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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34831
从合同法上看,金融系统性风险主要体现为系统性违约;系统性违约超出了违约责任制度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金融法如果不愿意过多地运用救市、行政处罚与刑罚来应对系统性违约,那么,就应当重视并完善其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本书认为系统性缔约是系统性违约的缔约之源,具有系统性的契约群是系统性违约的合同之源,而具有系统性的企业群是系统性违约的主体之源。对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与完善金融法,从而为预防金融风险甚至金融危机做出贡献。本书还讨论了P2P网络借贷相关的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温州金融试验区的违约预防制度、民间集资违约的治理制度、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等现实问题。
第一章金融领域的系统性违约对违约责任制度的挑战
一、违约责任制度在金融法中的冷遇
(一)金融交易中的违约现象
(二)金融法对违约责任制度适用的禁止与避免
(三)以公法惩罚与救济违约行为
(四)本章的问题与文献回顾
二、金融合同违约的特征:系统性违约
(一)金融交易中违约的特征
(二)系统性违约的概念和特征
(三)系统性违约的类型
三、违约责任制度的潜在假定及其遭遇的挑战
(一)违约责任制度的四个假定
(二)系统性违约突破了违约责任制度的假定
四、本书的努力与论证路径
(一)以系统性违约概念为基础
(二)本书的努力:探索违约责任制度之外的违约调整措施
(三)研究范围的说明
五、小结
第二章系统性违约的缔约之源:系统性缔约
一、缔约机制与系统性违约关系的疑问
(一)金融缔约关联性的表现
(二)对缔约相对性的不同理解
(三)本章的问题与文献综述
二、金融交易中的缔约机制:系统性缔约
(一)金融群体性缔约的系统性
(二)系统性缔约的概念与类型
(三)系统性缔约与相对缔约的区别
三、系统性缔约容易引发系统性违约
(一)系统性缔约形成系统性的决策
(二)系统性缔约是系统性违约的根源
(三)谁应当承担系统性违约的后果
四、对治理系统性违约的启发
(一)从缔约程序上保障系统性缔约的安全
(二)控制系统性缔约的规模与关联性
(三)其他缔约安全保障制度
五、小结
第三章系统性违约的合同之源:契约群
一、合同群体关联性的表现及其问题
(一)合同群体的关联性表现
(二)本章的问题与文献回顾
二、具有系统性的合同群落:契约群
(一)系统性的合同群落
(二)契约群的概念与特征
三、金融实践中典型的契约群及其系统性
(一)五种典型的契约群及其系统性
(二)超级契约群及其系统性
四、系统性违约的合同之源及其应对
(一)契约群的系统性是系统性违约的合同之源
(二)从关联性上控制契约群的风险
(三)规制契约群的另外两个维度:度量与结构
五、小结
第四章系统性违约的主体原因:企业群
一、金融公司与系统性违约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金融公司群体在违约上的关联现象
(二)本章的问题与文献综述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后面的观念基础:企业群
(一)企业群的概念
(二)企业群的类型和结构
三、企业群与系统性违约的关系
(一)企业群中的源头性违约
(二)企业群中违约的传染
四、企业群视角下系统性违约的治理
(一)对源头性违约的控制
(二)对违约传染性的治理
五、小结
第五章系统性违约的预防:违约预防制度
一、违约预防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渊源
(一)违约预防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违约预防制度的渊源
二、违约预防制度的类型
(一)预防系统性违约的缔约制度
(二)契约群违约预防制度
(三)企业群视角下的违约预防制度
三、违约预防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落实金融法的价值观
(二)拓展合同法原理
(三)超越“禁止—放任”两难选择
四、一些特殊的违约预防制度及其原理
(一)违约责任前提维护制度及其原理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制度的违约预防原理
五、小结
第六章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完善
一、我国金融法违约预防制度的现状
(一)《证券法》《保险法》等的违约预防制度
(二)我国银行法中的违约预防制度
二、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问题
(一)内容方面的问题
(二)形式方面的问题
三、美国的违约预防制度及其评论
(一)美国传统金融法违约预防制度述评
(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中的违约预防制度
(三)评论:不足之处与可供借鉴的经验
四、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理念基础
(一)系统性预防理念
(二)违约预防制度的体系化理念
五、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违约预防制度内容的完善
(二)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整合
(三)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超越与适用上的精耕细作
六、小结
第七章金融法违约处置制度:以有序清算制度为重点
