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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804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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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1
章附条件引渡的基本问题/7
节引渡概述/7
第二节附条件引渡概述/16
第三节附条件引渡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30
第二章附条件引渡的实现/41
节引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41
第二节附加条件的提出/56
第三节请求国对附加条件的承诺/64
第三章实体附加条件/71
节实体附加条件的概念和原理/71
第二节实体附加条件的具体内容/76
第三节对实体附加条件的承诺/92
第四章程序附加条件/103
节程序条件的基本原理/103
第二节程序条件的具体内容/112
第三节对程序条件的承诺/122
第五章中美附条件引渡制度比较/125
节中国对外附条件引渡合作/126
第二节美国对外附条件引渡合作/147
第三节中美附条件引渡的实现/155
附录A/173
附录B/182
附录C/192
附录D/199
参考文献/204
后记/215
引渡合作,在很多情况下,更像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法律博弈,即使这两个国家已经通过引渡条约拟定了明确的合作条件,国内法上的差异或冲突也可能使被请求国对引渡后的情况产生某种担心或顾虑,从而为引渡合作附加进一步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国就需要对附加的条件进行评估,权衡相关的利弊得失,对自己引渡后的法律行动计划作出一定的调整,一方面确保实现请求国刑事追诉的目的,另一方面解除被请求国基于本国法制而产生的疑虑,从而实现互利双赢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附条件引渡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请求国向被请求国的让步,而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对双方利益的平衡或协调,是一种化解现实法律差异或冲突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高级形态、高超策略。
附条件引渡对于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中国成功地从西班牙、意大利、希腊、俄罗斯、阿尔巴尼亚、秘鲁、泰国等国家将一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渡回国。在相关的引渡合作中常常遇到与被请求国的法制差异或冲突问题,以至于需要考虑接受被请求国就刑事追诉范围、刑罚适用限度等方面提出的条件。我国《引渡法》第50条就附条件引渡作出相应规定,将针对相关条件作出的承诺区分为“限制追诉承诺”和“量刑承诺”,并为不同种类承诺的形成和提供确定了基本的程序。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不少法律问题有待澄清和解决。例如,相关承诺对于司法机关具有怎样的约束力,包括那些没有严格依循法定程序而作出的承诺;如何使承诺达到被请求国法律所要求的“充分”或“适当”水准;面对一些国家已不再接受不适用死刑“承诺”的新情况,我们应当如何应对被请求国法律为附条件引渡规定的新要求;除根据被请求国官方要求作出相关承诺外,是否可以针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的条件作出承诺,以此促成对其简易引渡(或称“同意引渡”)的实现,等等。
附条件引渡所涉及的“承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不局限于追诉和量刑这两个方面。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针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制度,一种新的关于程序问题的承诺将成为影响引渡合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这就是关于对受到缺席判决者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判的承诺。实际上,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由于涉及对刑事诉讼被告人低权利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多数国家法制的认可,尤其是在各国开展的引渡合作中,通过缺席审判获得的判决一般都会被谨慎对待,甚至受到排斥,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g)项将“请求国的判决系缺席判决,被定罪的人未获有审判的充分通知,也没有机会安排辩护,没有机会或将不会有机会在其本人出庭的情况下使该案获得重审”确定为“拒绝引渡之强制理由”该《引渡示范条约》经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90年45/116号决议通过,并经1997年第52/88号决议修订。其文本载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简编》(联合国出版物),2008年。。我国《引渡法》第八条(八)项将“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规定为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之一,同时规定:只有当“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情况下重新审判机会”时,才能对相关引渡请求作为例外加以考虑。我国拟议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未对这种“重新审判”承诺作出程序性规定,这将是一个新的需要认真研究的法律问题。
摆在读者面前的这部专著就是这个领域的一项研究成果,而且是罕见的以专著形式问世的研究成果。作者从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对附条件引渡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从“实体附加条件”和“程序附加条件”(这后一类条件包括我们前面提到的对受到缺席判决者在引渡后的重新审判承诺)两个不同的方面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且紧紧围绕人权保障这一核心问题诠释附条件引渡的意义和要旨。作者邹江江博士曾就读于武汉大学,攻读国际刑法方向博士学位,并有机会作为访问学者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深造。这部专著是作者在毕业后的工作期间完成的,而作者所供职的单位与国际刑法并无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这部专著是作者主要出于一种专业爱好和志趣追求而打磨完成的。对于这种做学问的精神和方式我本人情有独钟,从一定意义上讲,那种不受任务督促、不求职业功利、纯粹发自学术爱好与志趣的研究成果恰恰是更值得所有人尤其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认真拜读的作品。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黄风
2018年10月20日
于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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