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3845
内容简介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18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日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本辑刊登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7年3月6日,*人民法院首次以专题(知识产权)形式发布了第16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78号至第87号共10件指导性案例,总结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本辑刊登了指导案例85号和86号的理解与参照文章。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陈某诉厦门佐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阐明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商标权人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申请宣告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
2017年3月6日,*人民法院首次以专题(知识产权)形式发布了第16批指导性案例,包括第78号至第87号共10件指导性案例,总结了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普遍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本辑刊登了指导案例85号和86号的理解与参照文章。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陈某诉厦门佐纳服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阐明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商标权人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申请宣告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仍可判令商标权人停止对被诉商标的使用。
目 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13日)
两部门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降低维权成本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2018年11月13日)
两部门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降低维权成本
——解读《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2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11月7日)
解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0月29日)
解读《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2018年11月9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年11月6日)
……
【指导案例与解读】
【典型案例】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免费在线读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8年第11辑,总第167辑)》:
第三十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协调运转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理财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审核批准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董事会应当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理财业务管理职责,评价理财业务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第三十八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定期评估并实施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三十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督促整改。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第四十一条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
(二)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三)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
第三十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清晰、有效制衡、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衔接、协调运转的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对理财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审核批准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董事会应当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理财业务管理职责,评价理财业务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
第三十八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公司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制定、定期评估并实施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三十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督促整改。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第四十一条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其主要股东之间,同一股东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机构之间,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需要实施风险隔离的其他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保机构名称、产品和服务名称、对外营业场所、品牌标识、营销宣传等有效区分,避免投资者混淆,防范声誉风险;
(二)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三)严格隔离投资运作等关键敏感信息传递,不得提供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投资、研究、客户敏感信息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机构,同一股东或托管机构控股的机构,或者与本公司或托管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公司注资等。
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