅湘雅医院平均每周就会发生一起医患矛盾,2004年共处理大的医患纠纷18起,同城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第二附属医院2005年共发生12起大的医患纠纷。在武汉市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的趋势大致可从医疗纠纷引起的上访、诉讼、鉴定等方面体现出来。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前,武汉市每年上访人数仅几十人次,而近两年平均每年近千人次;1998年以前,医疗纠纷案每年*多不过60余起,而近两年平均每年为百余起。1998年以前,每年鉴定的不过几起,而近两年鉴定的约百余起。近年来,全国各省会城市医疗纠纷发生率大同小异,不一一列举了。
从专家学者的个人感受看:著名卫生法专家张赞宁教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全国五十多个城市讲学时,向前来听课的兰百余所医院院长作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三百余所医院里,竟然没有一个老年医师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防不胜防的医疗纠纷!《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张赞宁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医疗纠纷的普遍由此也可见一斑。
从各类传媒的报道看:现在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各类媒体关注的热点,用百度或Google搜索一下”医疗纠纷”,都会涌现巨量的信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的相关新闻和专栏专题报导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二)舆论导向上的片面化
近十余年来,从普通民众到政府官员,从新闻传媒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学术界到司法界关注和谈论的焦点都少不了医疗纠纷,且逐渐形成了主观武断、歪曲片面的舆论导向,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认为医德医风普遍沦丧,医院和医务人员眼中只有利益没有患者,不负责任、草营人命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问题。医护人员在一夜之间变成了”白衣恶魔”,全社会都在批评、指责、甚至漫骂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几乎为医疗纠纷背负了整个恶名。其实将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归过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不公平的,对此我们略作分析就可明白。**,据前述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的医疗纠纷调查结果,全国年门诊量近20亿人次,发生投诉率仅为1/万;另据有关统计资料,三甲医院年技诉率仅占门诊人次数的0.2/万,医疗事故率则在1百万以下。因此不能抹杀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及对社会大众健康的贡献,更没有理由将医疗纠纷的责任武断地归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第二,目前公众对医疗服务表示强烈不满的四方面,都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利益失衡和错误导向有关。2005年6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了一份题为《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失败的结论。认为医疗服务公平性差、卫生投入效率低、医院商业化市场化行为错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看病难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失衡有关;费用高与医疗卫生产业化的后果有关;服务态度差与市场逐利取代人文关怀有关;疗效差则是基于看病难、费用高、服务劣的铺垫和片面过分失实宣传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每一点过错从而造成极大误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解决的较好,就连*缺少社会保障的农民,都有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肯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护。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也有较大的均衡’性。但在市场化过程中,原有的城镇、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明塌,新的保障体系尚待建立,到2004年底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只有1亿多人,不足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绝大多数的人看病都必须自费解决,加上医药费用逐年大幅度增长,这对患者来说无异雪上加霜,看病难、费用高的问题自然迅速凸现。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第兰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有48.9%的人有病不就诊,有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其中因为经济因素导致的,前者占38.2%,后者占70%。”看病难”使得患者郁积不满情绪;”费用高”使得患者经济和身心都难以承受;”服务劣”使得患者忍气吞声但忍无可忍;”疗效差”使得患者找到了宣泄与暴发理由与出口。至此医疗纠纷不暴发已无可能。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当然还有很多,患者(公民)对生命健康的重视、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被化解的社会其他矛盾向医疗的转移;信息传播的公开、广泛和快捷等等都是不能忽视的,但医疗卫生服务已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无疑是*主要的原因,国家(政府)应当检讨,并承担起责任。
二是医疗纠纷的卫生行政调解被批评为”老子调处儿子”而遭唾弃,医疗事故鉴定因所谓医医相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受质疑,其结果是便捷高效的卫生行政调处受冷落,一起纠纷多处鉴定或根本不相信鉴定结论,使得问题越拖
“每一次医学汗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师和病员.或春夏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
——西格里斯(著名医史学家)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医疗纠纷在我国一直是持续热门又无比沉重的话题,它对医患双方都是一场噩梦。在这场噩梦里,医患双方的眼泪与鲜血在流淌、财产与生命遭损害、微笑与关爱被遗忘;患者的痛苦与呼号、医生的叹息与无奈,权利与义务、情感与理智、正义与邪恶、良知与私欲、科学与愚昧、理解与误会以及医学的崇高与人性的迷失等等都交织其间,化解不开。我们需要冷静清醒地认识医疗纠纷,我们更需要积极稳妥地探寻解决医疗纠纷的各种途径。
