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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80015
《行政法案例分析教程》分为上、中、下三篇。上篇介绍行政法基本原则,并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中篇对几类典型行政行为进行个案分析,先介绍典型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再以之作为基础,分析具体的个案。下篇就典型性的行政法案例进行群案解读,总结群案中行政案例的规律和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标准。
章 依法行政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依法行政原则之构成
第二节 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节 法律优先原则
第四节 依法行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田永案”分析
第二章 比例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比例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比例原则的阶层结构
第三节 典型行政案例分析:比例原则案“汇丰公司案”
第四节 典型行政事例分析:比例原则视角下的机动车限行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条件
第二节 信赖保护的方式
第三节 典型行政案例分析:“益民公司诉河南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第四章 正当程序原则之构成及其适用分析
节 正当程序原则的含义
第二节 正当程序原则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方法
第四节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面临的问题
第五节 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未来展望
中篇 行政行为的个案分析
第五章 行政处罚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处罚概说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人民法院5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旭明公司诉五华区工商局案”分析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舒江荣诉海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案”分析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说明理由制度:“昆明威恒利商贸公司行政处罚案”分析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人民法院6号指导性案例分析
第七节 行政处罚的效力:“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分析
第六章 行政许可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许可概说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金为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纠纷案”分析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安徽国祯泉星天然气开发公司案”分析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审查:“沈希贤规划行政许可案”分析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听证:“夏春官环评行政许可案”分析
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变更:“王宗寿行政许可纠纷案”分析
第七节 行政许可的撤销:“施慧娟行政许可纠纷案”分析
第八节 行政许可的注销:“云龙公司注销行政许可案”分析
第七章 行政强制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强制概说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第四节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系辩析
第八章 行政合同类案例的个案分析
节 行政合同概说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庹某某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行政合同案”分析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履行:“亚鹏公司诉萍乡国土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分析
第四节 行政合同的解除:“江城公司诉宜都政府行政合同案”分析
第五节 行政合同的无效:“张某诉高唐县清平镇政府行政协议案”分析
第六节 行政合同的撤销:“林西香房屋征收行政协议案”分析
下篇 行政法案例的群案分析
第九章 行政不作为类案例的群案分析
节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与类型分析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分析
第三节 司法判决中的行政不作为:以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公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为样本
第十章 途中工伤类行政案例的群案分析
节 鸟瞰“途中工伤”构成要素中的司法图景
第二节 “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之辩:形式、实质抑或全面
第三节 “途中工伤”构成要素的司法认定标准之重构
第十一章 行政赔偿诉讼中混合过错的群案分析
节 我国“混合过错”的源流与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行政审判实践中“混合过错”的内涵考究及其责任承担规则
第三节 解析司法实践中多元的责任承担方案
第十二章 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制度的群案分析
节 隐藏在5、6号指导性案例背后的重要课题
第二节 反思: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机制的三重诘问
第三节 进路:我国行政法规范解释司法审查机制的重构
第十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程序的群案分析
节 个案进程中的临时接管程序
第二节 “临时接管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程序法制的缺失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程序的建构
二、法律优先的保障
如何保障“优先”?从应然意义上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适用上的强制要求,其既要求下位法必须依据现行有效之上位法的规定制定,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中适用之;其二,禁止偏离上位法的要求,即不抵触上位法:“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凡有冲突应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问题是,一旦下位法抵触或偏离了上位法,该如何保障上位法的优先地位?
(一)法律相较于行政立法的优先地位之保障
行政立法指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相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处于优先地位,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对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优先地位,也包括地方性法规相对于同级及下级的行政规章的优先地位。问题是对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根据《立法法》第9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此时应先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尊重国务院的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为防国务院偏私,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对于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97条第2项再次确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此项撤销权。其撤销程序规定在《立法法》第99条和第100条。对于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负责监督。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为例,分析如下:
,启动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督,分为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可以进行主动审查。被动审查的启动主体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法、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它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行政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务必送审;一部分是前述主体之外的任何公民或组织,它们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工作机构只是进行研究,只有在必要时才送审。
第二,审查主体。实际上从事审查工作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全国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国务院对前述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置之不理,那么终撤销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审查程序。既可以直接以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方式,也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查。
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模式,实践中运行并不如意。至今尚无一例由全国人大常委审查行政法规的案例发生。孙志刚案本可开启全国人大常委审查行政法规的中国“司法”审查模式。遗憾的是三位法学博士提交的《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并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效回应。“如果行政立法可以免受司法审查,行政法治就是一句空话。”遗憾的是历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仍未将行政立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仍然保留“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无权直接撤销、变更或废止与上位法律发生冲突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能在具体个案中对之进行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认定,选择适用那些合乎上位法且有效的行政立法,这种司法意义上的监督,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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