一、我国金融法违约处置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法违约处置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违约处置制度的缺陷
(三)文献回顾与本章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违约处置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传统思路缺乏应对“太大不能倒”的违约处置措施
(二)有序清算制度与传统违约处置制度的区别
(三)我国应当借鉴有序清算制度
三、我国违约处置制度的体系建构
(一)违约处置制度的两分式结构
(二)以有序清算制度为重心
(三)违约处置制度的整合
四、我国有序清算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明确有序清算制度的层级、处置措施与程序
(二)合理配置接管人的职权
(三)规定接管程序中的资产最大化措施
五、小结
第八章P2P网络借贷的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
一、既有的调整思路及其问题
(一)既有调整思路述评
(二)既有立法及其疑点
(三)本章的问题
二、从合同法思路到证券法思路
(一)所调整的合同群体及其系统性
(二)合同法思路所能与所不能
(三)证券法思路的优势
三、P2P特别调整思路
(一)证券法思路所不能
(二)银行法思路的所能与所不能
(三)P2P特别调整思路:三种思路的融合
四、相关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的完善
(一)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在整个制度中的位置
(二)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
(三)违约处置制度的完善
五、小结
第九章温州金融试验中违约预防制度的偏颇与矫正
一、“两链”风险与制度探索的错位
(一)“两链”风险是设立温州金融试验区时的主要违约风险
(二)作为应对制度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三)本章的问题与文献回顾
二、理论依据的偏颇及其后果
(一)在理论移植中忽视了系统性风险理论
(二)无助于“两链”风险的应对
(三)孤立性激励可能形成新的金融风险
三、系统性预防理念
(一)系统性预防理念
(二)系统性预防理念的实施制度
(三)上述理念的意义
四、相关违约预防制度的矫正
(一)回归综合性制度试验的改革初衷
(二)探索综合性的违约预防制度
(三)对“两链”风险的预防
五、小结
第十章治理民间集资问题的违约预防制度
一、刑法对不同集资契约群的区别对待及其问题
(一)从合同视角解读“集资”及其法律依据
(二)刑法对不同集资契约群的差别对待
(三)本章的问题与文献回顾
二、以合同法制度或刑法调整民间集资的弊端
(一)民间集资问题的症结所在
(二)合同法制度无力应对集资合同的系统性违约及其损害
(三)以刑法直接规制非法集资的弊端
三、以违约预防制度治理民间集资的金融法思路
(一)预防违约制度是金融法预防系统性违约的根本措施
(二)应当以违约预防制度治理民间集资问题
(三)以违约预防制度为基础增加集资途径的可得性
四、我国民间集资违约预防制度的完善与拓展
(一)根据集资的性质与规模适用或建立相应的违约预防制度
(二)违约预防制度的适宜性原则与同时性原则
(三)在违约预防制度的保障下拓展合法的集资途径(制度)
五、小结
第十一章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程序
一、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问题
(一)对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质疑
(二)现行法中可供选择的三套程序
(三)与现行法相应的三种观点
二、对行政处置程序的评论
(一)行政处置程序缺陷众多
(二)取缔权及其程序不应过度延伸
(三)法院不应当加入部际联席会议
三、刑事诉讼程序无力担此大任
(一)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完成的任务
(二)刑事诉讼程序不能涉足的领域
(三)涉案财产处置一并审判的困难
四、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选择
(一)清算程序的选择与完善
(二)刑事诉讼法应当尊重清算程序
(三)过渡方案
五、小结
第十二章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的金融法意义
一、两大制度对金融法的意义是什么
(一)三种疑问
(二)传统金融法的内容、方法与体系回顾
二、实现了金融法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对接
(一)完成了原则与制度的对接
(二)对接的意义
三、新方法论的引入及其意义
(一)系统论的运用及其意义
(二)预防论的采用及其意义
四、体系更新及其意义
(一)金融法体系的更新及其意义
(二)金融安全保障制度的体系更新及其意义
五、小结
附录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栏目文件分类表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从合同法上看,金融系统性风险主要体现为系统性违约;系统性违约超出了违约责任制度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金融法如果不愿意过多运用救市、行政责任与金融刑法来应对系统性违约,那么,就应当重视并完善其违约预防制度与违约处置制度。这是本书的核心观念。
