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140098
内容简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和规范我国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绿色发展,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力,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和指导方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引导和规范非金属砂石矿行业快速走向绿色化、工业化、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国际化和健康可持续性发展道路,指导我国传统非金属砂石矿行业领域,推动建设一批具有国家绿色矿山环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性企业;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开大学、北京建筑大学、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北京市国际生态经济协会等专家共同参与下,同时邀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的有关职能司进行政策指导,形成首份以顶层示范设计为架构的《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
《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主要架构分为三层设计,首层为企业示范建设的自身标准要求,第二层为与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利用相关的实施规范,第三层为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内容指南。总体是以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以高质量、产业协同、可持续发展目标为起点,对企业自主承担项目示范的标准方案进行顶层设计,从战略纵深角度,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链结构,采取高科技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应用能源高效、清洁生产、低碳循环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构建国际先进绿色工业化的矿山建设、生产、运营体系,实施高端成套装备协同处置和科技创新整体应用,推动花园式、景观式、土地利用集约化、超高水平的工程一体化产业基地建设,提升我国非金属砂石矿行业高质量、高标准化建设发展水平。同时,《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是以对正在施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委出台的标准、规范、公告、通知、办法、指南等文件的系统归纳整理为基础,确保了内容的精确性。
《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主要架构分为三层设计,首层为企业示范建设的自身标准要求,第二层为与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利用相关的实施规范,第三层为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和内容指南。总体是以更高的环境保护要求和以高质量、产业协同、可持续发展目标为起点,对企业自主承担项目示范的标准方案进行顶层设计,从战略纵深角度,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链结构,采取高科技装备和数字化、智能化系统,应用能源高效、清洁生产、低碳循环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构建国际先进绿色工业化的矿山建设、生产、运营体系,实施高端成套装备协同处置和科技创新整体应用,推动花园式、景观式、土地利用集约化、超高水平的工程一体化产业基地建设,提升我国非金属砂石矿行业高质量、高标准化建设发展水平。同时,《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是以对正在施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委出台的标准、规范、公告、通知、办法、指南等文件的系统归纳整理为基础,确保了内容的精确性。
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文件引用
2.1 国家标准
2.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3 其他标准
2 规范性文件引用
2.1 国家标准
2.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3 其他标准
3 政策法规
3.1 依法取得办矿许可
3.2 诚信守法证照完备
3.3 安全生产要求
3.4 依法纳税,台账合规
3.5 设立环保专项资金
4 企业管理规范
4.1 矿区规划功能完备
4.2 组织管理分工明确
4.3 管理规章制度与认证体系
4.4 报表档案资料完整
4.5 健全工会和职工安全防护及培训制度
4.6 披露企业管理信息(信息公开)
4.7 安全专业化管理标准
4.8 设立专项经费发展科研
5 资源开发方式
5.1 采取绿色开发方案
5.2 清洁生产与绿色仓储
5.3 绿色运输与在线监测
5.4 先进技术和自动机械化作业
5.5 高端工程开采装备与应用
5.6 全流程监督管控模式
5.7 配套基础设施完善
6 资源高效综合循环利用
6.1 采取资源高效利用方式
6.2 采矿回采率指标保障措施
6.3 资源利用率指标保障措施
6.4 边料、荒料、石料、泥料等处置利用措施
6.5 表土和渣土利用措施
6.6 废水循环再利用措施
7 节能与能源高效应用
7.1 应用低碳能源总体布局方案
7.2 建立全流程能耗核算体系
7.3 提高能源利用率和降低单位能耗指标措施
7.4 采取降低工程机械和电子设备损耗措施
7.5 建立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系
7.6 建立工程能量回收与自发电系统
……
8 环境保护标准
9 生态修复标准
10 数字化矿山与人工智能应用
11 花园式高标准矿地示范区建设
12 企地社区和谐与生态文明建设
13 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发挥协同价值效应
术语定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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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砂石矿行业示范标准建设指南》:
9.2 土地复垦措施
9.2.1 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排土场、矿山扰动区域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相关规定。
9.2.2 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的规定。
9.2.3 矿区对于矿山损毁土地的恢复率,工业广场及办公生活区绿化率,污染场地治理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9.2.4 矿区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应明确每阶段的目标、任务、位置、单项工程量及费用安排: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应分年度细化工作任务及工作部署,并制订第一个年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实施计划。
9.2.5 排土场总高度大于lOm时应进行削坡开级,每一台阶高度为5~8m,台阶宽度应在2m以上,台阶边坡坡度小于350,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
9.2.6 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排土场表层,覆盖土层厚度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恢复为农业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50cm以上:恢复为林灌草等生态或景观用地的,根据土源情况进行适当覆土。
9.2.7 干旱风沙区排土场不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应采用砂石等材料覆盖,防止风蚀;因地制宜采用固体材料、膏体材料、高水材料等安全无害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艺技术,有效控制地表沉陷,固体、膏体(似膏体)、高水(超高水)材料的充填率应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
9.3 生态防护措施
9.3.1 采矿剥离物在排弃前应进行放射性和危险性物质鉴别,含放射性成分渣土的排弃,应符合《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的相关要求;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8-2001)等标准要求进行处置;其他类型的剥离物排弃要求,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9-2001)相关要求。