**节 医疗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医疗纠纷,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至今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这里列举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其一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持这种观点的多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这也是传统的观点之一。
其二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牛产生分歧,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医患纠葛。这种观点在很多医院管理学的教科书中都可以看到。
其三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病人出现伤残或死亡系由医务人员诊疗失误所引起,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而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案件。这种观点来自大众话语,其中势力*强、影响力**的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媒的新闻舆论,其要害在于把医疗纠纷在认识上理解为患方是受害者,医方是责任者,须追究医方各类责任与赔偿经济损失的纠纷。
这些关于医疗纠纷的概念都南合理的成分,但都不够准确和全面,有些观点甚至是错误的,比如在认识上仅仅将患者理解为受害者的观点。
我们认为:医疗纠纷(medicaldispute)是指因求医者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的争执。其中求医者主要指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服务提供者主要指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
我们对医疗纠纷做出这样的定义主要基于下述几点理由: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不仅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这么单一,而是背景更复杂、因素更众多。比如医生的医疗处置本身,或者是医生实施医疗处置的方式让患者不满意,有时这种处置可能并没有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尚未产生任何后果,只是患者认为这种处置无法接受,或是认为实施这种处置未能预先征求自己的意见,也就是说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就有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第二,医疗纠纷产生的时间贯穿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乃至医疗服务结束之后,而并不是仅仅局限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第三,医疗纠纷争执的目的比较复杂,有时争执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有时争执的目的是”责任”本身,即当事人的根本诉求只是确定责任,而不是追究责任。例如,有些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后,希望与患方和解,不惜代价”私了”,争取不定为医疗事故,以免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并不领情,坚持要求明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以”定为医疗事故”为目的,而并不在乎是否能得到更多赔偿。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仅仅是”当事人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观点也是不全面确切的。
第四,医疗纠纷的解决渠道是多样化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调处,也可以由司法部门裁决,更鼓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解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一定要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因此,认为医疗纠纷”须经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裁决方能解决”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根据医疗纠纷的概念,大致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
医源性医疗纠纷是指由于医疗服务提供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又包括两类:一是医疗过失纠纷,即由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医疗纠纷;二是其他医源性纠纷,主要是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语言不当等引发的医疗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是指由于求医者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通常由于求医者缺乏医学常识,对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无法接受引发的医疗纠纷。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医疗纠纷,有必要对几个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用语做简要说明。
(1)医疗过失行为:指医疗服务提供者因管理缺陷、技术失误、失职行为等因素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机体损伤的行为。
(2)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行为:指医务人员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4)医疗意外: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
(5)并发症: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6)疾病的自然转归:指疾病过程的*后阶段,包括痊愈、不完全恢复健康和死亡三种结果。与医疗纠纷相关的疾病自然转归指病员虽有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后果,但导致此种后果的原因不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是病员疾病发展引起的必然结果。明确疾病自然转归的意义在于可借此判断诊疗护理行为有无过失和导致非正常损害,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三、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
当前的医疗纠纷已经演化成了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却又难以解决的社会顽症,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长
医疗纠纷数量的急剧增长我们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
从总体上看: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在10年前就在全国326所各级各类医院中,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查。从多项选择问卷调查的结果看,绝大多数医院都为医疗纠纷所困扰,医院越大,收泊的疑难重症病人越多,产生的纠纷也越多。326所医院中,一年内有98.47%的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得较多的科室依次是:外科、产科、骨科、妇科、儿科。也就是说,几乎没有医疗机构未发生过医疗纠纷。而且医疗纠纷在近年呈快速递增之势,全国平均增长率是22.9%(原卫生部:《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另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也显著增加。发生打砸医院事件和殴打、甚至杀害医师事件时有见报。