本书构建了系统性违约的概念,并分别从缔约过程、合同群落与企业群落三者的系统性来探寻系统性违约的成因,认为系统性缔约是系统性违约的缔约之源,具有系统性的契约群是系统性违约的合同之源,而具有系统性的企业群是系统性违约的主体之源。“太大不能倒”“太关联不能倒”均体现了上述系统性理念,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概念与相关法律制度后面隐含着企业群体具有系统性的理念。
违约预防制度是指金融法通过事先的制度安排预防违约发生与违约规模扩大的制度。根据系统性违约的成因,可以将违约预防制度分为缔约预防制度、契约群预防制度与企业群预防制度。前者主要包括缔约程序制度、缔约规模限制与缔约关联度限制等;中者主要包括契约群度量限制、契约群关联度限制、契约群结构限制等;后者包括预防企业群中单个金融公司违约的制度,如公司资本制度、履约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制度、杠杆率制度、流动性制度、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公司风险治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与预防企业群整体违约的制度如金融公司的规模(市场份额)限制、系统重要性金融公司的识别及其违约的特别预防、金融公司之间关联性的限制等制度。我国金融法存在篇幅巨大的违约预防制度。在内容上,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不足是:对违约的系统性认识不深入,很多规范群落仍然局限于单个违约的调整;不区分系统重要性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违约预防制度的重点不明确;违反违约预防制度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对金融公司治理的涉足过深过多。在形式方面,我国违约预防制度的问题是:总量过于庞大,制度碎片化严重,体系不明确,适用困难;带有明显的国际推动痕迹,主动性不够;存在应急型的特征,缺乏系统性的规划与法律适用上的精耕细作等。金融危机是金融法的课堂,我国应当借鉴相关经验,确立系统性预防理念,实施底线预防、特殊预防与重点预防相结合的差异化违约预防制度,明确预防重点,整合与完善既有的预防措施,删除现行法过于繁琐的预防措施,完善违反违约预防制度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中第一、二类违约预防制度可以考虑进行统一立法,以整合既有的违约预防制度,并加强法律适用上的精耕细作。
违约处置制度是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进行处置的制度。违约处置制度可以分为私法处置制度与公法处置制度。它也可以分为一般违约处置制度与特殊违约处置制度,前者主要内容是违约责任制度与破产法,后者主要包括有序清算制度和我国金融法所规定的众多特殊违约处置制度。有序清算制度是对违约实施的特殊处置措施。有序清算制度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快捷的处置速度、定点处置技术等区分于一般违约处置制度。我国《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建立了一个复杂的特殊违约处置制度,这包括限制业务活动与经营管理、整顿制度、接管制度等几十种措施。我国金融法违约处置制度的问题是:没有区分金融机构的重要程度,一体适用同样的违约处置制度;违约处置措施过于复杂,且缺乏体系性;违约处置措施适用条件模糊;绝大多数违约处置措施缺乏实施程序方面的规定;对金融公司治理的干预太过广泛,也太过深入。在金融违约处理问题之上,出现了传统思路(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与破产法)与借鉴思路(借鉴有序清算制度等)两种基本的思路。传统思路缺乏应对“太大不能倒”等的违约处置措施。我国应当区分不同的系统性违约,建立违约处置制度的两分式结构:借鉴有序清算制度处置系统重要性金融企业的违约;而其他违约则适用传统违约处置制度。在此之外,不再建立其他违约处置制度。应当将既有金融法中的特殊违约处置措施整合于上述两类制度之中。在有序清算制度的建设上,我国应当明确有序清算制度的层级、处置措施与程序,合理配置接管人的职权,规定接管程序中的资产最大化措施。
本书还讨论了P2P网络借贷相关的违约预防与违约处置制度、温州金融试验区的违约预防制度、民间集资违约的治理制度、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等现实问题。
上述两大制度可能会给金融法的内容、方法论与体系带来一定的改变。两大制度试图实现金融安全原则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对接,从而形成金融法基本原则、制度与规范的统一体,以便缩小金融法研究与传统部门法研究之间的距离。金融法采用了预防系统性违约的方法,这是一种预防论。预防论的提出是以系统论为基础对金融法调整时间的扩张,提供了应对系统性违约的新方法。两大制度的讨论,或可改变整个金融法体系的组成,更新金融法及其金融安全保障制度的体系,形成一个由“道德→两大制度→宏观审慎监管→金融刑法”构成的较为全面的新体系。这一新体系将第一次法具体化了,同时,也将行政监管与两大制度进行了区分,似乎内容更为具体、逻辑也更为严密。
最后,向所有的同行致敬。不同的观点,或在赞同中携手同行,或在质疑、辩论、妥协、合作中得到矫正与升华。三大诉讼法程序是如此做的,私法中决议程序也是如此做的。这种理性交往程序,既具有提升理性质量的功能,如萨默斯等学者所言,其过程也蕴含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笔者行文语气尽量谦恭,却无法回避观点的碰撞;更多的时候,是忽然想起所写稿件中的某个瑕疵,感到无限懊恼。这就是小学生写作文时的那种境界:真诚、热情与幼稚同在。虽经反复修改,还是不断发现文稿的缺陷,这是很无奈的事情。敬请方家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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