9.3.2 生态恢复后的排土场,应因地制宜地转为农业、林业、牧业、建筑等类型用地,沉陷区恢复治理应综合考虑景观恢复、生态功能恢复及水土流失控制,根据沉陷区稳定性采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沉陷区稳定后两年内恢复治理率应达到60%以上;具体恢复工程实施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等标准执行,尚未稳定的沉陷区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造成进一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9.3.3 排土场应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位于沟谷的排土场应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避免阻碍泄洪,防止淤塞农田、加剧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排土场原地面范围内有出水点的,排土之前应在沟底修筑疏水暗沟、疏水涵洞。
9.3.4 具有丰富水源的排土场或有大量松散物质排放的陡坡场地,以及其他有可能出现滑坡、坍塌的排土场,应采取坡脚防护或拦碴工程。
9.3.5 排土场植被恢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草灌优先,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不应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似、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
9.3.6 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种进行排土场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物种进行植被恢复造成危害的,应采取人工铲除、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及时清理。
9.3.7 排土场、采场、尾矿原料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0cm;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集,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小于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的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20cm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离;高寒区表土剥离应保留好草皮层,剥离厚度不少于20cm。
9.3.8 露天采场的场地整治和覆土方法根据场地坡度来确定;水平地和150以下缓坡地可采用物料充填、底板耕松、挖高垫低等方法;150以上陡坡地可采用挖穴填土、砌筑植生盆(槽)填土、喷混、阶梯整形覆土、安放植物袋、石壁挂笼填土等方法。
……
9.2 土地复垦措施
9.2.1 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排土场、矿山扰动区域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相关规定。
9.2.2 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的规定。
9.2.3 矿区对于矿山损毁土地的恢复率,工业广场及办公生活区绿化率,污染场地治理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9.2.4 矿区生产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阶段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安排,应明确每阶段的目标、任务、位置、单项工程量及费用安排:生产建设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应分年度细化工作任务及工作部署,并制订第一个年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实施计划。
9.2.5 排土场总高度大于lOm时应进行削坡开级,每一台阶高度为5~8m,台阶宽度应在2m以上,台阶边坡坡度小于350,形成有利于林木植被恢复的地表条件。
9.2.6 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盖于排土场表层,覆盖土层厚度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恢复为农业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50cm以上:恢复为林灌草等生态或景观用地的,根据土源情况进行适当覆土。
9.2.7 干旱风沙区排土场不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应采用砂石等材料覆盖,防止风蚀;因地制宜采用固体材料、膏体材料、高水材料等安全无害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艺技术,有效控制地表沉陷,固体、膏体(似膏体)、高水(超高水)材料的充填率应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
9.3 生态防护措施
9.3.1 采矿剥离物在排弃前应进行放射性和危险性物质鉴别,含放射性成分渣土的排弃,应符合《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的相关要求;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8-2001)等标准要求进行处置;其他类型的剥离物排弃要求,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2013年修订)》(GB18599-2001)相关要求。
9.3.2 生态恢复后的排土场,应因地制宜地转为农业、林业、牧业、建筑等类型用地,沉陷区恢复治理应综合考虑景观恢复、生态功能恢复及水土流失控制,根据沉陷区稳定性采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措施,沉陷区稳定后两年内恢复治理率应达到60%以上;具体恢复工程实施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等标准执行,尚未稳定的沉陷区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造成进一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9.3.3 排土场应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位于沟谷的排土场应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避免阻碍泄洪,防止淤塞农田、加剧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排土场原地面范围内有出水点的,排土之前应在沟底修筑疏水暗沟、疏水涵洞。
9.3.4 具有丰富水源的排土场或有大量松散物质排放的陡坡场地,以及其他有可能出现滑坡、坍塌的排土场,应采取坡脚防护或拦碴工程。
9.3.5 排土场植被恢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草灌优先,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不应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似、与周边自然景观协调。
9.3.6 不得使用外来有害植物种进行排土场植被恢复,已采用外来物种进行植被恢复造成危害的,应采取人工铲除、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措施及时清理。
9.3.7 排土场、采场、尾矿原料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0cm;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集,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小于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的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20cm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离;高寒区表土剥离应保留好草皮层,剥离厚度不少于20cm。
9.3.8 露天采场的场地整治和覆土方法根据场地坡度来确定;水平地和150以下缓坡地可采用物料充填、底板耕松、挖高垫低等方法;150以上陡坡地可采用挖穴填土、砌筑植生盆(槽)填土、喷混、阶梯整形覆土、安放植物袋、石壁挂笼填土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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