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16472
内容简介
《人民法院案例选》是*高人民法院*早创办的案例研究连续出版物,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出版时间*早、延续时间*长、出版册数*多的案例研究书籍。创办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案例选》坚持“反映审判面貌,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理论,服务审判工作”的编选方针,突出“真实、全面、及时、说理”的编辑特色,从一个侧面记载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轨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面貌,展示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成就,受到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喜爱,在全国法院、社会各界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声誉、得到了广泛的认可,成为法研所乃至*高人民法院的品牌性刊物。
目 录
一、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名商品的判断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界定
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认定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同”的认定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时,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知名商品的判断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界定
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认定
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实质性相同”的认定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无法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时,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二、公报案例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苏州静冈刀具有限公司诉太仓天华刀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秦智渊诉清远市江山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亦隆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三、审判指导与参考
迪尔公司诉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张晓燕与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章曙祥与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导演聘用合同纠纷案
四、典型案例发布
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傅钦其与仙游县社硎乡人民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陈付全与确山县团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宝兴县大坪大理石矿与李竞采矿权承包合同纠纷案
资中县鸿基矿业公司、何盛华与吕志鸿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
……
五、案例精析
六、域外撷英
在线试读
《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2辑 2016年第8辑)》:
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三)典型意义
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矿业权的权利行使和救济关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责分工。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受托人未忠实履行受托义务,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勘查许可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委托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是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当选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尊重,准确把握了司法权介入的法定边界。本案情形下,委托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对探矿权的归属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可以依据合同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民事损害赔偿,实现权利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点评专家】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三)典型意义
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矿业权的权利行使和救济关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责分工。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受托人未忠实履行受托义务,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勘查许可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委托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是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当选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尊重,准确把握了司法权介入的法定边界。本案情形下,委托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对探矿权的归属依法作出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可以依据合同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民事损害赔偿,实现权利被侵害后的法律救济。
【点评专家】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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