从各地的情况看:北京市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特别是**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据江苏省卫生厅披露的数字,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江苏省提请省、市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争议事件达到1300起,同比上升了60%。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纠纷案700多起,是往年同期的10多倍。在湖南,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了解到,仅湘雅医院平均每周就会发生一起医患矛盾,2004年共处理大的医患纠纷18起,同城的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第二附属医院2005年共发生12起大的医患纠纷。在武汉市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的趋势大致可从医疗纠纷引起的上访、诉讼、鉴定等方面体现出来。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前,武汉市每年上访人数仅几十人次,而近两年平均每年近千人次;1998年以前,医疗纠纷案每年*多不过60余起,而近两年平均每年为百余起。1998年以前,每年鉴定的不过几起,而近两年鉴定的约百余起。近年来,全国各省会城市医疗纠纷发生率大同小异,不一一列举了。
从专家学者的个人感受看:著名卫生法专家张赞宁教授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全国五十多个城市讲学时,向前来听课的兰百余所医院院长作过一项调查,结果发现在这三百余所医院里,竟然没有一个老年医师愿意自己的子女报考医学院校!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防不胜防的医疗纠纷!《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张赞宁编著、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医疗纠纷的普遍由此也可见一斑。
从各类传媒的报道看:现在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各类媒体关注的热点,用百度或Google搜索一下”医疗纠纷”,都会涌现巨量的信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的相关新闻和专栏专题报导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二)舆论导向上的片面化
近十余年来,从普通民众到政府官员,从新闻传媒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从学术界到司法界关注和谈论的焦点都少不了医疗纠纷,且逐渐形成了主观武断、歪曲片面的舆论导向,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认为医德医风普遍沦丧,医院和医务人员眼中只有利益没有患者,不负责任、草营人命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问题。医护人员在一夜之间变成了”白衣恶魔”,全社会都在批评、指责、甚至漫骂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几乎为医疗纠纷背负了整个恶名。其实将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归过于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不公平的,对此我们略作分析就可明白。**,据前述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的医疗纠纷调查结果,全国年门诊量近20亿人次,发生投诉率仅为1/万;另据有关统计资料,三甲医院年技诉率仅占门诊人次数的0.2/万,医疗事故率则在1百万以下。因此不能抹杀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及对社会大众健康的贡献,更没有理由将医疗纠纷的责任武断地归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第二,目前公众对医疗服务表示强烈不满的四方面,都与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利益失衡和错误导向有关。2005年6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布了一份题为《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失败的结论。认为医疗服务公平性差、卫生投入效率低、医院商业化市场化行为错误。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看病难与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失衡有关;费用高与医疗卫生产业化的后果有关;服务态度差与市场逐利取代人文关怀有关;疗效差则是基于看病难、费用高、服务劣的铺垫和片面过分失实宣传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每一点过错从而造成极大误解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解决的较好,就连*缺少社会保障的农民,都有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肯定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护。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的配置也有较大的均衡’性。但在市场化过程中,原有的城镇、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经明塌,新的保障体系尚待建立,到2004年底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数只有1亿多人,不足城镇人口的四分之一,绝大多数的人看病都必须自费解决,加上医药费用逐年大幅度增长,这对患者来说无异雪上加霜,看病难、费用高的问题自然迅速凸现。2005年卫生部公布的第兰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有48.9%的人有病不就诊,有29.6%的人应住院而不住院,其中因为经济因素导致的,前者占38.2%,后者占70%。”看病难”使得患者郁积不满情绪;”费用高”使得患者经济和身心都难以承受;”服务劣”使得患者忍气吞声但忍无可忍;”疗效差”使得患者找到了宣泄与暴发理由与出口。至此医疗纠纷不暴发已无可能。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当然还有很多,患者(公民)对生命健康的重视、法律意识的提高;没有被化解的社会其他矛盾向医疗的转移;信息传播的公开、广泛和快捷等等都是不能忽视的,但医疗卫生服务已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无疑是*主要的原因,国家(政府)应当检讨,并承担起责任。
二是医疗纠纷的卫生行政调解被批评为”老子调处儿子”而遭唾弃,医疗事故鉴定因所谓医医相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受质疑,其结果是便捷高效的卫生行政调处受冷落,一起纠纷多处鉴定或根本不相信鉴定结论,使得问题越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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